际唐刑事辩护律师网
合作加盟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网站地图 | 下载APP
共同犯罪业务专长
共同犯罪根据不同标准,共同犯罪可分为:必要共犯和任意共犯、事先有通谋的共犯和事先无通谋的共犯、一般共犯和特殊共犯(即犯罪集团或称有组织形式的共犯)、简单共犯和复杂共犯。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律师凭借其丰富的执业经验,对涉及共同犯罪的当事人,区分其在共同犯罪中是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以及作用大小等,划分刑事责任大小,并通过共同过失犯罪行为、故意加过失的情形等不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形,展开有效保护。同时,牛律师刑辩团队辩护会围绕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罪与非罪辩护,也会重视在量刑情节上抓到主动权;更为关键的是:我们的辩护重视结合刑案的程序特性而关注效果的持续性和着眼于长远的目标,通过跟踪刑拘、逮捕、侦查、起诉、审判等多阶段,来谋篇布局,最终达到有效辩护目标。
当前位置:首页业务专长共同犯罪 → 比较两岸青少年犯罪特点、原因及防范其对策
比较两岸青少年犯罪特点、原因及防范其对策
2015-04-03   来源:刑辩力机构律师网   浏览次数:953次   
关键词:海峡两岸  青少年犯罪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  4006066148  

 

 

海峡两岸社会环境的差异和人文地理上的联系,使两岸的青少年犯罪在形态上既有若干相同之处,又有诸多相异之点。本文拟就此专题进行比较研究,以作问路之石、引玉之砖。

 

一、两岸对青少年犯罪概念的认识

 

少年犯罪是儿童向成年期过渡这个特定年龄阶段的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一般来说,青少年犯罪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而是社会学或者犯罪学研究中使用的概念。但是,在社会学或者犯罪学研究中,往往依据有关法律规定界定青少年犯罪的年龄标准和范围标准,由于各国以及各个地区法律规定上的差异,在世界上青少年犯罪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并无统一认定。大陆和台湾对青少年犯罪概念的认识也是既有联系也有差异。

 

关于青少年犯罪概念,在大陆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青少年犯罪是犯罪学的概念,多数学者认为是指21岁以上25岁以下的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违法行为和不良行为。也有学者认为青少年的年龄范围是指6岁以上25岁以下的人,其根据是1992年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曾以6岁至25岁的有关人群作为调查对象,研究青少年的违法犯罪问题。狭义的青少年犯罪是刑法学的概念,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已满14岁不满18岁的人所实施的危害社会触犯刑法依法应受刑事处罚的犯罪行为,一般称为未成年人犯罪。

 

台湾地区对于青少年犯罪概念,也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台湾犯罪学学者和社会学学者在研究中使用的概念是广义概念,认为青少年犯罪主要是指少年和青年所实施的犯罪行为、违法行为和不良行为。狭义概念则是依据台湾《刑法》和《少年事件处理法》规定而使用的概念,分为少年违法和未成年人犯罪两个概念。少年违法是指12岁以上未满18岁的人所实施的由少年法庭处理的违警行为,台湾专称少年事件。未成年人犯罪根据台湾《刑法》规定是指14岁以上不满18岁的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

 

由于两岸法律所规定的成年年龄都是18岁,而且各自刑法所规定的相对承担刑事责任年龄下限均为14岁,所以,可以认为两岸刑法对14岁以上不满18岁年龄段的人犯罪相对承担刑事责任问题的认识是一致的,也就是说在刑法上未成年人犯罪概念基本是一致的。青少年犯罪作为一个社会学或者犯罪学的研究概念,所研究的范围涉及犯罪行为、违法行为以及不良行为,对此两岸学者也无异议。但是关于青少年的年龄标准,两岸则有些微差别。关于年龄下限,大陆存在两种观点,一说定为12岁;一说定为6岁,但是均无法律依据。台湾一般定为12岁,法律依据是《少年事件处理法》。关于年龄上限,大陆学者认为是指25岁,有关司法统计也有“25岁以下青少年犯罪比例”一项内容。台湾法律只规定了少年犯,没有规定青年犯。学者在研究中有的将年龄上限定为18岁,有的将年龄上限定为25岁。但是,总的来说,台湾地区青少年犯罪的研究重点主要是指12岁至18岁阶段的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大陆对于青少年的年龄范围掌握更为宽泛一些,无论在司法统计中还是在学者研究中,18岁至25岁的青年犯罪问题也受到相当的关注。

 

二、两岸青少年犯罪的基本情况

 

(一)大陆青少年犯罪总量情况

 

根据统计,25岁以下的犯罪青少年是社会刑事犯罪的主体,近几年来一直占刑事犯罪人数的70%左右。80年代以来,大陆青少年犯罪率呈现增长热态:(单位为万分之)1980年为1491981年为1951982年为1811983年为1751984年为1061985年为1161986年为1271987年为1361988年为1871989年为274进入90年代以后,青少年犯罪率持续增长。

 

(二)大陆青少年犯罪特点

 

1.犯罪年龄特点。犯罪主体出现低龄趋势。根据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1992年的调查,我国青少年犯罪初次有劣迹年龄为6岁,其高峰年龄为8-17岁。90年代以来,18岁以下未成年人犯罪不断上升,1984年为83万人,1993年是18l万人,增加一倍以上。近几年来全国每年查获不满14岁的作案人员1万人以上,可见,犯罪向低龄化发展是我国大陆青少年犯罪的一个趋势。

 

2.案犯身份特点。大陆青少年犯罪以学生和青年民工为主体。在校学生犯罪比例上升。青年民工犯罪一直居高不下。而且以上两组人群犯罪往往以团伙犯罪的形式出现,其中不乏带有黑社会色彩的帮会团体。

 

3.犯罪类型特点。传统型的犯罪持续增长,现代型的犯罪陆续出现是大陆社会转型时期犯罪形势的一个特点。青少年犯罪中也是传统犯罪和新型犯罪并存,一方面,盗窃、抢劫、诈骗等侵财犯罪和强奸、杀人、伤害等暴力犯罪逐年上升;另一方面,毒品犯罪、电脑犯罪成为青少年涉足的新型犯罪。卷入毒品犯罪的青少年趋多,在边境地区和大中城市尤为明显。上海广州等地近期接连查获新类型兴奋剂毒品大案,例如“摇头丸”案件、“冰毒”案件,卷入贩卖和吸食的人多为青年男女。大陆已有电脑黑客出现,黑客多为20岁左右的城市青年,以侵入网络、篡改程序为特点的电脑犯罪初显端倪。上海近期发生一起利用手提电脑非法接通证券营业部的电脑终端插口复制有关证券信息案件,作案人员分别为19岁和20岁。

 

4.犯罪手段特点。犯罪手段出现成人化的趋势,具有成人犯罪所具备的暴力化特点和智能化特点。青少年犯罪的暴力化趋向主要是指在作案工具上开始使用枪支、炸药之类军用武器和在作案手段上表现残暴,例如,持枪抢劫银行、持械抢劫出租汽车恶性案件频频发生,卷入其中的人不乏社会青年以及青年民工甚至逃学学生、辍学学生,而且此类案件中,大多数被害人均遭严重伤害甚至杀害。青少年犯罪的智能化趋向是指利用科学技术手段从事犯罪活动。目前,利用电脑从事贪污侵占,通过解码偷打国际长途电话等类案件时有发生,主体多为城市青年。

 

(三)台湾青少年犯罪总量情况

 

根据台湾“法务部犯罪研究中心”的统计,目前在台湾犯罪人口中,每4人中就有1名是青少年。在1984年,每万名青少年中有40人犯罪;到1993年,每万名青少年犯罪的达129人。犯伤害罪和杀人罪的青少年人数1993年为1386人,1994年增加到2099人。1993年台湾各地区法院受审少年共计30151人,受审青年25963人。近十年来,男性青少年犯罪的增幅为138%,女性青少年犯罪的增幅达580%。

 

(四)台湾青少年犯罪特点

 

1.犯罪年龄特点。未成年犯增多。根据台湾司法部门统计:目前14岁至15岁青少年的犯罪数量已经高于16岁至18岁青少年的犯罪数量,跃居首位,并且后者排列已呈16岁、17岁、18岁顺序,表明台湾青少年犯罪逐渐向低龄化发展。

 

2.案犯身份特点。失学学生发案率高。台湾青少年辍学率较高,其中,初中学生辍学最为严重。以台北市为例,每学期都有800900名中小学生失学。这些失学学生往往卷入吸毒、贩毒、偷窃、抢劫活动,失学少女往往成为雏妓,从事卖淫活动。而且,值得注意的是,台湾女性青少年的犯罪比例较高,近十年来,增长幅度很大。

 

3.犯罪类型特点。

 

一是暴力犯罪突出。台湾青少年的暴力犯罪主要是指校园杀人、街头斗殴和飙车伤人等三类案件。校园杀人是近年台湾青少年犯罪问题的焦点所在,犯罪人和被害人往往都是学生。例如,台湾清华大学发生女研究生许嘉真被杀案;新竹发生辍学学生集体杀人事件。这些校园杀人大案均震惊了台湾社会。街头斗殴主要发生在辍学学生以及社会青年中,他们往往纠结一伙寻衅滋事。基隆最近发生一起30多名歹徒分持刀棍球棒,殴打一对李姓兄弟事件。飙车是台湾青少年喜好的危险活动,近年来飙车风复炽,因飙车而伤人事件频频发生。台湾警方为此十分不安。

 

二是财产犯罪增长。除了一般盗窃以外,掳人勒索案件是台湾青少年犯罪的主要形式。例如,因为同学不肯借钱,四名恶少掳人勒索,并将同学殴至重伤。为了摆脱男友,少女伙同他人设计豪赌,以还赌帐为名,强行扣留男友,索要新台币500万。

 

三是电脑犯罪成为新的犯罪热点。台湾青少年电脑犯罪的特点一是设置色情网站牟取暴利。台湾省云标县一名高中学生施某设置“PC4家族网络工作室”,主持色情网络节目,同时贩卖色情光碟,获利百万。二是利用电脑网络造谣生事恶意诽谤,台湾最近频频发生学生通过电脑网络上的“电子布告栏BBS站”谩骂或者诽谤学校老师事件,严重毁损学校声誉以及老师名誉。

 

四是滥用药物现象日趋严重。随着台湾社会吸食药物成瘾现象日益严重,青少年吸食强力胶、速赐康、大麻、青发、红中、白板等类成瘾药物的人数激增,成为毒品的主要消费人群。

 

4.犯罪手段特点。共同犯罪居多,帮会色彩颇浓。根据台湾司法部门统计:在少年犯罪中,二人以上集体少年犯罪约占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台湾全省共有651个大小帮会,仅台北市一地,月前就有90个左右的帮会。黑道帮会随着环境改变而衍生出所谓的新生代组织,出现年轻“头色”,一线冲杀均为“小子”。也就是说,卷入黑道帮会的台湾青少年增多。

 

三、两岸青少年犯罪特点比较

 

综合两岸青少年的犯罪情况,我们不难看出一些共同之处,它们体现了青少年犯罪某些规律性的特征。

 

1.青少年犯罪总量增加是两岸共同面对的社会问题,两岸司法统计资料均已显示青少年犯罪率上升。但是台湾青少年犯罪率明显高于大陆青少年犯罪率。1984年,台湾每万名青少年中有40人犯罪,大陆每万名青少年中有106人犯罪;1993年,台湾青少年犯罪率上升为12.9‰;大陆青少年犯罪率为3.0‰。

 

2.犯罪主体趋向低龄是两岸青少年犯罪的共同特点。大陆18岁以下未成年人犯罪上升,而且14岁以下少年儿童犯罪问题突出,进入90年代以来,每年查获14岁以下少年儿童作案人员1万多人。同样台湾少年犯罪现象也很严重,而且14岁至15岁为犯罪的高峰期。

 

3.团伙作案是两岸青少年犯罪的主要形式。青少年犯罪往往以群体形式出现,两岸青少年犯罪也反映了这个特点。大陆司法调查表明:青少年犯罪案件约有70%属于团伙犯罪,有些地方还出现了未成年人犯罪团伙。台湾不良少年往往纠结成伙,从事飙车伤人、街头抢劫等等犯罪活动,甚至参与绑架撕票、强奸杀人之类恶性大案。根据台湾司法调查,二人以上集体少年犯罪约占总犯罪的三分之二以上。而且值得注意的是,黑道帮会对两岸青少年团伙均有较大的影响,不同的是,大陆青少年团伙受黑道帮会的影响是间接的,其组成的团体带有黑社会的色彩。例如,广州一些中学出现少年帮会,一些社会青年纠合在校学生结成×××党、××帮,会员定期交纳会费,主要从事抢劫、勒索犯罪活动,根据调查,组成这类团伙主要源于港台描写黑社会的电影和录像的影响,具有模仿性的特点,与真正的黑社会帮会并无直接联系。台湾青少年团体受黑道帮会的影响是直接的,青少年犯罪团伙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台湾黑社会的影响甚至控制。台湾黑社会势力的影响强大,存在众多黑道帮会组织,无疑直接影响台湾的青少年。台湾一些黑道帮会有的直接向学校发展,吸纳学生为其会员;有的则要学生“跟大佬”。据不完全统计,介入黑道帮会的学生约有4%。更为严重的甚至出现以青少年为主要骨干的帮派。针对这一情况,台湾当局开展“校园扫黑”运动。

 

4.犯罪成人化是两岸青少年犯罪发展的基本趋势。青少年犯罪成人化趋势一方面表现为犯罪类型的多元化,是指几乎所有成年人犯罪的类型,青少年均有所涉及。大陆青少年犯罪的类型不但涉及财产犯罪暴力犯罪,而且涉及毒品犯罪、电脑犯罪和性犯罪。台湾青少年涉及的犯罪种类也很繁多,包括偷盗扒窃、街头打劫、聚众斗殴。飙车伤人、强奸卖淫、吸毒贩毒,甚至绑架撕票、校园杀人,还有从事设置色情网站,盗拷光盘等高技术犯罪。另一方面表现为犯罪手段的成熟化,是指具有作案预谋性强、善于利用科学技术手段作案、作案方式残忍冷酷、精于掩饰犯罪痕迹等等特征。利用科学技术手段作案是当今青年学生犯罪的一个危险倾向,例如,在大陆和台湾均发生大学生利用化学制剂毒杀同学的案件。由于受到各种消极亚文化的影响,青少年的性情变得粗暴乖戾,动辄伤人杀人,例如,弑父弑母案件,两岸常有所闻,在这类违背常伦案件中,青少年表现了手段残忍和不计后果的特点。

 

但是,由于社会环境不同,两岸的青少年犯罪也有若干不同之处,以下主要比较两岸青少年的犯罪形态特点。

 

1财产犯罪比较。两岸青少年犯罪案件中,以盗窃、诈骗、抢劫、勒索为主要形式的财产犯罪属于高发案件。但是,在财产犯罪上,大陆青少年以常规性的盗窃犯罪为主要形式,台湾青少年则以刺激性的掳人勒索为犯罪特征。

 

在大陆,盗窃案件始终居于各类案件首位,其中青少年的盗窃案件占了很高比例。大陆青少年的盗窃案件一般采用街头扒窃、入室撬窃这些常规性的盗窃手段。农村青少年是主要的犯罪群体。但是,近几年来,一些经济发达地区,盗窃汽车案件上升,犯罪主体往往是城市无业青年或者辍学学生。

 

在台湾,掳人勒索犯罪突出,而且这股犯罪邪风近几年来向青少年蔓延。一些不良少年团伙经常从事此类犯罪活动,敲诈同学,勒索路人,有的甚至动用暴力绑架人质勒索巨款。

 

2暴力犯罪比较。暴力犯罪主要是指伤害和杀人等犯罪。台湾青少年的暴力犯罪以团伙性的飙车伤人为特征。团伙飙车案件是台湾青少年犯罪的典型形式之一,飙车往往基于寻求刺激需要,追求病态享乐。此类案件增长显示台湾青少年精神空虚的现状。大陆目前尚无此类案件。大陆青少年的暴力犯罪并无明显特征,但是,值得注意的是,随着大陆涉枪案件增多,一些青少年也卷入了持枪抢劫案件。

 

3.电脑犯罪比较。电脑犯罪分为两类,一是利用电脑犯罪,包括利用电脑从事侵吞公私财物的犯罪和利用电脑从事伪造证件文书的犯罪;二是典型电脑犯罪,包括制造病毒、篡改程序、侵入他人网络、破坏他人电脑设备等等危害行为。

 

在大陆,利用电脑犯罪比例高于典型电脑犯罪。利用电脑实施财产犯罪占了多数,例如,上海一度出现了“红马甲现象’,是指一些证券公司青年职员利用所使用的电脑实施财产犯罪,或者划拨客户资金归己使用,或者直接侵占电脑帐户内的款项。利用电脑伪造货币以及有价证券案件也是时有发生。典型电脑犯罪也在大陆发生,大陆已经出现电脑黑客,他们以制造病毒、非法侵入有关机构网络系统为乐趣,这些电脑黑客多数是青少年。

 

但是在电脑犯罪上,台湾青少年比大陆青少年涉及的范围更为广泛,使用的手法更为多样。除了一般电脑犯罪形式以外,台湾青少年电脑犯罪的新动向一是设置色情网站,台湾近期发生一起高中学生主持色情网站案件,引起社会震动。二是充当网络电子扒手,是指通过破译解读密码,进入银行网络非法转移他人资金。另外,最近台湾一些学生经常借助新的媒体——电脑网络发泄对学校和社会的不满,例如在电脑BBS站上发言谩骂学校诽谤老师,有的因为涉嫌诽谤而被起诉。

 

4毒品犯罪比较。毒品已在青少年中蔓延,是两岸十分关注的社会现实。对于吸食注射毒品,大陆视为违反社会治安行为,持有一定数量毒品或者贩毒则是犯罪行为。台湾法律原将吸毒视为犯罪行为,1998年台湾《毒品危害防制条例》生效,始视吸毒者为病人,不再作为罪犯起诉。由于吸食注射毒品行为和毒品犯罪行为的联系性,所以,在此我们对两岸青少年使用毒品情况进行一下比较。

 

从人数看,大陆青少年吸食注射毒品人数逐年增长,台湾青少年吸食注射毒品人数也呈上升之态,从总量看,大陆十分可观,但是从比例看,台湾可能高于大陆。限于无法得到有关统计数据,只能根据两岸报纸杂志有关报道内容作此推测。从毒品品种看,台湾青少年使用的毒品,多为各种成瘾药物,而且新类型的成瘾药物不断出现,例如各种致幻剂、兴奋剂,海洛因、可卡因、鸦片、大麻之类,纯粹毒品所占比例小。大陆青少年使用的毒品以鸦片、海洛因为主(一般纯度较低),但是近几年来,随着境外贩毒集团努力渗透,各种新型致幻剂、兴奋剂开始流入大陆,由于此类成瘾药物价格低于纯粹毒品,所以在青少年中迅速获得市场。一时大陆频频出现“摇头丸”案件、“冰毒”事件。

 

青少年往往因使用毒品而被卷入贩毒活动。台湾青少年的贩毒活动一般受到贩毒集团的控制和支配,成为贩毒集团基层成员。大陆青少年的贩毒活动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境外贩毒集团影响,成为其传播毒品的主要渠道。

 

四、两岸青少年犯罪原因比较

 

少年犯罪的原因十分复杂,包括社会、家庭、学校诸多环节,涉及教育制度、社会文化、法律控制各个方面。两岸学者对此都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探讨。两岸学者一般认为以下因素与青少年犯罪有直接的和间接的关系。

 

1.现代化进程初始阶段的基本特征。全球性的资料证明,二百年来世界各国的犯罪率、犯罪类型、犯罪人口和犯罪地区分布的变化过程与其现代化的发展进程密切相关,现代化的初始阶段往往伴随犯罪高峰,而青少年犯罪增长为其特征之一。近二十年来,中国大陆所出现的犯罪总量增长,严重犯罪翻番和青少年犯罪突出等现象表明了现代化起步阶段的犯罪形势特点。台湾地区的现代化程度相对较高,但是远远没有达到现代化成熟的阶段,现代化初始阶段的严峻犯罪形势和诸多社会问题同样困扰着台湾社会,其中青少年犯罪问题更是台湾社会的痼疾。

 

2.社会主流文化受到亚文化的冲击。主流文化是指社会所倡导的有利于社会发展和进步的文化,亚文化是指与社会主流文化冲突的不良消极文化。一方面,在商业社会中社会流文化显得力量薄弱。商业社会极大地刺激了人们的物质欲和享受欲。社会盛行崇尚消费图享受的价值观,面对社会变化以及商业社会特点,社会主流文化的内容和形式都显滞后,教化力量不强。台湾的青少年生逢全球石油危机过后岛内经济好转之后,成长环境相对富裕,物质条件比较优越,因而出现一些追求吃喝玩乐,希冀不劳而获的“富贵虫”,导致台湾掳人勒索、飙车伤人案件频频发生。大陆社会道德教化在一定程度上同样受到商业社会挑战。商品世界所展示的诱惑致使社会道德教化力量减弱,追求享乐成为一些青少年的主要选择。各类财产犯罪案件居高不下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这一点。另一方面,亚文化的影响随着传播媒体的多样化不断扩大。随着大众传媒的发展和文化市场的扩大,社会信息急剧增加,文化生活丰富多彩,但是不健康的亚文化也以无孔不入方式大量渗透。以色情、暴力为主要内容的录音、影片、书刊、图片以及网络作品通过各种渠道公开或者非法传播,对生理已经成熟但是心理尚未健全的青少年产生强烈的诱惑力和巨大的腐蚀力。亚文化对青少年犯罪具有诱导和刺激作用是两岸学者的共同看法。台湾校园杀人、绑架撕票案件频频发生反映了台湾社会暴力文化的泛滥,青少年性犯罪和雏妓现象则表现了台湾社会的色情文化猖獗。近几年来,亚文化借助各种传播渠道扩散和渗透也引起大陆学者重视。然而,大陆青少年的犯罪一方面受到外来亚文化的影响,另一方面也受到国内亚文化的影响。对于落后偏远农村地区的青少年犯罪来说,封建帮会思想和流氓意识所产生的影响更为浓厚,更为直接。

 

3.学校教育所存在的缺陷。由现代化引起的社会剧烈变化冲击了传统的教育制度和教育方式,面对社会变化,欠缺教育和引导青少年的新的理念和新的方法是两岸学校教育共同存在的问题,尽管程度有所不同。注重应试教育,片面追求升学率几乎是东方教育的特点,中国大陆和台湾的学校教育在不同程度上也存在这一问题。片面追求升学率的应试教育存在许多弊端,其中最具社会危害后果的方式是单纯按照成绩将学生分类定级方式,大陆的中小学不仅有重点学校和一般学校之分,而且在学校里又有快班和慢班之分。对分在一般学校和慢班的学生来说,自然产生被冷落或被遗弃的感觉,心灵往往受到伤害,由此导致一些学生“破罐子破摔”,走上违法犯罪道路。所以,以防范青少年犯罪而言,改革教育制度更新教育手段也是重要一环。

 

4.家庭教育缺陷问题。有的家庭对子女很少尽教育义务或者根本不尽教育义务;有的家庭虽然注重子女教育,但是只是一味说教,没有正面效果,反而引发逆反心理。在两岸家庭中不同程度存在以上教育缺陷。由于离婚而形成的单亲家庭在子女教育上存在诸多问题,上海一项统计表明:仅占家庭类型5%的单亲子女的犯罪人数已占同龄案犯的30%。台湾因夫妻不和睦而引起的家庭暴力事件趋多,约有20%的青少年生活在家庭战争中。

 

五、两岸防范青少年犯罪的对策

 

如何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大陆和台湾分别提出了一些对策,采取了一些措施,并各自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l.立法防范。大陆未成年人保护立法始于80年代中期,以1985年《上海市青少年保护条例》为起点,以后17个省、市、自治区相继颁布了地方性未成年人保护条例。1991年,全国《未成年人保护法》颁布,涉及青少年的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社会教育多方面的内容以及相关措施。

 

台湾本成年人立法主要有《少年福利法》和《少年事件处理法》。《少年福利法》是积极性的保护立法,该法重要规定包括:对于不能得到家庭温暖的无辜青少年予以精神上或者财力上的救助;对受凌虐的青少年进行保护;对雏妓进行救援;禁止青少年的不良行为,处罚父母或者业主违法行为;停止未履行责任的父母的亲权;等等。《少年事件处理法》是消保护立法。是处理少年犯罪和违法行为的专门法规。该部法规将少年犯分为犯罪少年和虞犯少年,规定不同处理方式。

 

2.司法防范。对于犯罪的青少年,大陆在司法工作中一般根据法律规定进行特殊处理。例如,检察机关专门设立“未成年人检察起诉处室”;法院则有少年法庭,一般根据未成年犯特点,进行起诉和审判。另外专门设立少年管教所,使未成年犯在这一特定场所得到改造,避免未成年犯在一般监狱内受到交叉感染。公、检、法、司一条龙相配套,是大陆处理和防范青少年犯罪的司法措施。另外,大陆设有工读学校,主要从事教育和矫治有罪错行为的少年工作。

 

台湾防范青少年犯罪的司法措施主要是指以下几项;一是推行《防制青少年犯罪方案》,这一方案分别从预防和矫治两方面来防止青少年犯罪,具体包括7个项目的预防措施和3个项目的矫治措施。二是成立少年辅导委员会,专司青少年偏差行为的预防和辅导。除了台北,该委员会一般设在县市警察机关。三是设立少年犯矫正机构,有少年辅育院和少年观护所。1995年台湾颁布的《少年矫正学校设置暨教育实施条例草案》规定,将设4所矫正学校,所有受过徒刑和感化教育的青少年,一律进入矫正学校学习。

 

3.社会防范。为了保护青少年的利益以及防范青少年的违法犯罪,大陆大中城市均设立了青少年保护办公室,有专人从事青少年的保护工作。上海在这方面坚持开展“挽救未成年犯重返社会”活动,青少年保护工作办公室、学校和社区形成帮教、复学、就业安置“一条龙”体系,即对刑满释放的青少年犯实行跟踪帮教,为其复学、就业提供机会和帮助。在社会防范上,台湾则有著名的“幼师音乐营”辅导机构和“六年辅导计划”。幼师音乐营以违规犯过少年为对象,开展郊游露营、自强活动或者专业辅导活动,帮助他们适应学习生活,培养自信自重精神。六年辅导计划是针对各种问题少年制定的专项方案。比如“璞玉专案”主要以辍学学生为对象,解决学生回归学校问题;朝阳计划主要针对行为有偏差的学生进行矫治,增强其自信心。

 

【作者介绍】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

 

注释与参考文献

郭翔、鲁士恭主编《犯罪学辞典》,上海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385页。

康树华:《我国青少年犯罪的概念》,《青少年与法》1997年第5期。

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关于八省市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的调查报告》,《调查研究》1992年第2期。

台湾少年事件处理法第3条(少年法庭处理案件)。

张奇珍、李成洪编著《社会治安与综合治理研究》,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246页。

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关于八省市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的调查报告》,《调查研究》1992年第2期。

郭翔:《我国社会转型时期的犯罪控制》,《犯罪与改造研究》1996年第12期,第4页。

《文汇报》1998416日。

转引中国《法制日报》199593日第4版。

台湾《中央日报》1998528日社会新闻版。

台湾《教育资料文献》19982月号。

台湾《中央日报》1998518日社会新闻版。

台湾《中央日报》1998526日社会新闻版。

台湾《中央日报》1998526日社会新闻版。

台湾《中央日报》1998526日教育学术版。

台湾《中央日报》1998526日社会新闻版。

台湾《独家报道》周刊第506期《台湾黑社会帮派》。

转引郭志国《台湾地区的青少年犯罪及其防止对策》,《青少年犯罪研究》,1997年第1112期。

路易斯·谢利:《犯罪与现代化》,群众出版社1986年版,第156158页。

《上海跨世纪社会发展问题思考》,上海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77页。

郭志国:《台湾地区的青海年犯罪及其防止对策》,《青少年犯罪研究》1997年第12期。

 

原标题:海峡两岸青少年犯罪问题比较研究

来源:法律信息网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编辑

牛律师刑事辩护网www.lawyer123.cn,依据最权威的法律法规,秉持最科学的刑辩技巧,坚持术有专攻成就刑事辩护品牌成功案例。为正在身陷囹圄或因犯罪即将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亲友提供无罪、罪轻、减轻处罚的服务。牛律师刑事辩护精英团队,专注刑辩领域,案例成就金牌!

 

服务热线:4006066148

 

 

业务专长
合作伙伴>>
  • 牛律师网站系列
  • 法律网站
  • 其他网站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律师推荐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Copyright 2007-2022 www.lawyer123.cn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广东际唐律师事务所 粤ICP备12003532
建议使用1024*768以上的屏幕分辨率和6.0以上版本的IE来访问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