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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业务专长
毒品犯罪是指涉及毒品的犯罪,我国刑法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均为犯罪行为。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主要承办特大毒品犯罪案件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走私制毒物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强迫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等案件。其中,被告人石某等八被告人贩卖、运输毒品30公斤免死案;香港“阿伯”大毒枭贩毒60kg一审判死二审辩枪下留人案;无罪!走私毒品咖啡因25千克刘平凡辩护成功等等毒品犯罪大案要案。这些成功案例是基于牛律师团队办案始终坚持以“案件流程化管理与专家顾问团相结合”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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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针对不同类型的毒品犯罪刑事案件应当如何审查证据呢?
2015-03-30   来源:刑辩力机构律师网   浏览次数:1002次   
关键词:毒品犯罪中证据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  4006066148  

 

证据,是指诉讼过程中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活动基本原则的核心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在司法实践中贯彻这一原则就必须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因此可以说,证据是定案的基础,正确地审查判断证据是运用证据认定案件的前提,是我们进行刑事审判活动的基础。

 

“实事求是”是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活动中审查判断证据的原则,这一原则要求司法人员必须忠于事实真象。在收集和判断证据时,主观要如实地反映客观,但是,实事求是的原则只是抽象概括地给司法人员提出探求案件真实规律的要求。在司法实践中针对不同类型的刑事案件,应当如何审查证据呢?下面笔者仅针对毒品案件作一探讨。

 

一、毒品及毒品犯罪对于中国近现代社会,中华民族所造成的巨大危害为世人所共睹,而当今中国所出现的毒品犯罪的巨大危害性和高发性也已重新成为威胁社会稳定秩序的毒瘤之一

 

尤其是近几年,我国毒品犯罪又呈现出大案要案聚增,过境贩毒突出,犯罪手段现代化等特点,因而毒品案件审理的难度相对增大。这就要求审判人员在办理毒品案件的时候,更应该重视证据的审查判断,在严格依法办案,讲质量,讲规格的前提下,依法及时惩治毒品犯罪分子,打击毒品犯罪活动。

 

司法实践中,毒品案件的证据主要有毒品、抓获经过材料、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勘验检查笔录等几种。

 

由于毒品案件的特殊性,毒品也就成为毒品案件的首要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57条规定,毒品是指包括鸦征、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我们尤其应当注意对毒品的来源去向及其属性的审查判断。

 

毒品案件中,由于犯罪分子手段越来越狡猾,犯罪行为越来越隐蔽。因此“人赃俱获”就成为惩处毒品犯罪分子最有力的证据武器,体现在法律文书上,即是“抓获经过材料”,这也是毒品案件的重要证据。“抓获经过材料”应具备时间、地点、抓获人、抓获经过、查获的毒品等要素,对抓获罪犯经过的叙述应尽可能详尽、客观。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是毒品案件事实认定的重要证据之一。根据我国刑诉法规定,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并不是定罪量刑的必要证据。但我们在司法实践中,应注意查析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与其它证据的一致性,尤其在团伙犯罪的毒品案件中,注意审查各个被告人之间的供述与辩解是否一致,对毒品案件的事实认定起着重要的作用。

 

证人证言,也是毒品犯罪案件事实认定的重要证据。我们审查此类证据时,要注意审查此类证据的来源真实性,证人表述案件事实的主观性等。

 

勘验、检查笔录,是对与毒品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等进行勘验、检查所作的客观记载,这是一种具有综合证明作用的独立证据。

 

笔者认为,在众多的毒品案件证据中,毒品、抓获经过材料及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是其中最重要的部分,可以说是毒品案件的基本证据。辅以证人证言、勘验、检查笔录等,形成了证据效力各不相同的证据网。

 

二、由于毒品犯罪的特殊性、复杂性,毒品犯罪案件的证据具有以下特点:

 

1.是犯罪分子采取单线联系、人货分离、零星贩卖等手法日益突出,证据难以提取;

 

2.是毒源在外,大量毒品均由境外走私入境,毒品的来源去向不易查明;

 

3.是毒品系直接损耗性消费品,一旦被吸食、注射,毒品物证则无法查寻;

 

为了提高毒品案件的办案质量,在毒品案件证据的审查判断上,我们应当始终坚持:

 

第一、审查判断证据的确实性,即紧紧抓住每一种证据的来源及影响其内容的诸因素进行审查,如毒品的来源去向是否清楚,被告有无串供的可能,证据的提取是否合法等。

 

第二、审查判断证据的充分性。审查判断据以定案的证据是否查证属实,具有客观真实性、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是否存在着客观联系;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是否得以合理排除,案件的事实情节是否有证据予以证明。

 

第三、审查判断证据的合法性。

 

1.是形式是否具备,手续是否齐全;

 

2.是收集证据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3.是运用证据是否符合法律要求。在严格审查、经过举证、举证,正确判断的基础上定罪处罚。

 

三、审判实践中,围绕毒品死刑案件中证据的特点,我们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

 

(一)关于毒品的审查判断

 

毒品案件中,毒品是重要的物证,也是人民法院审查判断的关键所在。对毒品的来源去向及其属性的审查判断,是查清毒品犯罪活动全过程,认定犯罪事实的重要环节。

 

1.对毒品来源去向的审查判断。

 

司法实践中,大多数被告人难以完整地实施毒品犯罪的全过程,通常是在走私入境、寻找买主、运输途中和交货之时的某一环节被破获归案,从而使司法机关对被告人直接控制。支配毒品阶段的犯罪事实易于取证认定,对毒品来源、去向这两个环节的事实难以调查取证和认定。对此,我们应对毒品的来龙去脉坚持三查:一查被告口供的真实性,并与同案被告口供相互印证,以判断毒品的来源去向;二查被告人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的路线途径,与公安机关提供的证据材料相互印证;三查被告人犯罪的动机,目的和经费来源,与证人证言相互作证。审查判断毒品的来源去向,有利于全面了解案情,准确认定案件性质;有利于发现和扩大新的线索,获取新的罪证,及时查明案情,查获同案;有利于检查和验证其他证据的真伪及其可靠程度;有利于分清毒品共犯在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

 

2.毒品鉴定结论的审查判断。

 

对查获的毒品进行刑事技术鉴定,是获取毒品犯罪证据的基本手段,也是客观反映毒品犯罪事实的重要证据之一。审理毒品案件我们应重点审查:(1)鉴定物属何类毒品,真毒品或假毒品,有无检验毒品的科学技术鉴定书,毒品是否有定性定量分析,上缴的毒品是否有照片附卷,认定判处死刑的毒品数量是否经过严格计量等。(2)毒品鉴定结论是否做到形式合法,检验手段科学,论证严谨,结论客观,以确保证据的确实性,审查鉴定人的资格,业务水平以及能否作出正确的鉴定结论;审查鉴定人进行鉴定时是否受到外界干扰影响而作出虚假鉴定;审查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有无矛盾。

 

(二)关于“抓获经过材料”的审查判断。

 

“抓获经过材料”应具备时间、地点、抓获人、抓获经过、查获的毒品等要素,应全面、客观、详尽地反映案件的真实情况。审查时我们应注意查明:(1)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审查材料是否如实地记录抓获被告人时所见到的主要情况,是否客观地反映抓获过程,记录中有无抓获人员的推测,判断和随意取舍的情况,抓获材料制作程序是否合法,法律手续是否完备。(2)材料内容是否齐全,抓获时间、地点、被抓获人的姓名、职业、住址以及抓获现场的具体位置、周围环境是否清楚,查获毒品的名称、数量以及毒品被查获时的存在状态是否清楚。

 

(三)被告人口供的审查与判断。

 

被告人口供具有两个基本特点:一方面被告人是案件的当事人,其所作的有罪供述会更全面、更详尽地反映出作案的目的、动机、手段、过程。被告人口供一经查证属实,就可以成为认定案件事实的直接证据。另一方面,被告人是刑事诉讼中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对象,案件的结果与被告人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因此被告人的口供虚假性很大。口供的上述特点,决定了办案人员在收集证据时必须十分重视口供;在判断证据时又不可轻信口供。对毒品案件中被告人的口供,我们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初次口供的审查判断,在被告尚未设立心理防线之前,公安人员同被告人初次接触时形成的材料,往往具有较高的真实性,毒品案件被告人的口供多数是在这一时期形成的。应注意审查被告的供述是在什么情况下作出的,有无诱、逼、指供的情况;被告人供述的完整性,可信性和真实性的程度如何,内容有无矛盾,违反法律程序取得的供词不具有证据效力,不能作为证据使用。(2)翻供的审查判断,翻供是指被告人对原供的推翻,即被告人推翻自己曾向司法机关所作的口供。翻供不等于没有口供,而是哪一种口供真实可信的问题。对翻供问题审查我们应注意查明被告人原供的动机和条件,翻供的原因。翻供的内容是否符合情理和逻辑,有无其他证据印证。在翻供问题上,我们既不轻信原供,又不轻信推翻原供的辩解,而是结合全案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对供述和辩解经过查证属实后最终确定。(3)对同案被告人口供的审查判断。首先,我们必须严格审查口供是否具备合法性、客观真实性。合法性是指毒品犯罪案件,共犯口供的取得途径,方式方法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客观真实性是指口供的内容必须客观真实,符合客观实际,这就要求审判人员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就毒品数量、价格、毒资、来源、去向、罪责等进行多方位的立体性研究,实事求是地审查判断。其次,我们要注意审查口供与其他证据的一致性。在司法实践中,将口供与证实被告人经济债务等的材料相对比,对审查判断口供的真假,正确运用口供定案不仅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而且能使全案的证据进一步形成一个完整的锁链式间接证据体系。再次要排除各共犯串供的可能性。由于毒品犯罪活动固有的秘密性、复杂性,决定了各共犯不可能对整个犯罪过程的每一个环节均先行串供或订立攻守同盟,其供述必有漏洞和突破口,所以当我们审查判断共犯口供时,应向看守、干警、同监犯人调查核实共犯关押地相互间的距离及受赠物情况,并分析研究共犯关押时的反常现象,排除各共犯串供的可能性。最后,还要注意共犯口供之间相互印证的协调性。由于毒品共犯的特殊性,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各被告人的具体分工和地位、作用不同,表现出共犯供述内容的局限性。因此,这就要求审判人员将各共犯的口供与口供,一次口供与他次口供、口供与其它证据材料相互印证。形成一个相对稳定、完整真实的互证体系。在毒品共犯案件中,上述条件相辅相承,互为前提,缺一不可。

 

(四)对证人证言的审查判断:

 

证人证言毒品案件的真实认定也起着重要作用。在某些毒品案件中,有的毒品已经贩卖和未能查获毒品,或者由于某些其他原因,对毒品犯罪分子没有人赃俱获,在这种情况下,证人证言就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对于证人证言我们就应着重审证言的内容,分析其有无矛盾的可疑之点,以判断证人是否捏造事实或扩大、缩小案件情节。同时,还要注意证人证言与其他证据是否一致或协调。

 

(五)对勘验、检查笔录的审查判断。

 

在对勘验、检查笔录进行审查时,应着重审查其制作是否依法进行。如实施勘验、检查的人员有无此项权利,是否有见证人在场和在笔录上签名等。

 

综上所述,鉴于毒品案件的复杂性与特殊性及正确审查、判断证据对认定案件的重要性,审判人员在审核毒品案件的证据时,应坚持实事求是,考虑到各种证据的特点,对不同的证据具体分析,审查各种证据的客观性、有效性、一致性,发现证据中的矛盾,排除虚伪的证据材料,联系案件中所有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锁链,从而对毒品案件的事实作出正确的认定,才能保障办案质量,有力打击毒品犯罪

 

原标题:浅谈毒品犯罪中证据的审查判断

来源:法律信息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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