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公安机关提出“命案必破”口号及对其展开合理性论证
“命案必破”政策曾受到很多批评。本文试图从该口号提出所表现出来的刑事政策继承,政治话语正当等方面进行分析,对于一项被提出并且被广泛实践的口号在制度结构上的可能性展开了进一步的论述,对于批评者的逻辑进行归谬,也探寻了批评者的知识论立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裁判文书中如何引用刑法修正案的批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裁判文书中如何引用刑法修正案的批复》已于2007年4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2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4月13日起施行。二○○七年四月十一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近来,一些法院对在裁判文书中如何引用刑法修正案的问
论如何提高检察文书说理性
提高检察文书说理性,一是有利于促进检务公开,提高检察机关公信力;二是做好释法说理工作,使流程、论证过程更加透明,有利于促进案结事了,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三是有利于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笔者认为,加强检察文书说理性应把握以下几点:第一,讲证据,夯实基础;第二,讲法理,恪守公正;第三,讲情理,体现人文关怀。
通过程序性裁判的方式解决侦查机关肆意限制律师会见权的问题
平衡侦查权与会见权的冲突、生命权与自由权优先于会见权、会见的秘密性与谈话内容的难以证明性是侦查期间合理限制律师会见权的理论根据。侦查期间合理限制律师会见权的界限是:只有在会见可能妨碍侦查机关收集证据或者可能给他人生命与自由带来紧急危险时,才能适当推迟律师与犯罪嫌疑人的会见。以合理限制为标准,我国新《律师法》不受限制的会见权之规定和《刑事诉讼法》等有关严格限制
从寻找非法证据到罪轻辩护
如何有效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建立完善的联系沟通机制,对于实现惩治犯罪、保障人权与规范执法有机统一具有重要意义。对于辩护律师提出的听取其意见的要求,公诉部门办案人员应在案管部门联系沟通下,及时安排当面认真听取并记录,形成书面文件入卷。
论我国程序性辩护的权利属性、主体构造和裁决模式及罪轻辩护
程序性辩护作为一种新兴的辩护形态,旨在通过主张诉讼行为违法而请求裁判者宣告某一侦查、公诉或者审判行为丧失法律效力。程序性辩护意见的提出是在原有的刑事诉讼形态中形成一种新的审查性之诉,从而在实体性裁判程序进行的同时启动一种独立的程序性裁判程序。在我国,检察机关和法院都可以成为这种程序性裁判程序中的主持者,但两者在权力根基和裁判方式上存在一定的差异。2012年《
借鉴美国有效辩护的经验及启示来对我国有效辩护的障碍及策略进行分析
我国单轨制侦查模式、“轨道平行模式”的控辩关系、付之阙如的证据规则、非理性的实用主义诉讼价值观,深刻地影响着律师辩护的实质性。在我国实现有效辩护,应当在有效辩护的理论构成、有效辩护入法、有效辩护的程序性权利供给及其保障机制、辩护律师业务能力、无效辩护制度等方面有所突破。
借鉴加拿大的保释制度来完善我国取保候审制度
由于我国取保候审制度在法律规定上的不完善,使其承担的降低审前羁押率的预期功能未能得到充分的发挥。鉴此,有必要借鉴加拿大保释制度的相关规定,对我国取保候审的性质与程序构造、取保候审的方式、取保候审中的证据运用、取保候审的救济以及未成年人取保候审的特殊规定等方面进行完善。
结合国外保释制度的成熟经验革新我国现有取保候审制度
国外的保释制度是指对被羁押等待侦查或审判的人提供担保,保证按照指定的日期出庭,并履行必要的手续后予以释放的制度。从历史渊源上分析,保释制度发端于古罗马,兴盛于近代的英国。保释制度作为英美法系特有的一项主要以保护人身自由为目的的程序法制度,不仅体现了程序正义的要求和法治的精神,而且也是人权原则在刑事诉讼制度中的彰显。同时由于保释制度与中国的取保候审在保护犯罪嫌
对取保候审保证方式情况进行一个较为全面的实证研究
从理想的角度看,在取保候审过程中,公安机关决定采用何种保证方式,首先考虑的应当是保证的效果。但是,调查表明,在取保候审措施的功能被异化为一种“案件消化机制”之后,保证效果并非是决定公安机关选择保证方式的关键因素。公安机关在决定采用何种保证方式时更多的是受到了经济利益和程序繁简因素的影响。
从品格证据的角度对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方式及保证人的条件进行有针对性的完善
取保候审是我国的一种非羁押性强制措施,与外国的保释在一些方面有异曲同工之处。外国的保释在适用上与品格证据紧密相连,但取保候审与品格证据的关系在我国体现得却很疏远。在取保候审无论是立法还是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的情况下,以品格证据为视角来看取保候审,可以借鉴外国保释与品格证据的关系,在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具结取保的引进、被取保候审人的附加义务、保证人的诚信品格、取
探究实践中产生任意适用取保候审的根源及危害
笔者试图通过探究实践中产生任意适用取保候审的根源及危害,对在职务犯罪侦查中如何正确适用取保候审谈点粗浅的看法,以求教于同仁。一、取保候审任意适用的根源;二、任意适用取保候审的危害;三、职务犯罪侦查中取保候审的正确适用。
论取保候审法律属性的定位及其改革与完善
本文从一下几点来谈谈取保候审的法律性质:一、取保候审的冷落及其原因;二、取保候审法律属性的定位;三、取保候审的改革与完善。
明确取保候审保证人责任并提出个人的一些意见与建议
笔者认为,要解决这一问题,明确如何追究保证人的责任,首先必须客观地分析担保失败的原因,然后针对不同情况分别采取相应的制裁措施。本文将逐一进行分析,并针对相应的情况在实践中如何处理提出个人的一些意见与建议。一.保证人故意不履行担保义务;二.被保证人抗拒保证人的管束;三.保证人在履行管束义务时疏忽大意;四.司法机关批准同意不具备担保条件的人作保。
论刑事诉讼当事人取保候审权利保护之不足
笔者认为,我国目前的取保候审制度在保护“取保候审权利”方面尚有缺陷,不能保证公民在刑事诉讼中对该项制度所享有的权利的实现,因而有必要进行更深入的研究。一、刑事诉讼当事入取保候审权利保护之不足;二、完善取保候审制度的几点建议。
对刑诉法关于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的规定中存在的几个问题予以探究
本文拟对刑诉法关于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的规定中存在的几个问题予以探究。一、取保候审的适用范围问题;二、取保侯审方式的选择;三、保证金、罚款的运用。
合同诈骗罪要具备什么条件才可以取保候审?
合同诈骗罪的取保候审较其他犯罪来讲可能性还是比较大的,主要是因为合同诈骗罪是财产犯罪,危害性较暴力犯罪小。一、合同诈骗罪的取保候审的条件有;二、申请取保候审;三、合同诈骗罪的取保候审也是有附加条件的,在取保候审期间应当。
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能外出吗?
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职业培训教育网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那么,在取保候审期间可以外出吗?
法国刑事上诉制度中的提审权对于我国刑事上诉程序的借鉴思考
上诉审程序是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法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上诉种类中除了一般上诉外,还包括非常上诉和特别上诉的特殊类型。”。也就是说,如果法官在上诉审程序中发现了一审刑事审理过程中存有程序违法的情形,一般不发回重审,而是运用提审权,对本案实体内容直接作出裁判。
浅谈中国大陆和台湾地区刑事上诉审程序的具体制度的不同之处
中国大陆和台湾地区的刑事诉讼程序,基本上都沿袭了大陆法系的职权主义的诉讼模式,但由于其产生的历史背景、社会背景有所差异,故上诉审程序的具体制度呈现显著的不同。主要体现在一下几个方面:一、审级制度;二、上诉主体;三、上诉理由及方式;四、审理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