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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业务专长
毒品犯罪是指涉及毒品的犯罪,我国刑法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均为犯罪行为。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主要承办特大毒品犯罪案件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走私制毒物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强迫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等案件。其中,被告人石某等八被告人贩卖、运输毒品30公斤免死案;香港“阿伯”大毒枭贩毒60kg一审判死二审辩枪下留人案;无罪!走私毒品咖啡因25千克刘平凡辩护成功等等毒品犯罪大案要案。这些成功案例是基于牛律师团队办案始终坚持以“案件流程化管理与专家顾问团相结合”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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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从毒品合法化的角度来寻求其治理对策
2015-02-11   来源:刑辩力机构律师网   浏览次数:679次   
关键词:毒品犯罪政策研究综合治理  毒品犯罪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  4006066148  

 

 

一、我国毒品犯罪的一般状况

 

毒品犯罪是世界各国共同面临的一个社会问题,它如今越来越受到国际社会的关注。各国政府在着手研究本国毒品犯罪的形态、状况及发展趋向的同时,正在进一步寻求有效遏制这类犯罪蔓延的诸种对策。尽管一些国家已经花费了大量的财力用于对毒品的查验、检测、管制和对毒品的依赖者进行有效治疗,尽管这些国家投入大量的人力组建各种类型的缉毒专门机构,并对毒品罪犯普遍加重了刑罚,但这类犯罪的恶性发展却始终没有减弱,表现出一种更加隐蔽、日趋顽强的增长态势。毒品在世界各地的泛滥,对整个人类社会的文明与进步形成了严重的威胁,也使众多的毒品问题研究专家陷入了深深的苦恼之中。如何寻找出一条适合本国特点的控制毒品泛滥的政策思路,这已成为近年来各国政府及其专门机构所共同关心并着力探讨的课题。

 

在我国,自1949年新中国建立以后,全国各地根据中央的布署,开展了禁烟禁毒运动,经过差不多三年时间的肃毒,除极少数边境地区和历史上烟毒盛行地区出现过时断时续的私种罂粟及贩毒现象,以及个别少数民族地区和偏远山区尚有一些“烟民”外,全国绝大部分地区的毒品问题由滥到治、得到了较彻底的解决,从而使我国在国际社会上获得了“无毒国”的称誉。然而,历史进入到20世纪70年代后,整个世界的毒品市场形势发生了结构性转变,一向是毒品消费大国的美国,其国内黑市上对于毒品的需求开始趋于稳定,价格上落也较平稳,呈现出相对饱和的状态。加上美洲各国深受毒品之害,各国政府加强了对毒品非法流通的严格控制,致使国际上的制毒、贩毒组织及人员,开始把目光投向更富潜力的欧亚大陆。从那个时候开始,他们不再把欧亚诸国视作纯粹运销毒品的“过境通道”,而是有意识的通过各种方式在运销过境的同时,积极地在这些国家的本土上,寻找和发展直接消费毒品的对象,扩大毒品的交易市场,以牟取更大的利润。毒品市场单一化局面的打破,使那些对毒品问题原本就不够警觉的欧亚诸国在短时期内便深受其害。尤其是欧洲,如今已成为南美贩毒集团倾销毒品的一个重要市场。面对汹涌而来的毒品浪潮,一些国家甚至显得举足无措、有些招架不住了。80年代初,我国社会正步入全面改革的历史关头,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经济政策的推行,使国外大量的先进技术和现代化设备被直接引入。在国门初开之际,由于我们缺乏适应开放型社会所需的一整套社会控制经验和管理手段,致使西方社会的一些不良意识形态及现象乘虚而入,形成了改革开放形势下我国社会的新的丑恶现象。毒品问题在我国虽然不像在美洲那样泛滥成灾,甚至也没有达到如同欧洲诸国那样严重的程度,但在国际贩毒活动日益渗透和刺激之下,其增长、蔓延的势头仍然不容轻视。尤其是随着缅甸北部地区毒品发展的“海洛因化”,更使我们国内的毒品犯罪日趋严重,出现了前所未有的恶性发展。根据对有关资料的分析显示,我国目前的毒品犯罪已经出现了一些很值得予以注意的倾向:其一,是集团性犯罪数量猛增,有组织的犯罪差不多成了我国重大毒品犯罪的主要构成形式;其二,是犯罪的手法更加隐蔽、多样,武装性质的毒品犯罪开始出现,并呈现持续增长的趋势;其三,是毒品犯罪越来越朝着“精致品化”的方向发展,传统的鸦片犯罪日益为海洛因犯罪所替代,形成了对社会更大的危害;其四,是犯罪案值日见其高,大宗毒品案件的数量在短期内猛增,给社会带来了很大的震动和不安;其五,是犯罪规模有所扩大,毒品走私的国际化倾向愈加明显,原有犯罪区域的局限性已被冲破,国内各地都出现了不同类型、不同程度的毒品犯罪;其六,是毒品消费不断膨胀,各地(尤其是毒品犯罪严重的边境地区)吸毒人数逐年增加,青少年吸毒人数迅速扩大,形成了一系列连锁性的社会问题。面对毒品犯罪在我国日趋严重的现象,我国政府在加强国内立法、国际合作、组织禁毒工作机构和发动扫毒行动,以及在严厉惩治各类毒品犯罪活动方面作了大量的努力,也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是,与世界上有些国家的情况相类似,我国近年来严厉的禁毒活动,事实上并没有有效控制住这类犯罪的总体增长。因此,对这类犯罪的对策进行研究,将成为毒品犯罪近期研究的一个重点。

 

二、毒品犯罪政策研究中的几个问题

 

由于毒品犯罪的政策思想涉及到社会的方方面面,所以,笔者在此只能就其中的若干主要问题进行探讨,提出建议。

 

(一)关于毒品本身的合法化与非法化问题

 

在控制毒品犯罪的政策研究中,欧美国家的一些学者提出了毒品合法化的建议。他们认为,让毒品成为合法商品,会有助于消除毒品的黑市交易现象。正像香烟在市场上出售那样,毒品进入竞争激烈的市场以后,其生产经营者也会竞相改进它的质量,减少被售出的毒品对人体的危害。一些学者主张,国家可以对毒品市场实行严格的合法控制,降低毒品的销售价格,这样,贩毒者便会因经营毒品获利甚微而放弃或者转而从事其他产业,毒品犯罪也将随之减少,甚至销声匿迹。这些学者同时认为,毒品的合法化将使政府节省下一大笔曾为禁毒需要而花费的资金,政府利用这笔资金,可以用于大量的戒毒宣传和对毒品的依赖者实行良好的治疗,这对于防止毒品的泛滥将起到更为积极、有效的作用。当然,也有不少学者反对将毒品全面合法化,认为无论是从直觉上还是从情感上来看,毒品的合法化建议都是难以为人们所接受的。这是因为,毒品的合法化意味着毒品买卖的畅通无阻,这势必造成其四处泛滥,危及人类的健康甚至生命。

 

在我看来,毒品的合法化建议是基于对现行禁毒措施耗费大量国家财力而又屡遭失败的情况所提出的,其出发点和愿望自然无可厚非,但这一建议的实际推行效果,却很值得怀疑。正如我国的一些毒品问题研究者所指出的那样,毒品合法化与非法化之争,是有一定价值的,它至少可以引起全社会对毒品问题的广泛重视,但我们无法去安排一个社会实验来加以检验,因为这种实验的代价太高昂,超出了社会本身的承受力①,同时,从理论上来讲,毒品的合法化措施也并非一定能够在客观上遏制毒品的泛滥和蔓延,因为毒品终究不同于其他消费品,它是一种在吸食之后能够使人产生精神亢奋、身体依赖和形成病态瘾癖的药品。如果将其公开投入市场,必然会招来众多的购买者和吸食者。买方市场一旦扩大,又将导致供不应求的局面,到那时,即使国家对其价格作出最严格的控制甚至实行专卖,也难以防止毒品黑市的生成。另外,在考虑是否应将毒品列为合法化对象的问题时,还必须充分注意到毒品本身对吸食者身体健康和精神状态的严重不良影响,要对其可能产生的各种社会问题(包括青少年保护问题、其他犯罪的预防问题等)有一个足够的估计。对毒品实行严格的国家管制,将一般公民的毒品拥有和交易活动列为非法,是符合我国的基本国情的。在毒品犯罪的控制问题上,我们除了在全社会倡导一种毒品非法、毒品危害、吸毒可憎的舆论和基本观念外,还必须在毒品的来源、流通及消费等环节上采取一些强有力的管理措施,从而达到全面控制这类犯罪继续肆虐的目的。

 

(二)关于吸毒行为的犯罪化与非犯罪化问题

 

毒品犯罪在一国领域内的增长,总是有其特定的国际、历史和现实原因的,而国内吸食、注射者的猛增,则是刺激毒品走私、制造、贩运及黑市交易日益猖獗的一个重要因素。所以,要控制毒品犯罪(尤其是控制毒品销售),打击毒品的消费活动则是必不可少的。然而,在如何惩治吸食、注射毒品行为的问题上,我国学者却存在着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虽然,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01228日通过的《关于禁毒的决定》和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中,并没有将这类行为纳入犯罪的范围,但因为对它们制裁的严厉程度与控制毒品泛滥的政策思想直接相关,所以,其理论纷争在我国法学界并没有因为立法已作了规定而告终结。一些学者认为,全面禁毒是我国对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所采取的一贯立场,现有法律已将为吸食、注射毒品者提供毒品和吸用毒品场所的行为规定为重罪,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能及时地将吸食、注射毒品行为本身也规定为犯罪,就会失去法律规范内部的协调统一,也有悖于运用刑罚全面禁毒的立法思想。同时,这些学者认为,纵观当今世界各国的刑事立法和禁毒法规,多数国家都把吸用毒品作为一种独立的犯罪行为,并规定了相应的刑罚和保安处分措施,故从反毒国际合作的角度来看,把这类行为规定为犯罪,也有助于国际社会的反毒品合作,促进国内的全面扫毒活动②,但是,更多的刑法学者却对现行的《刑法》内容持肯定的态度,认为我国目前对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不宜追究刑事责任,对它们应当主要依靠加强强制治疗和矫正措施的方法去予以解决。

 

依我之见,控制毒品蔓延是一项长期而又十分艰巨的工作,根据国外反毒斗争的经验,如果仅仅依靠单一的重罚措施,并不是解决毒品问题的根本办法和途径,而应当对涉毒人员实行严格但又有针对性的区别政策,真正做到有毒必肃、贩毒必惩、种毒必究、吸毒必戒。我认为,禁毒工作必须明确重点,不能平均使力,否则,就会分散我们原本就极其有限的惩治力量,偏离打击的重心。应当注意到,走私、制造、贩卖毒品等活动,对毒品泛滥有着直接的影响,理应坚决按照现行法律的明文规定严惩不贷,而对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人,则应重在戒毒、治疗和帮助教育,并附之以必要的处罚和教养,使他们充分认识到吸毒对其本人家庭和社会的严重危害,从而及早醒悟过来,真正摆脱毒瘾的控制。应当看到,吸毒行为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扩大着国内毒品的消费市场,但其形成的原因却十分复杂,而且,我国吸毒人员在短时期内之所以会出现迅速增长的势头,也是与我们对走私、制造、贩卖毒品等活动的控制不力,致使境外毒品大量非法涌入、黑市交易日趋频繁的状况密不可分的。所以,从毒品流入到吸毒者增多,再从吸毒者增多到毒品泛滥之间,事实上形成了一种恶性循环关系。而我们如果要真正达到全面控制毒品蔓延的目的,就必须堵住毒源、截断毒流、消除毒害。只有做到了“三管齐下”,才有可能取得禁毒工作的实际效果。因此,不将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并不是对其放任自流,只要我们按照《刑法》的规定,在坚决打击毒品犯罪、严格控制毒品流入的同时,对吸食、注射毒品者予以教育、治疗和必要的处罚,毒品在我国一些地区的泛滥和不断蔓延现象,是一定能够得到有效地控制的。

 

(三)关于治毒措施的单一化与多元化问题

 

毒品泛滥和毒品犯罪增长的原因是错综复杂的,所以,针对其治理的措施也必然是多元性的。在对付违法犯罪的措施方面,不存在“以一当十”、“以不变应万变”的问题。但是,长期以来,我们在处理众多严重社会问题的过程中,形成了一种纯粹依靠单一刑罚手段的思维定势,似乎只有借助刑罚措施,才能从根本上消除或者控制某种社会不良现象。然而事实证明,这种思想方式是极为幼稚的,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人们对重刑功效片面化的高值期望。要找到治理毒品问题的根本措施和具体方案,就必须首先探寻毒品问题形成的根源所在。医学界的人士一般认为,引起毒品依赖的因素主要有毒品、用毒和环境三个方面,它们之间的关系犹如种子、土壤和气候一般。在这些因素的相互作用之下,促使用毒者在心理、生理、病理诸方面发生变化,并在人群中表现出特异的流行病学的特征。社会学家更加重视造成毒品泛滥和毒品激增的各种社会因素。他们认为,父母的早期离异、身心障碍和家庭生活缺乏温暖,与青少年吸毒具有密切的关系,而社会文化、宗教信仰、道德规范、风俗习惯,以及民族传统对毒品的使用也有很大的影响。不过,中国当今的法学工作者,在对毒品犯罪问题的研究中,则更加重视我国现阶段毒品犯罪之所以增长的较为直接一些历史原因、国际原因、经济原因、精神原因、地理环境原因和社会环境原因的分析,认为毒品问题是一种多原因促成的社会“综合症”,一个具体的个人或者群体之所以会走上毒品犯罪之路,往往是这些众多原因交互作用的结果,既然如此,为了有效控制毒品犯罪的蔓延,并最大限度地防止和减少毒品犯罪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就必须实行以治理措施的多元化为特征的全面综合防治,以达到全面禁止毒品泛滥的效应。

 

三、我国毒品犯罪治理的综合对策

 

1、对毒品的控制与管理方面。

 

因为我国境内的毒品大多直接来源于境外,所以,必须首先加强对境外流入的毒品的有效控制。大家知道,泰国北部与缅甸和老挝交界的大约有19.3万平方公里的三角地带(即俗称的“金三角”)是世界第二大鸦片产区,因其地域广宽、群山起伏、丛林密布和道路崎岖,人烟十分稀少,杂居该地区的18个山地民族部落,总人口不足100万人。由于地处偏僻、交通不便,各国政府均鞭长莫及,因此,这一地区一直是毒贩啸聚出没之地。它不仅以种植鸦片而闻名遐迩,每年生产的海洛因也达60吨左右。过去,“金三角”所产毒品大多由贩毒分子武装押运至曼谷、仰光后,再转入其他国家,但近年来,深受毒品之害的泰、缅等国政府拨出巨款,对毒泛区发动了“狂飚行动”,致使其毒品的流向开始北移,朝着中缅接壤的丛林地带中国一侧渗透和蔓延,造成大量毒品流入我国境内。这些毒品虽然有的仅在我国“中转”,但也有不少是直接向境内不法分子进行贩卖的。不仅如此,由于毒品大量涌入,境外的犯罪集团和贩毒组织也开始入境活动,我国的毒品犯罪形势变得越来越严峻,出现了由边境省份迅速向内地扩散的势头。所以,及时组建能征善战的缉毒执法机构,装备一流的毒品检测设施,完善毒品犯罪的情报信息系统,并在边境地区集中优势警力查禁毒品走私活动,以堵住境内毒流的境外源头,将成为现阶段我们同毒品犯罪作斗争的一项重要任务。同时,对境内依法生产、供应、储存、运输、进口和使用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也应加强管理,防止其在储存、运输过程中,因管理不善而发生丢失或被盗事故,造成大量落入毒犯或吸毒者手中的情况。

 

2、对毒品犯罪的惩治方面。

 

应当严格按照现行《刑法》并参照有关司法解释和死刑核准权的授权规定,去依法进行,尤其是对于那些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和其中的集团首犯、武装押运、暴力抵抗、参加有组织的贩毒活动,以及涉及毒品数量较大的犯罪分子,更应坚决判处重刑,从而打击其积极从事这类犯罪活动的嚣张气焰,维护整个社会尤其是毒品泛滥重灾害地区的治安稳定。在严厉打击的同时,还应当进一步健全制裁毒品犯罪的刑事法规,可以考虑在现行立法的基础上,进一步补充设立对一般主体以任何条件非法交付毒品和在学校或其他供学生活动的场所及其紧邻地区从事毒品活动行为的单独治罪条款,以使我国现有的禁毒法网更加严密,达到全面惩治毒品犯罪的刑法目的。

 

3、对吸毒人员的矫治方面。

 

我们应当充分注意到吸毒行为的形成原因及情节差别,有针对性地将教育、处罚和医疗措施有机地结合起来,对于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的人员,除依法予以必要的处罚外,要附之以强制戒毒的医疗措施,及时进行治疗和教育。我们认为,现行《关于禁毒的决定》(其行政处罚和行政措施的规定依法仍然继续有效)对强制戒毒医疗的规定还比较笼统、原则,缺乏应有的规范性。考虑到现行法律未将吸毒行为列为犯罪的目的主要是想通过对其施以教育、医疗和给予一定的处罚而使其改恶从新,因此,就有必要就其教育、医疗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经费来源及教育、治疗的条件、报批程序和具体方法等进行全盘考虑,从而使这项对控制毒品蔓延和危害颇具意义的社会工程,全面纳入规范化、系统化、法制化的轨道。

 

(四)对社会的反毒宣传方面。

 

应当做到广泛、深入和持久。在我们看来,反毒品斗争历来是一场群众性运动,必须依靠全体社会成员的积极参与,如果仅依靠我们的职能部门,是无法从根本上铲除我们社会中的毒品犯罪活动的。因此,让全体公民充分了解和认识到毒品泛滥对整个民族利益的危害,唤起人们对毒品问题的高度关注,并进而自觉推进各种毒品管理、控制措施的实施,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在预防毒品犯罪的教育活动中,尤其应当重视对在校青少年学生的宣传教育工作。从长远来看,有必要在中小学的法制教育课中,专门讲解毒品对中华民族及吸毒者本人的危害,分析现行法律对毒品活动的责任规定,宣传我国政府为反毒品斗争所作的各种努力,从而在青少年学习中,倡导一种拒毒不染、积极进取的精神风貌。此外,为在全社会造就一种人人痛恨毒品犯罪和吸毒行为的社会风尚,还应当借鉴一些国家禁毒工作的有益经验,及时制定一部对毒品活动的举报者进行保护和奖励的专门法规,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主动地与社会上的毒品犯罪进行斗争,形成控制和打击毒品犯罪的社会汪洋大海。

 

笔者相信,经过社会各界的不懈努力,通过政法部门对毒品犯罪的严厉惩治和对毒品现象的综合治理,加之我国政府与国际社会禁毒协作工作的日益加强,毒品违法犯罪现象在我国的蔓延之势,是一定能够得到最大限度地控制的。

 

原标题:我国毒品犯罪及其治理对策初论

来源: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网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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