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被盗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不等于就无法维护自己的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实行的《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被害人只有当“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才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万某的财物被盗未能追回,该损失不属于上述情形,故法院不予立案是正确的。但是,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不等于就无法维护自己的利益。本案中万某可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牛律师刑辩深圳团队告诉您那些人可以委托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
根据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作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包括:(1)被害人(2)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3)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4)人民检察院(5)保险人。根据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被告人包括以下几类情形:(1)刑事被告人及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
在被害人已死亡的案件中如何确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一般情况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就是刑事案件的被害人。被害人死亡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4条的规定,其近亲属有权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名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笔者认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应该是对已死亡的被害人的财产有继承权的人。被害人的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将被害人的所有继承人列为原告人,可
死刑复核程序作为对死刑案件的最后把关程序必须严格设计并加以完善
死刑复核程序作为对死刑案件的最后把关程序,必须严格设计并加以完善,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对最高人民检察院介入死刑复核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但由于目前死刑复核及执行程序、相关工作机制、法律规范及人员配置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导致检察机关对死刑案件的法律监督仍面临现实障碍。为此需要从以上几个方面入手加以改革完善。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通过审查省级人民检察院的备案材料或专题报
不断完善刑事程序 在制度上防止冤案是控制死刑的关键。
死刑的适用应避免两种情形,一是错误适用,即发生冤错;二是不当适用,即过度适用。二者都构成对生命权的侵犯,其中,死刑冤案对法治和人权的损害尤甚。死刑冤案的成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司法体制不科学的原因,也有刑事程序不完善的原因。我国2012年进行的刑事诉讼法修改,进一步完善了诉讼程序,有助于死刑冤案的预防。未来应当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不断完善刑事程序,这是在制度上防止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提醒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第二审程序要注意的问题
根据《》第180条和第181条之规定,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确有错误的,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但在附带民事诉讼的第二审程序中,应当明确以下几个问题:(一)关于附带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谈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单独上诉的公诉案件之处理
由于刑事诉讼法对于当事人上诉权配置上的差异,导致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时常出现刑事部分和民事部分生效日期的分离。审判实践中,对于公诉案件仅有附带民事诉讼一方当事人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面临诸多司法难点,笔者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范围要有明确的立法规定和协调
如何确定当事人的范围,不仅没有明确的立法规定,而且现有法律规定上的冲突也没有得到很好的协调。我们认为,在确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当事人的问题上,应当明确以下几点:一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既不是单纯的刑事诉讼,也不是独立的民事诉讼;二是应根据《民法通则》的一般原理,正确区分当事人与其法定代理人的界限和法律意义,不能以法定代理人代替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三是刑事诉讼中的
死亡赔偿金恢复为附带民事赔偿范围,利于司法的改革和发展
当前,被害人亲属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提起的死亡赔偿金请求不被法院支持,引发一些社会争议。本文试从审判实践出发,剖析该项请求不被支持的背景和存在问题,以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已由精神抚慰到物质损失演变、间接物质损失也符合现行附带民事及专门民法法律规定及法理等为理由,主张死亡赔偿金应恢复作为附带民事赔偿支持的范围,以利于维护社会秩序及刑事司法的改革和发展。(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告诉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和计算标准
新刑诉法自2013年1月1日生效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适用解答》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范围和计算标准分为:一、人身损害赔偿;二、财产损害赔偿。但是,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再次被排除在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范围之外。
贵州重审违规减刑假释案 9成减刑被撤销
针对贵州省人民检察院通报的贵阳等地发现11起违规减刑、假释材料涉嫌造假情况,目前所涉及的案件已经重新审理完结,10起撤销原减刑裁定,1起不启动重新审理。
司法改革将增强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能力
新刑诉法在吸收司法改革经验的基础上,对检察机关诉讼监督制度作了重大修改,扩大了检察机关诉讼监督的范围、增加了诉讼监督的手段、明确了诉讼监督的效力、完善了诉讼监督的程序。但是,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制度尚存在诉讼监督范围不能覆盖全部诉讼活动、对有些诉讼活动缺乏具体的监督手段、诉讼监督的效力缺乏全面保障、有些诉讼监督的程序不完善等问题。要完善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制度,
上海首推电子脚镣 对假释对象进行电子定位监督
2014年12月18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合议庭法官在上海市南汇监狱内设法庭,宣读对罪犯陈勇予以假释的刑事裁定书。随后,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上前在陈勇的脚腕部佩戴上内含GPS芯片和SIM卡的“电子脚镣”,这意味着陈勇在裁定书载明的接下来六个月中将通过这一电子设备接受无间断的实时监管。
探讨死刑取消后的替代措施以及如何从司法上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
废除死刑和轻刑化是当代世界刑法发展的趋势。中国根据自身国情,建国初期就提出了不废除死刑,但坚持少杀、慎杀,防止错杀的刑事政策。在现阶段,“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是中国的重要刑事政策。“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是一项重要的宪法原则。《刑法修正案(八)》首次取消了13个非暴力性经济性犯罪的死刑,体现了对人权的尊重和保障。死刑罪名由68个减少至55个,在世
应当明确律师参与死刑复核程序的必要性
刑事诉讼法修改对死刑复核程序的诉讼化改造,为检察机关、辩护律师参与死刑复核程序提供了一定的制度平台。然而,在这样一种制度轮廓下,死刑复核程序究竟如何发展仍是一个悬而未决的话题。从律师参与的角度,应当明确律师参与死刑复核程序的必要性,明确应当为死刑复核程序中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明确死刑复核程序中的辩护律师也应享有会见权、阅卷权和调查取证权等诉讼
刑复核程序对于贯彻“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在我国仍然保留死刑的前提下,死刑复核程序对于贯彻“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对于保障死刑案件的质量、避免错杀、统一适用法律等发挥着独特的功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为此对原有的死刑复核程序作了相应修改完善,增加了两个条文,即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239条和第240条的规定。
牛律师刑辫团队论附带民事诉讼中确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重要性
随着社会的发展、民主与法治观念的进步,人们对于与其自身相关的权利愈加关注。精神损害赔偿作为一个新的法律概念出现伊始就引起了人们的高度重视。在司法实践中,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往往“求偿无门”,受害人的权利得不到有效救济。受害人对此请求的日益增多与法律的无情拒绝形成了冲突。就此,本文主要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应否接纳精神损害赔偿这个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并对立
将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的性质由精神损害赔偿改变为物质损失赔偿
现行法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精神损害赔偿持否定态度,但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此一直存在争议。最高人民法院新近发布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的性质由精神损害赔偿改变为物质损失赔偿,并明确了具体的赔偿标准,给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残疾赔偿和死亡赔偿提供了法律依据。
法院通过三联动、四机制、五注重来建立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调解新机制
近年来,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在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强化民事部分的调解,着力化解社会矛盾,积极拓宽思路,不断创新调解方法,取得明显成效。2014年共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259件,调撤结案254件,调撤率达98.07%,无一上访缠诉案件发生。他们是通过以下三点来实现的:一是落实三点联动,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二是建立完善四项机制,为
审级制度视野下死刑复核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路径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7年1月1日颁布了《关于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有关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收回复核权的决定),正式将死刑案件的核准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2007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复核规定》),进一步细化了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的程序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