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表现在完全背离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严重危害国家公务活动的廉洁性,侵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和社会管理职能,并对国家利益、经济秩序、公民人身和民主权利、财产权利、社会管理秩序、行政秩序、司法秩序构成威胁。分析职务犯罪的原因,对于预防犯罪和改造罪犯有重大的价值。虽然诱发职务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畸形的心态是其中较为重要的原因,通过长期的调查研究,我们发现诱发职务犯罪的心理因素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
一、权力寻租心理
在市场经济社会,犯罪行为人普遍认为一切都是可以用钱交换的,因而把权钱交易,收受贿赂视为理所当然。为别人办了事,帮了忙,内心总希望投桃报李。在他们眼里,人民赋予的权利不过是一种待价而沽的特殊商品。在这种交易心理驱使下,他们把职责范围内应该承办的事情与按劳取酬划等号,不送礼不办事,甚至伸手索要所谓“辛苦费”、“好处费”。他们完全忘记了自己手中的权力是人民给的。在一些官迷们来看,当官是挣钱的最好方式。于是这些人为了谋取官位,不惜金钱来买官。一旦成功,他们会变本加厉地捞钱,把权力看成“一本万利”的致富工具,通过跑官、买官谋到一定职位后,便迫不及待地把权力作为资本投入不正当交易,以获取巨额回报。他们认为官就是特权、钱财的象征,自己就应该在政治上、经济上、生活上高人一等,于是公权私有、公款私用、公车私享成为理所当然,把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当成自己的私有财产。在“做官不发财,请我也不来”这种心理作用下,养成了不给钱不办事、给钱少慢办事、多给钱乱办事的恶习,把权力变成了摇钱树。
二、侥幸心理
侥幸心理是腐败分子较为普遍的一种心理特征,其实质是一种心理上的自我安慰。心理学的研究表明,如果行为的后果给自己带来的利益大大高于受惩罚的恶果时,并且在他之前的类似行为在逃避处罚方面都获得成功时,就会促使犯罪分子实施某种行为。特别是贪污贿赂犯罪人往往认为“你知我知”,对方不说,不会出事。当然,一些人在实施贪污或受贿犯罪行为时,也曾有过激烈的思想斗争,可是面对金钱,侥幸战胜了理智,以致挺而走险。尤其是当看到别人贪污受贿没有事,就产生了铤而走险的侥幸心理。领导干部都是高学历、高智商,他们为什么知法犯法,往往是自认为犯罪手段隐蔽,考虑周密,天衣无缝,不会出问题。有的以为,贪污受贿撑死胆大的,饿死胆小的。一位贪官在悔过书中写到,在接受第一笔贿金时,我感到很别扭,总是胆颤心惊。可转念一想,两个人的事,你知我知,不会出问题的,即使出了问题死不承认又奈我何,这种侥幸心理使我一步步走向了罪恶的深渊。
三、法不责众心理
目前,“集体腐败”成为职务犯罪的一种新动向,其实质就是行为人期望通过集体决策分散责任以逃避惩罚。窝案、串案等“群蛀”职务犯罪案件多发的现象很能说明这一问题。犯罪的从众心理突出,形成类似“笑贫不笑娼”的群体效应,相互引发犯罪。“法不责众”意识在传统法文化中由来已久,它在某种程度上为腐败分子提供了一个心理保护层,同时在客观上也成为反腐败的心理障碍。自只要不吃“独食”,找个保护伞,即使出了事也是法不责众,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认为行贿和受贿双方是一个利益共同体,你给我钱,我给你办事,互利互惠,为了双方的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行贿方不会出卖自己。他们认为几个人合伙以权谋私,掌权的、签字的、管账的都有份,各方利益均沾,出了事儿共同承担责任,认为权大于法,即使出了问题也可以一手遮天,或者凭借厚实的关系网络化险为夷。
四、攀比导致的失衡心理
面对部分地区和部分人先富了起来的现实,大多数思想过硬的公职人员,无论自己的经济状况如何,都不会心理失衡。但少数意志薄弱者,看到别人买车、购房,心理不平衡。从而放任自身欲望的膨胀。在这种攀比心态的驱使下,他们一旦遇到适当的物质诱因和客观条件,就不惜践踏法律为自己捞取好处,就有可能成为触犯法律的巨大动力。从公职人员犯罪情况看,因攀比心理而坠入犯罪的人员占较大比例,特别是那些经济状况差,工作时间较短的年轻公职人员尤为突出。职务犯罪嫌疑人中的一些人具有较高的文化知识和专业水平,在各自的岗位上都能独当一面,一旦认为自己应该得到提拔重用而未被提拔重用,感到政治上无前途,就会出现心理失衡,寻求物资补偿,以身试法。如有的嫌疑人在剖析自己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时谈到,自己多年来一直是业务骨干,勤奋工作,秉公办事,对提拔重用一直抱有很大希望。但后来被提拔重用的希望破灭了,因此产生逆反心理,开始走上利用职权受贿的犯罪道路。
五、补偿心理
有的领导者总觉得自己艰苦奋斗几十年,付出太多,得到的太少,心理特别不平衡,产生了捞一把作为补偿的心态。特别是有些老干部认为自己为党为人民工作了几十年,贡献多享受少,过去收入少吃了亏,现临近退休该捞一把,为晚年留条“后路”,也算是对过去的补偿。于是,他们贪婪地攫取财物,恨不得把几十年的损失全部补回来。即所谓的“59岁现象”,“现在不捞,更待何时”的临秋末晚心理。有些公职人员在犯罪最初阶段,不具有利用职务非法谋利的积极性、主动性,而是处于消极、被动的状态;当陷入犯罪的泥潭时,错误地认为这是对自己工作多年的补偿。往往是未享天伦之乐,却反而毁了自己的一生清白。当然,还有些公职人员在社会分配拉开差距的情况下,看到别人待遇比自己高,住房比自己好,或者原来的下级各方面都超过自己,或者看到才华、学问比自己差的暴发户发了财,便产生不平衡的补偿心理。
六、贪婪心理
贪婪心理是一切腐败分子犯罪的共有心态,是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的共同心理,是走向犯罪道路的主要思想基础。具有贪婪心理的人,为了钱财,不择手段,挺而走险,采取各种形式,甚至冒着生命危险,肆意索贿受贿、挪用侵吞公款。有些领导干部贪婪无度,为了钱财,可以不择手段,甚至冒着生命的代价。为了捞钱,甚至不管送钱的是自己的下属,还是自己的亲戚,都来者不拒。别人犹豫不决的,主动出击;别人送得不够或不及时的,则冷嘲热讽。腐败分子是利用其手中的权力谋取不正当的利益。这也是对利益的一种追求,只不过这种谋求利益的方式利用了法律赋予他们的权利。一些领导干部认为手中掌握有人、财、物等实权,就应该高人一等,思想上逐渐放松了警惕,从拒绝吃请到逢请必到,寻欢作乐。当染上恶习入不敷出后,便从接受一般礼品到收受巨额钱财,断送前程。江西省原副省长胡长清在经济上贪得无厌,生活上腐化堕落,他的思想道德防线的全面崩溃,正是从贪婪、挥霍无度开始的。
七、为公无过心理
即一些人头脑中存在的“我不是为了我自己”,“只要为公,自然无过”观念。在这种心理支配之下,他们滥用权力谋取地方利益和单位利益,置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不顾。这种人主观片面地认为,现在社会上腐败现象普遍存在,很多领导干部都在利用手中的权力捞取好处,与他们相比,自己这点小问题算不了什么。有的领导干部认为,自己辛辛苦苦干工作,为单位获得了巨大的利益,占点小便宜,得点好处无可厚非。只要控制住别出格,充其量不过是小节问题,在这种心理支配下,他们的思想防线逐步放松,从小打小闹开始,贪污数额由小到大,贪欲也随之膨胀到无法控制的地步。在中国传统文化中,人情主义、“面子文化”根深蒂固,而人情化和关系网很容易使人丧失原则,不少公职人员正是在“人之常情”、“情面难却”等心理驱动下而丧失心理防线的,这是领导干部从量变到质变,从而逐渐走向犯罪的必然原因。
原标题:诱发职务犯罪的心理学分析
来源:法律教育网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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