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犯罪是指反禁毒法规,破坏禁毒管制活动,应受刑法处罚的行为。而跨境毒品犯罪则指涉及大陆与港澳台之间的毒品犯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边境地区成为国际贩毒集团的重要过境路线地区,与大陆存在千丝万缕关系的港澳台地区,跨境毒品犯罪更是迅速蔓延,急剧增多,给人民身体健康和社会安定造成极大的危害。因此,对跨境毒品犯罪的成因及其惩治对策进行研究,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跨境毒品犯罪的现状
(一)毒品犯罪的范围迅速扩大
1990年以前,跨境毒品犯罪一般只限于毗邻港澳的广东省和毗邻台湾的福建省。1990年以后,跨境毒品犯罪以辐射之势,从广东、福建向全国渗透蔓延,又从市区扩散到郊区城镇。1983年,在广东省查获的跨境毒品犯罪案件占全国同类案件的90%。20世纪80年代末,除广东、福建省之外其他省份查获的涉及港澳的毒品犯罪案件大幅度上升,从全国情况看,1998年已有近2500个县市出现与跨境毒品犯罪相关的毒品问题。在强大的国家威力震慑下,跨境毒品犯罪活动转向缉私力度不强又较为隐蔽的郊区和城镇,使一些以前从未发生过毒品问题的地方出现毒品犯罪。以广东省为例,1985年以前跨境毒品犯罪主要集中于深圳、珠海和广州三地,到了1999年底,广东省已面临毒品“多头入境、全线渗透、内外夹击”的形势。
(二)犯罪手段日趋现代化和智能化
1984年以前,港澳台的吸毒、贩毒人员一般在行李中夹带偷运毒品过境。随着我边检、海关部门加大检测力度和提高侦查能力,毒贩使用更加伪装隐蔽的手法走私贩毒。一些犯罪组织以其贩毒而积累的雄厚经济实力,采用尖端技术和购买先进设备作为通讯和交通工具,便于作案前后的联络、指挥逃匿之用。广东省就破获一起境外贩毒分子利用潜水艇走私毒品案。有些犯罪集团雇佣优秀人才组成“智囊团”,那些“人才”掌握现代经济管理和运作的专门知识,通晓和熟练运用电脑等高科技手段,作案过程缜密、巧妙、快捷、不留痕迹,给侦破工作带来诸多困难。广州市公安机关就破获一起将海洛英溶解于特殊药水制成的溶剂之中,经巧妙伪装后,企图假道内地运往港台的特大贩毒案件。
(三)制毒基点由境外向境内发展
1990年之前,跨境毒品犯罪的毒源主要在境外,境内主要表现为贩毒和吸毒。1991年以后,冰毒开始成为世界上流行的主要毒品品种,冰毒及其衍生物摇头丸的市场需求量大增。我国是制造冰毒的原料麻黄素的主要生产地,1991年我国每公斤麻黄素销售价为350元人民币,但在加工成冰毒之后在台湾的批发价是2500美元,零售价又是批发价的7倍以上。高额的利润刺激着境内外不法分子千方百计在大陆建立冰毒地下加工厂。一般是港澳台贩毒集团出资、出技术以合资方式办厂,然后将生产出的冰毒从海上偷运出去或经上海、广东等口岸走私出境。1998年在广州破获的一起特大制贩冰毒案,主犯之一竟是广州医学院的留美教师樊可同,他利用所学化学知识,自己研制制冰素配方,从而改写了“冰毒”制造由境外传入技术的历史。
(四)走私出口制毒配剂增加
随着国际、国内禁毒斗争的发展,贩毒分子为了便于隐藏、携带和适应国际毒品市场的需求,境外毒源已由鸦片向精制毒品、由传统毒品向新型冰毒转化,而对制毒配剂的需求量也随之增加。近年来,“金三角”、“金三月”两大毒品生产基地加工精制海洛因的化工原料醋酸酥、乙醚、三氯甲烷、氯化镇在境外十分短缺,价格暴涨。1998年11月,我国境内麻黄素每吨42万元,走私到缅北是1100万元,境内外的贩毒分子受巨额利润诱惑,疯狂走私。在“金三角”地区的缅北制贩毒分子建立的多个冰毒工厂,生产所需要的原料全部从我国境内走私获得。
二、跨境毒品犯罪的成因
(一)巨额利润的刺激,使毒犯铤而走险
古往今来,巨额利润是毒品犯罪的重要诱因。毒品地区差价的悬殊,刺激毒犯铤而走险,也是跨境毒品犯罪不断增多的重要原因。据了解,1000克海洛因目前在云南边境售价约6万元,在大理售价约12万元,在广州售价约20万元,在香港售价约50万元,在美国可高达100万元。制毒原料醋酸酐在昆明的批发价是一瓶8.14元,贩运到境外要80元,运到“金三角”地区则高达90元。贩毒的这种巨额利润,强烈地刺激着那些具有畸形经济意识的人们。社会上流行着“要快富,去贩毒”的说法。另外,境外毒贩为拓宽销路和市场,常采取赊销、用毒品支付工钱等手段,刺激更多想“无本生利”和吸毒的人进行贩毒活动。2000年广州破获一起40公斤海洛因走私案,毒品就是赊销的。
(二)开放的空间和方便的地理条件
当前,亚洲毒品生产基地是位于泰国、缅甸、老挝边境的“金三角”地区。港澳台是亚洲“隐君子”较多的地区,也是国际上比较开放的地区,因此,“金三角”生产的毒品大多是运往港澳台。除了供应港澳台地区的吸毒者之外,其余的毒品又可从香港转运到美国和欧洲。由于香港对来自东南亚方面的物品检验较严,毒品从“金三角”直接运往香港,困难较大,而中国大陆位于缅甸和香港之间,与缅甸有很长的边境线,且许多边境地段没有天然屏障,边境贸易非常活跃。加上我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增加了不少对外开放的口岸,一些贩毒分子就利用这些口岸进行偷运毒品活动。港澳地区每天进出大陆的人员、车、船很多,目前仅广东省就有41071辆可进出粤港澳的汽车,检测工作难度很大。而通过我国海关检查之后,香港海关的检查又比较松,于是,从缅甸经中国的云南、广西、广东再到港澳,就成为国际贩毒集团运输毒品的重要路线之一。
(三)国际贩毒活动影响和渗透
20世纪80年代,我国毒品问题主要表现是过境贩毒,吸毒现象只是局限于西南地区。进入20世纪90年代,在过境贩毒势头不减的同时,国内毒品消费市场已形成相当规模,吸、制、贩毒在全国大部分地区蔓延开来。港澳黑社会组织,加深对大陆贩毒活动的渗透,妄图扩大进口,向美国和欧洲市场扩大出口。他们大量地雇佣和组织人员来大陆接运购买或制造毒品,再利用各种途径偷运出境。20世纪80年代以来,“金三角”原有的经新加坡、马来西亚等国运销西方的贩毒渠道,由于沿线各国采取严厉禁毒措施而受阻,加上近年来缅泰两国不断动用军队对毒巢进行扫荡,一些国际贩毒集团开辟所谓“中国通道”,将大量的毒品从“金三角”地区偷运入我国境内,再转运到港澳,最后投入国际毒品市场。国际贩毒势力为了打通中国通道,千方百计在中国境内寻找、培养代理人,境内贩毒分子为增强实力也和境外贩毒分子相勾结,形成“产、供、销”一条龙的职业贩毒体系,使过境毒品犯罪日益增多。
(四)大陆吸毒人数日益庞大
毒品“消费市场”消费量小,就会使生产减少或使销售疲软;消费量的增加,必然会促进生产的增加和销售的兴盛。因此,毒品的消费与毒品的生产、贩卖之间,也存在着互动关系。20世纪80年代我国的主要问题是过境贩毒,至90年代开始,我国境内已形成毒品贩运、毒品消费和毒品制造三方面促进的恶性循环。吸食毒品后很容易成瘾,产生耐药性和依赖性,不能自拔。毒品这种神奇效应,以致吸食的人越来越多。2000年底,大陆登记在册的吸毒人数已达86万人,加上隐性吸毒人数有200多万,而且就目前的形势看,吸毒者仍然呈上升趋势。日趋庞大的吸毒队伍,不仅为毒品犯罪提供了市场,而且多数吸毒者本人也参与制毒贩毒,形成“以贩养吸”的恶性循环。
(五)禁毒法律和措施不够完善和健全
我国在享有几十年“无毒国”的美誉后,从领导阶层到人民群众对毒品的危害一时认识不足。当20世纪80年代初毒潮从境外袭来时,人们无论在思想上、心理上,还是在对策、措施上都准备不足。1979年的刑法没有对毒品犯罪规定死刑,处罚太轻。另外,缉毒工作也明显滞后,很多地方虽然设立了禁毒机构,但编制少、力量弱、经费不足。现在每年毒品消费至少有1000亿元,各类毒品给社会造成的经济损失,更大大超过1000亿元,两国家对禁毒的专项拨款,一年只是一亿多。刑侦部门作为缉毒工作的主要力量,至今只有一个缉毒组,对毒品犯罪往往只是发现一宗破一宗,查到一个抓一个,未能有效地、及时地堵住毒源。由于经费不足等原因,我国强制戒毒场所明显不足,这也是不能有效遏制毒品犯罪的原因之一。
三、跨境毒品犯罪的惩治对策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把禁毒提升为重要国策
我国在“无毒”20多年的情况下再次面临新的毒潮冲击,有些人在思想上确实缺乏防御准备,对毒品的危害性和禁毒工作的重要性也认识不足。因此,我们必须以当前毒品犯罪的严重状况和对未来的科学预测,向全党、全社会大声疾呼:毒品犯罪问题已到了可能干扰我国改革发展,影响社会稳定和危及中华民族子孙后代素质的严重地步。组织和开展禁毒斗争不仅刻不容缓,而且应该成为全党、全社会一齐动手来抓的一项既紧迫又艰巨的任务。正如江泽民总书记所指出的:“现在不把贩毒、吸毒问题解决掉,从某种意义上说,是涉及到中华民族兴亡的大问题。这不是危言耸听,必须提高到这样的高度来认识。”
由于我国跨境毒品犯罪问题面临严峻的形势和复杂深刻的成因,所以治理对策既有紧迫除,又有长期性。应该清楚地认识到,毒品在我国日益蔓延和局部泛滥成灾,决非在短时间内就能完全遏止,应把禁毒工作看作今后长期的战略目标。在具体工作上,首先,确立禁毒目标层层责任制,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要求各级党政领导制定本地区、本单位的禁毒行动方案,将它纳入本级领导保一方平安的目标管理责任制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考核评比的工作中。其次,重视禁毒领导机构建设,各市、县要建立禁毒专门机构,负责禁毒的日常性工作。再次,各级领导要经常深入基层,及时了解掌握毒品犯罪情况,因地制宜地制定禁毒计划。在部署工作时,既有专项斗争计划和年度计划,又有长远规划,使禁毒工作按照既定的目标,有条不紊地进行。
(二)加强内地与港、澳、台的司法协作,做好对毒品双向流通的“堵源截流”工作
在“一国两制”的条件下,面对跨境毒品犯罪日趋严重的情形,迫切需要两岸三地加强司法协作,共同打击毒品犯罪活动。香港、澳门回归后继续延用原来的刑事法律,在对毒犯的惩治上不实行死刑。由于其周边的中国内地、日本、韩国、泰国对毒贩都有死刑规定,所以跨国、跨境贩毒经常以中国大陆作为中转站,以香港、澳门作为落脚点,以逃避法律的严惩。现在内地和港澳的来往即方便又快捷,毒犯很容易潜逃到异地。因此,内地、香港、澳门三地警方以及同国际刑警组织密切联系和合作,对打击跨境毒品犯罪活动,严惩毒犯非常重要。内地和港澳三地可采取4项措施来共同打击毒品犯罪;1.及时交换毒品犯罪情报信息,共同分析研究毒品犯罪的新规律和新特点,扩大线索来源,加强侦查办案力度。2.根据管辖需要,互相间善意移交罪犯。3.在一些重要关卡,边境口岸和铁路、公路上加紧盘查,控制减少毒品中转、集散和内流。4.共同采取行动,围剿堵截跨境毒品犯罪活动。
(三)加大戒毒经费投入,狠抓禁吸强戒工作
1997年3月召开的第二次全国禁毒工作会议,明确提出了以禁吸强成为重点的禁毒工作新思路,这是我国在禁毒战略决策上的一次重大调整。各地党委、政府和公安机关应把大力加强戒毒场所的建设和戒毒人员的跟踪管理作为禁毒斗争的重要方面来抓。地方政府应根据当地毒情,特别是涉毒人员数量,规划戒毒场所的规模和经费,并把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以保证禁毒经费及时到位。公安机关特别是戒毒管理部门应抓好强制戒毒场所的管理。保证戒毒质量的同时,认真规划戒毒人员返回社会的跟踪治疗和教育措施。
“戒毒容易巩固难”,目前我国戒毒人员的复吸率比较高,这和我国在戒毒中多数只进行急性脱瘾治疗而无完整的康复治疗过程有关。戒毒部门可以考虑适当地延长戒毒康复期时间,在康复期内让戒毒者做一些力所能及的工作,以减少国家的负担。另外,在强制戒毒后对戒毒者进行跟踪帮教工作也很重要。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1998年9月19日宣告:全市已经实现了“社会面基本无吸毒人员”,经有关部门实地调查,证实并非虚言。而包头市禁毒成功经验是实施强制戒毒后的帮教措施,有效地降低了复吸率,从而开创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戒毒新模式,值得在全国范围内加以推广。
(四)完善禁毒法规,打击毒品犯罪施以重典加重赏的斗争策略
根据目前我国在禁毒工作中存在管辖冲突、轻罪不判、重罪从轻、举报虚少等问题,在打击处理毒品犯罪方面,应施以重典加重赏的策略。一方面,政法部门应从全局出发,针对毒品犯罪的特殊性,既依法又灵活地运用管辖权。原则上,毒品案件管辖以最先案发(抓获)地或主要犯罪地为主,对涉及铁路与地方的管辖应以地方为主,以便利和鼓励基层单位公安机关立足本地积极多查多办毒品案。对涉及内地和港澳台的管辖应根据案情的需要,移交案犯到最有利惩治罪犯的地方审判。如对重大跨境毒品犯罪罪犯,因港澳没有死刑,应尽量由内地管辖。同时,在当前毒品泛滥的形势下,注意发现和纠正以罚代刑、降格处理等执法不严,放纵毒品犯罪分子等问题。对查获的毒贩,不论贩毒数量多少,应一律捕判,并应考虑在刑法规定的量刑幅度内靠上限从重判处,决不手软。另一方面,各地应建立包括禁毒专项奖励基金在内的激励机制,表彰和鼓励公安机关积极的缉毒行为,奖励积极举报毒品犯罪的人民群众。
(五)加强专业队伍建设,逐步实现缉毒手段现代化
近年对跨境毒品罪打击不力,除客观上存在一些其他原因外,没有一支业务过硬、装备精良、反映灵活、纪律严明的缉毒专业队伍,是一个重要原因。1990年中央禁毒委员会成立后,一些省、市、自治区先后组建了专门缉毒队伍,但仍存在缉毒专业队伍设置太少、经费困难、装备落后、素质低劣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应相应采取以下措施:
1.增加缉毒编制,组建专业队伍。凡是毒品泛滥的地方,在公安机关内部均应设缉毒处(科、队)。除此之外,建议卫生、化工、医药、工商等部门也成立查禁易制毒化学品的专门机构。缉毒部门应具备四大机构:一是指挥协调机构。主要负责确定禁毒工作的战略、方针、政策和措施,协调有关禁毒工作的重大问题,检查督促禁毒工作的执行情况。二是缉查侦破机构。主要以公安机关为主,吸收武警、海关、检察等部门的人员参加,具体负责毒品案件的立备侦查和公诉活动,全面惩处吸毒违法行为和贩毒犯罪行为。三是审判矫治机构。审判机构主要由人民法院来担任,依法宣判。改造机构包括公安机关的强制戒毒、司法机关的劳教戒毒所和劳动改造所。四是情报研究机构。负责收集各种毒情动态,针对毒品违法犯罪的现状和特点,科学地预测发展趋势和提出防治对策等。
2.逐步为缉毒专业队伍配备先进的通讯、交通和技侦设备。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境内外毒品犯罪集团已逐渐配备了先进的交通、通讯工具,而且积累了一套如何对付查缉毒品的经验。今后要同这些装备精良的贩毒集团较量,必须为缉毒机关配设至少不低于毒贩的装备才能遏制毒品犯罪。如在机场、海关和公安检测部门配置高精密仪器,它可以检测出含量仅有千分之一克的毒品;购置先进的通讯、交通工具,训练一批专门用于缉毒的警犬,各级缉毒专业部门应配备微机并联成网络,以储备资料和交换情报。同时,要强化秘密侦查手段的使用,这就需要培养一批政治可靠和训练有素的专业化队伍。增强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可坚持“上岗前培训,工作中轮训”的制度,提高他们的法律水平、执法水平和办案能力;通过各项专项训练,不断提高缉毒队伍的战斗力。
(六)加大宣传力度,搞好预防教育
宣传教育可以增强公民的法规观念和道德观念,提高全民的禁毒意识,也可以在全社会营造出良好的反毒舆论氛围,使广大人民群众自觉投入到禁毒行列中去。开展禁毒的宣传教育活动,必须坚持“广泛、深入、持久”的方针,其途径主要包括:1.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电台和报刊等新闻媒介进行宣传。2.多办、办好禁毒宣传橱窗、画廊、板报、墙报等。3.组织有关人员下基层讲解宣传。宣传内容可包括毒品种类、毒品的危害、毒品犯罪的手段方法、有关毒品犯罪的法律法规等。20世纪90年代后,我国多次在全国范围内掀起禁毒宣传教育高潮。如1998年举办全国禁毒展,这次展览将毒品犯罪的现状和危害全盘托出,在全国乃至全世界引起了极大的轰动。
青少年对毒品的危害性和违法性认识不足,涉世不深而容易被人引诱和利用,对毒品更多地抱着无所谓思想和好奇心理。据统计,广州的吸毒人员中,青少年占80%。针对青少年毒品犯罪的特点,我们应该充分重视“家庭-学校-社会”三位一体的教育功能,尽量完善每一环节的社会化内容,积极建立预防青少年涉毒的战略防线。学校是将儿童引向社会的第一桥梁,当儿童进入学龄期后,学校的影响便成为重要的社会化因素。因此要重视搞好中小学的禁毒教育,中小学应把禁毒教育列入德育和法制教学课程,确保有一定的课时,并加强考核,使青少年从小确立禁毒意识。
【作者介绍】广东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讲师
参考文献
马文元、任克勤主编;《广州毒品问题研究》,警官教育出版社1999年7月出版。
何颂跃编著:《冰毒危害与毒品犯罪法律惩罚》,人民法院出版社1999年6月出版。
赵秉志主编;《毒品犯罪研究》,中国人民出版社,1993年7月出版。
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编:《毒品犯罪的发展趋势与遏止对策》,见《公安大学学报》1999年第3期。
《毒品犯罪的发展趋势与遏制对策》课题组:《毒品犯罪的宏观治理对策》,《公安大学学报》1999年第3期。
原标题:跨境毒品犯罪的成因及惩治对策
来源:法律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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