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释期间再犯罪是否适用逮捕强制措施
基本案情:犯罪嫌疑人王某,女,32岁, 2009年因信用卡诈骗罪被判处有 期徒刑4年,2011年11月假释出 狱,2013年3月13日刑满。2012年6月至2013年3月, 犯罪嫌疑人王某以领奖品为由骗 取朋友安某身份证,冒用安某名义 办理浦发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 行等银行信用卡,恶意透支累计金额达一万余元。
限制减刑应适用于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限制减刑是《刑法修正案 (八)》所规定的内容,旨在解决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缓)、无期 徒刑和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的不平衡现象,消弭我国刑罚立法与刑罚执行之间存在的 冲突。但是,《刑法修正案(八》对限制减刑的规定仅仅涉及了死缓减刑的限制,而对死缓所并处的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减刑 是否应当受到限制和如何加以限制,立法未作规定。对此,笔者认为,考察我国刑法对死
死缓限制减刑的刑法教义学分析
死缓限制减刑弥补了我国刑罚体系的部分结构性缺陷,但也凭添了我国死刑制度的复杂性, 对其进行刑法教义学分析十分必要。在刑罚体系上,死缓限制减刑属于一种量刑制度,属于死缓的法律 后果之一。在死缓限制减刑的适用过程中,应通过体系性思考和类型化构建来引导和规范其标准的适用, 最大程度地实现司法协调、保证个案正义。
赔钱减刑的价值危机及其消解
赔钱减刑在司法实务中日渐广泛的运用引发了社会舆论的热议和质疑,从社会学、经济学及刑法学视角 考察,赔钱减刑具有合理性,犯罪人竭力汲取社会资本予以赔付,在一定程度减轻因犯罪给被害人造成 的损失以及社会外部负效应,同时也呈现了犯罪人的良性人格,体现出其易改造的一面。但因仍处探索 尝试阶段,确有不尽如人意之处,为补偏救弊,需闺置协调关联机制。具体举措主要有明确法律
基于刑事和解的赔偿减刑
刑事和解“花钱买刑”的嫌疑,导致一种普遍的误解。法制宣传和教育的根本在于法治理念的传播,而不是表面上法律条文的诵读。因而和解的有效运转需要从理论上诠释“赔偿减刑”的正当化依据。在逻辑上,“花钱”无法“买刑”在“花钱买刑”的背后是刑事和解与时下正在推崇的程序本位及程序自治背离 的实质。刑事和解能够减刑的一般性正当依据在于,和解针对民间纠纷解决的有效性以及此中具
浅析对限制减刑罪犯改造工作的对策
《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限制减刑罪犯的监 管改造问题给现有管教模式带来了空前的挑战和考验。文章通 过对限制减刑罪犯的特点和危险性等方面进行分析,提出了相 应改造对策,最大限度地把消极因素转化为积极因素,调动罪 犯参加学习改造的积极性,确保监管安全。
论减刑、假释案件公开审理对司法公信建设的重要意义
针对我国减刑、假释案件司法实践中曾长期存在的 违法行为,中央决定将“严格规范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程序,强化监 督制度”作为今后一段时间内司法改革的重点来抓。本文,笔者拟从 减刑、假释案件公开审理的视角论述其对司法公信建设的重要意义。
死缓限制减刑制度相关问题探析
死缓限制减刑制度,是我国刑罚制度在国际国内双重压力之下的创新之举。该制度脱胎于原有的死缓制度,同时为解 决新形势下中国死刑适用的问题提供了新思路。从宏观视角看,该制度的双重属性和符合逻辑的量刑思维进路之选择,于争论之理论中寻求优势理论,可为在微观视角下对该制度精细化解读奠定宏观理论框架。
公信力视野下的我国监狱罪犯减刑假释机制改革
多年来,我国对罪犯适用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制度,对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激励罪犯改过自新,促进罪犯回归和融入社会,最大限度地 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在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中也发生了一些问题, 如有的罪犯以权或者花钱“赎身”来逃避惩罚或者减轻惩罚,这不但严重损坏了法律尊严,也损害了司法 公信力。为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
减刑假释制度中的检察权重构
检察机关对减刑、假释具有检察监督的职责,但由于检察权在减刑、假释制度的立法和司法层面配置不 充分,使得检察机关对减刑、假释的法律监督不力,很多环节都表现出检察监督缺位。为此,需要从立法上通 过制定专门的减刑、假释法和司法上强调同步检察监督这两个层面对减刑、假释制度中的检察权进行重构, 并设置相应的配套制度,以保障其检察监督权的落实。
浅论假释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假释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的一种措施,对于犯罪人员予以改造,同时鼓励 和鞭策犯罪者认真改造罪过,在其渴望自由心理上给予正面刺激,促使犯罪人改过迁善,消除反社会性格,使 其回归正常的社会生活具有重要意义,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假释制度仍然存在不足就其本身及其实际操作规 程反映出一些问题如下:当前假释的实质条件不够明确;假释适用的具体情形不明确;
减刑假释案件开庭审理形式化现象省思——兼论检察机关在减刑假释案件审理中的角色定位
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在2010年和2012年出台的《关 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若干意见》和《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明确了对减刑假释案件采用开庭审理和书面审理相结合方式,并列举了开庭 审理的案件范围,希望通过对部分减刑假释案件的公 开审理,接受社会各界监督,打消公众疑虑,提升司法公信力。《规定》出台
论我国的假释制度及其完善
假释是我国行刑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罪犯改造和权利保护以及实现刑罚目的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但我国现行假释制度在法律规定和实践中均存在一些问题,严重制约了其效用的最大发挥,因此有必要以改革的思路,完善假释制度的相关规定,充分发挥其应有的功能。本文针对目前的问题,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相关规定和做法,提出了以转变假释观念为前提,从假释的对象条件、实质条件
强化同步监督严惩司法腐败——《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
2014年1月21日,中央政法委印发了《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意见》从严格把握实体条件、完善程序规定、强化各环节责任、严惩腐败行为等四个方面,对刑罚变更执行工作作了规范,对于公检法司等部门统一执法思想和执法标准,坚持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检察机关开展减刑监督实务探究
本文文围绕着如下内容展开:(1)检察机关在减刑程序中的角色担当;(2)如何把握减刑的基本条件;(3)法律法规与司法解 释的衔接适用问题;(4)长期羁押及减刑错误的处理这四个问题展开研究,通过对本案的深入分析探索检察机关对减刑庭审进行监督的价值、目标、程序等。
扩大假释、缩小减刑的实证研究
本文主要围绕着:1、减刑、假释在罪犯改造中的作用;2、存在的问题;3、扩大假释、缩小减刑的途径;4、扩大适用假释的利处等四个方面的内容展开阐述。
天使还是魔鬼:揭开“赔钱减刑”的面纱—以治理为导向的刑事和解实践
当下对“赔钱减刑”的讨论出现了泛政治化和泛道德化的倾向,但“赔钱减刑”能得到制度性的实践,背后必 然包含了参与各方最低限度的同意和妥协。“赔钱减刑”的背后,体现了国家的治理术和当事人的逐利策略相互为 用,它与国家治理模式从统治走向善治的趋势相吻合,与国家治理理念、治理目标、治理模式等的转型不谋而合, 是国家治理模式在刑事领域的微观体现。“赔钱减刑”的缺陷几乎
限制减刑的性质、适用标准及其最终解决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限制减刑后,最高院出台《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审理 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又印发有关限制减刑的4号和12号指导案例,但这并未明晰其适用标准。明确限 制减刑适用标准对合理限制司法人员的自由裁量权,减少司法擅断,限制和控制死刑适用有重要作用。限 制减刑适用标准是:行为人有法定可以从轻的情节,罪该致死但处死刑立即执行过重,处死缓(不限
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
司法部日前对2003年4月2日颁布的《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司法部令第77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规范减刑、假释案件审理工作机制的调研报告
减刑、假释案件具有区别于诉讼案件的鲜明特点, 它们内部之间也有不小差异。减刑、假释案件审理工作 中的突出问题是没有建立起符合减刑、假释案件特点的 成熟的审理工作机制。表现在程序上,书面审理、开庭 审理均不规范;表现在实体上,法院缺乏全面反映减 刑、假释法定条件的审理规则,审理案件时往往被执行 机关制定的片面标准所束缚,以执行机关的标准为标 准。基于以上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