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青春期,未成年人思想和行为方式特别希望得到别人的认可,以实现自己的价值。而网络应用作为基本的学习生活工具,很容易被未成年人掌握。未成年人一般把网络应用作为游戏休闲的工具,也有很多未成年人把网络应用作为其生活、学习、创业的基础平台。本文将就未成年人网络应用中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进行分析,以期为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一个相对全面的保护。
一、未成年人网络应用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
(一)民事责任法律风险
1.人身伤害风险。这里的人身伤害风险分为两大类:未成年人自身伤害风险和对他人的人身伤害风险。对于未成年人自身而言,未成年人会因虚拟的网络事务延伸到现实生活中而使自己的身体遭受不同形式的伤害,未成年人正在发育的心智也会因为这样的事件而发生改变。此外,未成年人可能会因对网络的沉迷而导致社会角色混乱,长此以往,其社会化就会受到严重影响。⑴对于他人而言,由于未成年人应用网络可能被父母禁止或限制而到网吧等公共场所上网,当他们上网没有相应资金支持的时候,就可能因实施集体或个人抢劫、绑架而使他人身体遭受无辜的伤害,随之而来,可能面临民事赔偿甚至刑事处罚的法律风险。
2.隐私泄露风险。未成年人登录网络可能会因为缺乏隐私保护意识和法律意识,无意间在网络上通过截图、上传照片、发布微博微信、网购等泄露了个人信息、家庭的财产信息和住址信息等,导致个人及家庭的隐私泄露。这些风险很可能被不法商家利用,成为他们赚钱的机会,使“信息真正成为金钱”。⑵未成年人由于心智未完全发育成熟,他们待人接物有个成长的过程。网络世界的虚拟性以及内容的海量丰富性,导致其中时刻存在着寻找机会获取他人隐私并以此牟利的不法群体,未成年人一直就是他们的猎取目标,所以未成年人网络应用会导致隐私泄露风险大大增加。
3.财产损失风险。上述未成年人自身的隐私或家庭或其他朋友的隐私被居心不良之人获取后,可能被用作犯罪的工具和目标,导致未成年人家庭、朋友的财产(包括银行卡资金被盗刷、住宅财产)被盗窃、被抢劫等等,因此导致财产损失。当然,还有因未成年人创业失败而导致的投资财产损失风险;因未成年人超越行为能力的异常网购导致其和电商因合同有效性争议而可能发生其网购资金丧失的财产损失法律风险;因未成年人通过网络学到了一定的网络程序知识,为了炫耀其认为高超的网络应用技术,恶意攻击别人网站或删除其他网站的重要数据而可能带来的民事赔偿产生的财产损失风险等等。
(二)刑事责任法律风险
随着网络的普及和发展,未成年人犯罪在类型上越来越呈现出和成年人犯罪相同或相似的特点。
1,未成年人通过虚拟的网络犯罪。这主要体现为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利用网络从事犯罪行为,如盗取别人的游戏帐号和装备、扮演黑客肆意攻击网站、删除数据以获取非法利润等。很多未成年人在进行上述范围行为之时,想的更多的不是承担法律责任问题,而是这样的行为对他们而言很酷,可以以此向他人炫耀,满足自己的虚荣心,但内心的想法不能免除因此可能产生的刑事法律风险。
2.未成年人在现实中通过网络应用行为进行的网下犯罪行为。这主要体现为:一是利用已有网络信息进行线下犯罪行为,如未成年人在网络虚拟世界中搜寻到他人个人信息后,通过网络聊天,诱使他人线下见面或进行虚假交易,进而实施敲诈勒索、抢劫、强奸等犯罪行为;二是为达到网络应用的目的而产生的现实犯罪行为。未成年人因为没钱上网或没钱从事他们所认为的网络创业等情况时,就可能会对身边的亲人实施殴打、杀害等残忍行为或结伙对特定人群进行抢劫,以满足自己的非法欲望等等。上述两类犯罪行为都会对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产生依法承担相应刑事责任的法律风险。
(三)行政责任法律风险
未成年人不适当的网络应用或因其网络应用而对现实人群或财产产生法益侵犯的时候,除了正常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外,还可能承担一定的行政责任。未成年人面临的行政法律风险主要体现在:对于年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进行寻衅滋事等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等的各类违法行为等,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从轻或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不予处罚,但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虽然《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是对未成年人比照成年人“从轻或减轻处罚”或“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但是这种经历将深深影响未成年人的人生选择。
二、未成年人网络应用法律风险防控的外在保障措施
未成年人的网络应用可能产生上述法律风险,需要我们完善相应的法律风险防控措施,总的防控措施原则是立足预防、防控结合,其保障措施包括外在保障措施及内在保障措施。外在保障措施主要是指环境保障及群体行为保障两大方面。
(一)环境保障
未成年人心智尚未完全发育成熟,受周围环境影响的可能性较大。这种影响可能是好的影响,比如周围有良好习惯和良好行为的同学、朋友或者家长、亲戚等和未成年人接触密切的人;也可能是不良影响,比如上述人群的习惯或行为虽然不好,但易学难改,而未成年人只要接触了、受影响了,一旦形成相应的习惯或行为,就很难在短时间内彻底改变。体现在网络应用上,未成年人在家看到父母等亲人上网的习惯并深受影响;在学校,未成年人和同学谈论的也是网络应用的内容和体会;在社会上,无处不在的电子商场、广告电视等也在深刻影响着未成年人的网络应用意识的形成和发展。
因此,要防范未成年人因为网络应用可能发生的法律风险,首先应该对其周围成长的环境进行规范和清理,才能防范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就环境规范和清理而言,指的是网络应用环境保障问题。包括法治环境保障和其他外在环境保障。
当一些信息或主体太脆弱时,就需要依靠法律调整,毕竟相信市场的自我矫正会冒很大的风险。⑶因此,未成年人网络应用风险需要建立相应的法治环境进行防控。我国在未成年入网络应用的法治环境保障方面,既有《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规定,也有文化部、教育部、新闻出版总署关于防治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的部门规章,至于未成年人网络创业、隐私权保护等方面,专门法律规定则没有体现。有学者主张我国应该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在我国制定《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法》,对未成年人网络隐私权等权利进行统一规定。笔者认为对未成年人网络隐私权、人身及财产保障权的保护,可以在条件成熟时考虑制定专门的《未成年人网络应用保护法》,但在目前情况下,可以通过《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民法通则》、《公司法》、《合同法》、《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具体的部门法,就专门的未成年人网络应用可能产生的不同法律责任进行补充规定,以更好地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其他外在环境是相比学校和社会其他群体而言的,这个环境保障的任务主要落在父母等监护人身上。看到媒体报道的未成年人上网成瘾的新闻和周围有的未成年人因上网成瘾而堕落的事例,很多家长害怕自己的孩子会步其后尘,往往采取极端措施,严格控制未成年人上网的时间和浏览的内容,并辅之以严厉的管教措施,非打即骂,而很少和未成年人进行平等友好的沟通,由此导致未成年人厌倦家里的生活,业余时间利用零花钱甚至偷窃家里的钱去网吧。有的家庭氛围不是很好的孩子甚至不去上学,整天泡在网吧,成为“问题”孩子。还有的未成年人从家长手里不能正常拿到钱,又无法克制自己的上网欲望,就单独或伙同他人去外面敲诈勒索同学、盗窃或抢劫他人,触犯行政法规或刑事法律。一旦未成年人有了这样的经历,对其未来生活的影响是巨大的,这段经历将作为一段成长的阴影长时间占据他们的内心,很难在短时间内顺利走出来,如果引导不好或压力稍大,他们可能旧事重犯,反复几次,未成年人的正常社会化可能就会受到很大影响。
(二)群体行为保障
群体行为保障是立足于为未成年人提供优良的健康成长环境的基础上进行的,主要分为家长、学校、社会三大群体。
1.家长的心理引导行为和自身示范行为保障。家长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未成年人基本习惯的养成和成长环境的好坏都取决于其家长的示范和给予。在培养未成年人的基本习惯和良好成长环境的过程中,家长应该重点注意以下两个方面。首先是家长自身良好的行为与习惯。未成年人身边最好的参照物是家长,细心的家长会发现,随着孩子的成长,自身的一些习惯和行为方式逐渐被孩子所接受并表现出来。为了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以父母为代表的家长应该改正自身的不良行为与习惯,为未成年人做好表率。就网络应用而言,家长在孩子在的时候:一是应尽可能控制自己上网的时间,并严格控制自己在未成年人面前无限制的玩游戏、聊天等,应尽可能寻找和未成年人一起活动的休闲时间,如外出聚会、游玩、打球等文体活动,训练未成年人在社会中与人交往的能力;二是应严格规划好未成年人在身边时自己网络应用的具体内容和应用方式,如可以用来查找知识点、写文章、看新闻、有规律的看影视等,孩子好奇会看或问,这时的家长应耐心和孩子交流,抓住每一个孩子好奇的瞬间和时间,以平等交流方式进行教育。家长以自己的行为和习惯实施教育范本是最有成效的。否则,家庭教育失当,必然导致家庭教育功能的丧失。根据调研,70.1%的父母表示作为中小学生的孩子对自己平时的教育不接受,57.4%的沉迷网络孩子因上网问题与长辈发生过争执,⑷这都是家长自身表率效应缺失导致。
其次,家长对未成年入网络应用的正确态度和行为。不管家长如何示范和规范,未成年人作为独立的个体,依然有自己强烈的思想和动机。所以家长经常会发现自己的孩子无限制地玩游戏、聊天、买卖游戏账号、浏览色情信息等行为。面对这种情况,家长往往就会火冒三丈、粗暴训斥或打骂。效果却不尽如人意,未成年人面对家长如此粗暴的态度并不买账更不会配合,所以两方之间往往就僵持,久而久之,这对于家庭环境的和谐是不利的,对孩子成长更是有害无益。严重的可能导致未成年人离家出走、流浪社会甚至发生违法犯罪行为。作为孩子的家长,应该正确对待未成年人沟通对网络的应用,既不能只堵不疏,也不能只疏不堵。只堵不疏容易激化矛盾,只疏不堵会使未成年人产生误解,认为家长不会对自己怎么样,以致弱化效果。正确的态度是堵疏结合,即在疏导的同时注意运用的技巧。一方面,堵的措施是让未成年人懂得,家长对自己某些网络应用行为和习惯是不喜欢的、不认可的,一旦自己固执妄为,将会产生严重后果;另一方面,疏的措施是让未成年人知道,家长不是外人,堵的根本是为自己好,是在引导自己往好的行为方式和习惯转变,在帮助自己。对未成年人采取上述疏堵结合的教育方式,可以有效规范孩子的网络应用习惯,避免发生各类法律风险。例如,对于未成年人网络创业需求而言,家长如果粗暴拒绝未成年人的创业需求,不但不能很好地让未成年人打消网络创业想法,反而会让孩子感觉家长不懂、不理解自己,疏远了彼此的关系。如果家长对于未成年人创业过程中需要进行的各个步骤,如市场调研、实体注册、名称使用、场地租赁、进销货管理、人员聘用、正确处理学习与创业的关系等问题和未成年人一一进行耐心交流询问,相信最后未成年人会知难而退,并感叹自己因为能从中在家长帮助下得到成长的机会而庆幸,在他们将来的生活学习中,会借鉴这种沟通的方式发展自己,不至于采取极端措施引发法律风险的发生。
2.教育机构的规范教育行为保障。这主要是指以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为代表的部门应为未成年人提供规范有序的、适合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群体生活与学习环境及教育行为。未成年人在其成长期间,除了家长,其余绝大部分时间就是在学校与同学、老师在一起。因此他们之间的语言、行为交流与影响,对未成年人的网络应用习惯和行为的良好形成也至关重要。首先是未成人与同学之间。由于双方是日常相处的同学关系,课上课下交流的机会较多、交流范围较广,相关的语言行为习惯和方式也较容易形成和流传影响其他人。其次是未成年人与老师等教育机构管理人员之间。学校管理学生的中间渠道是老师,所以以老师为代表的学校与成年人之间就网络应用也会发生经常性的关联和影响。
上述不同主体之间的不同关联与影响,对于未成年人而言,是自然而然发生的,属于其近身环境。学校是传授正能量的地方,网络正能量亦包含其中,因此学校、老师应发挥好正能量导师的应有作用,引导和帮助学生等未成年人多利用网络发挥和宣传正能量。
上述规范的教育行为主要体现为:一是在思想政治教育课程上的教育内容,多组织讨论和相关风险案例警示;二是在主题班会上进行正能量宣讲和相关法律风险典型案例分析;三是在日常教学中,注意观察每个学生的不同情况,随时掌握其动态,时刻关注同学间关于网络应用的内容和动态;四是随时做好家访,对重点学生,应注意和其家长做好对接帮扶。当然,这种对接不是简单地将学生在校期间的“不良”行为向家长反馈,这样容易引起学生和家长及学校老师间的更大矛盾,不利于事态控制及未成年人培养,而是应该在详细多方面了解学生相关信息后,通过和学生进行充分交流感觉确实需要家长、学生、老师共同努力配合,才能保障学生良好的网络应用时,才是做好家访的最佳时机,学生容易接受、改变,家长也更容易配合,也会真心感谢老师,学校老师的教育工作也才能真正扎根、有成效。当然,上述的学校不但包含正常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等,也包含专门为未成年人戒掉网瘾的专门辅助教育机构。
3.其他社会人与社会组织发挥正向社会影响力。未成年人也是社会中人,总有一天他们要长大成熟,走入社会,因此社会上的人和组织的言行以及网络应用的现状也将对未成年入网络应用产生巨大影响。基于此,社会人士和社会组织应尽量为未成年人做好表率和正面影响力,减少负面影响的可能。
首先是社会人的影响。除了以父母为代表的家庭和以老师为代表的学校外,对其他自然人个体我们都可以称之为社会人。作为十八大提出的中国梦的实现依靠的一大主体就是广大社会人的行为习惯和积极配合。我们每一个人因为参照物的不同,都可以是社会人。我们的每一个不经意的网络应用外在表现,就很可能对身边的其他未成年人产生影响,因此我们的网络言语、举止等,都应该注意规范,为未来人才培养贡献自己的绵薄之力,因为现在的未成年人才是我们国家实现中国梦的中流砥柱。
其次是社会组织的影响。以网吧、游戏厅、网购网站等为代表的社会组织也是未成年人经常听说和到访的地方,这些组织作为营利机构,应注意营利合法性的同时,也注意自己对社会义务的履行。对于不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网吧与游戏厅应坚决拒绝为其提供服务,并应进行相应的劝诫。如果一味强调营利,恐怕会有很多的未成年人在其中迷失了自己,荒废了学业,冷淡了父母亲情关系,成为社会的累赘。当他们对社会产生现实损害行为和后果的时候,最终受害的依然是社会人和社会组织,也就是我们每一个自然人和组织,因为相对他人,每个人都具有社会性。
三、未成年人网络应用法律风险防控的内在保障措施
对未成年人的网络应用规避法律风险的关键点是未成年人的自我内在保障措施,即自我修养的培育。上述法治环境、家长、学校与老师、社会人与社会组织等等都是外在因素,根本的动力和关键还是未成年人自身。很多的法律风险,例如未成年人自身身体及精神的被伤害风险、对他人身体及精神的伤害风险、触犯治安处罚法应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风险、触犯刑事法律应承担的刑事法律责任风险、造成他人损害应承担的民事赔偿法律责任风险等。排除社会外在环境的影响,如何去做还是需要未成年人自己来考虑把握。再完善的社会环境和再好的法制,也会有破例者和违反者,因此未成年人自我修养的培育是其防范网络应用的法律风险的内在根本因素和自我防范措施。笔者认为,其内在保障措施主要分为以下三类。
(一)对自己有良好的定位
绝大多数未成年人之所以在网络应用过程中出现不同的法律风险,其中很重要的原因是他们对自己没有清晰的人生定位。良好的定位是未成年人规避法律风险的首要措施。做好自身定位工作是未成年人正确认知自我、发展自我的基础。当然这样的定位并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未成年人在学习与生活中注意培养对学习和生活的积极点和热爱点,培养广泛的兴趣爱好,并从中选择出适合自己长远发展的有益方面。网络应用在其中不是专门的兴趣爱好,在当今社会,只能算是培养兴趣爱好的基础之一。应用好网络,可以让我们每一个人有更好的发展机会,但如果把网络应用当作一个专门的兴趣爱好,需要未成年人对此有强烈而专注的追求并对此应用的未来发展有清醒的认识,能为此进行基础性的知识积累并有一定的开拓性目标和行为,为将来的个人工作“经营”打好根基,而不是仅仅从事玩游戏、聊天、看影视剧等这些消费性行为。如果没有清醒认识到网络“商业”应用或其他形式的可能会为其带来“盈利”成果的应用,而只把网络应用当作其业余爱好或消遣的方式,那么应学会克制自己、有始有终,转移注意力到其他的有益活动之中。
当然,如果未成年人能够对自己的未来有所规划,并有强烈的创业意向,在家长的指导下,可以进行初步的创业行为,例如网店的开办、公司实体的创建等,这些都需要在家长的管理、监护和帮助下进行,才能更好地防范法律风险。现实中还有很多家长创办的公司实体,公司商号用了孩子名字的主要部分或昵称并在网络进行广泛宣传等,这都可以看作是未成年入网络应用的典范。问题是未成年人是真正参与其中作为业务主角或配角,还是只是作为其家长家族企业的被动挂名者,这对于未成年人的自我定位很重要,未成年人在达到一定的年龄后,应在家长的帮助下对此有正确的认知,才能对自己有良好的定位。
(二)构建友好的朋友交际圈
沉溺于网络固然是未成年人的不幸,走出这种沉迷也是一种很大的困难。很多未成年人从内心而言,希望能让自己不再沉迷于网络,也能认识到沉迷网络的危害,但是一旦让他们停止上网,很多未成年人不知道该干什么来弥补这个缺口,当他们没有有益活动替代时,不多久,在无聊心思的驱使下,网瘾便会复发。因此对于未成年人而言,在网络世界之外构建起自己友好的朋友交际圈,是脱离网络无序无度应用的重要举措。
未成年人的朋友交际圈往往来源比较单一,大部分是中学、小学甚至幼儿园的同学,随着其年龄的增长,其朋友圈不断发生着变化。还有一部分是其父母等家长的朋友圈中与自己孩子年龄相仿的未成年人,经过经常性的相处,慢慢有了共同的兴趣爱好,逐渐发展为好朋友或好玩伴。其实不管是哪一类朋友,只要未成年人有意向或有兴趣发展和巩固自己的朋友圈,应和自己的家长沟通好,取得他们的理解和支持,家长本身也应该注意关注自己孩子的有益需求并提供帮助。应当看到,朋友交际圈既是发展未成年人健康心理和精神的重要支撑,也是充实未成年人精神的重要支撑,可以从根本上避免因其寂寞、无聊、冲动而去触发可能的法律责任。
(三)培养自己良好的户外运动兴趣
对自己有了良好的定位,并有了自己的朋友圈,这样的未成年人就不会无聊、孤单和寂寞,但还面临着重要的问题,那就是未成年人正处在成长发育的高峰期,他们的精力旺盛,这时的他们需要为自己寻找精力发泄的出口,否则会生出很多的意外和事端,法律风险的发生也难以避免。良好的户外运动是解决这一难题的关键。户外运动可以很好地让未成年人融入社会,可以让他们旺盛的精力得以宣泄,还可以让他们学会规划生活和自身。当然,良好的户外运动包括健康的运动方式和适当的运动内容。适合未成年人参与的运动,对于未成年人的成长会有所帮助。未成年人可以找寻和自己有共同运动爱好兴趣的未成年人一起参与,增强运动的趣味性和持久性,锻炼自己的团队合作能力,必要时可以寻求家长的帮助。
未成年人的上述自我保障措施对于其健康成长是一个很好的规范,这些规范的形成与完善需要与家长和学校等教育机构以及其他社会人及组织的共同扶持和帮助。未成年人网络应用法律风险的防控机制是上述外在保障与内在保障的完美结合,缺一不可。
【作者介绍】山东政法学院副教授,山东政法学院“民商事法律与民生研究中心”研究成员。
注释与参考文献
⑴姚启慧:《网络接触中青少年被侵害及相关保护问题初探》,载《青少年犯罪研究》2003年第1期。
⑵刘德良:《网络时代的民法学问题》,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333页。
⑶[美]理查德·斯皮内洛:《铁笼,还是乌托邦——网络空间的道德与法律(第二版)》,李伦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49页。
⑷郭开元主编:《未成年人网络沉迷状况及对策研究报告》,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46页。
[1]操学诚、路琦等:《2010年我国未成年犯抽样调查分析报告》,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11年第6期。
[2]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课题组:《关于未成年人网络成瘾状况及对策的调查研究》,载《中国青年研究》2010年第6期。
[3]郗杰英、郭开元:《论我国青少年网络成瘾及其矫治》,载《中国青年研究》2009年等12期。
[4]关颖:《未成年人不良行为及其影响因素分析——基于全国未成年犯的调查》,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13年第2期。
[5]马晖、张远智:《初探网络成瘾对青少年心理和行为的影响》,载《卫生职业教育》2005年第13期。
[6]于冲:《三网融合背景下青少年网络犯罪的现状和发展趋势探究》,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14年第1期。
原标题:未成成人网络应用法律风险防控机制研究
来源:中国刑事法律网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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