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科技犯罪产生的原因既有对高科技的认识不足,也有管理层面缺失的问题。进入21世纪,科技发展水平已成为衡量综合国力、经济实力和科技创新能力的重要参数,为取得并保持竞争中的优势,世界各国都在全力攻占科技制高点,并将有效控制高科技犯罪提升到维护国家安全的高度来认识。为回应全球化趋势和确保国家的科技安全,对以下几点应给予特别关注。
(一)调整思维。摆正经济发展与科技进步之间的关系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一直将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摆在各项工作的首位,并已取得显著成效,但在科技创新与经济发展的关系上尚存在认识误区。不仅在产业发展中长期存在粗放经营、高能耗低效益的弊端,而且对高科技研发投入与自主品牌的创立与保护也缺乏力度,致使仿制他人专利产品、假冒名牌商标、剽窃知识产权的现象屡禁不止,商业道德和社会诚信机制面临严峻挑战。要改变这一被动局面,首要的任务就是转变观念,真正认识到靠剽窃、仿造虽可取得一时之效,却对全社会的价值观和诚信意识产生负面影响,导致功利主义盛行,个人利益优先。一些高智商的人不是把精力花在技术创新上,而是瞄准别人的专利产品进行仿冒,或者利用自己的技术专长,通过欺诈手段非法侵占他人财产。这种亵渎中华文明、败坏民族精神的行为所存在的潜在威胁,必须采取果断措施予以纠正。要做到这一点,首先应当摆正经济发展与科技进步之间的关系,把科技创新、产业升级、发展自主知识产权的品牌战略作为经济增长的主要方式;同时要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提升全社会的遵纪守法意识,重塑诚信机制,把我国建成拥有高科技研发能力和以新产业为支撑的经济强国。
(二)完善立法,确保科技安全和严惩高科技犯罪
众所周知,在社会调控机制体系中,法律手段起着不可替代的特殊作用,现代国家也因此都把法律调控作为最后和最直接应对犯罪的策略。刑事法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最严厉法律,我们应当充分发挥它的威慑作用,对多发性高科技犯罪实施严厉制裁,重点控制与商业欺诈、恶性竞争、信息破坏、技术窃取、侵犯知识产权等犯罪的发展和蔓延。此外,还要把行政性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与刑事法律有机结合起来,形成严密的规范体系,用法律手段来应对高科技犯罪。
我国亟待制订或完善科技创新法、电子商务法、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法、知识产权保护法等行政法规范,并在刑法中增设相应的罪名,加大对高科技犯罪的处罚力度。同时,完善刑事诉讼法中针对高科技犯罪的侦查、起诉、审判程序;将电子证据纳入法定证据的范畴,确保依法取证、技术鉴定和法庭质证活动的有效进行。在当前某些领域尚缺乏上位法调整的情况下,省级人大可以依据立法法制定地方性法规。
(三)加强对高科技应用行业的制度化管理
一位专门研究高科技安全的专家警告公司首脑们:“危险就潜伏在你们内部”。更有资料显示,发生在经济部门的此类犯罪多是由那些被认为技术能力强、信任度高的雇员所实施。有些雇员不一定业务能力强,但是却能利用从事或接近这一工作的机会,来发现高科技设备或管理系统的一些薄弱环节,从而诱发犯罪动因的生成。因此,加快高科技应用部门的建章立制,强化在用人上的管理是防范此类犯罪发生的重要环节。事实上,应用计算机、因特网、信用卡、电视监控、雷达跟踪、卫星通信等高科技手段进行信息处理的行业,特别是直接与金钱接触的金融、财政、证券、保险、跨国公司,以及国防、外交、安全、计划等掌握国家机密的部门,其工作性质的特殊性使管理者不能对从事绝密技术工作的人员盲目迷信、放任不管。应在注重技术培训的同时,开展经常性人生观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建立严格的监督考核机制,并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业务检查、设施测试和岗位轮换,靠严格的制度和有效的管理把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四)用技术手段堵塞引发高科技犯罪的漏洞
高科技犯罪必须用高科技手段来预防,这是信息社会和知识经济时代的必然要求。目前,核能技术、激光技术、遥感技术、航空航天技术多属于国防科技,国家已设置有严密的保护防范措施;生物技术、能源技术、海洋技术、新材料、新工艺也基本上掌握在科研机构和垄断行业手中,这些领域的犯罪现象并不严重。而表现较为突出的却是计算机网络和通信监控系统,其原因就在于此类技术已经实现了大众化,许多人都可以运用自家电脑、多功能手机实施犯罪,因此应加强相应的技术控制措施。在防范运用信用证实施金融诈骗犯罪的实践中,国际海事局提议使用“电子提单”进行交换。“电子提单”是利用电子数据交换系统实现交易双方或多方的货物所有权转让的程序,由于它在整个交易过程中的高度保密性,能极大地减少单证被伪造、变造现象的产生。毫无疑问,电子提单的应用可以减少犯罪诱因,极大地防止信用证诈骗犯罪的发生,确保商品流通领域的安全。为预防信用卡犯罪的发生,准确鉴别持卡人身份必不可少。目前使用照片卡、激光签名、个人身份识别代码以及生物性识别等方法在国外已是成熟的技术,它能准确认定持卡人是否属于发卡银行登记的真正用户。
(五)强化国际合作,斩断跨国犯罪的黑手
在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国际大背景下,高科技犯罪借助信息技术已经发展成为一种跨国跨区域性的严重犯罪,可以与国际恐怖犯罪、有组织犯罪相提并论。而受害方在追诉具有跨国因素的高科技犯罪时,仅凭一国之力将难以奏效,特别需要商请有关国家提供技术合作和司法协助。因不同国家的法制理念和司法体系存在明显差异,合作方很可能在司法管辖权、证据规则、财产制度上发生冲突,严重影响到国际司法合作的顺利开展。为了有效协调各国的统一行动,国际社会制订了一系列国际性和区域性公约。其中有《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联合国电子签名法》、《关于打击非法滥用资讯技术的决议》、《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等;欧洲理事会也出台了《网络犯罪公约》、《欧洲反洗钱公约》、《欧洲司法协助公约》等规范。2001年,美、加、意、法、英、德、日与俄罗斯在华盛顿达成一项协定,宣布将采取新技术和新法律,并建立专门应对电脑犯罪的网络警察,来加强彼此之间的合作。美国还于次年5月参加了由欧洲33国签署的《反计算机犯罪协定》,随后联邦调查局就公布了能够探测网站是否正遭受袭击的软件,技术人员可以用这种软件识别出黑客并迅速采取保护措施。在日本,警察厅迅速成立了“高科技犯罪专门技术中心”,负责运用超级科技设备来对此类犯罪进行控制。
我国一直对国际司法合作持积极态度,正在整合国内外的资源来全面应对,其中包括组建网络警察队伍,与各国签订有引渡内容的司法协助协定,积极参与国际刑警组织的联合行动等等。高科技犯罪说到底还是人的犯罪,要做到有效预防和严厉打击,就需要有高科技人才。针对我国执法机关中上述人才不足的现状,积极引进高层次科技人才,对现有人员定期进行高科技知识培训显得十分必要。
(六)强化理论研究和对国民的科技安全意识教育
相关科研部门应及时跟踪高科技的发展方向,密切关注国内外新型犯罪的发生演变情况,通过与公安、科技、信息产业等部门的联系与合作,在对此类犯罪进行系统研究的基础上作出科学预测,牢牢掌握控制犯罪的主动权。与此同时,还必须强化国民的科技安全意识教育,从根本上解决长期存在的“重应用、轻安全”的被动状态。为适应信息社会知识经济发展的需要,我国应当在完善管理,积极参与国际法律合作的同时,大力普及科技知识,强化对高科技领域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高执法机关的控制侦查能力,在与高科技犯罪的斗争中取得主动权,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构建安全和谐的法制环境。
原标题:高科技犯罪的防控对策
来源:找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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