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计算机网络在人们的工作和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计算机网络极大的方便了人们生产生活的同时也给犯罪分子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了新的渠道。随着计算机网络的普及,各种形式的网络违法犯罪活动层出不穷,传统的刑事犯罪活动逐步向网络渗透。有的犯罪分子将传统的毒品犯罪与网络结合起来,利用网络实施毒品犯罪活动。正如2002年2月27日联合国麻醉品管制局2001年年度报告向大众发出的警告:目前毒品正通过互联网销售,私人聊天室正被毒品商利用,人们在网上正面临毒品的威胁。[1]计算机网络没有国界,不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快捷便利,并且便于隐藏和保护自己,迅速成为毒品犯罪的新媒介。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又为毒品犯罪提供了各种各样高科技的犯罪工具和手段,例如可以利用“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工具进行收款、付款等操作,可以利用QQ等聊天工具进行联络,可以利用网络视频平台进行指挥、交流等。
利用网络进行毒品犯罪相比于传统的毒品犯罪而言有很多自身的特点,比如隐蔽性、智能型、多样性等,利用网络进行毒品犯罪的这些特点对侦查人员侦破此种类型的犯罪提出了更加严峻的挑战,犯罪分子更加隐蔽、更加狡猾,这就要求侦查人员必须更加认真仔细地去发现线索、收集证据,特别是要注意收集利用网络进行毒品犯罪案件中常见的电子证据,为证实犯罪,认定和抓捕犯罪嫌疑人提供依据。要研究利用网络进行毒品犯罪案件中的电子证据就必须先明确利用网络进行毒品犯罪都有哪些方式手段。
一、利用网络进行毒品犯罪的方式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传统的毒品犯罪迅速向网络渗透,通过网络出售毒品、出售制毒配方、聚众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已经出现,利用网络进行毒品犯罪己经成为毒品犯罪的新动态,各国政府高度关注。笔者通过对相关资料整理归纳,发现目前我国利用网络进行毒品犯罪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一)利用网络销售毒品
近年来,随着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毒品犯罪分子也积极向电子商务渗透,利用电子商务网站进行毒品交易。有的毒品犯罪分子直接在大型的电子商务网站上开设网店,销售毒品;有的则是在网站上发布交易信息,留下联系方式;有的则是利用QQ等聊天工具广加好友,发布毒品交易信息。由于公安机关对毒品犯罪的打击力度逐年加大,现在的犯罪分子己经不敢明目张胆的在网上发布毒品交易的信息,所以目前多是使用暗号、黑话等在网站上进行宣传,这样既有利于避免公安机关的打击,也不影响购买毒品的人看到交易信息然后与犯罪分子联系。
(二)利用网络销售制毒原料、吸毒工具
毒品犯罪分子不仅利用网络销售毒品还利用网络销售制毒原料和吸毒工具,相比于利用网络销售毒品,销售制毒原料和吸毒工具目标没有那么明显,也不容易引起公安机关的怀疑,不容易被发现。利用网络销售制毒原料和吸毒工具的犯罪分子多是直接在网络上用暗号或黑话发布交易信息,等待买家联系,确定交易后利用快递进行发货,简单快捷,不易引起怀疑,同时便于隐藏自己。
(三)利用网络提供制毒配方和生产工艺
计算机网络的快速发展为犯罪分子传播制毒配方和生产工艺创造了便利的条件,利用网络销售毒品、制毒原料或者吸毒工具都是需要有实物交易的,而传播制毒配方和生产工艺却不需要,而且更加不容易被发现。我国公安机关近年来破获的毒品犯罪案件中,有很多犯罪分子都是在网上获取的制毒配方和生产工艺,然后购买制毒原料,自己根据获取的配方和工艺加工制造毒品。
(四)利用网络组织、指挥、策划毒品犯罪活动
计算机网络的快速发展给人们的生产生活带来许多巨大的变化,其中最重要的是对人们通信方式的变革,计算机网络的出现减弱了地理空间上的距离对人们通信的影响。犯罪分子坐在电脑前通过网络可以和世界上任何一个地方的人进行文字、语音或者视频的交流,并且这种交流不易被公安机关发现,更加隐蔽,因此毒品犯罪分子越来越多的利用网络进行联络,进而组织、指挥、策划毒品犯罪活动。
(五)利用网络实施其他毒品犯罪
除了以上提到的利用网络销售毒品,销售制毒原料、吸毒工具,提供制毒配方和生产工艺和组织、指挥、策划毒品犯罪活动,犯罪分子还利用网络实施其他的涉毒违法犯罪活动。近日,公安机关成功侦破“8·31”部督特大网络吸贩毒案件,该案是全国首例利用互联网视频交友平台进行涉毒违法犯罪活动的新类型毒品案,犯罪嫌疑人利用网络视频平台进行聚众吸毒表演,并发布毒品交易信息,是利用网络进行毒品犯罪的新形式。[2]
二、利用网络进行毒品犯罪案件中的电子证据
传统的毒品犯罪案件被侦破后我们所能掌握的最常见的证据就是毒品,这也是其犯罪的最直接、最主要的物证,是公安机关关注的焦点。在利用网络进行毒品犯罪案件中,我们不仅应该关注毒品物证,还应该关注这类案件中常见的电子证据,这些证据往往是证实犯罪、认定犯罪嫌疑人的主要材料,司法机关必须依靠这些证据才能对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
因为利用网络进行毒品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是通过一定的设备利用网络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所以作案过程中一定会在所使用的设备上或者是网络中留下作案的痕迹,侦查机关要做的就是收集这些痕迹,发现可以证实犯罪、认定嫌疑人的电子证据。
目前理论界对于电子证据的概念还存在争议,有很多不同的观点,本文所要研究的电子证据“是指以数字形式保存在计算机存储器和外部存储介质中、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数据或信息”[3],这就从存在方式和存储介质上对电子证据进行了规定,从这个意义上讲,视频文件、电子文档、数据库、手机短信等都属于电子证据。研究利用网络进行毒品犯罪案件中都存在着哪些电子证据有助于侦查机关快速、准确地发现证据,证实犯罪,确定犯罪嫌疑人,进而侦破案件。
笔者认为可以根据电子证据的存储位置不同将利用网络进行毒品犯罪案件中的电子证据分为以下几类:
(一)存储在本地计算机上的电子证据
犯罪分子利用本地计算机连接网络浏览网页、发布信息或者与他人通讯一般都会在本地计算机上留下痕迹,在利用网络进行毒品犯罪案件中,存储在本地计算机上的电子证据一般是最主要的涉案电子证据。对于涉案的本地计算机,我们应该根据案件情况进行分析,确定要检查的主要内容,而不是盲目的进行检查。在利用网络进行毒品犯罪案件中存储在本地计算机上的电子证据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涉案电子文件
涉案电子文件主要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过程中利用本地计算机生成或是存储的可以证明案件事实的电子文件,包括电子文档、图片、视频等文件。例如,犯罪分子利用网络销售毒品过程中用于记录交易详细情况的电子文档或者是本地计算机上存储的记录制毒配方和生产工艺的文档等。
2.网页浏览记录
犯罪嫌疑人利用IE浏览器或者其他浏览器上网过程中,浏览器一般都会自动生成浏览网页的历史记录,存储在特定的路径下。侦查人员可以根据本地计算机上的网页浏览记录了解犯罪嫌疑人登录网站的历史记录信息,从而可能发现犯罪嫌疑人发布的毒品交易信息,结合服务器端的其他证据,证实犯罪。
3.聊天工具记录
随着网络的快速发展,人们常用的聊天工具也越来越多,功能越来越强大,一般的聊天工具都默认保存聊天记录在本地计算机上。犯罪嫌疑人利用本地计算机上的聊天工具与他人进行联络过程中,也都会生成聊天记录保存在本地计算机上,侦查人员对本地计算机进行检查时一定要注意此类电子证据。通过本地计算机上的聊天记录和好友列表,侦查人员不仅能发现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还可能发现其他涉案人员和犯罪事实。但是随着聊天工具的发展,功能日渐强大,一般的聊天工具都是集文字聊天、语音聊天和视频聊天于一体,对于文字聊天的记录软件都会自动保存到本地计算机的特定路径下,便于侦查人员发现和提取。但是对于语音聊天和视频聊天,软件都不会自动保存聊天记录,如果侦查人员想使用犯罪嫌疑人语音聊天或者视频聊天的内容作为证据,就必须使用特定的工具加以固定进而形成证据。
4.其他电子证据
本地计算机上除了以上三种常见的电子证据,还存在着其他类型的电子证据,例如犯罪分子打开和编辑文档的记录、计算机系统的日志记录和犯罪分子利用下载工具下载文件的记录等,这些都可能成为证明案件事实的可靠证据。
(二)存储在网站服务器上的电子证据
毒品犯罪分子登录网站发布毒品信息、利用网站的聊天室组织策划毒品犯罪或者是登录网站进行其他涉毒犯罪都会在网站的服务器上留下一定的痕迹。存储在网站服务器上的电子证据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犯罪嫌疑人发布的信息
犯罪嫌疑人登录网站发布毒品交易信息或者传播制毒配方、生产工艺,这些信息都存储在网站的服务器上,是犯罪嫌疑人人为输入的信息,是证实犯罪的重要电子证据。
2.犯罪嫌疑人的登录信息
犯罪嫌疑人登录网站发布毒品交易信息或者是登录视频网站平台与他人进行联络,网站都会自动生成犯罪嫌疑人的登录信息保存在网站服务器上,一般包括登录时间、登录的IP地址、登录网卡的MAC地址,侦查人员可以根据服务器上犯罪嫌疑人的登录信息确定相关的计算机然后认定犯罪嫌疑人。
3.电子邮件证据
电子邮件是随着网络的发展而兴起的一种新型的通讯方式,通讯双方每人拥有一个邮箱账号和密码,其中一方登录自己的邮箱然后撰写邮件就可以直接将邮件发送到对方的邮箱地址,对方登录邮箱就可以接收到相关邮件。在这一过程中,电子邮件是在邮箱网站的服务器上存储的,只要知道了犯罪嫌疑人的邮箱地址就可以要求相关网站配合获取犯罪嫌疑人的邮件信息,进而发现相关证据。
4.存储在网站服务器上的其他电子证据
网站服务器上还可能存储着其他类型的电子证据,例如,毒品犯罪分子如果利用淘宝网等电子商务网站出售毒品或制毒原料等,则在网站的服务器上会记录每一笔交易的详细信息,包括交易时间以及交易双方的信息等;犯罪嫌疑人登录网站聊天室组织、指挥、策划毒品犯罪活动,则相关文字聊天信息一般也会保存在网站服务器上。
(三)存储在其他位置上的电子证据
还有很多其他介质可能存储相关电子证据,例如PDA、移动存储媒介(包括优盘、移动硬盘、ZIP盘、软盘、光盘、存储卡,如SD卡、CF卡、记忆棒等)、移动电话、数码相机、数码摄像机、数码录音笔、智能卡、磁卡等。因此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一定要认真仔细,不放过任何可能存储证据的设备,对犯罪嫌疑人和现场进行全面细致的搜查。在利用网络进行毒品犯罪案件中,存储在其他位置上的电子证据主要有以下几种:
1.存储在移动存储媒介中的电子证据
存储在移动存储媒介中的电子证据主要是指存储在优盘、移动硬盘、光盘和存储卡上的电子证据,因为移动存储媒介一般不会主动生成数据只是存储数据,所以一般移动存储媒介中的电子证据都是计算机或其他设备生成后存储在该设备上的电子文件,包括记录犯罪过程的电子文档、照片等。
2.数码相机、数码摄像机、数码录音笔中的电子证据
数码相机拍摄的照片、数码摄像机拍摄的视频、数码录音笔录制的相关录音都可能证明案件事实,成为利用网络进行毒品犯罪案件中的电子证据。例如在上文提到的“8·31”部督特大网络吸贩毒案件中,侦查人员正是利用数码相机和数码摄像机对犯罪嫌疑人在网上进行聚众吸毒表演的行为进行拍摄,进而固定成为证据。
以上是笔者对利用网络进行毒品犯罪的主要形式和该类案件中主要电子证据的看法,随着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一定还会有更新的犯罪形式出现,也一定会有新型的电子证据出现,我们应该紧跟时代步伐,研究新的犯罪形式和电子证据,加大打击力度,不给毒品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
【注释】
[1]郑继旺:《联合国麻醉品管制局2001年年度报告简要》,载《中国药物依赖性》杂志2002年第2期。
[2]《甘肃破获特大网络吸贩毒案视频聊天室直播吸毒》,载人民网http://legal.people.com.cn/GB/188502/16127723.html,2012-01-16.
[3]张谦:《论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运用》,载《人民司法》,2002年第4期,第11-13页。
原标题:利用网络进行毒品犯罪案件中的电子证据研究
来源:2012年《犯罪研究》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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