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行刑事申诉要提交哪些材料
申诉权人反复多次的提起申诉,说明其对法院判决不满,对而后受理申诉的司法机关给出的解决措施亦不满意。司法机关作为国家公权力的化身,理应秉公处理案件,合理解决纠纷,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司法的公正性、严肃性和稳定性。对刑事案件申诉,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诉状,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申诉的请求、申诉的事实与理由; (二)原生效刑事判决书、裁定书,经过人民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刑事案件可否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
在刑事申诉案件复查中,控告申诉部门认为原判确有错误,需要抗诉予以纠正的申诉案件,提起抗诉程序的设置不够合理科学,申诉案件引起按审判监督程序抗诉的程序设置存在三个缺陷:一是重复审查。2003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厅以第8号文对不服同级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决申诉案件办理程序作了明确规定,控告申诉部门认为需要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抗诉的,移送本院公诉部门审查,
仅就附带民事部分提出申诉的处理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由于其特殊的性质使它既不同于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又有差别。在共同犯罪案件附带民事诉讼中,对于各共犯对赔偿数额承担何种责任,分案审理的共同犯罪案件在附带民事诉讼判决书中如何确定被告人,对赔偿数额是否可以要求另案共犯一同承担等问题,由于立法的缺失在司法实务中经常产生争议……由中国专注刑事辩护领域的首席大状刘平凡高级律师精心打造的中国“牛律师”刑事
提起刑事申诉有哪些时间限制和次数限制?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刑事申诉的期限既无时效限制,又无审级规定,因此,申诉人在任何时候提出申诉都被认为是合法的。对申诉时效和审级不作规定,对贯彻“有错必纠”的原则,维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是有益的,但没有时效和审级规定,给司法机关、社会带来了一些负面的影响……中国最好的刑事辩护律师,依据最权威的法律法规,秉持最科学的刑辩技巧,坚持术有专攻成就刑事辩护品牌成功案例,正在
哪些人可以提起刑事申诉?再审是否会加刑?
为了最大限度地追求实体真实,以期达到“实事求是、不枉不纵”的刑罚目的,就必须坚持“有错必纠”的原则,任何错案一经发现,则全错全平,部分错部分平,这种指导思想长期以来被视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优越性的重要体现。反映在刑事再审程序的制度设计上,即启动再审程序不仅是被允许的,而且是被鼓励的。
什么是刑事申诉?
申诉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民主权利,刑事诉讼法设置的刑事申诉制度,是宪法赋予公民民主权利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体现。但是,由于刑事诉讼法对刑事申诉的规定比较原则、笼统,操作性不够强,《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也不尽完善,影响了刑事申诉案件复查工作的正常开展和公民合法权益依法正确、及时、有效的维护,容易产生刑事申诉……由中国专注刑事辩护领域的首席大状刘平凡高
牛律师刑事辩护网深圳精英团队专注罪轻辩护
刑事辩护中,作为辩护律师,在当事人同意并且了解了一定案情的情况下,如果确定无罪,完全可以坚持无罪辩护:如果有罪,客户也能认可的情况下,也可以作出罪轻的辩护.但是,有这么一种情况:律师凭借知识和经验认为他的当事人应该有罪,但是客户出于种种原因,坚持认为当事人无罪并要求律师作无罪辩护,这个时候作为律师应该何去何从?
罪轻辩护的制胜宝典之一:认罪悔罪态度辩护
认罪态度较好,是免死的好法宝。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原党组书记、副总经理张春江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张春江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法院认为,张春江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贿赂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张春江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鉴
罪轻辩护的制胜宝典之二:受害人过错辩护
受害人过错,也称为过失相抵,是指受害人过错行为构成了受害人损害发生或者扩大的原因,受害人过错的存在减轻了侵权人的过错,导致了侵权人责任的降低,成为责任相抵的理由。受害人过错的构成要件,不同于一般的侵权行为和违约行为的构成要件,至少应该包括,受害人实施了不法或者不当的行为,受害人的过错影响了侵权人过错的程度,受害人的行为构成损害后果的部分原因。
罪轻辩护的制胜宝典之三:犯罪作用与地位辩护
在共同犯罪中,可以进行犯罪作用与地位辩护:《刑法》第27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28条规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中国最好的刑事辩护律师,依据最权威的法律法规,秉持最科学的刑辩技巧,坚持术有专攻成就刑事辩护品牌成功案例,正在身陷囹圄或因犯
罪轻辩护的制胜宝典之四:因果关系辩护
在通常情况下,刑法上因果关系与哲学上因果关系在内容上是一致的,都是引起与被引起的发展过程。但在不少情况下,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一个特定的发展过程,而不是一种简单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例如,敲诈勒索罪,必须是由于行为人的恐吓行为,使对方产生畏惧心理,从而做出有瑕疵的财产处分,向行为人交付财物。如果行为人虽然实施了恐吓行为,但对方并没有因此产生畏惧心理,只是基于怜
罪轻辩护的制胜宝典之五:罪名辩护
罪轻辩护也就是从行为的性质着手,指出当事人的行为不符合公诉机关指控罪名的犯罪构成,而可能符合一个处罚更轻的罪名。比如公诉机关指控当事人构成故意杀人罪,但是根据案件证据和刑法的具体规定,当事人行为不符合故意杀人的犯罪构成,而可能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当然,这种性质之辩是建立在证据和法律之上的,任何脱离罔顾证据和法律而作的狡辩是没有意义的。
罪轻辩护的制胜宝典之六:单位犯罪辩护
从审判实践来看,检察机关把单位犯罪当作个人犯罪起诉的不在少数。如果退回检察机关补充起诉,检察机关又往往不同意。在这种情况下,只能在判决中对单位犯罪的事实予以认定,只是判决书中不出现单位犯罪的字样,也不引用单位犯罪的条款。但在量刑时要考虑单位犯罪的实际情况,参照单位犯罪的法定刑决定刑罚……由中国专注刑事辩护领域的首席大状刘平凡高级律师精心打造的中国“牛律师”刑
罪轻辩护的制胜宝典七:过失犯罪辩护
刑法对过失犯罪的规定,与故意犯罪有很大的不同。一是在过失犯罪的构成条件上作了很大限制,过失行为只有造成严重危害社会的结果,刑法才规定为犯罪,如果没有造成实际危害结果,虽有过失行为,则不是犯罪,可以进行教育或行政处罚。而在故意犯罪中,许多犯罪只要行为一经实施,就构成犯罪,比如行为人实施了杀人行为,虽然由于某种原因没有得逞,也应当负杀人未遂的刑事责任。二是在处罚
罪轻辩护的制胜宝典八:主观恶性辩护
主观恶性说立足于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将犯罪归结为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外化与征表,主观恶性是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及社会危害性所抱的心理态度,属于犯罪的主观方面的一种,犯罪主观要件是支配行为人实施危害行为的内在动力,研究犯罪时的主观恶性,对于确定犯罪的性质、在量刑时起到重要的作用。在社会主义刑法理论中,主观恶性集中体现在罪过这一概念上,即不仅仅包括罪过,还包括犯罪目的、
罪轻辩护的制胜宝典九:刑事责任能力辩护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什么样的人犯了罪应该承担刑事责任,什么样的人虽然犯罪了却无须承担刑事责任,是从人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来界定的,“辨认能力”是指一个人对自己行为的性质、意义和后果的认识能力。“控制能力”是指一个人按照自已的意志支配自己行为的能力……由中国专注刑事辩护领域的首席大状刘平凡高级律师精心打造的中国“牛律师”刑事辩护精英团队,专注刑辩领域,案例成
罪轻辩护的作用
当律师了解整个案情后,就应该全面细致的渗透到案件的每个细节,帮助寻找有助从轻判决的情节,通常说来,遴选量刑情节,需要参考以下几个标准:一是能否证明被告人主观恶性较轻,或者后来有所降低;二是能否显示被告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小,或者有所减轻;三是能否说明被告人再犯罪的可能性较小,或者事后有所减少;四是能否昭示被告人得到了被害方乃至社会的谅解……这些都是说服法院对
什么是罪轻辩护?
在实践中,个别当事人或者家属有时仅仅根据主观愿望而不顾案件证据和法律要求律师一律做无罪辩护,须知道成功的无罪辩护,固然是激动人心,但倘若根据案件证据和法律明知不可为而作无罪辩护,不仅无罪辩护未能成功,还可能损害了当事人获取一个罪轻辩护的权益。在确定辩护方案时,当事人和家属比较妥当的做法是坦诚地和律师交流自己的意见,供律师在确定辩护方案时参考。实践中,律师在确
牛律师刑事辩护精英团队办理律师会见专业、负责、经验丰富
牛律师刑事辩护精英团队—保障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监督看守所里的阳光作业。本网刑事律师刘平凡作为市律协“党代表、人大代表及政协委员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就如何推进刑事律师执业中“会见难”多次专程走访深圳市各公安分局和看守所,为刑事辩护律师奔走呐喊:“对刑辩律师会见权的保障,不仅意味着深圳市在改善律师执业环境方面迈出了重要的一步,而且意味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将
律师会见的流程
律师在刑事辩护过程中,“会见难”和“阅卷难”的问题,一直困扰着刑事辩护律师们。值得欣慰的是2012年2月1日深圳市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国家安全局、海关、司法局等6个部门联合签署了《关于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执业权利的若干规定》其中有不少条款涉及保障律师的会见权。“侦查阶段受委托的律师要求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无需经过批准。律师提出会见的,侦查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