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立安、许世财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案----如何认定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颁布的《关于办理制毒物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明知”是制毒物品而走私或者非法买卖的,七种情形有一个共同特征,就是在买卖过程中故意采取一定欺瞒手段隐瞒真相,逃避对制毒物品的监管。判断行为人是否明知制毒物品,应当结合具体案情、综合审查各方面证据后予以认定。明知他人实施走私或者非法买卖易制毒化学品犯罪,而为
包占龙贩卖毒品案——在毒品犯罪案件中,如何区别侦查机关的“犯意引诱”和“数量引诱
购毒者在侦查人员控制下,以非真实交易意思,明显超出其往常交易数额向贩毒者示意购买毒品,属于“数量引诱”。“犯意引诱”,是行为人本没有实施毒品犯罪的主观意图,而是在特情诱惑和促成下形成犯意,进而实施毒品犯罪。对被告人是否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应当充分考虑“数量引诱”、“犯意引诱”等因素。《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强调,对被告人量刑时,特别是在考虑是
傅伟光走私毒品案—如何认定毒品犯罪案件中行为人的主观明知
行为人拒不承认其主观上明知走私的物品足毒品时,应当综合案件的客观实际,根据常识、常理和逻辑来分析判断其主观上是否明知。被告人傅伟光走私的美沙酮片剂虽然规格和含量明确,而且含量较低,但不能以含量折算毒品数量,含量低,量刑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邵春天制造毒品案——跨国犯罪案件如何确定管辖权和进行证据审查
世界各国在刑事管辖权问题上的规定,归纳起来主要有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保护原则、普遍管辖原则等几种。我国刑法采用的是以属地原则为基础,兼采属人原则、保护原则和普遍管辖原则。妥善解决刑事管辖权冲突,是为了有效惩治、防范跨国犯罪,顺利进行司法协助,避免造成国家间争端。在遵循属地、属人等相关原则的基础上,解决管辖权冲突还应当考虑方便诉讼原则,即以有利于证据的收集、犯
杨永保等走私毒品案--仅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机关盘问后即如实交代罪行能否认定为自首?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这种情形为 “典型的自动投案”。为了更有利于分化瓦解和争取犯罪分子,使其在犯罪后不与司法机关对抗或逃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
谢怀清等贩卖、运输毒品案——毒品共同犯罪案件中被告人先后翻供的,如何认定案件事实
毒品犯罪分子到案后不认罪或者翻供的现象在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特别是在幕后起组织、指挥作用的毒品犯罪分子,由于不直接出现在毒品交易地点或运输途中,到案后不认罪的情况非常普遍。为避免因犯罪分子不认罪或者翻供而导致定罪证据不足的现象,对犯罪分子在交易或者运输毒品过程中及时进行抓捕,即“人赃俱获”,对于依法有力打击毒品犯罪十分重要。但是,即使是“人赃俱获”的案件,犯
呷布金莫贩卖毒品案——对贩卖毒品数量刚达到死刑适用标准,但系毒品惯犯的,如何量刑
对被告人量刑时,特别在考虑是否适用死刑时,既不能只考虑毒品数量,不考虑犯罪的其他情节,也不能只考虑其他情节,忽视毒品数量,而应当综合考虑毒品数量、犯罪情节、危害后果、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以及当地禁毒形势等各种因素,做到区别对待。按照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在审理毒品犯罪案件时,应当突出打击重点,依法严惩毒枭、职业毒犯、再犯、累犯、惯犯、主犯等主观恶性
人“货”分离的运输毒品案件且被告人拒不认罪,如何运用间接证据定案
运输毒品罪的既遂与否,应以毒品是否起运为准,而不是以毒品是否运达目的地来判断。也就是说,凡是毒品已经起运,进入运输途中的,就是既遂;由于行为人意志意外的原因尚未起运的,则是未遂或预备。
如何认定贷款诈骗罪中行为人具体非法占有的目的
贷款诈骗罪,是指借款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在该罪的构成要件中,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必须有采取欺骗手段骗取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数额较大贷款的行为,二者应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分析民间融资的法律管制模式可以发现,当前民间融资的“合法化”缺乏相应的法律通道
金融危机激化了我国民间融资活动长期积累的各种矛盾,也给刑法打击非法融资活动造成了巨大的压力。分析民间融资的法律管制模式可以发现,当前民间融资的“合法化”缺乏相应的法律通道。对民间融资行为的过度法律介入也在一定程度上凸显了刑法规制体系的无能。民间融资的刑法制裁体系,在立法层面上没有兼顾各罪之间的逻辑平衡,在司法层面上又出现了对个罪立法本意的功能性误读,因而应当
金融领域案件的司法处理没能充分实现刑事立法资源急切投入所期待的效果
当前金融领域案件的司法状态表明,金融领域案件的司法处理没能充分实现刑事立法资源急切投入所期待的效果。金融领域司法制度方面,司法需要不过分偏离立法的初衷,可采取的有效措施包括:刑事司法解释等对立法精神的准确把握、司法部门机构设置的专业化、司法人员专业素养的提高等。
集资诈骗罪对象研究中的认识误区及其辨正
由于对集资诈骗罪对象的理解不同,实践中在个案的定性上出现了差异。将作为集资诈骗罪对象的“社会公众”限定为不特定多数人并将其作为集资诈骗罪与普通诈骗罪的重要区别,是目前我国刑法学界在集资诈骗罪对象的研究中存在的认识误区。实际上,这一学理解释结论既无法承担区别集资诈骗罪和普通诈骗罪的任务,在面对具体问题时又无法得到坚持和贯彻;既会带来逻辑上的误识,又与集资诈骗罪
从实例角度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三大陷阱
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处理过程中,存在三大陷阱,极易引起误判:第一大陷阱,集资款投入生产经营的比例;第二大陷阱,集资人使用诈骗方法骗取资金;第三大陷阱,《纪要》中可以明确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七种情形,其中之一就是“明知没有归还能力的而大量骗取资金的”。
认定非法集资犯罪中非法占有目的时,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走出客观归罪误区
在办理非法集资犯罪案件的过程中,我们应从犯罪行为人的主观心态、集资行为方式、集资对象等方便进行考察,以界定行为所针对的对象是否为社会不特定对象。在对非法集资犯罪行为人非法占有目的进行认定时,要走出以犯罪结果为依据的客观归罪误区,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应当界定非法集资犯罪行为赃款的范围并明确追缴主体及其职责。非法集资共同犯罪的正犯包括集资人本人以及与集资人共
集资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 呈现出明显的司法防控扩大化趋势
就集资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而言,2010年解释在一定程度上统一了认定标准。但其呈现出明显的司法防控扩大化趋势,多处规定造成了刑法理论的矛盾和司法实践的困惑,其中隐含的重刑思想在吴英案等案件中已经有所外化,令人担忧。在吴英案中,由于吴英对于以往的欠款大多已经归还,且本色集团有一定的营利能力,所获款项中大部分又投入集团运营当中,因此吴英所认为的“可以赚钱”是有一
李靖贩卖、运输毒品案--因毒品犯罪被判和刑罚尚未执行完毕又犯贩卖、运输毒品罪的,
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规定,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这是刑法对毒品再犯的特别规定,但毒品再犯,除应符合刑法三百五十六条规定以外,还应符合刑法六十五条关于累犯的规定。也就是说,毒品再犯,还受刑法关于累犯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的制约。如果被告人在原判刑罚尚未执行完毕以前重新犯罪的,因其不属于“刑罚执行完
浅议《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关于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认定的规定
该规定有三大错误:一、“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情形中,行为人要么不可能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要么会因为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而实施(2)--(7)的行为,因而没有必要规定此项。二、错误地将明知没有归还能力等同于明知危害结果必然发生,拒绝考察嫌疑人的意志因素,武断地推定嫌疑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三、兜底性条款错误地用作具体规定,形成了一个法条,两个兜底
在实务中如何认定毒品犯罪居间行为
毒品犯罪中的居间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具有较大的争议和理解的不统一。本文从相关的概念和法律规定入手,将“居间行为”的刑法概念予以整合理解,并对居间行为的“牟利”、“既遂”、如何区分等问题进行了探讨。
应强化对大学生的法制教育增强法律意识,以减少大学生犯罪现象的发生
近年来,我省高校大学生犯罪率呈逐年递增趋势,尤其是某些刑事案件,其作案手段之残忍、社会危害之恶劣更是令人触目惊心。学校在加强校园内的管理的同时,应强化对大学生的法制教育,增强大学生的法律意识,以减少大学生犯罪现象的发生。
以社会学的角度从大学校园暴力犯罪的影响及研究意义入手分析其特点
大学校园暴力犯罪是目前校园文化建设领域的一个突出问题,对之开展广泛深入的探索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本文以社会学的角度从大学校园暴力犯罪的影响及研究意义入手,分析了大学校园暴力犯罪的特点,解读其发生的原因,并从社会、家庭、学校和个人的角度提出相应的干预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