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不构成特殊累犯,但仍能构成毒品再犯
在审判实践中,对于未满十八周岁的被告人是否如同不构成累犯那样,不构成特殊累犯和毒品再犯则存在较大的分歧、困扰。对于刑法法条的理解不能片面的从字面上分析或一概的从刑法原则考量,应当从立法意图和刑法体例、刑事政策等方面综合分析。通过分析,笔者认为未成年人犯罪不构成特殊累犯,但仍能构成毒品再犯。
前罪横跨十八周岁且在五年内再次故意犯罪该如何定性
前罪横跨十八周岁且在五年内犯盗窃罪是否应认定为累犯,这个问题在实务中存在很大的争议。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看法,无法统一,导致了同案不同刑的不均衡的局面。下面以张某一案为例来阐明争议的焦点,使司法人员在实务中达成共识,统一标准。有利于公平正压的实现。
“惩治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意见若干问题”之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于2013年10月25日联合颁布了《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在宪法授权范围内填补了现行法律法规的多项空白,体现了司法机关对待未成年人保护的积极态度。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解读,一、未成年人保护中司法机关的能动性表现;二、未成年人保护中司法机关的局限性;三、未成年人保护中立法机关介入的必要性及可行性。
浅析未成年人案件审理问题及对策
内蒙古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青少年合议庭始建于1992年,在审理青少年犯罪的刑事案件中,发现一些问题。本文将从以下三点来探讨, 一、青少年刑事犯罪的特点; 二、青少年刑事案件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三、法院审理青少年刑事案件的对策。
未成年人刑事审判中的品格证据应用与完善
孩子的天性是富有创造性、冒险性,孩子的心理充斥着激情、冲动,面对失足舔尝法律禁果的孩子,我们不应该一刀切地否定和训斥。未成年人品格证据的引入,就是为了充分发掘未成年人罪错的原因,从家庭、学校、社会等多个角度理解他们的行为选择,为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人提供参考依据。虽然在英美法系国家,品格证据影响定罪,在大陆法系国家更侧重于品格证据对量刑的影响。但在我国立法
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第一道防线--家庭
家庭作为未成年人成长、受教育的重要场所,是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第一道防线。目前,由于监护人责任意识和家庭教育意识不足、家庭教育指导干预薄弱、家庭教育理论驳杂等原因,导致家庭在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方面没有完全发挥其功能作用。
“管护帮教基地”是一种社会管理创新,也是在办案机制上的一种创新
“他们几乎是一张白纸,你往好里画,还是坏里画,决定着他们的命运。”由于居无定所等因素不能和当地人一样平等地享有取保候审的权利,一些外来涉罪人员,特别是青少年,进了看守所往往遭遇到交叉感染:这对一个个年轻的个体来说,不利于他们的改造;对社会来说,则是增加了不安定因素。常州市检察机关从实际出发,积极探索在企业建立起了“管护帮教基地”,给予他们在诉讼权利上的平等保
网络犯罪的趋势及多国立法
网络犯罪者瞄准的三大移动平台包括Windows 8、Android和iOS.Web-based跨平台攻击将更容易发生。Microsoft移动装置威胁在2013将呈现最高成长率。网络犯罪者就如同合法的应用开发者,把心力聚焦于最有利润的平台。随着开发障碍因素的移除,移动威胁将可以运用庞大的共享链接库。并且,攻击者也将继续加重利用社交工程以窃取移动装置的用户数据。
网络犯罪的对策
网络犯罪是利用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实施的高科技犯罪,因此,防范网络犯罪首先应当依靠技术手段,以技术治网。 如果仅从技术层面来防范网络犯罪,还是不够的,因为再先进的技术,总有破解的方法,而一旦陷入攻防循环之中,就有可能造成社会财富的极大浪费,而且达不到预防犯罪的目的。所以,要更有效地防范网络犯罪,还得靠法律,实行依法治网。
网络犯罪的取证及打击难度
由于网络犯罪的特殊性,要侦破网络犯罪案件,关键就在于提取网络犯罪分子遗留的电子证据。而电子证据具有易删除、易篡改、易丢失等特性,为确保电子证据的原始性、真实性、合法性,在电子证据的收集时应采用专业的数据复制备份设备将电子证据文件复制备份,要求数据复制设备需具备只读设计以及自动校准等功能。
网络犯罪的原因分析
电子信息网络技术的设计目标和技术追求在于信息资源的共享。早期计算机革命者们基于对理想的追求,以信息资源共享为目标,在对计算机技术和电子信息网络技术的潜心研究和发明创造中,在注重计算机的大容量、微型化、便捷化的同时,较多考虑的是计算机的兼容性和互联性。倒是看似有害的一些黑客行为才促使计算机安全技术和电子信息网络安全技术有所发展进步。
网络犯罪的种类形式及心理形成剖析
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犯罪种类: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罪;利用计算机实施盗窃罪;利用计算机实施贪污、挪用公款罪;利用计算机窃取国家秘密罪;利用计算机实施其他犯罪:电子讹诈;网上走私;网上非法交易;电子色情服务、虚假广告;网上洗钱;网上诈骗;电子盗窃;网上毁损商誉;在线侮辱、毁谤;网上侵犯商业秘密;网上组织邪教组织;在线间谍;网上刺探、提供国家机密的犯罪。
网络犯罪的构成特征
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笔者认为网络犯罪的主体应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从网络犯罪的具体表现来看,犯罪主体具有多样性,各种年龄、各种职业的人都可以进行网络犯罪,对社会所造成的危害都相差不大。
网络犯罪的特点及分析
同传统的犯罪相比,网络犯罪具有一些独特的特点:既成本低、传播迅速,传播范围广;互动性、隐蔽性高,取证困难;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网络犯罪是典型的计算机犯罪。
网络犯罪的概念及认定
网络犯罪,是指行为人运用计算机技术,借助于网络对其系统或信息进行攻击,破坏或利用网络进行其他犯罪的总称。
贪污受贿200万 原江苏镇江国土局副局长获刑14年
从曾参加对越自卫反击战、被授予“共和国卫士”勋章,到多次重大立功、被评为“国家一级英模”,袁华荣的人生“前半场”,鲜花、荣誉和掌声一直伴随其左右。然后,自就任江苏镇江市国土局副局长后,荣光渐渐退去,他的仕途戛然终结。澎湃新闻从镇江市中级法院获悉,袁华荣贪污、受贿200万余元,获刑14年。
呼格吉勒图案再审 聂树斌母亲打来问候电话
“弟弟,法院已经决定再审了。”今天上午,呼格吉勒图的哥哥来到呼格的坟前,将再审决定书的复印件点燃,告慰弟弟 呼格的父亲在《再审决定书》上签字 为避免呼格吉勒图的坟头被渣土掩埋,家人年初特意将坟头围了起来。 “弟弟,法院已经决定再审了。”今天上午,呼格吉勒图的哥哥来到呼格的坟前,将再审决定书的复印件点燃,告慰弟弟。
内蒙奸杀案疑似真凶揭秘:曾自称是好男人
1996年,18岁的呼格吉勒图被认定奸杀一女子,被执行死刑。9年后,身负多起命案的赵志红落网,自称是“呼格吉勒图案”的凶手。2006年11月28日,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公开审理赵志红案,因赵志红当庭指出检察机关的控诉漏掉了1996年那起强奸杀人案,庭审暂停。在各种原因的作用下,赵志红案再没有开过庭,直到今天,赵志红依然在羁押。 我们试图去还原一个
内蒙古呼格案再审过程披露:疑似真凶曾要求偿命
呼格吉勒图的父亲李三仁,今年66岁;母亲尚爱云60岁。1996年6月10日,刚满18岁零两个月的呼格吉勒图因“流氓杀人罪”被执行死刑,至今已18年,前9年夫妻俩在邻里乡亲面前抬不起头,后9年则是为“含冤屈死”的儿子呐喊伸冤……18年的心灵煎熬,18年的人情冷暖,让这对老夫妻的脸上写满了岁月的沧桑。
呼格案两份法律文书表述相悖 警方疑涉刑讯逼供
2014年11月20日上午,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备受全国媒体关注的呼格吉勒图案进入再审程序。 随后,呼格父母及其代理人获准查阅当年的案卷。《法制晚报》记者也从相关渠道获得一份1996年5月7日呼格在呼和浩特市看守所内接受讯问的笔录。在本次谈话中,呼格向检方表明自己遭到诱供,推翻了之前警方录的口供,称并未杀害被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