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中实现司法正义的法律论证之比较
法律论证是法治社会实现司法正义的最佳方式,它展示了司法正义的产生过程,让“正义”以看得见的方式得到实现。两大法系都将法律论证作为实现司法正义的共同手段,但在实现司法正义的具体方式上各有区别。就英美法系而言,司法的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分别是通过遵循先例和推翻、创设先例来实现的;而大陆法系则是通过服从制定法与克服制定法的局限来分别实现的。但不同的法系也存在相同的规
在功能视角下对证据排除规则进行论证
从激励功能的视角审视证据排除规则,将这种激励功能分为两个方面。第一个方面着眼于法庭上的事实认定。既然在理性主义传统中发现真相是司法制度的重要目标,那么就应该要求当事人提交“最符合争议事实本身之性质的证据”。作为对英美证据法学者有关最佳证据论辩的总结和反思,戴尔.南希所提出的最佳证据原则理论对某些排除规则具有解释力。尽管这些规则背后可能有多元的政策理由,但同时
法律人的技艺就是论证
“论证的技艺”是法律人的“看家本领”,是“吃饭的家伙什”。正如普珀教授所说的,“越是能够驾驭这项技艺,就越能成为一名成功的律师,越能成为一位受尊敬的法官、有影响力的政府官员,以及越能够成为一个受到大家认同肯定的法学写作者”。
我国当前的陪审制度不具备法律论证的功能
我国陪审制度最大的不足在于不具备法律论证的功能,具体表现为:人民陪审员力量不强大,难以表达异议;人民陪审员立场不客观,无法回应质疑;人民陪审员地位不独立,不能违逆法院。陪审制度与法律论证在功能上具有一致性,陪审制度能够实现法律论证的效果,因而陪审制度与法律论证在很大程度上是暗合的,按照构建法律论证场景的要求改革我国的陪审制度具有可行性。以构建法律论证的场景为
论证社会法的社会基础、经济基础、政治基础和思想基础
任何法律部门都有其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社会法亦然。社会法有其社会基础、经济基础、政治基础和思想基础。人的社会化、社会有机体、社会本位等构成其社会基础,分工合作、市场竞争、经济地位等构成经济基础;为权利而斗争,特别是无产阶级反对资产阶级的政治斗争以及反对政治剥削压迫等构成其政治基础,正义、福利、人权等思想构成其思想基础。社会法由上述基础所决定,是上述基础的规
确证法律评价或决策的正义标准问题尚未真正解决
正义可区分为共荣性正义和优先性正义。但是,对于正义标准应该是什么的问题,迄今仍然没能得到解决。本文仅探究共荣性正义标准问题。这一问题的解决,目前主要有两条路径。其一是以人性为依据的理论路径。但是,以何种人性为依据,人们充满争议,而且合乎人性的未必是正确的,这使得这一理论路径难以实现其目的。其二是德性伦理理论路径。但是,它们以之为依据的善或善人,要么是不具有公
论证电信网络运营商强制消费惩罚性赔偿责任的立法
电信网络运营商以技术优势与垄断地位的强势宰割最弱势的消费群体,自己从中获得暴利,表明电信网络运营商所实施的强制消费是一种极端恶劣的侵权行为。这为惩罚性赔偿责任的适用提供了必要的正当性条件。因此,电信网络运营商强制消费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应当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落实,并根据此种强制消费所具有的消费者个体损害甚小、运营商获益巨大的特点,确定惩罚性赔偿额以消费者个体
从如何积极引导民意参与刑法论证的角度讨论刑法结构应开放发展的原因
在很多刑法学者看来,民意对于刑法论证的干预是一种不应当为司法审判所接受的非理性的、非法治的方式。学者为司法提供的是一个“政治不涉”的刑事理论体系,可这种结构的理论前提被证明是不可靠的,且不能处理社会实际问题,因此它无法阻挡因社会结构变化而形成的法律受众不断参与所导致的利益博弈。为保证民意有一个理性的和积极的发酵平台,司法机关应当放弃传统的“独白式”刑法解释规
法律论证中的规范性融贯离不开语用学依托实践对言说实践进行考察的思维和进路
法律论证面向现实生活,需要具备严格的逻辑语言和规范的思维导向,因而无论是基础主义还是融贯论都对法律论证具有关键作用。从论辩规划的整体性来考量,融贯论能够为思维和言说提供一种秩序层面上的评断标准。规范性融贯不同于叙述性融贯和规范的一致性问题。规范体系、理念、构成,乃至价值期待的融贯为表面上及其复杂的制度系统提供了一种“秩序”,从而有助于实现论证前提在规范层面上
浅析证据保全措施在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的适用情况及条件
本文从以下几点探讨证据保全措施在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的适用及完善:一、证据保全措施在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的适用情况;二、在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条件;三、在商业秘密侵权案件采取证据保全措施中技术专家协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四、在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对保全证据交换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案件论证规则--律师刑事辩护团队
案件论证规则:第一条、中心接受律师或案件当事人的委托,组织专家论证全国范围内重大疑难案件,并根据专家论证意见出具《法律论证意见书》,供司法机关和当事人参考;第二条、中心对当事人(委托人)的委托,依法、独立、公正地进行研究论证。委托人可以是法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
专家法律意见书是司法机关处理案件很好的参考
通过论证会的形式为案件出具专家法律意见书,以此来支持本方的观点,并试图影响法官的判决。社会各界对此褒贬不一。我认为,当事人的这种做法应该予以肯定,理由有以下几点:一、专家法律意见书是司法机关处理案件很好的参考;二、在诉讼实践中重视专家法律意见书的作用,有助于法治社会的构建。
论两极化刑事政策的理论依据理论依据并对其进行合理性论证
我国刑事政策内容模糊,缺乏可操作性和长效机制,在理论界引起了激烈的争论。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刑法学理论和犯罪学理论的深刻变化、世界各国刑事政策的发展趋势、我国防控犯罪的实际需要,决定了我国应当实行两极化刑事政策:对少数严重犯罪和累犯实行严厉的刑事政策,而对绝大多数轻罪实行宽松的刑事政策。我国现行的刑事法律距离两极化刑事政策的要求相差甚远,只有将两极化刑事政策
在刑事诉讼论证中引入非形式逻辑所关注的可废止性讨论
法律论证是一种法律职业技术与基本法律方法,对法律论证的不同认识会影响法学研究者与司法职业者的思维进路。本文通过检验证人证言论证这一刑事诉讼论证中常见的论证模式,展现并分析了可废止性,即论证结论的可谬性,是刑事诉讼论证的重要特征之一。强调在案情复杂的刑事诉讼中,控、辩、审三方都不能简单认为自己掌握了客观事实、绝对真理,要尊重刑事诉讼论证的可废止性特征,用经过法
法学专家论证必须保持中立和自律 保留自己的独立人格和学术品格
在如何对待法学专家论证案件这个问题上,何兵、萧翰、易延友先生都发表了他们的高见,他们的许多观点我都是赞成的,我想对他们的主张作一些补充,同时对专家论证意见的利弊以及前途发表自己不成熟的看法。在中国法治化程度较高,法官素质、法官职业化、法官独立性得到大幅度提升的情况下,不能再有法学专家论证意见的市场。
分析公安机关提出“命案必破”口号及对其展开合理性论证
“命案必破”政策曾受到很多批评。本文试图从该口号提出所表现出来的刑事政策继承,政治话语正当等方面进行分析,对于一项被提出并且被广泛实践的口号在制度结构上的可能性展开了进一步的论述,对于批评者的逻辑进行归谬,也探寻了批评者的知识论立场。
对法律论证中的规范性融贯进行研究以期使其适应现代的法制进程
组建鉴定专家库,为医疗纠纷出庭作证:医学专家也将走向医疗纠纷审理的法庭
北京地区约有15家司法鉴定机构,过去主要由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医疗损害鉴定,也就是以法医为主,如果遇到医学上难以判定的问题,再私下邀请临床医学专家帮忙。而临床医学专业性极强,而医疗损害鉴定的科学性是司法公正性的基础,缺乏科学性也就难以保证真正的公正。目前,司法鉴定机构临床医学专业能力不足的现状,不利于依法、公正、高效地化解医患矛盾,不利于平等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
鉴定人出庭作证、鉴定人出庭做成程序、鉴定人出庭费用的支付问题实用案例
2012年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对鉴定人出庭作证费用垫付问题没有明确规定,结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的,应参照证人出庭的相关规定,由申请鉴定人出庭的一方当事人预交鉴定人出庭作证费用;如异议方不预先垫付,人民法院形式审查其异议不能实际成立时,无需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鉴定意见可予直接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