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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科技犯罪业务专长
伴随着知识创新、技术创新、知识传播和知识应用,出现犯罪思维、犯罪方式和犯罪技术的更新。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与时俱进,采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方式,首先对高利技犯罪的概念、分类、特征、产生原因、发展趋势和防控对策作了宏观探索,积极研究此类新型犯罪,积累了办理此类案件的丰富实战经验和精湛辩护技巧。办理上百件影响范围广、社会危害大的窃听窃录犯罪、手机短信犯罪、网络信息犯罪、信用卡犯罪等电子信息类刑事案件。并在生化科技犯罪中的生物恐怖犯罪、经济生物犯罪、克隆与辅助生殖犯罪和化学合成毒品犯罪也积累了丰富的辩护技巧和经验。通过对罪名的抗辩、对社会危害性、法律依据适用、盈利或经营数额、立功的主张、、个人犯罪或单位犯罪的抗辩等策略进行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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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电子信息犯罪的表现形态与危害方式对其进行探讨
2015-03-16   来源:刑辩力机构律师网   浏览次数:711次   
关键词:电子信息犯罪  高科技经济安全控制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  4006066148  

 

 

 

信息是一种表现为信号、消息,并能为接受者所感知和理解的情报或者知识。电子信息则是以电子科技手段为载体,对现已生成或正在生成的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储存、检索、传递所形成的一种无形资料。在现代高科技语境下,电子信息不仅是人们进行交往的重要媒介,还迅速发展成为社会财富的一种存在形式和流通手段。当信用卡、网上银行、电子货币、网上交易、网上汇兑方式出现之后,电子信息已被金融企业用作同客户进行沟通的主要桥梁。于是,不法分子也将触角伸向这一领域,运用电子信息手段实施包括敲诈勒索、传播淫秽资料、侵犯他人隐私权在内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对社会稳定和经济安全造成直接威胁。本文试图通过对电子信息犯罪的表现形态与危害方式进行探讨,以提醒人们在尽情享受现代高科技带来的便利的同时,还要时刻提防电子信息犯罪可能给自己造成的危害,并呼吁社会应从法律和技术两个方面不断完善控制与防范机制。

 

一、电子信息与电子信息犯罪

 

在两千多年前的春秋战国时期,著名军事家孙子就提出了“知彼知己,百战不殆”的战略思想,说明即使在科学技术极不发达的古代社会,人们就已经认识到信息的重要性。进入近代社会,信息已发展成为可与再生资源和非再生资源并驾齐驱的第三种存在形式,为人类的生产、生活和思维以及社会管理提供了不可或缺的交流手段。事实上,信息本身并非物质,充其量也不过是一种有一定价值,并能为人们所利用的知识、消息或资料。然而信息却具有事物的属性,因为任何信息不可能脱离物质而独立存在,它必须以物质为载体,以能量为动力,才能显示出自身的价值。所以,当工业革命实现了能量的机电转换、人机对话之后,信息交流也开始借助电子技术形成以声、光、磁、波等介质为载体的存在形式,使其能量得到最大限度的释放,推动社会进入信息社会和知识经济时代。在这一知识大爆炸,信息呈几何基数增长的历史时期,为适应频繁的国际交往和激烈的全球化竞争,需要人们及时掌握信息,全面了解世界正在发生的变化,将准确可靠的信息作为决策依据,以赢得自身发展和参与国际事务的主动权。

 

据此,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以及个人,都需要对来自各方面的有用信息进行接受、分析、处理和反馈。在信息量大覆盖面广的今天,要及时获取和科学处理信息,就必须采用包括摄录技术、计算机技术、激光技术、网络技术、卫星通信技术等与电子信息有关的现代高科技手段来实现。同时,为适应快捷、高效、准确处理信息的社会需要,信息电子化的媒介也正以传统的电话、电报、传真等手段为基础,迅速推出一批科技含量更高的信息传递方式,其中最引人瞩目的是以因特网为中枢的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电子货币结算,以通信卫星为中继所形成的可视电话、可视图文信息、高清晰度照片等等。如果说建立在微电子技术基础上的计算机是现代信息社会的“大脑”,那么由微波感应、光纤传导、程控交换、激光发射、移动通信、网络传输、卫星导航等设备交织形成的电子信息网络就是现代社会的“神经系统”。

 

电子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使以电子信息为手段的高科技犯罪成为现代社会的一大顽症。人们在感到其威胁无处不在的同时,常常难以将正常使用、制造恶作剧和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区分开来,亟待在科学定义的基础上进行分类研究。行为学认为,犯罪实质上是个人的错误行为模式与法律行为模式的根本冲突。⑴而犯罪的社会本质特征则是“蔑视社会秩序最明显最极端的表现”。⑵据此,犯罪学明确指出,犯罪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而应受到制裁或惩罚的行为,它不仅包括刑法学中的犯罪,还包括违法和某些不良行为。⑶从这一角度来看,电子信息犯罪是指一切与电子信息有关的违法犯罪行为,其中包括直接以电子信息为侵害目标和对电子信息设备及其处理功能发动攻击的行为,以及以电子信息为手段实施的常规性犯罪。

 

二、电子信息犯罪的分类

 

从上述定义出发,人们在社会活动中正常使用电子信息手段的行为应受到鼓励,只有在目的、动机、行为方式都符合禁止性法律规范的规定时才属于犯罪行为。据此,电子信息犯罪可以划分为五大类。

 

一是危害电子信息安全的不良行为。行为人出于种种目的,非法侵入他人的电子信息系统,删除、截留、篡改、窃取、破坏处于存储状态或者交流中的电子信息,导致有关部门或个人资料丢失、机密暴露、联系中断、业务受阻,从而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或消极的社会影响。二是制作发送非法电子信息的行为。一些道德信念缺失的人,为了摆脱困境或打击自己事业上的对手,通过网络、电话或其他信息手段发送艳照、淫讯、赌约等低俗信息,以挑起他人家庭不和或同事关系紧张;在网聊中用恶毒的语言侮辱对方的人格;利用手机短信的群发功能散布危害社会稳定或具有欺诈性质的信息;通过合法网站、网吧,非法转播黄色淫秽信息资料来毒害消费者等等。三是攻击电子信息设备处理功能的行为。一些掌握电子信息技术的人,出于种种动机而编制有害的软件、计算机程序,通过因特网向不特定对象发送电子病毒、逻辑炸弹,破坏用户终端信息设备的处理功能。如名为“熊猫烧香”的电子病毒,借助“木马程序”迅速扩散,给网络用户造成惨重的损失。四是破坏电子信息设备的行为。这一行为针对的主要目标是信息发送、传输、接受、存储设备,如电视信息中继站、广播电台的信号发射、接受装置、国防或民用监控雷达、通信卫星、科技卫星和航空航天电子监控设施、敷设于地下或海底的通信光缆等等。五是运用电子信息手段实施常规性犯罪的行为。最常见的是用电子设备对目标进行窃录、窃照;用电子监听手段获取他人的通信秘密;出于政治目的跨境发送污蔑、攻击、诽谤、煽动性的网络信息资料。而在经济领域,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电子商务存在的漏洞,在网上金融服务、网上购物、电子数据交换、电子签名,以及进行网上结算等现代商品交易活动中实施的欺诈、骗取、走私、盗窃、敲诈勒索等行为,已经给经济单位或个人造成严重危害。在上述五种表现形式中,后两种行为与普通犯罪有许多共同之处,其区别就在于它直接危害的对象是电子信息设备,或是以电子信息设备为手段实施的不法行为。

 

此外,上述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并不都构成犯罪,只有情节恶劣,危害后果严重且触犯国家刑律的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犯罪。而一般的违法行为和不良行为,虽然不一定都要追究法律责任,但是,也应当将其纳入犯罪学的视野,对其存在形式、危害后果、产生原因和预防控制措施进行研究,以便将隐患消灭在诱发阶段。毋庸置疑,电子信息产业是现代高科技发展催生的新兴产业,电子信息媒介不仅在人们之间架起了联络和沟通的桥梁,而且还是现代社会推进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手段。我国在贯彻科学发展观,构建创新型社会的实践中,各种电子信息手段发挥着无可替代的作用。然而,电子信息也同其他高科技手段一样,都有其脆弱的一面,在发展经济,改善民生,推动社会进步的同时,也相应产生了一些负面影响。而且,传播媒介的国际化和信息手段的高度开放,使长期形成的新闻审查手段难以为继,信息传播的无国界使不良信息可以轻易跨越时空而迅速泛滥,我们必须深入研究电子信息犯罪的内在规律,以有效遏制其发展蔓延势头。

 

三、电子信息犯罪的特点

 

(一)形式多样,覆盖面广

 

现代社会的高科技一般都与电子信息有直接或间接的联系,同时,电子信息传递手段的丰富多彩也决定了有关犯罪的形式多样性和广域性。现实中发生于经济、政治、社会领域的电子信息犯罪,都表现出了花样多、覆盖广、影响大的特点。仅以借助互联网提供淫秽色情服务进行牟利活动的犯罪为例,不法分子一般是自建网站并秘密挂载淫秽视频、音频文件、图片、文章等,以供网民自由点击;他们还开办淫秽论坛,组织视频淫秽表演,进行网上“性交流”、“性交易”等违法活动。

 

(二)行为人年龄小、智商高

 

据调查,实施电子信息犯罪的不法分子大都受过高等教育,或者是高校的在读学生,有些甚至是专攻电子信息专业的研究生,而且多具有较高的智商。同时,除极少数骨干分子年龄较大之外,参与其中并发挥主要作用的多为20岁上下的青年人。如2005年下半年,某法院审结此类罪案21起,其中80%以上的被告人系大学毕业生或是高校在读生,其中一名共犯仅有16周岁。青少年正处于成长发育期,尚未形成稳定的人格和成熟的心理素质,经济生活基础一般比较脆弱,致使他们容易走上邪路。现实中一些人是出于好奇心,想找机会来检验一下自己的能力,另有一些人是为了获取消费所需的经济支撑,才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很显然,在价值观混乱,缺乏道德追求和职业自豪感的情况下,一些人过剩的智商和心理能量没有被纳入合理的释放渠道,想通过信息手段来寻找现实中失落的自我,用所谓的成就感与影响力来填补精神上的空虚。

 

(三)隐蔽性大,持续性强

 

基于电子信息手段的隐蔽性,除极个别不法行为是针对具体人实施的之外,数量最多,危害最大、延续时间最长的犯罪大都是针对公共资源,社会群体,甚至直指国家机关与党和国家领导人。这种性质严重的犯罪注定要受到严厉的法律制裁,政府也必然会动用各种专政力量来进行防范和打击,这就使得行为人出于自保的本能必然会采取隐蔽的手法作案。从已破获的案件来看,有些行为人隐匿在繁华的闹市,有些则藏身于城市之外的乡村山林,更有人设法在境外建立基地,向国内发送法律禁止的信息资料来毒害人。而相对一方的受害人也自感羞愧,即使遭受损失也少有报案,甚至在司法机关发现线索前来求证时还极力回避和掩饰。在缺乏证据的情况下,专门机关难以彻底查清案情并对嫌犯实施惩罚,从客观上助长了此类犯罪的持续蔓延。

 

(四)内外勾结,跨时空实施

 

仅从国内外不法分子相互勾结,实施跨越国境的电子信息犯罪来看,慑于强大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威力,一些敌对势力和不法之徒,不敢在我国境内直接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他们便将系统主机与服务器远距离分开,甚至将服务器也设置在我国的边境之外。如邪教“法轮功”的骨干分子,就将自己的网站设在欧美地区,在当地的一些反华势力支持下,不断向国内和世界各地发送反动信息,以蛊惑人心,颠覆社会主义制度。而一些危害极大的淫秽网站,如“九九情色论坛”的服务器也设在美国,其核心成员则利用互联网遥控指挥境内10多个省市的不法分子直接危害社会;天津的“色魔堂”⑷,也是将其服务器设置在国外,实施内外勾结的犯罪行为。

 

四、电子信息犯罪的危害方式

 

(一)电子窃听

 

窃听,俗称“偷听”,是指在谈话人完全不知晓的情况下,秘密听取其谈话内容,从中获取消息的一种行为。刑事侦查学称其为“监听”,泛指“秘密截取他人交流的言辞信息的行为”⑸。随着现代科技的不断创新,窃听的内涵与外延也得到迅速扩展。特别是当微电子技术、声纳技术、光电技术、电脑技术及卫星传输技术被应用于窃听装置之后,过去只有“间谍”才使用的窃听技手段开始进入民用领域。现已面世的窃听器材其种类之多、形状之新、制作之精、隐蔽之巧令人叹为观止。而窃听资料的载体也由一般的语音信息,迅速扩展到包括数据、文字、图像在内的多种信息形式。窃听犯罪的危害方式主要是:

 

电话窃听。现实中的电话窃听有两种途径:一是电话截听,即利用电脑控制的交换机在用户电话的中间转换部位建立电话窃听系统,截取监控目标电话的通话内容。据报道,目前世界各国从事职业窃听活动,确保24小时不间断窃听电话通信的人员达数万之多,使用的技术系统自动化程度越来越高,只要目标电话一开始工作,窃听设备便立即启动并自行进入窃听状态,包括始叫话机的号码、通信的时间也会同时被电脑自动记录下来。二是电话线路串音窃听,即利用电话线路所形成的电磁感应现象所进行的窃听。当人们打电话的声音进入受话器后,交变电流就开始携带语音信号在线路上传输,线路周围也同时产生了电磁场,这就形成了电话串音。用窃听器可以把串音放大几百万倍,成为可以直接感受的音频或视频信息。于是,通话信息不仅能被监听者直接感受,还可以通过录音录像方式取得可供分析研究的电子信息资料。

 

无线电通信窃听。无线通信是运用电磁辐射原理,使信号借助电磁波直接在广阔的空间传播。因这种无线通信方式所传输的信号裸露在外,被窃听和截取的危险就更大。

 

光缆通信窃听。光缆通信是依靠光纤电缆内部的光信号进行通信的,其机理与传统的电磁波密码不同。光纤通信的新密码要比无线电通信复杂得多,由于没有电磁辐射,要在外部进行窃听十分困难,但如果在光缆上接入光分支器将光波信号引出并进行窃听却切实可行。因此,光缆通信同样存在被窃听的危险。现在许多国家都采用地下或海底光缆进行信息交流,借助通信光缆进行窃听也成为获取信息的重要渠道。

 

电脑键盘窃听。在国际互联网已经进入普通百姓家的今天,网络终端的计算机已成为重要的信息源,窃听之手也开始向它伸出。研究发现,计算机键盘的每个键被敲击发出的声音都不同,美国的谍报部门便据此研制出一种键盘窃听器。实际上它是一个小型录音机,只要在监视对象使用的电脑键盘内装上该窃听器,它就能把敲击键盘的声音记录下来,而后再用专门设计制造的声音频谱仪对其进行分析,就可以还原出电脑使用者发出的信息。

 

激光通信窃听。激光通信的出现使信息的隐蔽性大为提高,然而,运用激光技术进行窃听的装置也很快被开发出来,并在国际社会得到广泛应用。激光窃听系统包括红外激光发射机、激光接收机、激光运算放大器和均衡器等。其工作原理是:红外激光发射机先将激光束打在目标房间窗户玻璃或室内物品上,激光束在被房间内的话音调制后再反射到激光接收机上,经过激光运算放大器的解调即能还原目标发出的声音。激光窃听器的窃听距离在数百米,甚至可达2公里,由于它发射的是人难以察觉的红外激光束,因而不仅能在白天使用,还可以在夜间使用。这种装置因无需在被窃听的房间安装任何窃听器即可实施窃听,从而避免了对某些难以进入的场所安装窃听器的困难。

 

手机窃听。在手机风行于世,并成为生活必需品的今天,国家军政要员和商务人士都纷纷用手机进行通话联系,使其中的信息流量和质量大幅上升,通过窃取手机通信秘密的手段进行窃听活动,或者窃取他人的商业秘密也成为电子窃听的重要方式。同时,因手机在待机状态下也会与通信网络保持不间断的信号交换,所以,不法分子随时都能敲动手机的功能键来获取所需信息。

 

(二)偷录偷拍

 

现代科技的推广应用,使微型摄像机、数码照相机和具有摄像功能的手机迅速成为市场新宠,而与之相关的偷录偷拍行为也随之出现。所谓偷录偷拍,是指在被害人毫无察觉的前提下,采用秘密手段对其人身及其活动情况进行录像或者摄影的行为。《人民检察》主编万春先生认为,“偷拍偷录是指未经他人知晓和同意,就对其活动进行拍照、摄像或对其谈话进行录音的行为。”⑹同时,这一过程可以是具体人使用隐藏的器材随机对客体进行录拍,也可以是由固定安装在隐蔽处的电子监控设备自动获取。由于此类行为秘密进行,常常出现合法与非法,正义与非正义的争论,因此,也存在着为控制犯罪和侵犯他人隐私权的不同评价。从立法来看,我国现行法律对偷录偷拍行为的界定尚不明确,如对使用偷录偷拍手段侵犯公民隐私权的行为、传播偷录偷拍的他人隐私资料的行为如何定性和制裁,在法律上还有许多盲点,需要在认真探讨的基础上予以完善。

 

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除了其客观标准之外,还有明确的法律标准。对他人实施偷录偷拍行为就是侵犯公民合法权利的行为,必须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有害于社会且违法的偷录偷拍主要是:对公民隐私进行的偷录偷拍;为敲诈勒索而实施的偷录偷拍;以满足偷窥欲望而进行的偷录偷拍;为陷害他人而实施的偷录偷拍;为传播淫秽色情资料所实施的偷录偷拍等等。发生于香港且影响广泛的“艳照门”事件就是典型的偷录偷拍行为。⑺

 

(三)滥发手机短信

 

现代多功能手机不仅能进行语音沟通,还可以用来拍照、上网、储存资料和发送短信息。当手机短信这一新型电子介质出现后,其功能和效果都有别于电话、电报等传统通信手段,不法分子也很快将魔爪伸向这一领域。用手机短信方式传播信息具有以下特点:

 

(1)信息的群发性。用这种方法可以在瞬间将假信息一次性传遍全国,乃至全世界:

 

(2)发送的随机性。发信人也可以随机确认一定范围内的手机号码为短信的接受对象,其选择性很强;

 

(3)成本的低廉性。同网手机短信收费每条0.1元,不同网收费也只有0.15元,这个价格远远低于电话费用:

 

(4)接收的被动性。虽然手机用户既可以发送又可以接收,但发送方总是处于主动地位,而另一方只能是被动的接受;

 

(5)传递的便捷性。手机短信的收发操作简便,私密性好,信息的交流速度和交流频率也相当高;

 

(6)交流的非同步性。短信的发与收并不同步,更不需要面对面的交谈,这在一定程度上更有利于犯罪行为的实施。⑻正是因为手机短信具有群发功能、强制阅读、双向互动、发送端的移动和匿名等特点,能最大可能地满足犯罪隐蔽性的需要,从而成为不法分子进行反动宣传、商业欺诈、侮辱诽谤、宣扬迷信、传播淫秽色情信息的犯罪工具。

 

(四)互联网窃取

 

互联网的迅速发展,在方便人们交流的同时,也很快成为电子信息犯罪的重灾区。一般认为,网络信息犯罪的形式可以划分为三大类。一是妨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犯罪;二是妨害市场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三是妨害他人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犯罪。⑼由于此类犯罪的高科技特征,行为人必须具有信息处理和信息传递技能,这就使得从事网络信息服务的人更具犯罪的条件。在网络环境中,网络服务商(ISP)有网络连线服务提供者(IAP)、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IPP)和网络内容提供者(ICP)三类。如果只是提供网络连线服务的IAP,仅相当于传统的电信业,对用户利用其连线传输的信息无权干涉。但是,IPP对用户的通讯有无限的读取权,所有的电子邮件和接收主页都需经其主机来处理,也就是说用户的信息对他们是不设防的。而ICP本身即为网络资讯内容的提供者,这就不能排除它所提供的内容涉及违法犯罪,如泄漏国家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隐私权等。此外,ISP或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擅自中断网络通信服务,造成网络通信系统不能正常运行,也属于犯罪行为。而且,多数ISP会兼营IAP和IPP,甚至ICP业务。因此,网络服务商ISP或ISP的工作人员利用其所处的这种特殊地位实施的不法行为,也属于网络信息犯罪的范畴。

 

(五)信用卡诈骗

 

信用卡诈骗犯罪是指违反国家信用卡管理制度,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实施的伪造、变造信用卡,或以信用卡为工具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由于信用卡是将现代电子信息技术应用于金融领域所形成的一种无形资信手段,不法分子要运用它骗取财产必须掌握相应的科技知识。由于我国早期的信用卡犯罪大多数是境外不法分子所为,或者是境内外勾结实施。所以现行刑法中只有伪造信用卡、信用卡诈骗、盗窃使用信.用卡三个罪名,随后又通过刑法修正案增设了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和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资料罪两个罪名。而现实中的信用卡犯罪已相当普遍,许多职业犯罪集团专门钻金融机构、商家的管理漏洞,利用客户的疏忽来实施诈骗,新的犯罪形式不断出现,亟待从立法上进行完善。例如,许霆利用银行柜员机自身的漏洞,骗取广州市某银行现金17万元,法院在定性处罚时因法律适用问题产生诸多争议。

 

五、电子信息犯罪的新挑战

 

在改革开放不断深化,对外交往日益广泛的今天,我国的经济、社会、文化都得到快速发展,国际地位空前提高。中华民族的重新振兴,引起国内外敌对势力的极大恐慌,他们在散布中国威胁论的同时,千方百计窃取我国的政治、军事、经济、科技等方面的情报,来为其推行遏制战略寻找借口。此外,我国在信息领域的防范措施也存在许多薄弱环节,情报泄密事件时有发生,给国家信息安全造成一定威胁。在社会领域,不法分子频繁使用电子手段获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的信息资料,以实施敲诈勒索、污辱诽谤和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造成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从经济角度来看,通过网上广告、网上签约、网上购物、网上金融支付、网上色情服务以及伪造信用卡、银联卡进行财物窃取的犯罪现象屡见不鲜,正在对我国的经济安全和商业信誉构成严峻挑战。

 

上述事实再次向人们敲响了警钟:在我们使用固定电话、手机、互联网和信用卡等其他电子设施,进行信息沟通和开展业务活动时,应特别提高警惕,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杜绝可能泄露重要信息的情况发生。此外,每一个公民都应当经常检查自己的电子通信手段是否已被犯罪分子所利用,凡属重要的商业秘密或个人信息,如企业的专利发明、营销策略、工商登记、税务登记资料和开户银行名称与帐号,以及包括转账、提款在内的重要经济活动,特别是个人的身份证件、银行密码、家庭住址、近期出行安排等信息,最好不要通过固定电话或手机与他人交流,以防止这些信息被犯罪分子窃取利用,给企业或个人造成重大损失。

此外,就当前使用最普遍的移动通信来说,我国市场上出售的移动电话所使用的芯片基本上都是进口产品。据有关专家介绍,一些手机已具有隐蔽通话功能和定位监视功能,可以在不响铃、也没有任何显示的情况下由待机状态转变为通话状态,从而将使用者周围的声音、图象发射出去。所以,一些国家的情报部门、军方和重要政府部门,都禁止在办公场所使用移动电话,即使是关闭的手机,也不允许带入存有重要机密的场所。已破获的案件也证明,手机在通话状态、待机状态、关机状态都会遭人窃听,正成为犯罪分子窃取重要信息的途径。我们必须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和科学的管理制度,通过技术开发和完善监控措施来进行防范,确保国家、社会组织、经济单位和个人的电子信息系统安全畅通。

 

【作者介绍】广东商学院法制与经济发展研究所。

 

注释与参考文献

 

⑴黎国智、马宝善主编:《犯罪行为控制论》,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版,第20页。

⑵《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第416页。

⑶参见康树华:《犯罪学通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592页。

⑷参见《津城网警捣毁“色魔堂”》载《每日新报》,2005年11月11日。

⑸李明:《监听手段的合理运用及其限制》,载孙长永主编:《现代侦查取证程序》,中国检察出版社2005年版,第61页。

⑹万春:《论“偷拍偷录”采访资料的诉讼证据价值》,载《人民检察》,2001年第1期。

⑺参见《广州日报》2008年2月20日。

⑻涂龙科、徐秀红:《短信犯罪初探》,载(上海)《犯罪研究》,2005年第4期,

⑼参见杨正鸣:《网络犯罪研究》,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60页。

 

原标题:高科技语境下的电子信息犯罪

来源:法律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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