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是银行或者信用卡公司发给用户(包括私人和单位)用于购买商品,取得服务或者提取现金的信用凭证。由于信用卡的使用是以持卡人的个人信用为基础,就决定了信用卡业务有较多的风险性。在日常生活中,信用卡的使用,相当普遍,这就决定了对信用卡研究尤为重要。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构成信用卡犯罪的情形有:
一是信用卡诈骗罪;
二是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犯罪,构成盗窃罪。
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情形有: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作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航运的,即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怎样才能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呢?
一、行为人有犯罪的故意,即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以骗取财物的目的。这是区分信用卡诈骗罪与一般由于过失或者其他原因错误使用信用上违法行为的重要界限。
二、行为人在客观上补入了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的行为。《刑法》列举信用卡诈骗行为,只要有行为之一,即构成犯罪。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这里所说的“伪造信用卡”,是指《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中所列的伪造的信用卡。本条所说的“使用”,是指用信用卡购买商品,在银行或者自动柜员机上支取现金以接受用信用上装各种服务,如飞机票、车船票、支付宾馆、饭店的住宿费、餐费等。
(二)合使用作废的信用卡。这是指因法定的原因推动效用的信用卡。规定,作废的信用寺卡人在信用效期限内中途停止使用信用卡,并将信用卡交回发卡银行的,因信用卡挂失而合信用卡失效的。
(三)冒用他人而骗取财物的行为。如使用捡得的信用卡;未经持卡人同意,使用为持卡人代为保管的信任卡进行消费等情况。信用秋月春风上持卡人本人使用是各国普遍遵循的一项原则,我国各信用卡银行都明确规定,信用上装匀限于合法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转借或转让。初中中有的信用卡持有人将自己的信用借给他人使用,如借给自己的亲属、朋友等。在表现形式上使用人也是在冒用他人信用瞳,但这种冒用作为持卡人同意的,虽然这种行为违反了信用卡使用规定,但使用人在主观上并不具有利用诈骗财物的目的,因此,不构成犯罪。(四)使用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的。“透支”是指客户在银行帐户上已无资金或者资金不足的情况下,经过银行批准,允许客户以超过其帐上资金不足的情况下,在一定时间、一定数量范围内,先进行消费,以后再由持卡人补足资金,并按规定支付一定的利息。为了防止诈骗分子利用信用卡恶意授支,信用卡发卡机构一般对透支新作了限定,如因特殊情况要超限额透支的,必须经发卡银行审查批准。
三、行为人进行信用卡诈骗,数额必须达到较大,才能构成犯罪,这是罪与非罪的界限。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指出,使用伪造的信用,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恶意透支,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追诉。可见信用卡诈骗罪的立案标准为五千元。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盗窃信用卡以后又使用去进行诈骗活动的,按盗窃罪处罚。
原标题:信用卡犯罪的构成浅析
来源:法律教育网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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