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司法实践与刑法理论中关于强奸共同犯罪定罪量刑存在的分歧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强奸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共犯实施奸淫而部分共犯未奸淫得逞或者自动放弃奸淫行为的,对于未实施奸淫的共犯,或者认定为强奸既遂,或者认定为强奸未遂或者中止,判罚不一。在是否成立轮奸问题上,分歧也很大。判罚分歧的背后,涉及的是共犯责任基本理论问题的争论。中国共犯制度从实质上看,虽然应归属于“一元共犯制”,但共犯理论却受到德日等国“二元共犯制”理论
有身份者教唆、帮助无身份者实施真正身份犯该如何认定
共犯与身份问题是刑法中的疑难问题,围绕这个问题的学说与观点莫衷一是。本文从身份的概念出发,拟着重解决无身份者能否成为真正身份犯的共同实行犯,以及有身份者教唆、帮助无身份者实施真正身份犯该如何认定的问题,以期对二者的关系有一个较为清晰的把握。
以河南安阳龙安区法院判决孙建忠、李洪杰贪污案为例探讨贪污行为在共同犯罪中的认定
共同贪污中不以主观上是否以占为己有为目的和客观上是否占有为标准,而是以实质上是否具有非法地将公共财物据为己有、造成公共财产损失的本质特征,认定是否为“非法占有”。
探讨共同犯罪案件中既存在既遂有存在中止的情形的处理
在共同犯罪中,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是“一人既遂全案既遂”,但也并非概无例外,部分共犯成立中止的情形也是可能存在的。对于部分共犯能否成立中止,要从切断共同犯罪故意和有效消除先前行为对共同犯罪的促成作用两方面,结合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地位才能作出正确判断。
的哥放任乘客强奸同车少女涉共同犯罪被通缉
凌晨,一名15岁少女在出租车内被同车拼载的男乘客李文臣强奸。面对少女近在咫尺的呼救,司机既没有出手阻止,也没有停车报警。事后,李文臣扬长而去。审理此案的法官历数了被告人李文臣的恶劣情节:在出租车上公然强行与他人发生性关系,情节恶劣;被害人遭强暴时未满16周岁,还是未成年人。
在紧急情况下救朋友打伤对方是否构成共同犯罪
周某开车送朋友李某、杨某回家,途中周某接到一个电话,就奔赴一家旅馆。不久,李某、杨某二人看见周某与刘某在旅馆外互殴,刘某的几名雇员也上前帮助刘某。杨某于是手持铁管与刘某的几名雇员发生殴斗,但没有打到刘某;李某看到周某被刘某压在身下要吃亏,就用随手拣起的打气筒打向刘某,随即周某等三人迅速逃离现场。刘某右眼球被摘除,经鉴定属于重伤,没有证据证明究竟谁打中刘某的右
在司法实践中区分共同犯罪与同时犯罪的主要根据有哪些
在司法实践中区分共同犯罪与同时犯罪的主要根据:1.被告人刘海平与刘正波欠缺共同犯罪故意和犯意联络;2.被告人刘海平与刘正波欠缺协同犯罪行为。
探求共同犯罪案件中限制死刑适用的根据
对共同犯罪的严惩使得对其适用死刑存在着过度报应的情况。无论是从报应论还是功利论出发,都为限制共同犯罪案件中的死刑适用提供了理论根据;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严重的死刑适用状况则为共同犯罪案件中的死刑限制提供了政策根据和现实根据。
犯罪构成理论应能够合理地阐释共同犯罪领域中相关难题
我国通说的共同犯罪理论认为共同犯罪的自然人主体必须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无刑事责任能力之人与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之人不构成共同犯罪,从而将无刑事责任能力之人及其危害行为排除在共同犯罪成立研究之外。但是,当无刑事责任能力之人在“共同犯罪中”为“实行犯”或“主犯”之时,传统的共同犯罪理论容易在共同犯罪上产生处罚上的间隙以及量刑上的不合理。应当借鉴国外共同犯罪的理论对我国
以构成要件定型性理论为基础 着力于对向犯中单罚性对向犯的处罚的探讨
共同犯罪与想象竞合犯的交叉形态是共同犯罪的行为整体或者部分共同犯罪人的行为同时触犯了数罪名而形成的一种共同犯罪与想象竞合犯错综交织的特殊形态;必须在充分认识这种交叉形态的特征和类型的基础上,结合部分犯罪共同说的原理和想象竞合犯的处断原则来正确认定其刑事责任;同时还可以借助这种这种交叉形态的处理原则来解决有身份者与无身份者共同实施犯罪的定性问题。
对挪用公款共同犯罪构成要件涉及的几个法律问题进行学理分析和评述
挪用公款罪的必备条件是:犯罪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犯罪主观方面为故意;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归还。本文根据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对挪用公款共同犯罪构成要件涉及的几个法律问题进行学理分析和评述。一、挪用公款共同犯罪主体是否都需要具有国家工作人员主体身份的问题;二、挪用公
认定是否是实行过限关键看实行犯所实施的行为是否超出了共同犯罪人共同的预谋
认定是否是实行过限,关键问题就是要看实行犯所实施的行为是否超出了共同犯罪人共同预谋之罪的范围。实行过限一般具有以下基本特征:(1)实行过限行为是发生在实施共同预谋之罪的过程当中的一种犯罪行为;(2)实行过限行为是由实行犯基于其本人的故意或者过失单独实施的;(3)实行过限行为超出了共同犯罪人共同预谋之罪的范围。
浅析大陆刑法与“台湾刑法”在有关共同犯罪方面规定的差异
大陆刑法与“台湾刑法”在有关共同犯罪方面的规定,差异较大。本文以“台湾刑法”对共同犯罪的“立法规定”为参照系和主线,针对性的穿插大陆刑法规定加以比较,条分缕析,从规范条文本身入手逐一加以研究二者之间的亦同。一、共同正犯;二、教唆犯;三、帮助犯;四、身份犯的参与。
共同犯罪的本质应当从数人共同行为实现各自犯罪的“行为共同说”的角度来理解
关于共同犯罪的本质,我国现在的通说是(部分)犯罪共同说,但这种见解不仅存在违反我国刑法中的个人责任原则、在客观社会危害性的认定上混入主观要素等诸多问题,而且对于实践中出现的一些问题也难以得出妥当结论。共同犯罪的本质是数人共同行为。坚持行为共同说也有利于对共同犯罪认定上的一些争议问题作出合理解答。
探讨共同犯罪量刑中应该注意的问题
共同犯罪是一种常见的犯罪形态,也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对共同犯罪人的定罪与量刑直接影响到司法的公信力,任何量刑的偏差都可能造成社会问题,因此笔者对共同犯罪案件中的定罪和量刑等实践问题进行研究,以期有所裨益。一、共同犯罪的定罪问题;二、共同犯罪的量刑。
从传统认定共同犯罪方法的缺陷探讨新的认定方法
我国认定共同犯罪的传统方法,存在不区分不法与责任、不区分正犯与狭义的共犯、不分别考察参与人行为与正犯结果之间的因果性等三个特点,这种认定方法导致难以解决诸多复杂案件。认定共同犯罪应当采取相反的方法:其一,共同犯罪的特殊性仅在于不法层面,应当以不法为重心认定共同犯罪;至于其中的责任判断,则与单个人犯罪的责任判断没有区别。其二,正犯是构成要件实现过程中的核心人物
浅析教唆共同犯罪人包揽罪责的行为定性
妨害作证罪是1997《刑法》设立的罪名,从罪状的表述内容看,该罪的犯罪主体、行为方式、行为对象都相当宽泛,并无特定的限制。然而,教唆共同犯罪人包揽罪责、包庇同伙的行为不应当构成妨害作证罪,因为这种行为本质上属于不如实供述行为。如果不如实供述一方面不能享受坦白的从宽待遇,另一方面还构成其他犯罪的话,这是对同一行为的重复评价。而且,现代刑事诉讼理念表明犯罪嫌疑人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涉众型经济犯罪危害严重应引起重视:涉及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及集资诈骗等涉众型经济犯罪活动,不仅严重破坏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和金融秩序,给人民群众的经济利益造成重大损失,而且极易构成新的社会矛盾和不安定因素,甚至酿成恶性群体事件,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
罗湖法院分析非法传销犯罪案件特点、成因并提出对策-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据统计,近两年来,罗湖法院审结非法传销犯罪案件共7宗15人。其中,2013年2宗7人,2014年前七个月5宗8人。该类案件的主要特点:一是被告文化程度相对较高。被告多为高中以上文化水平,在公司具有一定的职务或者公司的业务骨干。一些为刚毕业不久的大学毕业生,一开始并不知道公司为非法传销组织而加入,之后为了生活继续从事非法活动。二是犯罪手段呈现新特征。多为通过销
“撒网式诈骗”向“精准诈骗”升级,信息诈骗成功率越来越高,诈骗金额越来越大。
调查原因:由公安部、中国互联网协会等多部门参与的“天下无贼-反信息诈骗联盟一周年暨首届反信息诈骗高峰论坛”近期举行,来自论坛的消息显示,信息诈骗已经形成较为完整的灰色产业链,诈骗成功率越来越高、诈骗金额越来越大。调查发现:信息诈骗由撒网式诈骗向精准诈骗升级,其中主要原因在于公民个人信息泄露,并且衍生出一个窃取信息、买卖信息、利用信息作案的成熟链条。手机实名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