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现代化与财产犯罪及其内在关系
(一)现代化与财产犯罪的内涵
对现代化,不同学科领域的学者从自己学科的角度出发,提出了富于本学科特色的现代化概念。①社会学家认为,现代化是对传统社会变革的过程,也就是从欠发达获得较发达社会共有特征的过程,也可以理解为各个社会领域相互影响而导致社会结构的变迁,如民主化、国家福利保障、工业化、第三产业人(产业结构升级)、城市化、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等。与此相对应,现代社会就是那些政治上实现竞争制民主、经济上实现市场经济、社会上实现大众消费和福利消费的国家。经济学家认为,现代化是经济由不发达到发达的发展过程,社会消费由低级向高级上升的过程。他们认为经济现代化是整个现代化的核心内容,其主体是工业化和信息化,经济现代化的过程其实也是国家经济发展的过程,是从传统经济状态向现代经济状态的转变过程。历史学家认为,现代化是随着人类掌握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从历史发展而来的各种体制适应客观环境的过程。当然这种体制适应过程牵涉到政治、经济等所有社会内容,不同之处在于强调现代化是一种历史范畴。人类文化学家认为,现代化是促使社会、文化和个人各自获得科学知识,并把它运用于生产和生活的过程。
财产犯罪是指为满足个人私欲而故意实施的非法占有、挪用、毁坏公私财物的犯罪行为。财产犯罪是一类犯罪,它由多种具体侵犯财产犯罪的类型所组成。其中包括:抢劫犯罪、盗窃犯罪、诈骗犯罪、侵占犯罪、抢夺犯罪及毁坏财物犯罪和破坏生产经营犯罪等。
财产犯罪与经济犯罪是不同的。刑法理论将犯罪分为自然犯罪和法定犯罪。一般而言,自然犯罪是指违反社会伦理道德的犯罪;法定犯罪是由于法律的专门规定才构成的犯罪。大部分的财产犯罪,都属于自然犯罪。而经济犯罪则是典型的法定犯罪。
在传统社会中,财产所有权和财产关系的稳固是社会关注的焦点,因而社会利益更多的体现在静态的财产上;伦理道德也就围绕着侵犯它安全的财产犯罪而展开评价。而经济犯罪概念的提出,是由于社会经济关系的重心,开始由财产的静态所有关系向动态的流转关系转移,因而维护财产流转关系中的自由、公正和安全倍受社会关注。经济的转型,不可避免地带来它与传统道德间的脱节,法律评价的介入,一定程度上填补了这一空缺。现代化的发展,使越来越多的人自觉、不自觉地融入了市场的运行当中,经济领域的一举一动都开始与其利益直接挂钩。因此,在公众心里,市场所赖以生存的“诚实信用”、“公平竞争”同样受到了认同和尊重。现在看来,作为法定的经济犯罪,同样不能忽略它所具有的尽管薄弱但确已存在的道德基础。由于经济犯罪本身的一些特点,使得民众对它的感官认识还不够,因而相对于财产犯罪,它更侧重于法律法规的评价。
(二)现代化与财产犯罪的内在关联
财产犯罪虽然是一种古老的犯罪类型,但在现代社会却得到长足的发展,其突出表现是发案数量愈来愈大,在整个刑事犯罪中所占比例愈来愈高。在我国是这样,在早已实现现代化的发达国家同样如此。正如路易丝?谢利所言:“侵犯财产的犯罪,无论就其总数或个别种类而言,都远远超过侵犯人身的犯罪。在发达国家中,财产犯罪占犯罪总数的82%。”②这说明财产犯罪与现代化是密不可分的。因为现代化的发展极大地促进了生产力发展,造成社会财富大量增多,而“那些不断接触属于别人所有的大量物质财富的城市居民更经常地感到自己受到相对地被剥夺。
社会发展进程导致更加城市化和随之而来的更大的金钱诱惑。”③有些人经不住这种诱惑,就大肆实施财产犯罪,特别是盗窃犯罪和诈骗犯罪等。现代化发展进程造成巨大的社会变迁,加剧了人口的流动,促使大量农民涌向城市,在中国形成所谓的“民工潮”。“这些新的城市居民和原来的城市居民相比处于被剥夺的状态,而且为前所未见的丰富的物质财富所包围,他们向往着现代化进程的果实。因此,盗窃部分地是由于他们难以满足的愿望,部分地则出于实际的需求,使得财产犯罪达到了新的高峰”。④
现代化的发展还造成社会经济基础发生重大变化,由此对一些传统观念形成巨大的冲击,其中一个重要表现,就是不仅使社会地位处于急剧的变动之中,而且使社会地位的标志发生了重大变化。如同路易丝?谢利所说:“财产犯罪在所有现代化国家都是犯罪的主要形式是因为日益受世俗的而不是宗教的准则所支配的有形财富具有前所未有的重要性。在社会地位不断变动的现代社会里,决定人们社会地位的是财产而不是出身。在这种情况下,取得财物已不仅是为了满足实际的需要而且是得到社会地位的手段。”⑤所以,财产犯罪不多发才是怪事。此外,现代化的发展还使科学技术得到普及和发展,使信用卡、网络等进入普通百姓家中。这些新技术的发展,促使财产犯罪出现了一些新的形式,使诸如信用卡诈骗、网络盗窃等犯罪发展起来。没有现代化的发展,此类财产犯罪是不可能发生的。总之,在现代化发展进程中财产犯罪得到长足发展具有客观必然性,它是现代化发展付出代价的一个重要表现。
二、现代化发展进程中财产犯罪增多的具体原因
在现代化发展进程中,财产犯罪大量增多有多方面的具体原因:
(一)犯罪机会的增多
犯罪机会论认为,和其他社会行为一样,造成犯罪行为的动因是人的理性。不过,在罪犯的理性中,他们关于成本—收益的看法常常是短视的,并只限于他们直接所处的环境。犯罪机会论还认为,影响犯罪的其他因素(如社会紧张)常常掩盖甚至压倒了有诱惑力的犯罪机会对财产犯罪率的正效应。从理论上说,经济越繁荣,对财产犯罪有吸引力的目标就越多。如果经济繁荣没能缓解社会紧张和控制社会混乱,就可能造成更多的财产犯罪。⑥
目前,我国财产犯罪之所以大量增多,原因正在于此。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现代化建设不断发展,极大地提高了生产力发展水平,经济建设欣欣向荣,经济活动频繁,社会财富丰富,人财物流动加快,这就必然为财产犯罪提供了更多的目标和机会。与此不相适应的是,社会整体防范机制却相对薄弱。具体表现在:拥有金钱和财物的个人和单位自我防范能力极为薄弱。特别是那些来钱容易的个体户和小型私营企业,自我保护意识更为薄弱。社会治安管理工作在一些领域也存在着失控现象。不少特种行业的业主唯利是图,公然违反政府规定,收赃销赃;部分群众贪小便宜,购买赃物自用,甚至从中介绍销赃,这在客观上为盗窃犯罪分子销售赃物提供了方便,实际上亦是为财产犯罪提供了犯罪机会。
网络财产犯罪之所以多发,与网络安全欠佳是密切联系的。一是电子商务安全意识严重不足为实施网络侵财犯罪留下了可乘之机。二是电子商务客户端安全薄弱,使网络侵财犯罪易于实施。三是网上大量无人维护的主机成为网络侵财的犯罪工具⑦。
总之,无论是现实世界还是虚似世界,都存在着大量犯罪机会,使犯罪人容易得手。犯罪机会普遍存在,必然导致犯罪成本低廉;犯罪成本低廉必然刺激起更多人的犯罪欲望。我国的财产犯罪就是在这种恶性循环中日趋严重的。
(二)贫富悬殊的加剧
现代化的发展,鼓励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已很大程度地消除了“共同贫困”的局面,但“共同富裕”仍在理想宏图之中。现在,社会各阶层之间的贫富差距越拉越大,形成了一种“马太效应”。从大量情况看,我国贫富差距有三个特点,一是贫困和相对不富裕的阶层越来越大,形成中产阶级结构性缺损;二是地区之间贫富差距越来越大;三是贫富之间差距越来越悬殊。这三个特点都会对犯罪产生重要的影响,以第一个特点产生的影响最大。理论研究认为,中产阶级对于社会稳定的意义非常重要,一个社会的中产阶级超过30%,这个社会就会取得相对稳定;超过40%,就达到稳定期。我国现在的中产阶级约为12%,贫困或相对不富裕的阶层达到60%以上,占绝大多数。这种状况使我国社会形成一个近似金字塔的形态,而并非一个菱形结构的社会形态(中产阶级社会)。具体地说,就是接受文化、法律教育相对较少,工作不稳定、收入少的人口数量庞大;而受过良好的文化、法律教育,有比较稳定的家庭和丰厚的收入,安心在社会上工作的中产阶级数量不足。社会分层结构性缺损极易造成社会紧张,引起大量社会矛盾,造成犯罪非常态地增加。⑧在一个贫富差距比较大的社会,穷人常常无法通过合法渠道获得比较满足的收入,从事合法活动的收益较低,因而导致了穷人犯罪的机会成本很低,同时由于收入分配的不平等,富人的财富对穷人来说形成了巨大的吸引力,如果穷人将时间更多地配置在非法活动上,其收益可能会更高,因此,贫富差距过大会鼓励穷人通过犯罪活动获得物质利益。许多实证研究都证实,贫富差距过大会对财产犯罪产生显著的影响,尤其对抢劫、盗窃等犯罪影响更大。
(三)价值观念的混乱
现代化的发展造成社会迅速转型,而社会转型期间一个重要的失范现象就是社会价值观念混乱。由现代化和社会转型带来的一些负面效应,汇同传统文化和外来文化中某些消极因素,犹如决堤之水,猛烈地冲击着我国过去长期形成的“左”的伦理价值准则的堤坝,使“毫不利己,专门利人”,“为了集体利益牺牲个人利益”,“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生”等革命信仰,在相当一部分人心中已失去了往昔的神圣光环。传统的价值准则已被动摇,适合于现代化和社会转型所需要的新的价值准则尚未完全确立,这种一定程度上存在的价值准则“真空”现象,极易让我国传统文化中“人不为己,天诛地灭”和现代西方文化中的“自我中心主义”等腐朽的价值准则乘虚而入,从而导致了当前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等消极的人生价值观泛滥。这种社会现实,是我国当前侵犯财产犯罪多发的一个重要原因。
(四)腐败现象的蔓延
形形色色腐败现象的蔓延,对社会转型期犯罪的增多有着直接的影响。有些腐败行为本身就是犯罪,如贪污、受贿、敲诈勒索、走私贩私等。腐败现象的实质是利用权力侵吞公有和私有财产,很容易使一些社会公众产生“相对被剥夺感”,由对腐败现象的痛恨转而同情偷盗等违法犯罪之徒,甚至自己也产生违法犯罪的动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腐败现象损害了国家、执法人员的形象和国家政治、法律的尊严,削弱了社会公众的守法观念,导致一些人以身试法,违法犯罪。腐败现象严重也是导致财产犯罪增多的一个重要原因。
(五)犯罪惯性的存在
犯罪为什么会存在惯性?已有的看法认为,可能过去犯罪活动的经历会影响未来犯罪的决定,犯罪人通过一次犯罪掌握了犯罪技巧,从而会继续实施该种犯罪,而且被定罪过的人会更少有合法就业的机会和更低的预期工资,犯罪的机会成本就小。这两种机制都应该在中国起作用。当然,到底具体是哪一种机制起到了更多的作用则需要更多的实证研究来加以确证。另外非常重要的一点是,整个社会系统的改变是缓慢的,因而由整个社会系统决定的财产犯罪率的变化也不可能是非常剧烈的,它必然保持一种惯性。中国社会的财富积累是慢慢增加的;中国的收入分配不平等也是缓慢改变的;各种社会控制方式、文化观念的改变也是缓慢的,所以由这些因素所决定的财产犯罪率也必然是缓慢改变的,这就使财产犯罪会呈现出一种惯性特征。⑨
三、现代化发展进程中控制财产犯罪增长的对策
(一)大力发展经济,解决贫富悬殊问题
贫富悬殊问题同现代化进程中如何解决公平和效率问题是联结在一起的。一味追求公平,会严重挫伤群体的积极性,影响“效率优先”;仅仅“兼顾”公平,恐怕会只“兼”难“顾”,难以遏制贫富差距悬殊问题。我们既反对以牺牲效率来换取公平,也反对以牺牲公平来换取效率。这就要建立效率与公平之间良性互动的动态平衡,为此,就必须大力发展经济。在大力发展经济的基础上,要努力健全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因为社会保障制度是对社会收入分配进行再调节的有效经济杠杆,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现代化发展中的社会分配不公、贫富过分悬殊。因此,必须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及其功能,特别要加强对贫困群体的扶持力度。要积极推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逐步使农村扶贫制度化和规范化。还要积极稳妥地推进基本医疗及教育援助。目前应尽快健全和完善资金来源多元化、保障制度规范化、管理服务社会化的社会保障体系,从我国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出发,实施多渠道、多层次、保障范围不断扩大、保障水平不断提高的社会保障。通过采取一系列有效措施,切实保障低收入者的生存需求,减少犯罪群体产生。
国际经验证明,对因市场经济竞争而造成的收入分配差距,要通过对高收入者征税,对低收入者进行有效的转移支付来进行调节。从我国的情况看,再分配的调节手段和功能严重不足。一是对高收入者的调节不力,致使高收入群体的“逃税”或“避税”现象极为普遍。二是对低收入者缺乏有效保护,某些形式的转移支付制度明显向高收入者倾斜。三是许多形式的再分配存在“逆向调节”特征,即一些税赋政策的实际结果不是在缩小差距,而是在扩大差距,这个问题最突出的表现是住房、医疗等福利分配体制。因此,正确的政策选择应做到:一是对不同性质的收入采取不同性质的政策。对非法收入,应依法予以剥夺;对合法收入应依法予以保护。二是对不同类型的收入在调节的度上应采取不同的政策。对劳动收__入的调节力度应该小于资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的调节力度。三是政府的调节不宜预设固定的控制线,而应视贫富差距的实际情况来确定。
(二)坚持“打防并举”,扼制财产犯罪
财产犯罪的种类很多,要按照“什么犯罪突出就重点打击什么犯罪,什么方式更加有效就采取什么方式”的原则,坚持以打开路,重拳出击,强化破案攻坚,及时破获财产犯罪案件,形成强有力的打击震慑效应。对发生的现行犯罪,要坚持快速反应,抓住破案的有利时机,采取围、追、堵、控、查等多种措施,力争快侦快破案件,提高抓获现行犯罪分子的能力。要围绕犯罪性质、袭击目标、作案工具、作案手段、活动区域等方面的规律特点,加强案件串并,发现跨地区的系列案件和带有地域性的犯罪帮伙,要组织涉案地公安机关联手攻坚,力争做到破一案、带一串,抓一个、带一伙。同时,积极开展网上追逃财产犯罪,进一步加大对在逃嫌疑人的追捕力度,全力缉捕归案,切实消除社会治安隐患。
要通过侦查破案和打击犯罪,及时发现防范管理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和漏洞,坚持以打促防、打防结合,大力推进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织密治安防控网络,全面挤压财产犯罪空间,尽量减少财产犯罪的机会,有效遏制和减少财产犯罪。一是加强社会面巡逻防控。要以提高见警率、管事率和现场抓获率为目标,深入推进社会面巡防机制改革。在巡逻工作中要全面实行四班三运转,最大限度地把警力压向街面路面,切实加强巡逻检查、设卡盘查和伏击守候工作,着力形成对社会治安全时空、多方位的控制。二是深入实施社区警务战略。要壮大社区民警、保安联防及治保队伍等力量,织密社区防控网络,不断提高社区防控能力。三是严密场所行业阵地控制。要围绕犯罪分子“吃、住、行、销、乐”等环节,加大对中小旅馆、桑拿浴室、网吧和二手机动车市场、手机市场、金银首饰加工点、典当行、农贸市场、废品收购站等重点场所和行业的管理控制,主动发现和打击财产犯罪。
(三)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增强自我防范意识
财产犯罪之所以不断增多,与精神文明建设滑坡也是密切相联系的,因此,在现代化发展进程中,必须始终注重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在加强精神文明建设过程中,要特别重视加强思想道德建设,提高民众的思想和道德素质。要通过抓思想道德建设为精神文明建设奠定良好的基础。要坚持抓好共同理想教育,弘扬振兴中华民族的精神,坚决批判淡化共产主义理想信念的错误倾向,引导人们树立共产主义远大理想。要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在全社会倡导“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基本道德规范,坚决反对和抵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个人主义,反对和抵制见利忘义和惟利是图的错误行为,形成把国家和人民利益放在首位而又充分尊重公民个人合法利益的社会主义义利观,形成健康有序的经济社会规范。在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的过程中,要教育公民自觉提高对现代化发展进程中的社会适应性。要懂得和了解,在现代化发展进程中,社会现实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对每个人来说,都有一个心理适应过程。面对财产犯罪增多,治安状况不佳的社会环境,个人有无预防被害的意识,以何种心理反应与行为方式予以应付,是能否减少与预防财产犯罪的一个重要环节。增强社会适应性,首要的是要对自己所处的社会环境有一个正确、客观的认识,千万不要以主观的、理想主义的思想方法看待现代社会。要知道,犯罪增多是后发外生型现代化国家难以避免的社会现象。重要的是自己头脑中必须树立起随时随地预防犯罪侵害的观念,增强自我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要注意“正心”,培养自己具有科学求实的态度,不侥幸,不贪婪,不轻信,不盲从,自觉落实各项防范措施,要具有识别坏人与“小人”的能力,这样才不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避免生活中发生的圈套与陷阱,更好地预防财产犯罪。
(四)适应新形势,构建电子商务安全防控体系
1.加强电子商务安全保障的立法及制度建构。第一,加强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保证用户的个人隐私及其对互联网信息进行控制的自主权,保证消费者在电子商务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第二,明确电子商务安全保障制度体系。要求参与网上交易的双方须持有权威认证机构颁发的电子身份认证证书,明确电子支付的当事人包括付款人、收款人和银行之间的法律关系。第三,建立信用评估制度,定期公布信用评估结果。2002年以来,广东省起草了《广东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管理规定》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广东省电子交易条例》,用于规范电子商务等领域的信息安全工作,并创设电子签章、安全审验、安全服务、事故报告等制度,明确了电子商务、电子政务和其他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措施,这些有益探索值得借鉴。
2.建立电子商务安全认证及其标准,明确电子商务服务机构的安全责任。第一,建立电子商务行业内统一的身份认证机构,提供权威性CA认证。第二,联合电子商务服务单位共同研究技术标准,制定风险评估机制,积极防范和打击网络侵财犯罪。第三,对电子商务服务提供者加强安全宣传,通过各种渠道告知消费者在网上交易时可能存在的风险,经常性地与用户沟通,发现交易内容异动,及时向当事人核实。第四,电子商务服务机构应强化内部管理,避免核心数据外泄;推广使用应用层中间件技术,解决网上交易系统中的数据机密性、数据完整性、防抵赖、身份识别、访问控制等关键安全问题;服务器要完整记录用户的每一笔交易,主要包括时间、IP地址以及操作内容,以便在需要的时候提供数据,配合公安机关破案。
参考文献:
①马崇明:《中国现代化进程》,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8页
②[美]路易丝?谢利:《犯罪与现代化》,何秉松译,群众出版社1986年版,第84页。
③同上注,第88页。
④同上注,第160页。
⑤同上注,第16页。
⑥[美]L?汉农:《犯罪机会论和贫穷与财产犯罪的关系》,载《国外社会科学》2002年第1期。
⑦张晓薇:《广东省网络侵财犯罪的实证分析》,载《刑事法学》2007年第10期。
⑧孙育海:《贫富差距急剧拉大对犯罪的影响及防控方略》,载《犯罪研究》2008年第2期。
⑨陈屹立:《收入差距、经济增长与中国的财产犯罪》,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7年第5期。
原标题:现代化与财产犯罪
来源:《法学杂志》2009年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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