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12-12
来源:四川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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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新闻网泸州12月12日讯(记者 岳东)昨日,有市民向四川新闻网报料称:泸州古蔺一14岁女孩被人强奸后,其家人正常求助古蔺县永乐镇镇政府却遭遇殴打。今日,四川新闻网记者从古蔺警方获悉,该女孩今年已年满15岁,由于涉嫌“强奸”证据不足,家属不理解,所以围堵政府大门以致发生纠纷。同时,古蔺警方还回应称:“家属及亲属遭遇殴打”一事情况不属实,派出所民警在对围堵人员开展劝说与疏导的工作过程中,“围堵人员不听劝导并一度情绪失控,进而对民警进行围攻。在围攻过程中造成民警及现场人员多人受伤。”
报料:
14岁表妹被强奸,家人讨要说法被打
昨日,四川新闻网记者接到一李姓男子报料称,前些日子,自己家住古蔺县永乐镇14岁的表妹被一个40多岁的男子强暴,报案后两个月没得到合理说法,家属到永乐镇政府讨个说法时却被警察殴打。在报料的同时,李某还给四川新闻网记者出示了多张家属与亲属“讨要说法”时的图片,其中多张图片画面血腥。
当四川新闻网记者想要了解更多有关他表妹的信息以及亲属被打的经过时,李某却表示自己不在家,对于详细经过,自己也不太清楚。
回应:
警方官方微博通报情况
在向四川新闻网报料的同时,李某口中的“遭遇”开始在网络上发酵。昨(11)日,古蔺县公安局官方微博“平安古蔺”发布“关于‘ 12.8’围堵永乐镇政府大门事件的情况通报”。据警方通报:
2014年11月2日,古蔺县公安局永乐派出所接警称:余某某(女,1999年4月8日生)被当地摩的司机甘某某(男,1971年10月12日生)强奸。永乐派出所民警随即将双方当事人带到派出所调查取证。经询问得知报案前一天,余某某家属偶然查看到余某某与甘某某手机暧昧短信,得知二人发生关系后,对甘某某实施殴打并要求甘某某出资5万元私了,因私了一事未谈妥而报警。经进一步了解:甘某某与余某某于今年9月和10月两次发生关系,但涉嫌“强奸”证据不足。
11月期间,余某某家属两次到县局上访要求追究甘某某强奸罪,县局领导在接访中反复进行法律解释,并责成相关部门严格依法查处。
12月8日7时许,余某某家人与亲属20余人强行入室对甘某某住所进行打砸,派出所接警后,迅速赶到现场处置,闹事人员不听劝阻并辱骂民警。
12月8日8时许,永乐派出所接到永乐镇政府报警,称有人正在政府外牵横幅、堵大门。派出所民警接警后赶到现场,发现余某某家人与亲属封堵永乐镇政府大门,围攻政府工作人员,严重影响机关单位正常办公秩序。永乐派出所民警随即对围堵人员开展劝说与疏导工作。在劝导过程中,围堵人员不听劝导并一度情绪失控,进而对民警进行围攻。在围攻过程中造成民警及现场人员多人受伤。
目前,该事件有关情况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之中。
警方:
女孩已15岁有经济交易,涉嫌“强奸”证据不足
今日,四川新闻网记者从古蔺县公安局获悉:女孩余某某经常搭乘甘某某的摩托车,之后两人产生好感,并于今年9月份发生第一次性关系。之后,甘某某多次给女孩余某某几百元不等的金钱和一部手机。11月2日,女孩家属得知两人关系后,要甘某某赔偿五万元私了,因私了一事未谈妥,甘某某被女孩家属殴打,甘某某报警。
经派出所民警询问,女孩表示自愿与甘某某发生性关系。警方为慎重起见,在11月底,由县公安局又一次前往余某某处调查,结果前后一致。所以得出涉嫌“强奸”证据不足结论。
律师:
与妇女发生性行为若存在经济交易,不构成强奸罪
就此事,四川大山律师事务所王玉生律师介绍,与未满14周岁女孩发生性关系,不管女孩愿不愿意,就构成“强奸幼女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王玉生表示,若女孩已年满14周岁,如违反其意志与之发生性关系,就构成强奸罪;若未违反其意志,双方又有经济交易行为,属于卖淫嫖娼行为,应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理。
至于甘某某应该承担何种责任,要依据警方的进一步调查得出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