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律文书的作用
法律文书在刑事案件中占据着重要地位。我们从业多年的真实感受是:辩护词、代理词对案件处理结果有相当大的影响。只要撰写的辩护词逻辑严密、条理清晰、观点明确,有理有据,法官会非常认真地看我们的辩护词。当然,法官也绝不会在逻辑混乱、抛开法律规定一位胡搅蛮缠的辩护词上面花费无谓的时间。这样,当事人的案件代理费也就白花了。在我们对律师执业水平的考量中,已经把法律文书水平
常用的刑事法律文书
律师撰写法律文书是指律师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案件事实和资料,结合相关法律、法规所做的全面客观的法律分析意见。一份主题突出、逻辑合理、有理有据的法律文书往往更有利于法官更清晰的了解整个案情和加大对一方当事人各种意见的采纳。刑事法律文书的撰写是刑事诉讼中不容忽视的一个方面……中国最好的刑事辩护律师,依据最权威的法律法规,秉持最科学的刑辩技巧,坚持术有专攻成就刑事辩护
牛律师刑事辩护网深圳精英团队专注死刑复核
有些案件的发生、发展以及结果,真的不是一般的人所能预料、所能掌控的,死刑案就是其中之一。当一个个“烫手山芋”落到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官手里,究竟是“保命”还是“严惩”?法律的威严、社会的舆论、当事人亲友的诉求……法官考虑的往往很多,导致复核时间拖了又拖、慎之又慎!专业刑辩律师为当事考虑的细节就更多了,一分一秒一点一滴一丝一扣,为生命辩护、为自由辩护!中国牛律师刑
我国刑法中的死刑罪名
死刑复核案件,让我看到了我们很多的人、甚至包括作为律师的我们,更多的时候竟然都是跟着舆论走、随着感情飘(当然我并不否定舆论和感情的作用),而不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其实是我们社会的软肋,是不对的,甚至是可悲的。我刑法中有68个罪名涉及死刑: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7个) 1、背叛国家罪第一百零二条 勾结外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
死刑复核的报请程序和报请方式
最高法院副院长张军指出,死刑案要慎之又慎,必须排除所有的案情疑点。那么,具体到每一个死刑复核个案,是通过什么样的程序进行疑点排除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
死刑复核后还能上诉吗?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满可否执行死刑?
死刑的刑事政策就是“不可不杀、不可多杀”。不可不杀,表明在目前还必须保留死刑,而不可多杀表明了我国对死刑的慎重,其又可解释为“可杀可不杀的不杀”。《刑法》第48条明确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罪行极其严重是指罪行对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同时行为人具备极其严重的人身危险性此为体现少杀政策的总则性规定。除死刑适用的限制性
死刑复核程序的自动性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死刑案件在经过一审审理后,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或者经过二审审理终结之后,均应由作出裁判的法院主动将死刑案件报请上一级法院复核。可见,其启动方式带有浓厚的行政化色彩,法院实行的是不告不理,因而这种启动方式从一定意义上来说违背了司法的被动性原则。“从性质上来说,司法权自身不是主动的。要使它行动,就得推动它。向它告发一个犯罪
有权进行死刑复核的机关只有最高人民法院
死刑案件的核准权由哪一级法院行使是个至关重要的问题,它直接决定着整个死刑复核程序的制度设计和程序运作。考察我国立法和司法解释,不难发现,当前我国死刑复核程序的法律规范极不统一,不同效力法律之间的规定明显冲突。这种状况的出现固然有其历史和社会背景因素,有其时代合理性,但作为改革制度的需要,我们认为,反思其存在弊端仍为“与时俱进”之所需……中国最好的刑事辩护律师
什么是死刑复核?
2012年2月14日,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吴英集资诈骗案作为发生在资金流通领域的金融诈骗犯罪案件,犯罪数额特别巨大,案情比较复杂。最高人民法院在依法进行死刑复核审理过程中将依照法定程序,认真核实犯罪事实和证据,严格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审慎处理好本案。究竟什么叫死刑复核呢?死刑复核程序是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复查核准所遵循的一种特别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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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的申诉作为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材料来源,是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材料来源中最经常和最主要的方面,也是司法机关发现错误裁判的一个重要途径。因此它是一个业务性很强的诉讼,申诉人最好聘请律师进行代理,这样可以事半功倍,取得很好的效果……由中国专注刑事辩护领域的首席大状刘平凡高级律师精心打造的中国“牛律师”刑事辩护精英团队,专注刑辩领域,案例成就金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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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近年来假释率基本在1.5%至3%之间浮动。比较美国、日本、加拿大等发达国家,近年来的假释适用率一般都在30%以上,差距相当巨大。横向比较,我国存在着明显的重减刑轻假释的趋向,每年减刑率基本都在20%以上,是假释率的10倍左右。这种畸低的假释适用率,从我国社会存在的对假释制度的认知情况来看,却是由来已久而且根深蒂固的……牛律师团队为你辩护,由资深律师为您量
假释的程序、考验期和撤销
关于假释的撤销,修订的刑法在保留原刑法中因再犯新罪撤销假释规定的基础上吸纳了《监狱法》第33条的关于违法行为导致假释撤销的规定,并首次将发现漏罪也作为撤销假释的条件,这被认为是新刑法对假释予以完善的重要体现。显然,修订后的刑法关于假释撤销的条件的规定,放宽了假释撤销的条件,对假释犯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对再犯新罪,不区分故意与过失,一律应当撤销,是否足取?漏罪
不能适用假释的情况
假释作为刑罚执行的措施,其适用对象主要是对执行了一定时期刑罚之后的罪犯,经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而不是其他。法定不能适用假释的情况有: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一)不管对罪犯所判处的是什么刑种与刑期,对累犯不得假释。(二)对实施了杀人、爆炸、抢
假释的撤销 假释撤消后的刑期计算方法
假释起源于英属殖民地澳洲的释放票制度,最初只是对个别服刑好罪犯的恩惠,后来逐渐被各国立法所接受。我国刑法中的假释,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附条件地将其释放的一项刑罚制度。我国的假释撤销制度集中体现在刑法第八十六条,它将撤销假释分为三种情况:(1)假释罪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2)在假释考
适用假释的刑期限制和刑期限制突破
假释制度是附条件提前释放,犯罪人在社会上执行刑罚,接受监督,如果有违法行为则收监关押,而这正是假释制度的优势之一。假释只适用于已经执行一部分刑罚的犯罪分子。根据我国《刑法》第81条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适用假释的法定条件
假释, 作为一种已被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行刑制度,在我国法学理论与司法运用中却一直缺乏应有的关注。97刑法典对假释作了专章规定,改动力度颇大,开始昭示假释制度将在中国日益受到重视。不过,修改后的假释制度,无论是在制度本身还是在司法适用上,都仍然留下了不少讨论的空间。我国对假释的实质要求侧重强调受刑人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缺乏对假释犯进行再犯预测的充分指导,也没有关
减刑的幅度与间隔时间
减刑、假释机制改革后,一些法院大胆创新,把减刑、假释看做是法院和监狱共同的任务,当作当前化解社会矛盾、减少社会对抗、创新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和谐的重大举措,与刑罚执行机关共同探索,提出在整个主刑或其他非监禁刑执行过程中,如积极缴纳罚金、积极履行没收财产义务、积极退赔非法所得,或者积极履行对被害人的附带民事赔偿义务的,作为减刑、假释的一个条件。这一做法,使得人民
获得减刑的法定条件和程序
我国刑诉法存在严重的法条分布不均衡,涉及监狱在押罪犯减刑的执行条款过于匮乏,远不能涵盖监狱适用减刑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目前减刑过程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应当用一套程序制度来保障罪犯获得减刑过程中的各项权利,并在制定单列的减刑法或在修订刑诉法、监狱法或制定监狱法实施条例时,予以明确规定……中国最好的刑事辩护律师,依据最权威的法律法规,秉持最科学的刑辩技巧,坚持术有专
减刑与假释的概念
减刑假释是在我国长期改造罪犯的实践中建立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刑罚执行制度,作为减刑假释的决定主体的人民法院,充分利用了该武器教育改造服刑人员,促使其早日回归社会,为构建稳定的和谐社会发挥了巨大的职能作用……由中国专注刑事辩护领域的首席大状刘平凡高级律师精心打造的中国“牛律师”刑事辩护精英团队,专注刑辩领域,案例成就金牌!
再审案件经重新审理后,处理结果由几种情形?
富勒曾形象地指出:“法院就象出了故障的闹钟,它们只在有人摇动时才能工作。”这是因为,只有法院审判权的被动行使,才能使法官能够摆脱追究犯罪的心理负担,从而作为一个中立的裁判者,在国家和被告人之间保持平衡,使裁判结论无论在外观上,还是实质上都更能符合公正的要求。但是,我国的最高法院、高级法院、中级法院以及各级法院院长在发现某一生效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都可以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