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刑法中,走私犯罪集中地规定在分则第三章第二节(第一百五十一条至第一百五十七条),共有10个罪名,即: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走私淫秽物品罪,走私废物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此外,分则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中包含的走私毒品罪,第三百五十条规定的走私制毒物品罪,也属于走私犯罪。以上列举的走私罪名,其共同点都有走私行为,都有走私故意,都侵犯国家对外贸易管理制度及海关监管制度;之所以分成不同的罪名,主要是犯罪的对象有别。可见,犯罪对象是我国刑法中走私犯罪划分罪名的标准。
所谓犯罪对象,是指犯罪行为所指向或所作用的人或物。就走私犯罪而言,其犯罪对象一般是指走私的物,即使在“武装掩护走私”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情形下,⑴也可能危及他人的生命健康,但这是附加条件的例外情况,并不能否定“走私犯罪的对象是物”这个一般命题。此外,国外虽有“人口走私”这个提法,但分析起来,无非是指跨国性的拐卖人口(主要是拐卖妇女、儿童),或者指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境这些违法犯罪行为,与中国刑法所说的走私犯罪相去甚远。
作为走私犯罪对象的物,根据我国刑法对走私犯罪的分类规定可以看出,有以下十二类,下面逐一进行阐述。
一、武器、弹药
武器,是指各种常规武器、核武器、生物武器、化学武器等。执法实务中发现的武器,以枪支居多。根据我国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死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枪支包括军用枪支如手枪、步枪、冲锋枪等,体育比赛用的枪支如发令枪、气手枪、小口径步枪等,狩猎用的枪支如有膛线枪、散弹枪、连发性猎枪、麻醉枪等。自制土枪也包括在内。仿真枪支则不在其内,走私仿真枪支构成犯罪的应按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论处。⑵弹药,是指枪弹、炮弹、炸弹、手榴弹、地雷以及各种具有杀伤力的爆炸装置的统称。
二、核材料
核材料就是指钚、铀、钍等含有放射性、危险性物质的材料。根据1978年8月1日国务院发布的《核出口管制条列》附件《核出口管制清单》的规定,核材料可以分为源材料和特种可裂变材料。其中,源材料是指天然铀、贫化铀和钍,呈金属、合金、化合物或浓缩物形态的上述各种材料;特种可裂变材料系指钚-239、铀-233、含同位素铀-235或铀-233或兼含铀-233和铀-235,其同位素总丰度与铀-238的、丰度比大于自然界中铀-235与铀-238的丰度比的铀,以及含有上述物质的任何材料。
三、伪造的货币
伪造的货币就是指假人民币和假外币。按照有关司法解释,我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货币”,是指可在国内市场流通或者兑换的人民币、境外货币。⑶属于后者的有美元、欧元、英镑、加元、瑞士法郎、澳大利亚元、港币、澳(门)币等等。
四、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
文物一般是指具有文明传承价值内涵的实物。根据2007年修正通过的文物保护法第二条的规定,文物具体包括:(一)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二)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三)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四)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五)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
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主要指珍贵文物。我国将珍贵文物从级别上分为一级文物、二级文物、三级文物。一级文物是指具有特别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国内外代表性文物;二级文物是指具有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国内外文物;三级文物是指具有比较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国内外文物。文化部2001年颁布的《文物藏品定级标准》,详细规定了各个级别的种类,其中一级文物分为14类,二级文物分为12类,三级文物分为11类。限于篇幅,本文不具体引述。除珍贵文物外,国家有关部门还提出了其他某些文物也禁止出口。如文化部、对外贸易部1960年7月12日制定的《关于文物出口鉴定标准的几点意见》中就规定有:革命文物,不论年限原则上一律禁止出口;凡是有泄露国家机密,或歪曲、丑化我国人民,或政治上有不良影响的文物、图书,一律禁止出口;少数民族的文物,1949年以前生产的暂时一律不许出口;如此等等。可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并不是以珍贵文物为限。
五、贵重金属
贵金属即指黄金、白金、白银等价值贵重的金属。贵金属既包括贵重金属原材料,也包括贵重金属制品。根据国务院1983年发布的《金银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金银包括:矿藏生产金银和冶炼副产金银;金银条、块、锭、粉;金银铸币;金银制品和金基、银基合金制品;化工产品中含的金银;金银边角余料及废渣、废液、废料中含的金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1983年发布的《金银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二条规定,金银制品包括:金银饰品、器皿等工艺品;丝、管、棒、片、箔、化验坩埚、触头、用具、镀件、零部件等生产器材;科研设备、医疗器械以及金基、银基合金制品等。需要注意的是,金银质地的文物应属文物对象范围,不属贵重金属范围。
六、珍贵动物及其制品
珍贵动物,按照有关司法解释,是指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⑷中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和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⑸附录一、附录二中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⑹珍贵动物制品是指利用珍贵动物身体或者身体的各部分组织或皮毛等制成的各种物品(如标本、工艺品、药品等)。
七、珍稀植物及其制品
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是指国务院野生植物行政管理部门⑺核准为国家一级保护和二级保护的野生植物及其制品(如标本、工艺品、家具等)。
八、淫秽物品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刑法所称的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我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走私淫秽物品罪时,列举的淫秽物品也是“淫秽的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书刊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所谓“其他淫秽物品”,根据有关司法解释,是指除上述列举的淫秽物品以外的,“通过文字、声音、形象等形式表现淫秽内容的影碟、音碟、电子出版物等物品”。⑻但是,刑法第三百六十七条特别加以明确:“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字、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
九、毒品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刑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所谓的“其他……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根据有关司法解释明白列举的,有度冷丁(杜冷丁)、盐酸二氢埃托啡等。⑼另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卫生部于2007年10月11日联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麻醉药品品种目录(2007年版)》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2007年版)》,其中,我国生产及使用的麻醉药品品种有:阿法罗定、可卡因、罂粟秆浓缩物、二氢埃托啡、地芬诺酯、芬太尼、氢可酮、美沙酮、吗啡、阿片、羟考酮、哌替啶、罂粟壳、瑞芬太尼、舒芬太尼、蒂巴因、布桂嗪、可待因、复方樟脑酊、右丙氧芬、双氢可待因、乙基吗啡、福尔可定、阿桔片、吗啡阿托品注射液;精神药品品种有:丁丙诺啡、γ-羟丁酸、氯胺酮、马吲哚、哌醋甲酯、司可巴比妥、三唑仑(以上属于第一类),异戊巴比妥、布托啡诺及其注射剂、咖啡因、安钠咖、去甲伪麻黄碱、地佐辛及其注射剂、芬氟拉明、格鲁米特、喷他佐辛、戊巴比妥、阿普唑仑、巴比妥、溴西泮、氯氮卓(艹+卓)、氯硝西泮、地西泮、艾司唑仑、氯氟卓乙酯、氟西泮、劳拉西泮、甲丙氨酯、咪达唑仑、纳布啡及其注射剂、硝西泮、奥沙西泮、氨酚氢可酮片、匹莫林、苯巴比妥、替马西泮、曲马多、唑吡坦、扎来普隆、麦角胺咖啡因片(以上为第二类)。
十、制毒物品
制毒物品,又指易制毒化学品,依照中国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的规定,是指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该条文列示了三个品种,其实更多的品种是隐含在“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中。根据国务院2005年8月26日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易制毒化学品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二类、第三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根据该条例附表《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的列示,属于第一类的有:
(1)1-苯基-2-丙酮;
(2)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
(3)胡椒醛;
(4)黄樟素;
(5)黄樟油;
(6)异黄樟素;
(7)N-Z,酰邻氨基苯酸;
(8)邻氨基苯甲酸;
(9)麦角酸;
(10)麦角胺;
(11)麦角新碱;
(12)麻黄素、伪麻黄素、消旋麻黄素、去甲麻黄素、甲基麻黄素、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等麻黄素类物质。
属于第二类的有:
(1)苯乙酸;
(2)醋酸酐;
(3)三氯甲烷;
(4)乙醚;
(5)哌啶。
属于第三类的有:
(1)甲苯;
(2)丙酮;
(3)甲基乙基酮;
(4)高锰酸钾;
(5)硫酸;
(6)盐酸。
需要指出,第一类、第二类所列物质可能存在的盐类也纳入管制。“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实行分类管理和许可制度。”⑽因此,未经许可而擅自进口、出口的,该易制毒化学品就成为走私的对象。
十一、普通货物、物品
不属于上文已经论述的武器、弹药,核材料,伪造的货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贵重金属,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贵植物及其制品,淫秽物品,毒品和制毒物品的物,也不属于下文将要提到的废物,那就是普通货物、物品了。“货物”就是物品,不过是处于流通、贸易中的物品,而且一般不是单个,而有相当的数量和规模,容易成为走私偷逃关税的对象,故将货物从物品中突出出来。
普通货物、物品大致可以分为三类:
(1)自由进出口的货物、物品,如玻璃制品、造纸制品、淡水鱼虾等,但达到一定数量必须照章缴纳关税和其他由海关代扣代征的税款。
(2)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如烟、酒、外币及有价证券、贵重中成药、汽车、电视机、个人电脑等,对这些货物、物品,国家实行进出口配额或者许可证制度,违者就可能构成走私行为。
(3)禁止进出境的货物、物品,如伪造的有价证券,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道德明显有害的印刷品、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淫秽物品已单列,不在此列),带有危险性病毒、细菌、害虫的动植物及其制品,有碍人畜健康的、来自疫区的以及其他能传染疾病的食品、药品或其他物品。违反禁止规定的,就属于走私行为。
十二、废物
废物包括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废物本来是作废之物,是垃圾,但有的废物也许还有某种利用价值,回收之后仍可以作为原料,再生出某种物品,达到“修旧利废,变废为宝”的目的。但这需要非常慎重。尤其是对待境外废物,也即所谓“洋垃圾”,考虑到我国环境保护,更不能草率从事,即使想加以某种程度的利用,也必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查许可,方可进口。否则,就可能触犯法网。我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构成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第三款规定,以原料利用为名,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的,构成走私废物罪;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运输进境,情节严重的,也构成走私废物罪。
以上是对我国刑法中走私犯罪的对象问题所作的简要分析。走私对象是走私犯罪的必备要件。没有对象的所谓走私犯罪是不存在的。当然,走私的物要成为走私犯罪的对象,不仅对该物有质的要求,有时还要有量的要求。比如,按照2000年10月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走私军用子弹必须是达到十发以上,才构成犯罪。走私非军用枪支必须是二支以上才构成犯罪;走私伪造的货币必须是总面额达到二千元以上或者币量达到二百张(枚)以上才构成犯罪;如此等等。这说明研究走私犯罪的对象,必须把握质和量的统一,才能符合办案实践的需要。
【作者介绍】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名誉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名誉院长、特聘顾问教授,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
注释与参考文献
⑴参见我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
⑵参见2000年10月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⑶参见2000年10月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⑷该名录由国务院于1988年12月10日批准公布施行。根据该名录,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共计12纲、35目、106科、222属、389种。
⑸该公约于1975年7月1日生效,我国于1981年正式加入。
⑹参见2000年10月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申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⑺目前是国家林业局。
⑻参见2000年10月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⑼参见2000年6月1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
⑽引自《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
[1]赵秉志.中国刑法案例与学理研究分则篇(二)[N].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112.
原标题:略论我国刑法中走私犯罪的对象问题
来源:法律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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