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永康部长在第二十次全国公安会议上的报告中指出,必须“重视社会科学在公安工作中的运用,加强公安理论研究,为公安工作的长远发展提供理论支撑。”人们知道,近些年来,我国不断深入开展的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沉重打击了违法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较好地维护了社会的政治稳定和治安稳定。然而,由于种种因素,全国各地的违法犯罪尤其是严重的暴力犯罪案件仍然居高不下,一些犯罪分子在实施杀人、爆炸、投毒、抢劫、放火等暴力犯罪的过程中,心理之狠毒、手段之残忍,几乎达到令人发指的地步。仅以2003年为例,11月3日,被列为公安部2003年头号挂牌督办的犯罪嫌疑人杨新海涉嫌在皖鲁豫冀杀害67人的惊天大案、11月12日,所破获的河南平舆县17名青少年被杀案、深圳破获的数名求职女青年被杀案等等。对待这些类似于恐怖行径的暴力犯罪,尽管公安机关在侦破整个的案件过程中,出生入死,立下了汗马功劳,但由于自身乃至其他政府部门所共有的传统工作模式和思维定势,对社会公众的知情权、信息自由、信息公开的认识不足,忽视了据此搞好警察公共关系,有意或无意地阻塞向社会公众发布有关暴力犯罪案件真实信息的渠道,造成社会公众对案件的不认知,给他们带来了心理上的恐慌,社会上因此而产生的各种流言蜚语满天飞,当地政府尤其是公安机关在公众中的信任也随之产生了危机。据此,笔者试图结合周部长指示精神,从暴力犯罪的社会学角度略作反思与探讨。
一、社会认知的多元化与自我认知的茫然性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社会主义的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我国民众已由原来单一的对经济发展的强烈需求转到对社会秩序的稳定与发展、社会事务的公正与公开等多方面的强烈需求,同时,随着人们思想的开放,社会公众的价值观念也走向多元化,从而对社会的行为、风气、发展有着多样性的认识与歧异的看法。必须看到,这种社会认知的多元化包含着公众自我认知的许多不确定的因素,比如社会公众对待所发生的暴力犯罪现象,常常是一方面对公安机关打击所作出的努力给予了充分肯定,另一方面又怀疑公安机关防控、打击不力,甚至在某种程度上认定公安机关与犯罪分子“警匪一家”、“姑息养奸”。社会认知的多元化与公众自我认知的茫然性,往往使得许多人对自己眼前和未来在社会上的安全地位抱有不确定感,这种情绪极易感染,一起暴力事件的产生,随之而来的是很有可能在公众之中引起强烈的心理反应和茫然的行为表现。2002年4月,江西九江市接连发生两起饮食摊点投毒案,一时间,市民几乎谈“食”色变,甚至不敢到所有的饮食摊点及饭店用餐,大批早点、饭店因之而门可罗雀。针对这种状况,九江市公安局当机立断,及时召开全市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各界通报了案件事实真相和抓获化名“张学友”的犯罪嫌疑人的详细经过,从而及时澄清了各种谣言,取得了市民的共识,社会上也因此很快恢复了往日平静。
二、保护公信力与拓展信息渠道
社会学认为,社会上正常的信息渠道一旦受到了阻塞,公众之间的流言就会产生,而流言传播的内容则主要是一定时期内在社会上或群体中互相关心的消息,这种消息一般又与人们的切身利益直接关联,或者与个人与群体利益有着间接关系的。对于社会治安方面来说,由于任何违法犯罪现象都会或多或少对公众造成心理上的阴影甚至是利益与生命的直接损害,而暴力犯罪尤为甚之。故而,公众对暴力犯罪有关信息极为关注,公安机关如果仅仅满足于“关门办案”、“闭门抓人”,而不愿向公众及时透露案件的有关真实情况,就有可能引发社会流言和公信力危机。从几起典型的连环杀人案在公众之间的种种传播来看,就很能说明这个问题。
2003年11月14日,河北省《燕赵都市报》以《65条人命恶魔在沧州落网》为题,率先披露了这一消息,立即引来各家媒体及各大网站的极大关注,许多民众纷纷追问:为什么不早一点向我们通报案情?为什么没能早一点破案以至于被杀这么多人?为什么不早一点向我们公众提示自我防护措施?为什么不相信公众对犯罪信息的判断力?法新社甚至就此事报道说:“令人担忧的是,最近破获的几起谋杀案说明,中国警方认为不需要向公众通报连环杀手案件”,该报道认为,如果警方及早向公众通报连环案,民众既可以加强自我保护,还可以给警方提供线索,“但警方没有这么做,杀人者得以继续行凶”,“中国政府向来不愿透露可能引发公众恐慌的信息。中国的犯罪数据没有完全公开,只有已经破获的案件才会在许多有关犯罪活动的电视节目中得到报道,那可以从积极的角度展现警察的工作。”
“不愿透露可能引发公众恐慌的信息”必将造成“公众恐慌”,从而引发公信力下降,同时也决非是“从积极的角度展现警察的工作”。2003年2月6日,广州“非典”进入发病高峰,广东全省发现“非典”病例218例,《羊城晚报》2月15日以题为《手机短信流言纷飞报纸电视稳定人心》一文谈到:2月10日晚,广州因为人们竞相用手机传递疫情信息而造成网络瘫痪,疫情信息的传播远远超过了病情本身。2月12日,广州市场甚至出现了大米、食盐、食油抢购现象,有的商家乘机哄抬物价。由此可见,社会每发生一起重大事件,如果公众没有得到政府权威部门及时、准确的信息引导,公众之间的流言便会越传越多,越传越广,渐渐地也越传越离谱。基于这个道理,当社会上发生暴力犯罪案件之时,公安机关就应该及时站出来以事实说话,这样,公众之间无论是多么绘声绘色的流言,都将在确凿的事实面前不攻自破。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充分尊重公众的知情权、话语权,大力拓展信息畅通渠道,把公众欲知、应知、早知的信息及时、准确、完整地告诉公众,保护公安机关自身的公信力不受损害,并相信公众对暴力犯罪的分析和辨别案件信息的能力,相信他们对事件的心理承受能力。比方说,某地一纺织厂附近,短期内接连发生数起晚上下班的女职工遭歹徒强暴的案件,公安机关就应在一面加大办案力度的同时,一面及时告之附近女职工歹徒作案的特点、时间、体貌特征、人数等等,以提醒她们加强戒备和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并随时向公安机关提供所掌握的一切线索。事实证明,这样做,既有助于公安机关及早破案,又有益于统一社会认知,形成打击合力,这才属于真正意义上的“从积极的角度展现警察的工作”。
三、健全社会打防控体系与完善警务公开制度
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指出,中国要“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和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2003年3月21日,温家宝总理在主持召开新一届国务院第一次全体会议时强调:要诚恳接受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高度重视和解决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要经常发布政务信息,以增加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暴力犯罪的不断攀升,一方面说明我们的社会打防控体系尚不够完善,致使犯罪分子常常有隙可钻,有机可乘;另一方面则说明我们警务公开的制度还不够健全落实,造成公安机关在打击暴力犯罪过程中难于取得社会公众的共识和信任,从而形成合力。
首先,从社会的打防控体系来看,随着社会的不断变革,原先构成我们这个社会基础的群体--计划经济时代的单位群体不断缩小,甚至不复存在,市场经济则把许多个人从各自原来所属的群体中分离出来,而保留下来的单位组织也不是原来计划经济下的群体,它们为了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要千方百计减免支出,从而直接或间接地放松或放弃了对个人利益与安全的保护,导致许多社会成员处于一种相对弱势甚至受到歧视的状态,进而使得他们对于自身的利益、安全乃至尊严更加敏感。在这种情况下,政府部门尤其是公安机关如果不“与时俱进”,及时拓宽社会公众的知情权、信息自由和信息公开的途径,向他们发布有关的政务和社情信息,当社会上一旦发生暴力犯罪的消息传开,公众之中尤其是处于弱势地位的人,就难免有人混淆案件事实真相,难免有人产生担心、害怕、甚至恐惧心理,进而忧虑自己的生命财产安全与保障会被政府尤其是公安部门所忽视,便要自主寻求能够有效保护自己的个人利益与生命安全的信息与途径。比如亲朋好友之间的信息互通有无,社会安全防范的道听途说,甚至借助境外的媒体,以为惟有境外的媒体报道才会公正、客观,造成众说纷纭,茫然不知所措,各种流言蜚语也就会应运而生,以至发展到有钱或有权的人花钱聘请私人保镖,而更多的人则惟有避之不及。这么一来,尽管公安机关在以后的积极防控、打击方面做了许多有益的探索性工作,各地还因此相继建立了集防控、打击于一身的“社区警务”网络,着力提高见警率,但仍不足以给社会公众带来心理上乃至事实上的全方位、快速、高效安全保障。为此,公安“二十公”大会提出:要在未来的五年内,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工作机制,增强发现、控制、处置能力,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反应机制,就是要从根本上扭转我国社会防控、打击违法犯罪尤其是暴力犯罪的被动局面。
其次,从警务公开的要求来看,长期以来,公安机关作为政府的一个部门,既在维护当地党和政府形象中扮演着极为重要的角色,同时,也充当着维护着自身公众形象的角色。因此,一旦社会上发生令政府和公安机关自身感到被动、难堪的暴力案件之时,多数的公安部门首先想到的是如何尽可能地缩小公众知晓范围,能捂则捂,能盖则盖,以免影响形象、引起恐慌、妨碍稳定,更有少数的公安机关甚至对新闻媒体采用下达“封杀令”的极端做法,造成社会公众对公安机关的认知不足、公信力下降,亦使得公安机关自己所倡导的警务公开制度几乎流于形式。事实上,如同饥饿只有与食物结合、友情需要只有与别人真诚结合、企业家对财富的追求只有与利润结合一样,公众对治安信息尤其是将给社会带来严重危害的暴力犯罪有关信息的知情权、信息自由和信息公开,原本有着千丝万缕、如饥似渴般的需求。从实现民主和法治的长远要求的角度来看,警务公开需要从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信息自由和信息公开这三者入手,因为这三者是密切相关的:仅有知情权,而没有信息公开的法律制度,知情权就会落空;而没有知情权,当然就不可能有传播信息的自由;至于一旦有了获知的情报信息的权利,但又无传播自由,则事实上是剥夺了表达自由或言论自由,知情权也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上述公安机关的做法,由于割舍了社会公众的需求,既损害了公众的知情权、信息自由和信息公开等权利,又忽视了在高度信息化的今天,“捂”与“盖”早已是一种徒劳的做法。无数的事实反复证明,当暴力犯罪的事实发生之后,公安机关对待事件的“捂”与“盖”,只能造成事实的真相在公众之间的非常态、扭曲性的传播,而此后,当公安机关需要出来对事实真相进行澄清和更正的时候,便要付出比“捂”与“盖”更大的代价。
列宁曾经说过:“完全的公开性”是民主的一个必要条件,“没有公开性而来谈民主是很可笑的”(《列宁全集》第五卷第448页)。在我们正大踏步走向民主、走向法治、走向开放的今天,当社会上暴力犯罪案件发生后,公安机关必须加强及时与社会公众的沟通,必须有理性地放弃掩饰与护短的本能。这就需要倡导公安机关应当充分利用各种现代化的信息传播手段,对暴力犯罪所带来的社会公共问题及时公开、及时疏导民意、及时引导舆论;同时,要建立网络式而不仅仅是传统垂直的信息管理系统,形成立体的、高效的信息传播机制;还要改革、建立公安机关对暴力犯罪信息发布管理制度,提高公安机关新闻发言人的水平。除非涉及国家安全,公安机关对社会公众“据实以告”,既不能看成是对他们的“恩赐”,也不能当作是公安机关自己的“钦定”,而只能把它当成是公安机关在法律意义上的一种义务,同时,这也是我们处理暴力犯罪最好的、惟一的原则。这亦是笔者对暴力犯罪社会学反思后的一种倡议。
【作者介绍】江西九江市公安局
原标题:对暴力犯罪的社会学反思
来源:法律信息网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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