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犯罪是指违反国家和国际有关禁毒法律、法规,破坏毒品管制活动,应该受到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公约》规定:毒品犯罪是指非法生产、制造、提炼、配售、兜售、分销、出售、交售、经纪、发送、过境发送、运输、进口或出口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种植毒品原植物以及进行上述活动的预备行为和与之相关的危害行为。
毒品犯罪具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
(1)毒品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社会危害性;
(2)毒品犯罪是触犯刑法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
(3)毒品犯罪是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处罚性。
我国《刑法》规定的毒品犯罪的罪名: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第347条);
(2)非法持有毒品罪(第348条);
(3)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第349条);
(4)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第349条);
(5)走私制毒物品罪(第350条);
(6)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第350条);
(7)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第351条);
(8)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第352条);
(9)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第353条);
(10)强迫他人吸毒罪(第353条);
(11)容留他人吸毒罪(第354条);
(12)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第355条)。
毒品犯罪和其他犯罪一样,其构成应具备四个要件:
(1)毒品犯罪客体,即指我国《刑法》和有关禁毒的法律法规所保护的而被毒品犯罪所侵犯的有关对毒品进行管制的管理制度和社会管理秩序;
(2)毒品犯罪客观方面,即指我国《刑法》所规定的有关毒品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其中,危害行为是不可缺少的要件;
(3)毒品犯罪主体,即指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毒品犯罪行为的自然人和法律规定的犯罪单位;
(4)毒品犯罪主观方面,即指犯罪主体对自己故意实施的毒品犯罪行为及造成危害社会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毒品违法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
(1) 非法持有毒品的违法行为;
(2)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违法行为;
(3) 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
(4)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的违法行为;
(5)非法走私、买卖、运输制毒物品的违法行为。
我国《刑法》规定的对毒品犯罪分子的量刑体现了以下特点:
(1) 规定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2) 规定了较重的刑罚。除对毒品犯罪行为规定死刑外,还规定了其他较重的刑罚。体现了对毒品犯罪从严惩处的精神。
(3) 普遍规定了财产刑。针对毒品犯罪往往以获取暴利为目的的特点,《刑法》除规定“并处没收财产”刑外,对每一类具体的毒品犯罪都规定了应当或可以判处罚金。
(4) 增加了适用刑罚种类。对每一类毒品犯罪,除明确规定适用的主刑外,还规定了相应的附加刑。
我国《刑法》对毒品犯罪的刑事责任年龄:
毒品犯罪刑事责任年龄,是指法律所规定的自然人对自己所实施的毒品犯罪行为应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
毒品犯罪刑事责任能力,是指毒品犯罪行为人能够正确辩认自己行为的社会性质及其意义,并能够控制和支配自己行为的能力。
(1) 已满16周岁的人实施毒品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2)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贩卖毒品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3)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实施毒品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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