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学子刘海洋硫酸泼熊一案的定性在法律界引起了争议
清华学子刘海洋硫酸泼熊一案可谓是沸沸扬扬,对刘海洋犯罪行为的定性也在法律界引起了较大的争议。有学者认为爱到伤害的熊属于国家保护动物,刘海洋的行为触犯了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也有学者认为刘海洋的行为属于破坏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行为。但笔者认为刘海洋的行为属于故意公私财物罪。
两大学毕业生为攫取创业资金,竟然走向了抢劫杀人的道路
人人都有自卑感,人人都追求成功与优越,这是构成人类精神生活的必要要素,罪犯也不例外。低劣的社会经济条件是引起个人自备感主要因素之一。案例中的罗吉军和卓科之所以犯下如此重案,并不是由于一时冲动,而是有着更为深层次的原因,那就是他们的出身都比较卑微,然而他们周围的生活圈子都比较优秀。
南京市检察院出新规,大学生盗窃1万元以下终结在检察阶段
大学生盗窃1万元以下的犯罪行为,终结在检察阶段。从检察机关提供的数据看,该制度取得了“值得肯定”的成绩。然而,这个“值得肯定”的成绩,始终是法学界质疑的话题。侯康美指出,“如果因为这些大学生的一时冲动,就剥夺他们受教育的机会,甚至把他们送往监狱,就极有可能把他们推向社会的对立面,这并不是法律的本意和目的。正是基于这种考虑,我提出了对大学生犯罪要采取灵活的司法
高校该在找出大学生犯罪根源的基础上吸取其常犯的错误教训
上海某著名高校学生黄某,因缴不起学校课程昂贵的重修费用,一不小心误入歧途,走上了犯罪的道路。频频出现的大学生犯罪,这个现象折射出什么呢?大学生本来是天之骄子,为何会屡屡出现触犯刑律的现象呢?原因是多方面的,包括大学生法制意识淡薄、学生本身的素质问题、心理问题等。学校对学生的一些轻微的、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违法行为,应该从轻处理,本着为学生着想的精神,从挽救、引导
大学生的素养和情绪控制力普遍差是其 "激情犯罪"的主要原因
“大学生”和 “杀人犯”,这两个原本毫不相干的词,最近却同时出现在媒体报端。从这些案件中发现,大多是“激情犯罪”。“激情犯罪”主要表现在缺乏道德修养和缺乏法制观念。一个人自控力、约束力相对缺乏的时候,而此时外界的刺激就可能诱发“激情犯罪”。 虽然这些案件属于个案,但从侧面却暴露出了当代大学生存在着某些严重的心理素质问题。
少年性侵犯刑后治疗是大众忽略的议题,台湾拟将其入法管理
据“中央社”报道,台湾学者和民间人士7月28日指出,少年性侵犯刑后治疗是大众忽略的议题;台当局“司法院”和“内政部”表示,愿协调修法,将少年性侵犯刑后处遇,包括身心治疗和辅导防护网入法管理。“台湾人权促进会”文宣部主任邱伊翎则说,少年性侵犯辅导应回归青少年相关法律,不应订在“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宣布“中国未成年人保护十大事件”评选结果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作为全国律协推进中国律师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专业委员会,在2010年、2011六一国际儿童节来临之际开展了“中国未成年人保护十大事件”评选活动,并将评选出的十大事件向社会发布,引起了广泛关注。两位专家们就现阶段的儿童所面对的“留守”、“家庭暴力侵犯”、“性暴力侵犯”等社会问题的进行了分析。不管是从法律规定的矛盾来看,还
从攀扒楼房案告破中发现未成年人犯罪中的秘密
攀扒楼房盗窃案的连续发生引起了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市委有关领导特别关注此案,指示公安机关要把此案件作为重点案件下力量来抓。根据作案现场的勘查,作案者身体较轻,年龄较小,公安人员怀疑作案者为未成年人。后经过调查、取证、分析认定,此系列楼房盗窃案的作案者均为未成年人。问题是因其未到刑事处罚年龄而均免于追究刑事责任,对这些未成年人如何加强管理使其接受应有的义务教育
乐意孩子们叫我检察官妈妈,觉得挽救孩子就像挽救生命
邓云霞是自贡市自流井区检察院侦查监督科科长。六年来,办理了少年涉嫌犯罪案件50多起,无一错案,90多名失足少年在她的关爱和帮教下迷途知返,因而被失足少年尊称为“检察官妈妈”。因为她有着一颗值得人们尊重的心,总是相信功夫不负有心人,乐意孩子们叫我检察官妈妈,觉得挽救孩子就像挽救生命。
遏制青少年犯罪刻不容缓,社会各界应当引起重视
表哥梁华19岁,表弟邓明16岁,为筹集上网费,表兄弟合谋绑架邓明的同学王君,向受害人父母勒索20万元。不谙世事的王君为了帮助同学拿到“经费”,反而“帮助”同学向父母索要“赎金”。 随着案件的侦破,人们发现他们的手法有如下几招:1.同学中物色”有钱人”;2. 冒充“特种兵”招募“线人”诱骗;3. 少年不谙世事帮助”绑匪””敲诈”父母。
李飞故意杀人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12年9月18日发布)
王某某故意杀人案
因恋爱、婚姻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尽管被告人犯罪手段残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但被告人具有坦白悔罪、积极赔偿等从轻处罚情节,同时被害人亲属要求严惩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性质、犯罪情节、危害后果和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可以依法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决定限制减刑,以有效化解社会矛盾,让犯罪行为造成的伤害减少到最低限度,促进社会和谐。
伴随着少年法庭的变化,其受案范围也经历了同样的过程
回顾少年法庭的历史,我们可以看到少年法庭曾经过由热到冷、由蓬勃发展到徘徊观望的曲折过程,同样,伴随着少年法庭的变化,其受案范围也经历了同样的过程。我国少年法庭的受案类型也基本成型,大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类:一是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二是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刑事案件;三是侵权人或者直接被侵权人是未成年人的侵权案件、特殊侵权案件以及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中涉及未成年人
故意杀人罪与抢劫罪的区别
在抢劫过程中,使用暴力或者其它方法致人死亡的,不按故意杀人罪论处,也不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合并论处,应以抢劫罪定罪处刑。
犯故意杀人罪的处罚
犯故意杀人罪,在量刑时,应当破除不正当观念,既不能认为杀人既遂的要一律偿命,也不能认为杀人未遂的一律不判死刑。要综合全部案情,正确评价罪行轻重和行为人的人身危险程度,给罪犯以适当的刑罚处罚。
故意杀人罪的赔偿标准
关于故意杀人罪的赔偿问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处理。
恢复性少年司法在于追求和实现恢复性正义
恢复少年性司法是一种新的刑事司法理念,它包括恢复性结果和恢复性过程。恢复性少年司法致力于恢复被犯罪行为破坏了的社会关系,在平衡被害人、少年犯和社区利益基础上,实现满足三方因犯罪行为产生的需求、恢复三方社会生活的实体正义和多方参与、充分表达、平等自愿和互相尊重的程序正义。恢复性少年司法弥补了传统少年刑事司法的不足之处,从而真正实现社会正义。
一旦发生关乎面子的事情,孩子们总是要想法“拔份儿”
未成年人因为生理和心理的不成熟,看待世界与处事的视角也极大地区别于成年人,大多数少年犯犯罪原因简单得令人吃惊。近日,北京市西城区法院法官通过梳理近年来审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发现,“强出头”是不少孩子沦为罪犯的重要原因。第一类:为面子“强出头”; 第二类:为哥们“强出头”; 第三类:为女孩子“强出头”。
故意杀人罪的判断方法
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即为故意。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以及明知必然发生危害结果而放任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又可分为两种情况,即明知可能和明知必然。 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
故意杀人罪中之自杀问题的处理
故意杀人罪中的自杀又包括相约自杀、致人自杀、逼迫诱骗他人自杀、教唆帮助他人自杀等行为,情况比较复杂,应仔细慎重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