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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业务专长
职务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破坏国家对公务活动的规章规范,依照刑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渎职犯罪。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实行办案标准化和办案流程及团队化办案,擅长办理由检察机关立案查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中重大、复杂渎职罪案件中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枉法追诉裁判罪、私放在押人员罪、国家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被骗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搜查罪、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虐待被监管人罪、报复陷害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破坏选举罪;也擅长办理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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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职务犯罪案件侦查监督机制的现状并提出完善其构想
2015-03-27   来源:刑辩力机构律师网   浏览次数:911次   
关键词:职务犯罪侦查  法律监督权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  4006066148  

 

 

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职权中包括了对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有直接受理侦查的法定职权,也赋予了其批准逮捕提起公诉的权力。其中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是检察机关一项极为重要的职权。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也赋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职权。那么,现行法律所规定的检察院的自行侦查权、对自行侦查职务犯罪案件有决定逮捕权、提起公诉权和法律监督权之间如何行使,在我国法治发展过程中用监督的方式对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如何解决,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定的法律监督职责同时,如何确保检察机关职务犯罪案件侦查工作的公正、公平,完善自行侦查工作制约机制,建立多层次、多环节的监督制约体系等都成为了检察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

 

一、职务犯罪案件侦查监督机制的现状

 

职务犯罪是一种权力腐败和滥用的现象,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是反腐倡廉,依法治官的需要。法律明确规定了检察院的职务犯罪侦查包括了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犯罪,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1996刑事诉讼法将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的一部分划分给公安机关,实际是防止职务犯罪案件范围过大冲淡检察机关的其他职责。可以看到多年以来,职务犯罪侦查工作随着国家建设的发展,形成了工作发展的基本脉络和规律,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社会和谐建立起到重要作用。[1]与此同时,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作用也为职务犯罪侦查的有效开展保驾护航。

 

(一)检察机关内部监督。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侦查工作内部制约机制的若干规定》,提出自行侦查职务犯罪案件由检察机关内部不用机构承办、互相制约的监督机制。自行侦查职务犯罪案件具体由举报中心负责举报线索的受理、管理工作,反贪污贿赂侦查部门、法纪检察部门,审查起诉部门负责审查起诉工作,控告申诉部门负责申诉复查工作。这些部门之间相互制约,互为监督。《人民检察院执法办案内部监督暂行规定》的颁布对加强检察人员执法办案活动起到更为有力的监督作用。

 

1侦查工作与案件线索的受理、审查工作相互监督制约。由举报中心统一管理案件线索,按管辖规定移送侦查部门立案前审查。侦查部门应当将是否立案的决定回复举报中心,逾期不回复的,举报中心要进行催办。

 

2侦查工作与审查决定逮捕工作相互监督制约。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逮捕或不予逮捕。同时对于应当逮捕而本院自侦部门未移送审查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审查逮捕部门应当向侦查部门提出移送审查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建议,如果建议不被采纳,审查逮捕部门可以报请检察长提请检察委员会决定。职务犯罪案件的逮捕报上一级检察院备案。

 

3侦查工作与审查起诉工作相分离。侦查案件需移送审查起诉或移送审查不起诉的,由审查起诉部门审查,提出起诉或者不起诉意见,对需要补充侦查的,移送侦查部门补充侦查职务犯罪案件的不起诉报上一级检察院批准。

 

4侦查工作与对不立案、撤案决定的复议、复查工作相分离。对经立案审查决定不予立案或者撤销案件的,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收到复议申请或者申诉后,可以调阅有关案卷材料进行审查,认为决定确有错误的应当写出复议或者复查意见。

 

5侦查工作与监察、督察工作相分离。人民检察院的纪检监察部门对侦查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全面贯彻落实检务督察制度,省级以上检察院均开展了督察工作,通过明察暗访等形式,对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履行职责、遵章守纪、检风检容等情况进行监督监察。[2]

 

(二)检察机关外部监督。除检察机关自身内部监督外,检察机关外部也有着相应的外部监督机制。

 

1.接受人大监督。各级检察机关贯彻监督法,主动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积极配合人大常委会组织的专题调研和执法检查,严格执行接受人大监督的各项制度。

 

2.民主监督和社会监督。检察院建立和完善了特约检察员、专家咨询委员会制度,人民监督员制度,其中人民监督员制度是特别针对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所设立的监督制度。

 

二、职务犯罪案件侦查监督机制的不足

 

(一)从内部监督而言,一些检察机关还存在着监督意识、监督能力、监督方式上的问题。

 

1、存在重对不立案的监督,轻对立案的监督的问题。《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予立案的,如果是被害人控告的,应当制作不立案通知书,写明案由和案件来源、决定不立案的原因和法律依据,由侦查部门在十五天内以送达控告人,同时告知本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在收到不立案通知书后十日内申请复议。对不立案的复议,由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办理,并在收到复议申请的三十日以内做出复议决定。对于上述法条的规定不难看出规定的侧重点在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案件,忽视了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监督上。

 

2、存在重事后监督,轻事中监督,易造成检察工作被动的问题。检察实践中,往往是侦查监督部门、审查起诉部门在对本院侦查部门以形成证据的报送逮捕、审查起诉的材料中,发现侦查机关在职务犯罪侦查中存在程序违法或是证据瑕疵的问题。而此时,违法或者不规范的侦查行为已经发生既成事实,只能通过事后弥补的方式纠正问题。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修改以后,律师介入侦查的时间提前,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的阅卷权扩大,使得侦查机关在上述报送材料中已经出现的问题难于更改,监督效果不易体现,律师抓住问题后易使检察工作造成被动。

 

3、存在法律监督意识不够,监督能力不强的问题。尽管,检察机关不同部门之间有明确分工对职务犯罪侦查能够起到监督作用,但一些检察人员对“检察一体”错误理解成检察机关各部门是一个整体不需要监督制约,导致实践中,无论是审查批捕还是审查起诉,对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的监督流于形式;一些检察人员没有树立监督意识,不能正确处理监督与配合、打击与保护、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关系;也有检察人员碍于同事间的“情面”不敢监督、不善监督,监督不到位,使得监督软弱无力,影响监督的权威性。

 

(二)从外部监督而言,我国现有的外部监督虽已具规模,但在检察工作实践中仍存在一些体制性、机制性、保证措施等不完善、不健全的问题。一些规定过于笼统、原则,可操作性不强。而且在外部监督中有部分监督属于事后监督,易产生监督的滞后性效果,部分监督确实因没有规范性意见指导,监督只停留在口头或会议上,没有刚性的要求,监督不能落到实处,因此,现行机制下的外部监督作用没有充分发挥。

 

三、完善职务犯罪侦查监督机制的正当性基础

 

(一)这是保护被追诉人权利的现实需要

 

在刑事诉讼中,国家侦查权的行使有可能侵犯被追诉人的权利。刑事诉讼中的被追诉人由于处于被追诉的地位,其权利最容易受到侦查基于打击犯罪心切或对犯罪仇恨心理而实施的非法行为的侵害。这里的侦查当然的包括了职务犯罪侦查的范围,因此,如何保障被追诉人的权利就成为侦查程序的重点和难点。其实,从保障人权的范围角度讲,对刑事诉讼程序中的被追诉人的权利保障,实质上也是对所有公民的保障。因为,任何人都有可能被怀疑犯罪而受到刑事追诉。但被追诉人既可能是有罪的,也可能是无罪而基于无罪推定的要求,“只要还不能断定他已经侵犯了给与他公共保护的契约,社会就不能取消对他的公共保护”。[3]

 

(二)这是有效打击职务犯罪,维护经济社会良好发展的需要

 

职务犯罪侦查承载着国家惩治腐败的重任,充分而有效的发挥职务犯罪侦查的职能关系着国家反腐倡廉体系的建设,关系着经济社会的良好发展。一旦在案件办理的初步阶段——侦查阶段出现问题,整个案件都会受到影响。因此职务犯罪侦查过程完成现刑事法律所追求的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的任务。

 

(三)这是正当程序理论在侦查程序中扩展的结果

 

正当程序作为一种观念,其根源于古罗马时代的“自然正义”论。[4]二战后,随着比较法学的发展,正当程序的适用范围也逐步扩大至侦查程序。在职务犯罪侦查阶段,侦查部门与被追诉人之间的力量明显不平衡,需要借助正当程序来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

 

(四)这是现阶段我国司法改革的需要

 

200912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曹建明在主持召开高检院机关学习实践活动领导小组第五次会议中指出“强化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强化对自侦案件的监督制约,强化检察队伍的素质建设”。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08年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有关2009年检察工作的主要安排中提出“健全对重点执法岗位和环节特别是职务犯罪侦查的监督制约机制”。最高人民检察院接连提出健全职务犯罪侦查的监督制约机制明确了我国现阶段的司法改革方向。

 

四、职务犯罪侦查监督机制的构想

 

(一)树立观念

 

1.从被动监督到主动监督的转变。“监督者同样必须接受监督”,要从过去那种消极的、无奈的、形式的被动监督中走出来,不断增强职务犯罪侦查监督的主动性,以强烈的监督意识、清晰的监督思路、周密的监督模式,实现自侦监督机制的更新和完善。

 

2.从事后监督到同步监督的转变。以往的职务犯罪侦查监督多是对已发生的行为进行纠正性监督,而自行侦查权一旦没有进行监督对当事人所造成的侵害往往难以弥补,因而要改变和消除事后监督的弊端,必须选择和建立同步监督的方式,将事前防范性监督、事中过程性监督、事后纠正性监督结合起来,形成自侦监督的同步监督机制。

 

3.从表象监督到内在监督的转变。目前的社会监督限于各种因素和条件,多为事后且为表面监督,很少能够触及深层的问题和原因。因此需要深入自侦活动的办案层面,围绕侦查行进的程序,实行对办案流程的全方位监督,以保证监督的深化和实效。

 

(二)职务犯罪侦查监督机制的制度构想

 

1.内部监督制度构想

 

1)充分发挥“检察一体”的效用。依据现有的检察模式,已经建构了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与其他检察工作的关系,且从理论上讲,职权的划分是合理的,可以在此基础上,正确理解并强化“检察一体”的架构,加强各部门之间的衔接配合,确保形成监督合力。

 

2)充分发挥检察各职能部门的效用。因为每个部门的职能和特点不同,其对职务犯罪侦查的监督角度就有所不同,充分发挥每个部门的监督效用,形成一种动态监督状态,创建侦查监督互动机制。

 

①完善侦查指挥中心制度。可将侦查指挥中心从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分离出来,从院中选派专门人才充实到其中,可以改善目前的监督机制,提高监督效能。

 

②充分运用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机制。侦查监督部门和审查起诉部门在重大、疑难、复杂的职务犯罪案件中,完全可以引导侦查部门取证,将后续工作向前延伸,务求在侦查阶段夯实证据基础,有利于对职务犯罪侦查的动态监督,避免事后监督的滞后性,被动性。对于提前介入引导侦查的范围,可对侦查人员收集证据的范围、形式;方法、途径;证明内容进行引导,以期达到明确证明标准、排除非法证据、保证人权的目的。

 

③形成纪检监察同步机制。在侦查活动开始之初,由纪检监察部门同步行使监督权,在向犯罪嫌疑人告知权利等阶段,纪检监察部门到场,听取犯罪嫌疑人的意见,将投诉的情况认真审核,如发现有问题及时记录、汇报。

 

2.外部监督制度构想

 

1)注重听取群众意见。走群众路线,高度重视人民群众的举报、申诉和新闻媒体反映司法不公的意见,注重人民监督员办公室等有关部门移送的反映行事诉讼活动违法行为的线索,最终结合案件审查工作认真分析,发现监督事项。

 

2)注重人大、政协的意见。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意见、建议,从中发现问题,当然,此种监督方式,根据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往往在调研或在对检察机关的报告提出的问题特点,可侧重于进行整体监督。

 

3)注重律师监督权利。借助《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修改,在律师权利扩大的同时,通过律师从辩护的角度对案件证据进行判定的过程,发现违法犯罪线索,进行有针对性、有实效的监督。同时,可以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引入西方刑事法律中已成熟的律师讯问在场制度。在侦查部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有条件的允许其聘请的律师在场为其提供申辩。

 

3.内外部相结合监督制度构想

 

听证审查制度。听证源于英美普通法“自然公正原则”,是一种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的法律程序。构想中的职务犯罪侦查案件监督听证程序,是指在侦查过程中,当被控人就某项侦查措施提出异议时,在上一级检察院主持下,充分听取侦查人员、被控人及其代理人的意见后,由上一级检察院作出决定的程序。

 

合理划定听证的范围,是建立听证审查制度的首要环节。如果对所有职务犯罪行为实行听证,那么侦查时机将丧失殆尽,整个侦查过程将繁复冗长,司法效率无从谈起。另一方面,许多侦查措施一经实施已不可逆转,如存款查询、传唤结束,听证已无法对之进行救济。因此,只有将那些严重影响人身、财产权利且对权益的影响呈持续状态的侦查行为纳入听证范围,才是比较合理的。据此,在现有条件下可对逮捕、羁押期延长和扣押等三项措施,在当事人提出申诉时开展听证审查。

 

听证程序是:在执行逮捕、羁押期延长以及扣押时,侦查人员应当告知被追诉人如果不服有权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听证由上一级检察院主持,听证的参加人包括申诉人及其律师、侦查人员、特派检察官。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后,依次由申请人、申请人的律师、侦查人员、特派检察官,对争议的焦点进行陈述与论辩,必要时双方可通知证人出席作证。

 

多轮陈述和论辩充分阐明观点和意见的基础上,由主持人当场或择日作出听证决定。经过听证发现侦查措施不当或者有违纪违法情况的,上一级检察院有权作出改变或纠正的决定,以确保职务犯罪侦查活动始终健康有序进行。

 

检察机关的权力配置使职务犯罪侦查格外引人瞩目,在我国司法改革过程中,它成为检察机关惩处腐败的重要职能。当下探讨完善职务犯罪侦查的监督机制就是为适应司法改革的需要,有效打击职务犯罪,维护经济社会良好发展。

 

注释:

 

[1]2008《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显示2008年全年立案侦查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犯罪案件3354341179人,已侦结提起公诉2668433953人,人数分别比上年增加1%10.1%

 

[2]2008年《最高检察院工作报告》

 

[3][]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

 

[4]在当时,为了实现自然正义,审判程序上“有两项基本要求:(1)任何人不得作自己案件的法官(neojiudexinpartesua);(2)应当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audialreempartem)”。详见陈瑞华·刑事审判原理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

 

【参考文献】

 

①《对我国控辩平等的检视与思考》:《法学论坛》,2007年,第6

 

②《中国检察机关内部执法办案监督经验材料汇编》: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年版,第3页。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154页。

 

④郭立新主编:《检察机关侦查实务——侦查概况·侦查机制·司法协助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5年版,第8页。

 

⑤朱孝清:《职务犯罪侦查学》,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版,第44页。

 

⑥龙宗智:《论检察官侦查的特点和要求》,载《检察论丛》(第2卷),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463页。

 

⑦陈瑞华:刑事审判原理论[M],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

  

原标题:职务犯罪侦查监督机制的探讨

来源:中国刑事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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