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犯罪是指以强暴手段侵害他人人身和公私财产等权利的犯罪行为。
暴力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其个体犯罪行为野蛮,犯罪手段残忍。他们不仅随意施暴,抢劫,强奸,而且动辄杀人,甚至肢解四肢、碎尸灭迹;有的为了发泄个人不满,无端加害社会,在公共场所制造恶性爆炸事件,残害无辜;更有甚者,杀人成癖,成为杀人狂魔。这些都充分反映出,暴力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个体具有违反社会道德规范的倾向,心狠手毒、无所顾忌的反社会人格障碍。
因此,针对暴力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反社会人格障碍心理特征,进行分析防范,是具有现实意义的。本文就此撰文进行探讨。
一、暴力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反社会型人格的心理特征
反社会人格是反社会人格异常的简称。指个体在社会行为上,具有违反社会道德规范的倾向,且有为了利己目的而伤害别人时,永不感到愧疚的异常性格。
应当指出:反社会人格与反社会行为的含义是不相同的。反社会行为一般是指黑社会分子的违法行为;或现实社会中的失落者,在缺乏生存出路时,因冲动而表现的犯罪行为。违反社会行为者未必不重视感情。所谓“盗亦有道”也。黑社会成员也可能因同道人的安全而牺牲自己。反社会人格者则不然,除关心自己之外,从不考虑别人。
反社会型人格也称精神病态或社会病态、作德性人格障碍或称“无情型”等。在人格障碍的各种类型中,反社会型人格障碍是心理学家和精神病学家所最为重视的。1835年,德国皮沙尔特(Prichard)首先提出了“悖德狂”这一诊断名称。指出患者出现本能欲望、兴趣嗜好、性情脾气、道德修养方面的异常改变,但没有智能、认识或推理能力方面的障碍,亦无妄想或幻觉。后来“悖德狂”的名称逐渐被“反社会型人格”所代替,如今狭义的人格障碍,即指反社会型人格障碍。根据研究表明,此种人格障碍引起的违法犯罪行为最多;即使是在同一类性质的屡次犯罪,犯罪手段特别残酷或情节恶劣的犯罪嫌疑人当中,有1/3-2/3的人都属于此类型人格障碍。其共同心理特征是:
(一)情绪的暴发性,行为的冲动性。他们的自制力差,喜攻击、易冲动,有破坏行为。如:以故意损坏公物或他人的东西来取乐。
(二)高度的利己主义、极端自私,对社会、他人冷酷、仇视,缺乏责任感、同情心及羞愧悔改之心。即使是对自己的亲人、朋友、恋人等也缺乏真情实意,谎话连篇,经常欺骗或有意作弄别人。
(三)不顾社会道德、法律准则和一般公认的行为规范,经常有反社会言行。如:经常逃课、逃学或者违反校规、校纪,或者小偷小摸,甚至杀人成癖,成为杀人狂魔。
(四)不能从挫折与惩罚中吸取教训,遇到挫折时推诿于客观,且强词夺理,缺乏焦虑感和罪恶感。
二、暴力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反社会型人格障碍的形成原因
暴力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在人的社会化过程中的关键时期,由于生理、心理发展特点的矛盾,内部心理结构之间的矛盾,以及主观需要和客观现实之间的矛盾,使其社会化的过程更为艰巨。如果这些矛盾解决得好,其社会化过程的方向就正确,身心就会得到健康发展;否则,其社会化过程就会偏离正确的方向,形成不完全社会化或错误的社会化,极易出现反社会型人格障碍等越轨行为。因此,笔者认为暴力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其个性心理倾向与社会化心理发展过程的矛盾性,是形成暴力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的反社会型人格障碍的内在原因,其暴力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身心社会化发展过程的矛盾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不完全的社会化导致个体人格的缺陷。
暴力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身体的快速生长发育,为他们心理的发展奠定了新的基础,但由于暴力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心理水平的提高相对缓慢,出现了不完全的社会化或错误的社会化,塑造了不健全人格,造成适应社会生活困难,而产生以下的矛盾:一方面精力旺盛,使许多暴力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千方百计地寻求“发泄”的途径,但由于缺乏足够的调节和支配过剩精力的能力,导致部分犯罪嫌疑人感到空虚、苦闷、无聊,反社会型的越轨行为就成了他们弥补精神空虚的“良药”;另一方面,暴力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智力水平的发展使他们心理上的探求能力和好奇心也加速发展,但由于心理发展,特别是认识能力的发展不成熟,使得部分暴力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找不到正确的解决方法,把握不好而导致某些不良行为或违法行为的出现。“好奇”,成了相当部分暴力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的反社会型人格障碍的起因。
如:2001年9月10日,北京某区,犯罪嫌疑人赵某以找小时工做家务为由,将广告找小时工黑龙江籍20岁的女青年房某某骗至家中,趁其不备,用灯绳将其勒死,随后将其尸体肢解后抛弃于家中及丰台区某处。令人感到震惊的是,犯罪嫌疑人赵某对这个无辜女孩下毒手的原因竟是:因空虚,想寻找一种快感,满足儿时的好奇心。
以下是一段讯问笔录。
问:你在作案前,是怎样想的?
答:小时候着的英雄救美的故事让我产生逆反心理:我何不去试试(杀人),看有没有人救?
问:你什么时候产生这个想法的?
答:嗯……挺早的,挺早的。
问:是什么引起你有这个想法的?
答:嗯,我也不清楚,突然有一天就有这个想法了,确切地说,这也不是哪天我突然想起来的,那一刻(指杀人)那个想法就跟着我的思想过来了,不是我跟着想法过来的。
问:这个跟着你来的想法就是让你去杀人吗?
答:一开始我也并不是一下子就想杀人,只是一种朦朦胧胧的意识,随着时间的不断流逝,(想法)不断积累,才形成现在这种(杀人)意识。
问:有什么东西对你这种由来已久的想法产生过影响吗?
答:嗯,小时候看电视,经常从电视上看到一些剧情,总是那些男的英雄救美,最后却总是男的死了,女的都没事。我挺纳闷的,男的本来应该比女人强啊,因为强才去救人,可男的却总是死。人总有逆反心理,别人看完电视就忘了,我却没忘,我总琢磨,有一天我突发奇想,我何不去试试?(看有没有人救)一想就挺过瘾的,像吸了毒品似的,不是冲动一下就完了,过后总想着,想更刺激的,最后就想杀人了。
这一段讯问笔录,足以说明“好奇”,成了相当部分暴力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的反社会型人格障碍的起因。
(二)社会化过程中人的需要与社会客观现实之间的矛盾
不可否认,人的需要是以社会客观现实条件为基础的。但社会客观现实条件总是滞后于暴力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的个体需要的发展,并且,暴力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的个体需要,事实上是为社会客观现实条件所不能完全满足的。由于暴力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个体需要的不可满足性,决定了个体在不同方面和意料不到的场合,产生与社会秩序对立的暴力倾向和态度,在特定的刺激面前,便可能会诱发暴力型违法犯罪行为。足球球迷闹事就是此类犯罪的典型代表。
如:2001年底到2002年初,安徽、河南两省结合部连续发生33起杀人、抢劫、强奸大案。经过公安部“挂牌”督办。豫、皖两省的民警通力合作,一举抓获二进宫的犯罪嫌疑人卞某及其同伙。在已查实的41名被害人当中,仅犯罪嫌疑人卞某一个人就残忍地杀死了38人。即从去年11月至今年1月的短短两月时间内,犯罪嫌疑人卞某平均24天杀死1人。上至70岁的老人,下至10个月的婴儿,在卞某刀下无一幸免,不少家庭惨遭“灭门”之灾。
讯问时,民答问他:“你对近期作的这么多案,是怎么想的?”卞某恬不知耻地回答:“主要是报复社会,再有就是想弄点钱。我上次蹲监狱时,就想着出去以后,要干就干大事;准备在三年时间内达到一个目标,是杀100个人;再弄点钱,钱弄多少我没目标,然后就不干了,做点生意”。犯罪嫌疑人卞某的言行,真是令人不寒而栗!从卞某灭绝人性的残害行为中,也揭示出其反社会性人格障碍的特性。
(三)家庭与人际关系方面的不完全社会化。
家庭气氛和家庭成员的品行对暴力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的个体人格的形成,产生直接的作用。导致暴力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个体进行违法活动的最重要原因,在于家庭成员及成员之间的相互关系。因为暴力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本身就隐藏着容易导致冲动性行为的一面,但最终是否显现,与暴力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幼年时期的境遇关系密切。在此阶段,一个暴力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若能充分得到父母及家人的心理关爱,便能够顺利地度过主要的人格形成期。如果一个暴力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在此阶段经历了较大的情绪打击或精神创伤,如,缺乏母爱、父母过分严厉、家庭的破裂、恶劣的社会环境等因素,就容易形成性格扭曲,不可能发展人际之间的温顺、热情和亲密无间的关系。随后虽然在形式上,达到了社会生活的某些要求,但对他人的情感移入得不到应有的发展,便会产生心理上的不适应,随后会表现为外在的犯罪与违法行为。
犯罪嫌疑人华某某于1989年来京打工,1993年因“顶替”而进入北京某建筑公司当了一名司机,1994年经人介绍认识了一位女友并很快确定了恋爱关系。正当华准备与其女友共筑爱巢时,却意外地发现对方竟是个卖淫女。华某某无比愤怒又无可奈何地与女友分手了,但仇恨的种子却就此深深地种在了他的心中。1998年华与一名四川籍女子结婚并于次年得子,然而当年的那次意外发现却使他心中的怨恨与愤怒与日俱增。于是,从1998年7月至2001年6月,华某某以极其残忍的手段先后杀害了14名被他视为“脏东西”的年轻女性,然后一律抛尸野外或水井之中。
根据正常的心理规律,当热恋中的男青年发现自己心中的“天使”原来竟是个卖淫女时,不免会产生悲伤、失望、沮丧、痛心、气愤、憎恨等情绪。但是,这些不良情绪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被人逐渐淡忘,尤其是在结识了新的恋人及娶妻生子之后。然而,华不但没能随时间的推移淡忘以往的一切,反而产生了越来越强烈的仇恨与报复心理,他将内心的不满用令人发指的残忍手段发泄到其他不相识的女性身上。华某某的作案手法十分凶残,用手卡、用铁丝勒、用砖头砸,在短短的瞬间便可轻而易举地结果一条性命。从杀人狂魔灭绝人性的残害行为中,也揭示出其反社会性人格障碍的特性。
(四)文化冲突方面造成的不完全社会化。
从我国当前的情况分析,明显地存在着三个方面的文化冲突:一是由于改革开放而出现的东、西方文化和价值观之间的冲突;二是由于经济发展、人口流动而造成的城乡之间在风俗、习惯、生活方式方面的文化冲突;三是固守旧的封建文化、特定社会群体的亚文化与代表社会主流文化之间的矛盾冲突。这些文化的冲突,必然要对生活在其间的社会个体的心理产生影响,造成人格的偏离和行为规范的不协调,而易于产生个体心理冲突的反社会型人格障碍,导致违法犯罪。
三、反社会型人格障碍的调适与治疗对策
从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要有效地防止暴力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的个体反社会型人格的形成,应从关心暴力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的成长,解决他们身心社会化发展过程的矛盾出发,并配以心理及药物治疗。笔者认为应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考虑:
(一)反社会型人格障碍,重在预防。
暴力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的个体反社会型人格的形成,重在预防。这包括重视婴幼儿及儿童的心理卫生,重视母爱的作用,重视对集体游戏的参与行为,重视礼貌、同情心及集体意识的教育,鼓励儿童积极参加集体活动。通过学习、劳动、体育锻炼和各种文娱活动,培养儿童良好的性格。同时,社会各界人士,应注意暴力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的正确人生观念的形成,了解他们的思想,解决他们的疑问,有针对性地纠正他们中的不良思想和观念,形成正确的认识,使重视礼貌、富有同情心及集体意识这种社会教化,有效地内化为的暴力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的个体意识,形成有效的防范心理,从而自觉地抵制、预防反社会型人格的形成。
(二)反社会型人格障碍的心理治疗。
社会调查显示,当代社会有20%的人不同程度地患有心理疾病,他们的心理问题若得不到很好的解决,那将会是一大隐患。对暴力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的反社会型人格障碍的治疗,可分为心理治疗、行为治疗、药物治疗及精神外科治疗等。专业治疗工作者应通过与具有反社会型人格障碍患者建立良好的关系,为他们创造良好的生活、学习和治疗环境。对报复心理严重的暴力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要让他们认识到,现实生活中个人的愿望要求与客观现实的可能不相一致,难免会出现一些错综复杂的矛盾,甚至有时当正当的权力和要求得不到支持和满足时,要采取正确的态度,正确的途径解决问题,不能为了维护自尊心和合理或不合理的个人权益,而采取报复的或打抱不平的行动,而导致犯罪。以引导其正确认识自己的人格缺陷,纠正其偏离的行为模式,鼓励其点滴的进步,制止其错误的行为冲动。通过上述努力,可望获得一定的效果。
(三)反社会型人格障碍给予一定的药物治疗。
对于情绪易激动,行为易冲动,自我控制力较差的暴力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可考虑给予一定的药物治疗。如患者攻击行为明显,冲动后果严重,可在经过本人及家属同意后,进行相应的外科手术治疗,以改变其攻击性强的个性。这类型的人,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参考文献]
宋小明.犯罪心理学教程[M].北京:警官教育出版社,1999.
张春兴.现代心理学[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
[收稿日期]2002-11-08
[作者简介]刘国旌(1964-),男,湖南宜章县人,广东公安高等专科学校侦查系讲师,从事侦查讯问学研究;谭捷(1963-),广东新会人,广东公安高等专科学校警体部讲师,从事民警体能训练研究。
原标题:谈暴力犯罪案件嫌疑人的反社会人格
来源:法律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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