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国际互联网的普及,计算机犯罪与日俱增,并有上演愈演愈烈的趋势,已然演变成为了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造成了巨大的社会危害性。因此,如何有效的预防和打击计算机犯罪,实现网络空间安全有序已迫在眉睫。本文将从一起贪污贿赂案件的侦破浅析计算机犯罪相关问题。
一、计算机犯罪的特点
计算机犯罪作为一种新型高科技犯罪,与传统犯罪具有很多相同共性,但同时有其本质特性的一面。
1.隐蔽性。由于网络的开放性、不确定性、虚拟性和超越时空性等特点,使得计算机犯罪的主体、对象、时间、地点、手段甚至犯罪结果都具有极高的隐蔽性,从而增加了计算机犯罪案件的侦破难度。
2.智能性。计算机犯罪的犯罪主体通常具有极高的技术性和专业化水平,从而使得计算机犯罪具有极强的智能性。实施计算机犯罪,罪犯要掌握相当的计算机技术,需要对计算机技术具备较高专业知识并擅长实用操作技术,才能逃避安全防范系统的监控,掩盖犯罪行为。
3.犯罪主体低龄化。在网络犯罪实施者中,青少年占据了很大比例。他们大多没有商业动机和政治目的,而是把犯罪行为看作富有挑战性的攻关游戏,借此取得满足感。
4.跨国性。网络冲破了地域限制,计算机犯罪呈国际化趋势。犯罪分子只要拥有一台联网的终端机,就可以通过网络上任何一个站点实施犯罪活动。
5.社会危害性。随着社会网络化的不断发展,包括国防、金融、航运等国家各部门都将实行网络化管理,整个社会对网络的依赖日益加深,一旦这些部门遭到侵入和破坏,后果将不堪设想。
二、我国计算机犯罪立法现状
针对近年来计算机安全犯罪的发展趋势,1997年《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中新增加第285条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286条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以及287条利用计算机实施犯罪的提示性规定。同时随着新类型计算机安全犯罪的不断出现,我国于2009年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此修正案规定在刑法第285条新增两款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来应对当前计算机犯罪的现状。
为全面掌握计算机犯罪的罪名和刑罚,我们必须把握以下几点:
1.明确何为“违反国家规定”。这里的“违反国家规定”,主要是指违反国家关于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规定,不仅包括国家法律、法规,同时还包括相应的行政规章制度等。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系统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规定》等。
2.明确何为“后果严重”。根据现行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都没有明确规定何为“后果严重”,因此,必须予以明确。把握“后果严重”,我们可以从经济、技术以及对国家、社会和个人造成的危害性三个方面去评估。具体而言,主要是指给国家、社会或者个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影响正常的工作秩序或生活秩序,或者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等。④
三、计算机犯罪的刑事管辖
从当前的计算机犯罪的载体来看,计算机犯罪主要涉及到单机犯罪和网络犯罪两种犯罪形式。如果犯罪嫌疑人对计算机单机进行犯罪时,我们可以很好的依据传统的刑事案件管辖权解决刑事管辖问题。但是当发生网络犯罪时,鉴于其虚拟性、跨国性特点,使得国与国之间的管辖权问题变得更为突出,如何有效的确定刑事管辖权问题就成为各国关注的焦点。
针对我国网络犯罪管辖权理论的构建,笔者认为,对于非涉外网络犯罪,仍采用传统的犯罪地和被告居住地法院管辖原则;而对于涉外网络犯罪,则应采用新型属地管辖权为基础,兼用最低限制联系为原则,同时进一步加强国际刑事司法合作。具体分析如下:
1.新型属地原则。与传统刑事管辖权中的属地原则不同,网络犯罪新型属地管辖是以IP地址所在地为依据。因为每一台能上网的电脑都有唯一的IP地址。
2.最低限制联系原则。该理论主张应在属人管辖基础上,以犯罪行为对本国国家或者公民的侵害或影响关联性为标准来确定是否具有刑事管辖权。“关联性”是指犯罪行为对本国国家或者公民已经形成实际侵害或者影响,即已经与本国国家或者公民发生了直接联系。这一标准是对传统保护管辖原则的拓展,强调犯罪行为与本国国家或公民仅仅存在联系即可。
3.加强国家合作。网络犯罪是国际性问题,跨国的网络犯罪必须经过国际性的相互合作,如完善引渡或者刑事司法协助等。
四、完善我国计算机犯罪相关立法
1.单位能否构成计算机犯罪。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认定一个犯罪是否构成单位犯罪必须以刑法分则明文规定为依据。现行刑法中没有这样规定。因此,单位不能构成计算机犯罪的主体。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许多计算机犯罪都是为了单位的利益以单位的名义实施的。因此,有必要在刑法中规定计算机犯罪的主体可以为单位。
2.过失能否构成计算机犯罪。我国刑法规定计算机犯罪的主观方面是出于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目前学术界对过失能否构成计算机犯罪也正在积极探讨。在现实生活中,确实也存在有些专业人员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而操作计算机,从而导致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破坏,产生严重后果。笔者认为,计算机犯罪应当增设过失形态,对负有注意义务的人员的过失行为进行规范。
3.硬破坏能否成为计算机犯罪。从刑法所涉及几个计算机犯罪的罪名看,计算机犯罪所侵入、破坏、控制的行为均为计算机信息系统,实为软破坏。而对有形的破坏,如对计算机硬件设备及其系统功能进行摩擦、刺划、爆炸、砸毁、浸湿、高温、短路、燃烧等手段进行硬破坏,只能按照毁坏财物罪定罪量刑。使用中的计算机硬件体现的最重要的法益不再仅仅是计算机硬件所体现的财产权而是通过运行硬件中计算机信息系统和数据的安全。⑤因此,如果按照毁坏财物罪定罪量刑,显然违反了刑罚相适应原则。
4.计算机犯罪能否增设罚金刑和资格刑。计算机犯罪往往是出于经济牟利的动机。在司法实践中,查获破坏计算机犯罪的案件,大多也是出于贪利目的。同时对于那些主观恶性和破坏能力极大的计算机犯罪分子,可以剥夺其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计算机相关的职业或者活动资格甚至生活上使用计算机的权利。因此,为更好地遏制计算机犯罪,增加犯罪的成本,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可以增设罚金刑和资格刑。
5.完善立法空白。近年来,计算机犯罪与日俱增,我国的计算机犯罪立法存在着严重空白,从而导致无法可依。如垃圾邮件、流氓捆绑网页等,它们已经给我国网民造成浪费时间、占用电脑网络资源以及传播计算机病毒等多方面的负面影响,更损害了互联网产业的整体形象。⑥同时在刑法中还可以增设有关罪名,如盗用计算机服务器罪,破坏计算机硬件罪等。通过完善立法,有利于进一步预防和打击计算机犯罪。
五、计算机犯罪的治理
计算机犯罪的治理是一项系统而又复杂的工程,它主要包括计算机犯罪的预防与打击两个方面,需要社会各方共同努力,从技术、法律、社会等方面进行综合防范。
1.技术防范措施。计算机安全的技术防范主要从计算机软件和硬件两个方面下功夫,两者相辅相成,互相配合,共同预防计算机犯罪的发生。软件方面主要包括添加用户注册名和口令、创建受控访问环境和审计、对用户进行基于密码的鉴别、数字签名以及对信息进行加密保护等,对系统发现的漏洞及时弥补。硬件方面主要是设置防火墙,控制哪些数据包可以进出网络,哪些数据包不可以进出网络。同时要进一步提高计算机安全技术的研发力度和应用水平,缩小计算机安全技术水平与计算机应用水平之间的差距。
2.法律防范措施。一是加强立法,依法打击犯罪分子。修订后的形势诉讼法将电子证据作为证据类型之一,为预防和打击计算机犯罪起到重要作用,是我国在计算机犯罪立法方面实现了质的飞跃。然而,刑事立法总是落后于现实犯罪的发展。完善计算机安全法律体系,加强计算机安全立法,建立统一的计算机犯罪法就显得势在必行。通过制定一部专门法律,增强其针对性、系统性和可操作性,依法从严、从重处罚,为依法治理计算机网络违法犯罪提供必要的法律保障。二是加快“网络警察”队伍建设。计算机网络的普及,使“网络警察”的出现成为必然。我国目前现有的“网络警察”的人数少,人才匮乏,设备、资金等资源投入有限。因此,必须加强“网络警察”队伍建设,拓展“网络警察”队伍数量,加大计算机知识和专业技能培训力度。三是加强国际司法合作。如今的计算机犯罪已是一种跨国界性的犯罪。增强国际间的交流和合作,制定一些国际间广泛适应的反计算机犯罪的国际公约、加强司法协助等措施来治理具有国际性的计算机犯罪问题。
3.社会防范措施。一是加强计算机犯罪的教育和宣传。大力弘扬先进文化,坚决抵制不文明,共建网络文明,为广大网民提供更加方便、更加便捷的服务。加强对计算机操作人员和管理人员的教育,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提高法律意识。二是建立计算机安全管理机制。进一步加强计算机信息网络的安全管理,及时制定严格的规章制度,对于保护网民权益、净化网络环境、提高防范意识以及加强网络管理等方面都具有积极意义。
参考文献
①杨坚争、王锋:《计算机与网络》[M],上海: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76页.
②翁美华:《计算机犯罪研究》[D],华东政法学院2005年硕士学位论文,第49页.
③李文燕、于志刚:《关于公安机关应对计算机犯罪的系统思考》[J],北京:公安大学学报,2001年12月:第19页.
④丁银舟:《刑事办案指导一书通》[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年:第561页.
⑤张江田:《计算机犯罪刑事立法研究》[D],广西民族大学2011年硕士学位论文,第28页.
⑥刘守芬:《技术制衡下的网络刑事法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90页.
(作者单位:安徽省怀宁县检察院)
原标题:浅析我国计算机网络犯罪相关问题
来源: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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