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重死刑复核程序之前的程序设计和依法适用
死刑复核程序在慎用死刑方面起到重要作用。然而,在慎用死刑方面,除应对死刑复核程序进一步加以完善,使其更好地对死刑案件发挥把关作用外,更应当以死刑复核程序为基点,对于死刑案件进行“双向延伸”层层把关,即既要“向前延伸”,注重死刑复核程序之前的程序设计和依法适用,同时又要“向后延伸”,关注死刑复核程序之后的程序设计和权利赋予。
小事酿成命案冯福生死伴着死刑复核环节跌宕
2007年2月,被告人冯福转让给被害人赵小一块宅基地,两家在相邻两块宅基地上各自建新房,在履约过程中双方发生矛盾。同年5月13日晚7时许,两家再次发生争吵并扭打起来。冯福见状持一把尖刀从自家房内冲出,造成1死、1重伤、1轻伤。
对死刑复核程序的功能进行理性的分析 期望能够引发关注死刑复核程序的人们的思考
死刑复核程序虽然具有控制死刑、纠正冤错、统一标准的功能,但不可过高地期待,而应理性地看待死刑复核程序的上述功能,不能让最高人民法院承载超出其实际能力的功能,否则对最高人民法院而言并不公正,就程序自身而言也不符合诉讼规律。更重要的是,我们应当从诉讼系统论的角度寻求更科学、更有效、更经济的机制实现上述三项目标,而不能舍本逐末。
关于完善死刑复核程序的几点意见----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
现在收回下放的死刑复核权,对最高人民法院而言,不仅是案件数量增多的问题,还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需要研究解决。笔者将就如何完善死刑复核程序,发表几点意见。一、死刑复核程序的性质:一种审判程序;二、复核组织:扩充合议庭,审委会讨论非必需;三、死刑复核的参与主体:检辩双方;四、死刑复核程序的审理方式;五、审理内容:法律审兼顾事实审;六、证明标准:定罪、量刑应分而治之
对目前律师介入死刑复核程序的方式和效果作一梳理
在司法实践中,死刑复核程序中的律师辩护状况堪忧。死刑复核程序的行政化是导致辩护权行使不畅的根源,死刑复核程序应从行政报核程序转化为典型的诉讼程序,并以此为基础,对死刑复核程序中的律师辩护制度进行改革。
死刑核准权是否要收回,如何收回,现行的死刑复核程序如何完善
近几年来,死刑核准权是否要收回,如何收回,现行的死刑复核程序如何完善,从程序上确保死刑案件的质量,引起法学界、法律界和司法界人士的普遍关注,成为刑事法律和刑事司法领域研究的热点问题。笔者拟就上述问题,从司法实践的角度,谈谈自己的粗浅看法。一、“少杀、慎杀”是严格限制死刑适用的重要刑事政策;二、死刑复核程序是严格控制死刑适用的特别程序;三、将部分死刑案件的核准
对死刑复核法律监督程序进行探索实践
检察机关对死刑复核实行法律监督,符合人大制度关于权力监督制约的原理,不影响最高人民法院应有的诉讼地位和独立性、权威性,体现了检察官客观性义务的要求,具有基本法律依据。开展死刑复核法律监督应遵循严格限制并减少死刑、切实保障人权、维护公共利益、公平、及时、突出重点等原则。检察机关在死刑复核中的诉讼地位不是公诉人,而是法律监督者。检察机关可以通过备案审查、受理申诉
以建立有效的死刑复核法律监督制度 确保我国死刑的正确适用
我国新《刑事诉讼法》增加了死刑复核程序,并对检察机关死刑复核法律监督的内容、方式和程序等作了原则性规定。但是,检察机关在贯彻落实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过程中,遇到了死刑复核法律监督内容不全面、监督信息不畅通、人力资源不足、监督程序不完善等问题。检察机关要全面履行死刑复核法律监督职责,需要进一步明确死刑复核法律监督的内容,增加死刑复核法律监督的人力资源,完善死
被告人当庭突然认罪的,律师还能不能继续作无罪辩护呢?
被告人当庭突然认罪的,律师还能不能继续作无罪辩护呢?面对被告人当庭突然认罪的情况,律师处理危机的方式显示了律师的法律智慧。律师并不是一定要改变辩护思路,或者直接退出案件辩护活动,更不是必须作无罪辩护。
诈骗罪无罪辩护词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据此规定,行为人以非法占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法实施诈骗行为,是构成诈骗罪的关键。但本案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张某具有上述目的和行为。
辩护律师在选择做无罪辩护时应遵循哪些原则?
无罪辩护是指被告人和其辩护律师在庭审中为被告人作无罪的辩解,结果只有两个:一个是公诉人得到法院支持,被告人被判决有罪;一个是辩护观点被法院采纳,被告人被判决无罪。在辩护过程中,无罪辩护应遵循的原则有哪些?法律教育网小编为你整理。
浅析我国目前无罪辩护的现状及其成因和对策
无罪辩护是刑事辩护的重要种类之一,由于无罪辩护的效果突出,如果案情允许,辩方多尽量优先尝试作无罪辩护。无罪辩护的进行多从法律上、事实上或者程序上着手。然而,在我国无罪辩护难却是众所周知的事实。造成这样现状的根源何在?怎样改变无罪辩护难的状况?本文拟从细微处出发,提出一些无罪辩护的具体理由和保障无罪辩护顺利进行的制度措施,以期对实践中无罪辩护的顺利进行有所帮助
律师会见笔录模板--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
律师会见笔录(侦查阶段会见)。律师:我们是重庆国彦律师事务所律师,受————的委托,为你提供法律服务(出示律师证),是否接受我们为你提供法律服务?答:----------律师:依据《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秩序规定》的相关规定,在侦查阶段,律师的业务活动主要是........
律师会见应当注意哪些问题?律师会见有那些禁忌?
律师会见应当注意哪些问题?律师会见由那些禁忌?其一、律师会见前应列出会见提纲,不应漫无目的;其二、律师会见不要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家属;其三、律师会见不可单枪匹马,应二人以上;其四、律师会见不可传递证据与信件;其五、律师会见不可不征求其是否同意为其提供法律服务;其六、律师不可以放过案件任何疑点、难点;其七、律师会见不可以放过任何辩护要点;其八、律师会见不要不
结合自身的办案经验谈谈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的一些体会
在目前的司法环境下,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并为其提供法律咨询,几乎是律师在这一阶段唯一能给其提供帮助的机会。下面笔者就结合自身的办案经验,谈谈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的一些体会。一、理性认识目前在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执业现状;二、掌握嫌疑人心态,了解会见对律师和犯罪嫌疑人双方的意义;三、会见前的准备工作;四、会见时策略性的对待侦查机关的限制;五、灵活
在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案件中律师能否会见被拘留的当事人?
治安处罚案件是当今中国行政权对公民权最为直接和频繁的作用形式,治安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和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等。其中,行政拘留是公民最普通遇到的被剥夺人身自由的处罚方式。据《治安拘留所管理办法(暂行)》的规定,被拘留人的家属和单位领导可以会见被拘留人,律师作为家属的代理人,依法行使被代理人的权限,拒绝律师会见,这从法理的角度,显然是讲不通的
浅析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的主动权
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依据刑事诉讼的现有规定,可见律师在侦查阶段虽然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但要受制于侦查机关的批准。
“不被监听”不但不能保障律师的会见权 还可能成为侦查机关取证的陷阱
关于律师的会见权利和自由,近几年有扩大的趋势。1996年《刑事诉讼法》对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给予了较多的限制,该法第96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受委托的律师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时,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操作流程之会见
会见一般规范 1.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之前应当了解以下情况;2.对于看守所不安排会见的,律师应当及时向相关机关反映,不得与有关人员发生正面冲突 ;3.确定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时间后,律师应当把将要会见的情况第一时间通知委托人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为重要的亲友,并且了解他们是否有转达问候、交代家务等特别需要律师代办的原件无关的合法事宜;4.律师会见
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申请书格式文本
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申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