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法律文书语言运用的表意准确、质朴庄重、言简意赅以及逻辑谨严的特征
法律文书的语言运用虽有多种类型,且各种类型自有其特点,但它们也有共同的特征。下面简要论述法律文书语言运用的几个主要特征。一、表意准确;二、质朴庄重;三、言简意赅;四、逻辑谨严。
论春秋时代特殊的法律文书--盟书与现代的法律文书的联系
从盟书的写定、结构、保存与应用等方面都可以看出,盟书是一种特殊的法律文书,有规范行为、迫使人们践履相关约定的特征。一、盟书的写定;二、盟书的结构;三、盟书的保存与援引。
论法律文书秩序价值的规范性目标、调节性目标及其保护性目标
论法律文书的秩序价值——研究法律文书规范的一个重要视角。一、对法律文书秩序价值的理解;二、法律文书秩序价值的规范性目标;三、法律文书秩序价值的调节性目标;四、法律文书秩序价值的保护性目标。
把法律说透就是揭开法理深奥的面纱 露出情理的真实面容
最高人民检察院也明确要求“增强法律文书的说理性,……强化对证据、案件事实的分析论证,提高检察法律文书的制作质量。”据此,应当对制作检察法律文书加以改进和规范,增强说理性,使之满足工作需要。一、检察法律文书的现状:三个不足;二、检察法律文书的改进:三个要求;三、加强释法说理的三个效用;四、检察法律文书改进的保障.
对法律文书制作和使用问题加以阐述 以期对初查规范化建设提出些许建议
笔者以“规范执法行为”为出发点,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初查法律文书制作和使用问题加以阐述,以期对初查规范化建设提出些许建议。一、目前初查法律文书运用存在的几个突出问题;二、以上诸问题之原因分析;三、规范初查工作配套法律文书格式的必要性;四、在规范制作初查法律文书格式方面的一些具体建议。
应当对制作检察法律文书加以改进和规范使其增强说理性
。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检察改革三年实施意见》第6项规定“改革检察机关法律文书,本着诉讼经济、增强法律文书的说理性、权威性的原则,简化检察法律文书的种类和内容,对起诉书等法律文书的格式、要素进行改革,强化对证据、案件事实的分析论证,提高检察法律文书制作的质量。”据此,应当对制作检察法律文书加以改进和规范,增强说理性,使之满足工作需要。一、检察法律文书说理的现
从观念、价值层面作更深入、全面、系统的考虑挖掘出法律文书的深层价值
法律文书改革经过多年努力,已有长足进步。但目前法律文书还存在一些问题:种类繁多,体系庞杂;格式繁琐,内容僵化;理想现实,遭遇尴尬;举措功利,抓小失大;垄断信息,闭门造车。原因是法律文书的改革是在体制限制和内视角度下进行的。
浅析法律文书歧义句的负面影响、成因及消解
歧义句是指其意义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理解的句子。法律文书歧义句影响办案的效率,增加司法机关办案负担,损害有关当事人的利益。法律文书语言歧义句是由于词语的多义性、词义范围过大、结构多样性、语序不当、标点符号使用不当、施受关系不明和指代不明等原因造成的。法律文书歧义句可采用选用单义词语、追加语境,运用限制、标点符号、明确施受关系和指代对象等方法消解。
在我国法学本科教育中应提高法律文书学的地位
与社会实际生活中人们愈益重视法律文书的作用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我国法学本科教育中却不甚重视法律文书学的教学,以致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学本科毕业生的就业率。导致法学教育界轻视法律文书学的根本原因,是没有认清法律文书学的课程价值。因此,要提高法律文书学在我国法学本科教育中的地位,首先必须明确其价值,其次还应借鉴国外法学教育中重视法律文书学教学的有关经验,并在此基础
应当统一国内公民和外国人犯罪案件法律文书制作格式
笔者认为,外国人犯罪案件法律文书制作格式应当统一且规范,除起诉书之外的法律文书同样应当按照先使用中文译名再使用括号注明外文姓名的格式表述外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姓名。
对检察机关终结性法律文书向社会公开的范围、方式以及发展和完善进行探讨
检察机关终结性法律文书是人民检察院依法向社会公开的具有否定性或者终局性且不得具有保密内容的诉讼性法律文书。其向社会公开的范围包括“不立案通知书”、“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和“不起诉决定书”等,其向社会公开的方式包括“门户网站公开”、“公共媒体公开”和“宣告制度公开”。然而,终结性法律文书向社会公开作为检务公开制度之首创,在公开发展的过程中还存在范围不一、方式单调
浅析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简易程序的重要意义及其面临的挑战
新刑诉法明确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这一修改,对于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审判监督,均具有现实意义,但对于人案矛盾已较为突出的公诉部门又提出了新的挑战。对此,检察机关要冷静分析,积极应对,通过完善工作机制、提高公诉人素质、加强公诉改革等途径来破解难题。
谁能出庭辩护?--建立中国特色刑事诉讼出庭律师制度的框架性构想
我们能不能再以改革开放的精神来看待律师制度,能不能克服“瓶颈”迎来律师业的新发展?笔者希望从制度设计的角度思考解决我国律师业当前面临的问题。一、当前我国律师刑事辩护中存在的困惑和问题;二、我国律师刑事辩护中存在问题的原因解读;三、建立中国特色刑事诉讼出庭律师制度的必要性;四、建立中国特色刑事诉讼出庭律师制度的框架性构想。
二审程序与死刑复核程序分开是程序公正的必然要求
二审法院没按二审程序的时间规定作出终审判决,就是超审限的行为,因被告人在押的超审限行为就是超期羁押。导致此种情况下的超期羁押,原因是多方面的。人民法院忽视了二审程序和死刑复核程序的独立诉讼价值有之,忽视同案被告人的权益保护有之,等等不一而足。具体说来主要有以下几方面需要提出来加以研究:第一、从二审程序与死刑复核程序的关系来看;第二、从同案犯权益保护来看;第三
我国古代的死刑复核制度对当前改革和完善死刑复核程序具有直接借鉴作用和参考价值
自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来,我国法学界先后有部分学者曾就中国古代死刑复核制度的历史发展及其产生基础问题作过一些有益的探讨,但迄今为止,专门全面系统地研究我国古代死刑复核制度的特点及如何正确借鉴其中有益成分的论著还尚未见到。有鉴于此,本文拟对它们试作初步的探讨,以供学界同仁和立法机关参考。一、死刑复核模式的双轨性;二、死刑复核权限的集中性;三、死刑复核对象的明确性
从死刑复核程序的定位和立法的角度对死刑复核程序的定位进行探讨
在对我国死刑复核程序提出具体构想之前,笔者拟从上述三个角度对死刑复核程序的定位进行探讨。一、死刑复核程序的定位:理想与现实之间;二、完善死刑复核程序的具体构想;三、关于“死刑复核程序”的具体立法建议。
死刑复核程序应当回归到诉讼型程序的轨道上来
我国现行死刑复核程序渗透着浓厚的行政审批色彩,缺乏作为审判程序所应有的诉讼性特征,这与我国古代的法制文化传统、建国前后的相关实践以及立法规定的简单粗疏有着密切的关系。要想使该项程序收到预期的功效,应当在先对其性质予以明确定位的基础上,再对其进行全面的改革和完善。
就重审法院如何重新公正审判被发回的死刑案件提出一些建议和看法
在重新审判“发回”死刑案件的司法实践中,对被告人容易存在有罪推定的倾向、依据补强证据再次适用死刑的倾向和漠视侦控行为合法性的倾向。为此重审法院应杜绝片面依据侦控机关提供的不利于被告人的存疑补强证据,对被告人再次适用死刑;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的死刑案件,如果经过重审认定的案件事实没有发生重大变化,一般也不宜对被告人再次适用死刑。
对死刑复核程序中被告人诉讼权利的现状、扩展及其实现进行分析探讨
死刑复核程序中被告人应当享有充分的诉讼权利,这是肯定死刑复核程序的诉讼属性、体现被告人的程序主体地位、保障死刑判决正确适用、提高死刑判决可接受性的必然要求;以国际公约的相关规定为参照,我国死刑复核程序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处于极度匮乏状态因而亟需完善,一方面应确保被告人享有普通案件审判程序中的诉讼权利除非其自行放弃,另一方面应对被告人予以特殊的保护。具体而言应当赋
最高法院对死刑复核程序的多重路径改革及其未来走向
最高法院复核死刑案件不再出现全案改判的做法,核准或者不予核准死刑成为主要裁判方式;最高法院虽审查死刑案件的事实,但原则上不直接对案件的事实问题予以改判,法律适用将是复核死刑案件丁作的重点。我们认为,这项核准死刑案件裁判方式的改革符合诉讼规律,凸显了最高法院的职能,其改革的理论基础及其未来走向值得我们去回顾和思考。一、最高法院对待案件事实问题的科学态度;二、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