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犯罪不是一个单独罪名,而是一个集合概念。它是指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从事与毒品有关的危害公民身心健康和社会管理秩序的活动,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诸种行为。其中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一、毒品案件侦查方法
侦查方法是指为侦破刑事案件、获取证据材料而进行的法律规定的活动和采取的必要措施。每类案件都有其不同的表现形式和特点,在侦查方法上也应有所区别,对症下药,不能干篇一律。根据毒品犯罪的刑法学意义和犯罪学意义特征,毒品案件侦查方法的设计和筛选应立足于破获毒品犯罪大案,摧毁毒品犯罪团伙,捣毁毒品犯罪网络,以斩草除根,除恶务尽。唯有与此,才能彻底铲除毒品犯罪。围绕这一宗旨,毒品案件的侦查方法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善用特情,贴靠侦查。刑事特情是指刑事侦查部门物建的、用于侦查刑事案件、搜集犯罪情况、发现和控制刑事犯罪活动的隐蔽力量,俗称耳目。特情是公安机关侦破毒品案件不可缺少的秘密力量。由于特情长期混迹于涉毒人员圈子中,隐蔽性强,易于接近毒贩,便于了解和掌握毒贩活动的规律、动向,能有效实施贴靠侦查。因此,在侦破毒品案件中,要大胆物建特情耳目,服务缉毒实践。对抓获的涉毒人员,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的,可进行教育,促使其自愿为我所用。对在戒毒所、劳动教养场所中的强制戒毒人员,确实有较好表现,对毒品危害性有一定认识并且自愿为我提供情报的,也可物建为特情耳目。同时,有条件的可在异地物建缉毒特情,把特情触角伸向毒源地。从而建立完善的情报信息网络,扩大情报网络的覆盖面,广泛收集案件线索,重点是有价值的大案要案线索,为侦破毒品案件特别是大宗交易毒品案件服务。但特情的物建工作,应严格按照刑事特情和缉毒特情工作管理办法的要求,严格物建条件,严格审批程序,既要能发挥作用,又能被我控制,宁缺勿滥。
2.长期“经营”,放线侦查、由于毒品犯罪的团伙性、隐蔽性、连续性特点,毒品案件往往环环相扣,一个小毒贩周围往往活动着数个吸毒人员,一个大毒贩犯周围也往往活动着数个小毒贩,形成吸毒——贩毒——大毒枭的链条。只要顺着这个链条一步步追查,破案就会如滚雪球般越来越大。但这个链条越往后则越隐蔽,越坚固,如果稍有不慎或急于求成,很可能弄断前面的链条而使后的链条脱落,导致真正的大毒枭隐身遁迹。因此要彻底摧毁毒品犯罪集团,使破获一个毒品犯罪案件,捣毁一个毒品犯罪网络,就必须从点滴线索入手,长期“经营”,放线侦查,直至幕后的毒品大鳄浮上水面。一是要从点滴线索入手,沙里淘金,大海捞针,坚韧不拔,直到案件渐露端倪,峰回路转。二是要抓大放小,树立勇破大案的决心,做到隐忍不发,不轻举妄动。三是要苦心“经营”,内紧外松,建立案件“经营”进度表,将案件越“做”越大,使“经营”规模越来越大,不到时机,决不收网。
3.以虚示实,诱惑侦查。诱惑侦查是指侦查人员或其协助者,特意设计某种诱发犯罪的情境,或者根据犯罪活动的倾向提供其实施的条件和机会,待犯罪嫌疑人进行犯罪或自我暴露时当场将其拘捕的一种特殊侦查手段。由于毒品犯罪的物证往往具有唯一性,即作为实物的毒品。若没有发现毒品实物这一唯一物证,即使犯罪嫌疑人受到指认,也无法认定其涉毒的犯罪事实。而毒品犯罪的惯用手法是极具隐蔽性的人“货”分离,因此,只有当毒犯现场交易,人赃俱获时,才能获取其涉毒的犯罪证据,将其绳之以法。所以诱惑侦查是侦破毒品案件、打击毒品犯罪常用的有效手段,也即有的学者所提到的“虚示购买”。
但在毒品案件侦查中,应尽量避免使用“犯意引诱”和“数量引诱”的诱惑侦查手段。所谓“犯意引诱”,是指行为人本没有实施毒品犯罪的主观意图,而是在侦查人员或特情的诱惑和促成下形成犯意,进而实施毒品犯罪。“犯意引诱”的诱惑侦查方式的运用,“实际上就形成国外所说的‘侦查陷阱’,历来为各国的法律实践所警惕”。所谓“数量引诱”,是指行为人本来只有实施数量较小的毒品犯罪的故意,在侦查人员或特情引诱下实施了数量较大甚至达到可以判处死刑数量的毒品犯罪。由于毒品犯罪的数量直接决定犯罪分子的刑罚种类和刑期长短甚至犯罪分子的生命,因此,对“数量引诱”的诱惑侦查方式也应避免使用。毒品案件的诱惑侦查应建立在行为人曾经实施过毒品犯罪或大宗毒品犯罪并且其主观上继续愿意实施毒品犯罪或大宗毒品犯罪的基础上。采取诱惑侦查手段只是为其实现自身犯意提供条件和机会。实施这一方法时,一是要保证作为“诱惑人”的侦查人员和特情的绝对安全,在设计方案时必须心细如发,万无一失。二是要做到人赃俱获,一网打尽,掌握最佳时机,快速出击,速战速决。
4、控制下交付,追踪侦查。控制下交付是指在发现运输途中的毒品后,以毒品为线索,采用秘密监控手段,让毒品按规定线路到达目的地,通过对这一过程的追踪,发现参与毒品犯罪的集团成员,彻底查清犯罪活动,并选择时机,将贩毒集团成员一网打尽的一种侦查方法。其基本原理是毒品犯罪必然有买卖双方的结合点,而这一结合点是双方不得不“曝光”现形的脆弱点,因而成为缉拿毒品犯罪的最佳攻击点。控制下交付的目的就是找出这一结合点,一箭双雕,一石二鸟。正是因为毒品犯罪的隐蔽性和跨时空特点,为这一侦查方法提供了条件。运用控制下交付方法,能够大大提高侦查跨国域、跨地区的隐蔽较深的集团性贩毒案件的成功率,因而被许多国家的缉毒机构所采用,并被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所肯定。其有效针对性在于:通过控制毒品的贩运,传递、转手和成交,能使贩毒集团成员暴露在侦查视线之内,从而获取集团成员参与贩毒的重要线索和确实证据,并有利于进一步摸清国际、国内贩毒活动路线,掌握贩毒活动规律和特点,同时能选择和控制时机,将集团成员一网打尽。
根据跨区域范围,可将控制下交付分为国际级控制下交付和国内控制下交付两大类型。但无论哪一种类型,都要论证必要性和可行性两大因素。必要性因素是指控制下交付针对的对象是实力雄厚的严重贩毒集团,其控制的毒品应以精制大数量毒品为必要;对发现的一般或少量毒品则不必要采用控制下交付侦查方法。可行性因素是指确保毒品在规定线路运行中不致丢失并能将毒犯一网打尽。因此,良好和有效的国际间和地区间的警务合作关系,对控制下交付侦查方法的运用显得非常重要。上述两个因素中,必要性因素是前提,可行性因素是关键,两者缺一不可。
5.如影随身,技术侦查。技术侦查是指公安机关在侦查重大、特别重大案件与重大预谋犯罪案件时,为了掌握犯罪意向,弄清犯罪意图,查明案件情况,获取犯罪证据,配合侦查、讯问等工作所采取的运用现代视听、检测等技术的一项专门的侦查手段。其具体方法是运用现代最先进的监控、侦听科学的基本原理与成果在内线贴靠侦查和外线跟踪、守候、监控中,实施窃听、窥视、电话侦听、邮检、秘密拍照、录像等,掌握犯罪动向,了解犯罪人心理,获取犯罪的证据。技术侦查手段的实质在于它具有其他任何侦查手段不可取代的专业性、隐蔽性,是查清犯罪事实和掌握犯罪嫌疑人行踪的“千里眼”、“顺风耳”,对犯罪嫌疑人而言,它无处在而又无处不在,是对付集团性和隐蔽性极强的毒品犯罪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是侦查毒品犯罪的支柱手段之一。当然,由于技术侦查手段直接涉及公民的人身权和隐私权,在使用时应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权限,从严控制,从严审批。
6.搜查取证,强制性侦查。搜查指公安机关为了收集证据,查获作案人,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作案人或者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地方进行的搜索、检查。搜查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性侦查措施。由于毒品犯罪最重要、最直接的证据是毒品实物,毒品案件作案人往往绞尽脑汁将毒品藏匿在各种地方,因此以获取毒品为目的的、对毒品犯罪嫌疑人的人身、物品、住处进行搜查,是毒品案件的主要取证手段。鉴于搜查这一强制性侦查措施涉及公民人身权和住宅权,在使用中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如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出示《搜查证》,搜查人员不少于2人,有见证人在场见证、制作《搜查笔录》等。
需要指出的是,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在执行拘留、逮捕的时候,遇有下列紧急情况之一的,不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即可能随身携带凶器的:可能隐藏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的;可能隐匿、毁弃、转移犯罪证据的;可能隐匿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其他突然发生的紧急情况。毒品案件的搜查范围包括对依法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和侦查中发现的重大嫌疑人的人身及随身物品的搜查,住宅、住处的搜查以及交通工具的搜查等。
二、毒品案件侦查方法的运用基础
以上侦查方法的有效运用,还应以相关基础作支撑。
基础之一:良好的区域间警务合作基础。由于毒品的种植、生产、加工、运输、销售等环节都带有明显的地域性,使毒品犯罪必然具有跨地区甚至跨国、边境作案的特点,单靠某一地区、某一国家、某一环节很难彻底摧毁毒品犯罪。要从根本上扼制毒品犯罪的增长势头,必须依靠地区间、国家间良好、稳定的警务合作关系,从毒品情报的共享、警力的协助、技术、装备的支援、案犯的关押、引渡等都有赖于合作的基础。从国际范围来看,世界各国签定了一系列禁止毒品犯罪的国际公约,其中1961年的《麻醉品单一公约》、1971年的《精神药物公约》和1988年的《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共同构成了管制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打击毒品犯罪的国际法律制度。我国也于1985年和1989年加入了上述三个公约,为打击毒品犯罪国际合作奠定了基础。但我国与邻近周边涉及毒品种植与走私、贩运的国家如缅甸、泰国等国家间的双边、多边警务合作还有待进一步加强。从国内范围来看,随着“南毒北运”的犯罪格局,内地警方与广西、云南、广东等沿海、边陲地区警方之间的合作将越来越频繁,特别是这些地区的警务部门所担负的合作任务将越来越重。
基础之二:强烈的证据意识基础。毒品案件同一般刑事案件相比,确有自身的特殊性。一是犯罪现场的即时性,只有正在实施犯罪时,犯罪现场才具有价值。一旦犯罪实施完毕,则犯罪现场没有任何意义,即失去作为犯罪现场的勘验取证价值,无法从犯罪现场获取蛛丝马迹。二是人在事之前,先知道犯罪嫌疑人,再获取犯罪事实证据。而一般刑事案件多数是事在人之前,先发现犯罪事实(发案),然后抽丝剥茧,层层推理,最后从茫茫人海中找出犯罪嫌疑人(破案)。一个是犯罪嫌疑人在我们眼皮底下,我们却不能碰他,因为没有充分的证据;一个是犯罪嫌疑人在我们眼皮底下,我们想逮住他,但我们却发现不了他。所以毒品案件多采取“由人到事”的侦查途经,以犯罪嫌疑人为对象,以涉嫌犯罪事实为根据开展侦查。而其他案件多为“由事到人”的侦查过程。由此看来,侦查人员证据意识的强弱,对毒品案件的破获具有决定性作用。如果说眼睁地放走大毒枭的话,恰恰说明没有获取足够的证据。因此,毒品案件证据重要性意识的树立是勿容置疑的。另一方面,还要树立毒品案件取证难意识,由于毒品案件分工明确的犯罪集团性和声东击西的隐蔽性,势必造成取证艰难。结论是侦查毒品案件就是不断制造时机,抓住时机,引蛇出洞,诱敌上钩,最后人赃并获,一网打尽。
基础之三:灵活的战略战术基础。上述列举的毒品案件的六种侦查方法,并不排除除此之外其他方法的应用,如调查走访、询问证人、深挖突审、文书资料检验、毒品鉴定等。同时六种基本方法的运用可根据需要相互之间以及与其他侦查方法之间进行灵活机动的战术组合。所谓战术组合,是指各种侦查战术方式、方法、手段或者追求解决具体侦查问题的目的及受制于这一目的及侦查情势的各种侦查活动的一定结合。或者说,一个侦查活动或一些侦查活动所达到目的的有效手段就是战术组合。每一个具体案件的侦查方法的选择都不是孤立的、单一的、静止的,而应该是多个侦查方法的有机组合或随时变化的有机组合。其组合的基础受制于侦查目的和侦查情势。“侦查情势就是对案件侦查有意义的各种条件与状况及其携带着的动态信息之间相互联系、相互作用而形成的混沌体系”。由于毒品案件犯罪嫌疑人总是极力伪装和隐藏自己的犯罪行为,不断变换时间、地点和人物,其侦查情势相比其他案件而言,常处于瞬息万变之中,因此其侦查方法的灵活机动显得尤为重要。
【作者介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公安学院讲师
注释与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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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毒品犯罪侦查方法的设计运用
来源:法律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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