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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犯罪业务专长
网络犯罪系指我国刑法所规定的,针对计算机信息网络或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或以网络犯罪为载体实施的,严重危害社会,依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网络犯罪所涉及的范围相当广泛,几乎包括了我国刑法规定的大部分犯罪,而且还滋生了许多新的犯罪形式。如:网络赌博行为、网络盗窃行为、网络色情犯罪行为等。此外,网络犯罪还包括以网络为载体的犯罪行为。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律师,与时俱进,积极研究此类新型犯罪,积累了办理此类案件的丰富实战经验和精湛辩护技巧,通过对罪名的抗辩、对社会危害性的抗辩、对法律依据适用的抗辩、对盈利或经营数额的抗辩、对立功的主张、对个人犯罪或单位犯罪的抗辩等,最大限度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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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犯罪活动的通知
2015-03-06   来源:刑辩力机构律师网   浏览次数:790次   
关键词:烟草部门  走私烟草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  4006066148  

 

 

发文单位:国家烟草专卖局

 

   文号:国烟走[1993]38

 

发布日期:2006-3-24

 

执行日期:1993-9-6

 

生效日期:1900-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局,重庆市烟草专卖局,国家烟草专卖局驻南方、西南特派员办事处:

 

最近,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了中共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中共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关于严厉打击走私犯罪活动的报告》(中办发〔199311号)。现结合烟草系统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各地烟草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或支持走私犯罪活动。

 

二、各地烟草部门不能直接从走私、贩私分子手里收购走私的卷烟等烟草专卖品;不准在境内从外商手中购买“专供出口”而未出口的卷烟。如发现此类活动,要按参与走私处理。

 

三、各地烟草专卖管理部门要主动配合、积极参与打击卷烟走私犯罪活动,在“路上查、市场管”的过程中严禁以罚代法、罚过放行。对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烟草部门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渎职、贪赃枉法、包庇走私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不构成犯罪的,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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