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超前性、对应性及复合性三个支点谈谈对犯罪预防体系设立的看法
笔者拟围绕构筑犯罪预防体系的总体思路,从超前性、对应性及复合性三个支点谈谈自己对犯罪预防体系设立的看法。一、超前性-构筑犯罪预防体系的逻辑前提;二、对应性-构筑犯罪预防体系的出发点;三、复合性-构筑犯罪预防体系的目标要求。
从预防为主的观念的角度对中国犯罪预防进行战略研究
中国是发展中国家,从战略上看同世界上其他发展中国家一样,在预防犯罪上面临着一些应当解决但又非常困难的问题,对其有明晰的认识有利于问题及时解决。一、从以惩罚为主向以预防为主的观念转变问题;二、刑法的法治精神与犯罪预防的冲突问题;三、犯罪社会预防的有效性问题。
对黑社会(性质)犯罪进行预测、进行经济分析及提出预防措施
黑社会(性质)犯罪预防是一项系统工程,主要包括关系密切的三方面内容:一是对黑社会(性质)犯罪进行科学预测;二是对预防黑社会(性质)犯罪措施进行经济分析;三是提出预防黑社会(性质)犯罪之措施。科学预测是预防黑社会(性质)犯罪之前提,经济分析是预防黑社会(性质)犯罪的功利要求,提出预防黑社会(性质)犯罪措施是预防黑社会(性质)犯罪之关键。
厘清犯罪学研究的基本路径、深化犯罪对策的理论与实践
犯罪预防,以犯罪原因的揭示为基础,针对犯罪形成机制,阻断犯罪原因因素。基于预防主体、对象、措施的不同视角,犯罪预防包括:官方组织预防与民间团体预防,个体犯罪预防与社会犯罪预防,思想观念预防、社会环境预防、制度规范预防等等。犯罪控制,以犯罪条件的揭示为基础,针对犯罪发生机制,阻断犯罪条件因素。犯罪控制的主体、对象、措施,同样具有全方位、综合性的特征。就措施而言
加强专业化建设已成为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健康发展的必由之路
目前仍有一些因素制约着预防工作效能的发挥,突出的是预防工作的专业化建设问题,加强专业化建设已成为预防工作健康发展的必由之路。一、职务犯罪预防专业化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二、职务犯罪预防专业化建设的重要意义;三、职务犯罪预防专业化建设的基本路径。
完善律师参与死刑复核程序并提出更高的要求和更明确的指引
人权司法保障的基本内涵,孕育着对死刑程序的基本要求。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倾力贯彻“尊重和保障人权”理念于各个制度程序中。在死刑复核程序方面,开始打破传统的封闭化格局,允许辩护律师的参与。但是也应当看到,死刑复核程序中的律师辩护与《律师法》及新《刑事诉讼法》在辩护制度中所进行的改革,仍有较大差距。这不仅造成律师辩护制度在刑事司法规范体系中出现结构分裂
对死刑复核程序的现状进行剖析并尝试对我国的死刑复核程序进行重塑
本文拟对死刑复核程序的现状进行剖析,并尝试对我国的死刑复核程序进行重塑。一、死刑复核程序之“现在时”;二、死刑复核程序之“将来时”。
从死刑复核程序目前存在的三大问题入手来对其进行探究
死刑复核程序是我国刑事诉讼所特有的一项程序。我国目前仍然奉行“保留死刑,慎杀少杀”的刑事政策,为了更好地实现这一目标,最高人民法院已决定将死刑案件的复核权统一收回,如何构建一个科学、合理、富有张力而又具有操作性的死刑复核程序,便成为当务之急。
把死刑复核程序分为三个阶段来逐一介绍其发展历史
我们了解死刑复核程序的历史发展以及对现在出现的问题追本溯源未尝不是一个简便易行的办法。故笔者姑且也将其分为几个阶段来逐一介绍。第一阶段:建国初到刑诉法颁布前;第二阶段:刑诉法颁布到刑诉法修订前;第三阶段:新刑事诉讼法施行到现在。
寻求死刑复核程序中检察身份介入之正当性
在死刑复核权回归的背景下,探究检察机关介入死刑复核程序涉及其双重角色的正当求证问题。基于检察监督权与公诉权之上下权能辨析,并合理构建检察机关内部的权力分野机制,检察机关在死刑复核程序中的双重角色并不存在逻辑上的悖论,相反它符合我国现行的司法权力分配与制度运行逻辑。
死刑复核程序是严格死刑规格、统一执法尺度的关键程序
死刑复核程序是一道十分重要的审判程序。这一程序的设置对正确适用死刑,坚持少杀,防止错杀,切实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保障社会的长治久安均有重要意义。具体表现在:1.死刑复核程序有利于保证死刑适用的正确性;2.死刑复核程序有利于控制死刑的适用,实现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3.死刑复核程序还是严格死刑规格、统一执法尺度的关键程序。
律师在参与死刑复核程序的实践中主要做些什么工作?
律师如何参与死刑复核程序,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并没有明确、具体和完善的规定.实践中,律师在死刑复核程序中的核心工作也就表现为向合议庭提出法律意见。律师在参与死刑复核程序的实践中,主要进行以下工作:一、会见当事人;二、阅卷;三、提交法律意见.
从死刑复核程序的立法目的出发 对死刑复核的方式进行探讨
手段因目的而生存,死刑复核程序的设立是为了实现两个目的,一是政策目的,二是救济目的。为了方便刑事司法政策,死刑复核程序倾向于行政审批方式,而考虑救济的目的,似乎更倾向于司法裁判方式。为了平衡两目的之间的冲突,参考美国量刑听证与上诉审这两种程序,也许一种有限的司法审查方式更适合当前的司法体制。
从如何积极引导民意参与刑法论证的角度讨论刑法结构应开放发展的原因
在很多刑法学者看来,民意对于刑法论证的干预是一种不应当为司法审判所接受的非理性的、非法治的方式。学者为司法提供的是一个“政治不涉”的刑事理论体系,可这种结构的理论前提被证明是不可靠的,且不能处理社会实际问题,因此它无法阻挡因社会结构变化而形成的法律受众不断参与所导致的利益博弈。为保证民意有一个理性的和积极的发酵平台,司法机关应当放弃传统的“独白式”刑法解释规
对法律论证中的规范性融贯进行研究以期使其适应现代的法制进程
法律论证面向现实生活,需要具备严格的逻辑语言和规范的思维导向,因而无论是基础主义还是融贯论都对法律论证具有关键作用。从论辩规划的整体性来考量,融贯论能够为思维和言说提供一种秩序层面上的评断标准。规范性融贯不同于叙述性融贯和规范的一致性问题。规范体系、理念、构成,乃至价值期待的融贯为表面上及其复杂的制度系统提供了一种“秩序”,从而有助于实现论证前提在规范层面上
浅析现行法律和相关文书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提出修改有关规定及相关文书的几点意见
本文从一下几点来完善刑事抗诉程序及其相关法律文书。一、现行法律和相关文书存在的主要问题;二、修改有关规定及相关文书的几点意见。
论法律文书中模糊词语的形成原因、适用范围、特定作用及其操作禁忌
法律文书在大量使用确切性语言的同时,有条件有限制地使用模糊词语,使“确切”与“模糊”各得其所、各司其职,就能更好地为司法实践服务。一、法律文书中模糊词语的形成原因;二、法律文书中模糊词语的适用范围;三、法律文书中模糊词语的特定作用;四、法律文书中模糊词语的操作禁忌。
基层检察院在制作和适用法律文书的过程中存在着不容忽视的问题
笔者对这些法律文书进行了调查,发现基层检察院在制作和适用法律文书的过程中存在着不容忽视的问题。一、制作和适用检察法律文书中存在的问题;二、存在上述问题的原因;三、提高制作和适用检察法律文书质量的措施。
法律文书样式及其改革得到法律形式的确认使其在司法实践中得以推广与运用
立法与司法是法律的两大部分。虽然法律文书在司法上的功用很大,但是在立法上没有得到确认,这对法律文书的规范、实施与推广有极大的阻碍,不利于保证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一、法律文书是诉讼的文字凭证,这只是司法的认可而不是法律形式的确认;二、法律文书样式及其改革没有得到法律形式的确认,在司法实践中难以得到推广与运用。
就司法机关法律文书制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谈谈改进法律文书语言运用的几点意见
在这种社会大变革的前提下,我们的法律文书制作,在语言运用上却没能及时跟上时代的变化,出现了种种与现实不适应的状况,以下,本文就现实中我国司法机关法律文书制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谈谈改进法律文书语言运用的几点意见。一、司法机关法律文书制作中的语言运用所存在的问题;二、改进司法机关法律文书制作中语言运用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