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信托可以成为推动知识产权运用进程的一种方式
知识产权的运用形式有转让、许可、质押以及信托等多种形式。知识产权信托作为知识产权运用的一种形式,目前不占主导地位。与其他形式一样,知识产权信托的展开首先需要界定知识产权的市场竞争价值。知识产权信托虽然会带来其特有的法律问题,但是相比其他形式来说,信托不仅可以规避破产风险,还可以通过暂缓对知识产权的市场竞争价值作出评价的方式,客观上起到推动知识产权运用进程的作
试从毒品合法化的角度来寻求其治理对策
毒品犯罪是世界各国共同面临的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自20世纪70年代后,世界毒品市场的形势发生了结构性转变,受诸多因素影响,我国也从“无毒国”发展到毒品问题呈现增长、蔓延的态势,亟需加强控制和研究。本文就毒品犯罪政策中的三个问题,具体包括毒品本身的合法化与非法化问题、吸毒行为的犯罪化与非犯罪化问题、治毒措施的单一化与多元化问题进行了探讨,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我国
共同居住人在屋里吸毒 可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共犯
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或者允许他人在自己管理的场所内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容留他人吸毒行为可以是主动实施的,也可以是被动实施的,既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许的。
对检察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事前调查制度的运用进行专门探讨
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过程中,通过事前调查活动所取得的调查材料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调查报告,对于查明未成年人犯罪原因、了解涉案未成年人基本情况、帮助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合理进行相关刑事司法活动,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本文在对事前调查制度的基本问题进行研究的基础上,就检察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对事前调查制度的运用进行专门探讨,以期对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制度有
强行与没有户籍的双性人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该如何定性
刘某既有男性生殖器官,也有女性生殖器官,成长中长期以女性身份生活。成人后的刘某有明显的女性第一性征,未进行户籍登记。魏某某、黄某某二人对刘某使用暴力、威胁手段,强行轮流与其发生了性关系。本案争议焦点是:没有户籍、以女性身份生活的双性人在DNA的AMEL基因座检测为X/Y即男性的情况下,二被告人是否构成强奸既遂。
主观上是否具有使毒品进入流通的目的是区分转移毒品罪与贩卖毒品罪的分水岭
被告人吴海涛明知李某的毒贩身份,明知李某让其帮助转移的是毒品,且案发前与李某有过交往,曾为李某贩毒提供帮助。本次案发当晚,其主观上与李某是否存在贩卖毒品的通谋,其实施的帮助李某将毒品从暂住处转移至楼下的行为如何定性。
实践中是怎样对特定情形下运输毒品罪与非法持有毒品罪区分的
运输毒品罪与非法持有毒品罪在客观上存在一定竞合关系。特定情形下运输毒品罪与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区分一直是实践中争议的难题,这里对其中三个问题加以探讨:一、吸毒者运输毒品行为的定性;二、短距离运输毒品行为的定性;三、接收邮寄、快递毒品行为的定性。
对“强奸致人重伤、死亡”的理解和适用问题加以探讨
司法实践中对于该款第(五)项所规定的“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理解容易产生分歧,故本文拟就“强奸致人重伤、死亡”的理解和适用问题加以探讨:一、强奸罪的犯罪构成分析;二、对“强奸致人重伤、死亡”的理解;三、“强奸致人重伤、死亡”在司法适用中应注意的问题。
盗窃“网络游戏装备”行为如何定性
网络游戏问世以来,在世界各地发展迅速,已成为一个新兴的产业,它对国民经济的贡献十分明显。网络虚拟财产其典型主要体现为游戏装备、钱币,有统计数字称大约有61%的玩家有过武器装备、钱币被窃的经历,但是由于我国在保护虚拟财产方面立法的空白,至使他们投诉无门,无法利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探讨高科技使用过程中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理意见
须探讨一下对付高科技犯罪的一些有关的善方良策:一、承认特高科技,但不要迷信特高科技。特高科技必须服从于正常的社会法律。也就是特高科技必须服从于正义、良心、社会道德;二、特高科技在使用中是会存在惩恶扬善,不要感谢,这是它应该做的。但是也真的有着胡作非为违法犯罪。这是因为特高科技部队的内部就是一个小型的人类社会。他们在使用中应该考虑到社会的现实与社会的承受能力,
全力攻占科技制高点并将有效控制高科技犯罪提升到维护国家安全的高度来认识
高科技犯罪产生的原因既有对高科技的认识不足,也有管理层面缺失的问题。为回应全球化趋势和确保国家的科技安全,对以下几点应给予特别关注:(一)调整思维。摆正经济发展与科技进步之间的关系;(二)完善立法,确保科技安全和严惩高科技犯罪;(三)加强对高科技应用行业的制度化管理;(四)用技术手段堵塞引发高科技犯罪的漏洞;(五)强化国际合作,斩断跨国犯罪的黑手;(六)强化
罪银行的隐形杀手---高科技犯
案的发生给我们如下警示:其一,客户的自我防范意识亟待增强;其二,“一米线”设置没有被客户接受,是导致案件发生的间接原因;其三,开小额存折不慎重。
当前我国出现的高科技犯罪和传统犯罪相比较存在的明显的特点及其发展趋势
当前我国出现的高科技犯罪和传统犯罪相比较,存在的明显的特点:1.犯罪主体的高智能化和年轻化与传统犯罪主体相比较,现在社会中的技术型犯罪的主体大都具有个人特殊的条件;2.犯罪行为的隐秘性和欺骗性;3.作案区域的广泛性现代科学技术的高度跨时空的联系性;4.犯罪后果严重性利用现代科学技术和现代化手段进行作案,犯罪能量巨大,造成的犯罪后果也十分严重,甚至会产生难以挽
高科技犯罪分子不仅具有一定的科学技术专业知识而且拥有较高的犯罪智能
近几年,在我省或其他地方发现的利用科学技术作案的重特大案件有:(1)运用现代印刷等技术伪造各种证、卡、印章和货币。如假人民币、假身份证、假商标、假护照、假信用卡、假印章等,伪造身份、诈骗钱财、偷渡出国;(2)运用电子技术对移动电话盗码并机。深圳、南京、上海等地发现犯罪分子截码并机出卖给个人,造成数千万元损失;(3)运用机械技术制造枪支和消声器。这类案件经常发
李荣飚私发“红头文件”受贿千万一审被判无期
近日,四川省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原副总队长李荣飚因受贿罪被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无期徒刑。法院审理表明,短短3年内,他对手中的权力无所不用其极,受贿高达1500万元。
去年云南共查办贪污贿赂犯罪1688人
1月28日,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王田海,作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时表示,云南省检察机关2014年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共查办贪污贿赂犯罪案件1394件1688人,同比上升12.8%,挽回经济损失4.3亿元。
知识产权犯罪侦查方法的科学化是应对知识产权犯罪形势变化的必然选择
科学技术日益成为一国经济发展的第一动力,知识产权的保护也因之成为各国法治建设的重点内容。为了对知识产权提供强有力的刑事保护,有效应对我国知识产权犯罪形势的新变化,也为了更好地适应不断深化的知识产权犯罪侦查执法国际合作机制,我国侦查部门有必要对知识产权犯罪的传统侦查方法进行科学化的改革和调整。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中的数额该如何认定及其定罪量刑的依据
犯罪数额问题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司法实践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刑法中的相关规定并不明确,甚至实践操作中出现不合理的情况,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定罪量刑产生了很大的影响。下面我们逐一分析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数额中的销售金额、货值金额、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损失数额、数量。
知识产权犯罪门槛的适度下调有利于扩大刑事司法保护的范围和强度
知识产权犯罪门槛的一降再降自然会吸引各界的高度关注,而我们的最高司法机关也一再地解释其中的缘由。对于2004年的降低门槛,最高法院有关负责人称主要是基于四点考虑。第一,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犯罪行为在一些地区相当严重,但定罪量刑的案件较少,相比不平衡;第二,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一般具有智能性、隐蔽性、流动性和分散性等特点;第三,在调研、征求意见过程中,多数人都赞同适
浅析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及其与非罪的界定
侵犯知识产权罪,是指违反知识产权法规,未经知识产权人许可,故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牟取非法利益,情节严重或者数额较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应受刑事处罚的行为。正确区分侵犯知识产权罪与非罪的界限,对发展我国刑法理论,保障司法公正与效率,实施科教兴国战略,鼓励科技创新,彻底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江泽民主席提出的“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保障社会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