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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因素在特定状况下都可能成为未成年人犯罪冲动的重大诱因
2015-03-11   来源:刑辩力机构律师网   浏览次数:1093次   
关键词:网络犯罪  未成年人现状成因  预防对策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  4006066148  

 

 

一、某市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成因分析

 

(一)某市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的总体情况

 

某市市辖区自20065月开始实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集中管辖,全市市辖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指定由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和审查起诉。至2012年,某区人民检察院年均审查起诉未成年人案件约130件,且逐年小幅上升。从受理的案件上看,以盗窃、抢劫类侵财型案件占主导,其次是侵权型的伤害案,盗窃、抢劫、伤害类案件占受案总数的80%以上;受未成年人自身独立性较弱、乐于群聚的特点影响,团伙犯罪案件相当突出,占受案总数的90%以上;近年来部分案件中犯罪手段暴力程度高,犯罪手段更加凶残,如少女毁容案。

 

(二)未成年人犯罪原因简单分析

 

引发未成年人犯罪的社会因素既包括宏观因素又包括微观因素。宏观因素中,如受经济因素影响,大量外来务工人员子女从静态的农村进入繁华的城市,在高消费示范效应下,容易心理失衡,形成攀比和享受心理,成为犯罪的诱因。而政治腐败、文化冲突、社会结构转变、失业等宏观因素也都对未成年人起着不良的刺激作用,使未成年人在潜移默化中出现价值选择偏差。

 

微观社会因素包括家庭、学校、不良交往、网络、毒品等因素,对未成年人健康成长都有不同程度影响。而家庭更是首要的因素,中国古训说“养不教,父之过”,英国教育学家尼尔说“问题少年是问题父母的产物”,其观点同出一辙,意即家庭是孩子一生中第一个场所,是其社会化起点,对未成年人人生观、价值观的形成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网络因素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影响

 

(一)网络因素与犯罪未成年人犯罪的联系

 

从某区人民检察院受理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分析,网络因素作为一种微观社会因素,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影响,已仅次于家庭、学校的影响,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外在因素。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与网络的联系主要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上网比率高、网龄长。某区人民检察院2010年受理审查起诉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共140174人,其中90%以上的人喜爱甚至迷恋上网。首次触网时间,主要集中在小学和初中阶段。

 

二是上网次数频繁、时间长。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中,多上网成瘾,不能自拔,有的将空余时间都消耗在网上,有的宁愿逃学呆在网吧,更有甚者,有的逃避监管,二十四小时在网上流浪。

 

[典型案例]20107月份,酷爱上网的唐某因放假,离开了学校的管束,成天泡在黑网吧有家不归。为筹得上网费用,唐某便打起其他上网人的主意。当有人趴在电脑桌上睡觉时,唐某便将其手机和钱盗走。这种生财手段屡屡得逞,唐某连续在网吧呆了一个多月,直至最后一次盗窃被网管发现才案发。

 

三是对网络的依赖性强、认同度高。获得的信息多来源于网络,对从网络中吸收的文化有较高的信任,因而对网络不良文化容易产生趋同心理。

 

(二)网络亚文化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影响

 

网络既无国界,亦无终结,覆盖面巨大,其蔓延趋势和传播速度是其他传统传播工具不能比拟的。且网络上无论是血腥的画面还是充满挑逗性的文字,对青少年都充满了诱惑,有极大的教唆性。

 

网络色情信息的直接刺激和诱惑,容易导致未成年人产生性罪错或性犯罪的病态心理;互联网上的暴力内容,特别是网络暴力游戏,容易使未成年人产生暴力犯罪心理。有的热衷暴力游戏的未成年人,在网络上进行过无数次杀人演练后,从网络游戏高手演变成现实中的凶犯。[典型案例]陈某凌晨在某网吧玩游戏,发现与之有矛盾的被害人朱某,便与同在网吧厮混的三个网友一起,将朱某带至一偏僻处,用砖头、拳脚对其猛打,致其重度颅脑损伤死亡。案发后,陈某还一脸茫然地称:网游中的老怪要很长时间才能被打死,朱某怎么那么不经打!

 

社会矛盾在网络中被无限放大,社会黑暗面的频频曝光,容易形成累积效应,使未成年人产生仇视社会的思想;长期沉湎网络的未成年人,易形成偏执心理,诱发心理障碍;这些因素在特定状况下都可能成为未成年人犯罪冲动的重大诱因。

 

(三)与网络因素有关的未成年人犯罪状况

 

1.以网吧作为犯罪滋生地

 

主要表现因上网与他人发生矛盾,引发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在网吧内见财起意,盗窃、诈骗他人财物;或在网吧内见到美女,等其下网后尾随强奸、抢劫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在网吧内盗窃、伤害屡见不鲜,如上述陈某故意伤害案,陈某原本只想在网吧内教训一下朱某,后被网管赶出网吧,遂到网吧外对朱某猛殴,致其死亡。

 

2.以网络作为作案工具

 

包括利用网络结伙作案,如通过QQ聊天,联系在线熟人,寻找同伴,预谋实施盗、抢、斗殴等犯罪;在网上寻找作案目标,而后实施诈骗、销赃、性犯罪等;以网络作为传播工具进行色相作案,如介绍卖淫、色诱诈骗等。

 

[典型案例]2008年,周某多次从网上购买已被破解的QQ号与密码,并冒充QQ主人让其好友帮忙购买“劲舞团”游戏币。待QQ主人的好友在网上购买了游戏币并将密码传给周某后,周某随即将该游戏币转手卖掉。其犯意的产生缘于自己被骗过,遂如法炮制。

 

3.因网络引起犯意或加剧犯罪冲动

 

主要表现为网络传播的信息或者画面,使未成年人产生强奸、抢劫等犯意;因网上交流,与他人产生矛盾,引发暴力犯罪[典型案例]20129月,陶某与女友周某发生矛盾,周某提出分手并拒绝与其见面,陶某不愿分手,遂与其视频聊天,却发现周某旁有一男子,两人关系亲昵;后用周某的QQ号登录,看到周某与其他男青年的聊天记录,有不堪入目的内容。当其至周某家,要求继续交往遭拒绝后,遂拿出备好的打火机机油泼向周某头面部,并点燃,致周某深度烧伤。

 

三、国外青少年网络犯罪预防实践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一)美国

 

11998年通过《儿童网络保护法案》。

 

2.政府大力支持网络服务商及设备制造商对特定信息选择技术的开发,如SurfWatchCyberPatrol等过滤软件的开发成功,能够限制用户对因特网上特定网址的获取。

 

(二)德国

 

成立专门帮助青少年戒除网瘾的诊所。诊疗手段包括艺术疗法、自然疗法等,疏导方式让孩子们减少对电脑的依赖

 

(三)日本

 

1.经常举行网络讲座,由家长和孩子共同参加,使家长能引导孩子在网络中获取有利信息。

 

2.呼吁学校对学生上网进行指导,提高学生远离网毒分割的能力。

 

3.网站采取防止有害信息传播措施,如全天候监控网站信息,及时删除不良信息。

 

(四)法国

 

1.加大对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惩处力度。

 

2.大力开发和应用网络安全技术,并将网络安全服务向学校和家长推广。

 

四、我国未成年人网络犯罪的预防对策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最有效的措施,当然是要消除其犯罪的原因和条件,减少犯罪的机会,并通过教育杜绝其犯罪的念头,但更要加强和完善司法制度和相应的矫正措施。

 

(一)完善立法、加大信息过滤技术

 

消除不良网络信息,建章立制是首要问题。当前,我国网络立法中关于保护网络安全、预防网络犯罪的法律法规,有的过于简单、粗糙,缺乏可操作性,有的已经滞后,须完善立法,加大对网络违法犯罪分子惩处,净化网络空间。

 

除完善立法外,依靠技术手段,加强防火墙的研制与使用,支持研制过滤软件,自动识别和过滤不良信息,进行信息检疫和网上消毒,使色情、暴力等内容无法接近青少年,将进入的信息择善而留,将精神垃圾删除,无疑是一个较好的选择。

 

(二)严格执法,打击无良网吧,净化传媒环境

 

绝好的立法,如不严格执行,也毫无意义。在办理的未成年人案件中,很多未成年人都在网吧内上网,由此可见行政执法力度堪忧。

 

除对网吧管理外,还要多管齐下,加大网络犯罪缉处力度。我国很多地方已组建网络警察,负责网络犯罪的预防和侦破,但目前网络警察的规模,仅缉查犯罪的任务已很艰巨,对层出不穷的暴力色情等违法信息删除工作更是疲于应对。

 

(三)实施家庭、学校、社会预防的联动机制,预防网络犯罪

 

对未成年人犯罪,“疏”比“堵”更重要。所谓“疏”,即是通过家庭、学校、社会的正面引导,增加未成年人心理承受能力以及对网络不良因素的免疫力,自觉抵制犯罪。父母引导孩子积极向上,培养其健康的业余爱好,防止其迷网,是预防涉网犯罪的根本。对一些家庭功能失调的未成年人,国家应积极探讨替代家庭的途径。

 

学校在预防未成年人涉网犯罪工作中,应加强素质教育,普及电脑知识和上网教育,帮助学生养成良好的上网习惯,完成“疏导”的任务。

 

社区的环境对未成年人成长也有不可小视的作用。“孟母三迁”道理即缘于此;一些犯罪在某些地方呈地域性特征,亦是缘于地区环境对犯罪的重大影响。因此,国家加大投入社区环境建设,尤其是软环境建设,对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意义重大。

 

(四)对网络中毒的未成年人实施特别矫正

 

网络被称为电子海洛因,一旦成瘾,其危害也是相当巨大的。对于一些已经因涉网导致犯罪,或有严重网瘾的犯罪嫌疑人,应进行特别矫正。如已被判处缓刑进行社区矫正的,可以实行电子监控,限定其上网时间以及浏览网页的内容,对于违反该规定的可以延长社区劳动时间,情节严重的,建议相关部门予以处罚;同时引入国外戒除网瘾治疗活动,“病人”进入诊所后,治疗师对其进行全面检查,然后再制定详尽计划,并疏导他们用电脑的方式。

 

青少年网络犯罪的防范与治理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进行综合治理,以净化未成年人成长环境,防止未成年人从不良文化中习得反社会的行为方式,从而消除违法犯罪的诱因,实现健康培养少年的目的。

 

原标题:网络因素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影响——某市未成年人网络犯罪问题实证研究

来源: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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