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行网络实名登记制并不意味着规范网络行为就一劳永逸
净化网络空间已上升到国家战略的高度,推行网络实名制是打击网络违法犯罪的一大利器,但相应监管也要及时跟进。
如何认定一起多行为、结果结合且涉及多地方网络犯罪的犯罪地
有关刑法效力范围的问题是以地域为主要标准进行规定的,刑事诉讼法中刑事案件的审判管辖也是以地域特征来设置的。网络犯罪呈现出来的这些新特点,使传统犯罪中的地域界定问题面临挑战,从而对传统犯罪中属地管辖原则造成了巨大冲击。必须要结合网络专业知识来确定网络犯罪的犯罪地。一种网络犯罪是许多行为的结合、结果也会涉及很多地方,在这种复杂的行为中其中必有一个与犯罪行为的发生
浅析计算机网络犯罪概论及其立法分析
自2007年影响甚大的“熊猫烧香电脑病毒案”以来,学界有关计算机网络犯罪的讨论变得炙手可热,各界纷纷要求加大力度打击计算机网络犯罪。2009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在刑法第285条中增加了两款(第二款、第三款),为打击计算机网络犯罪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律依据。
研究英国法律对网络犯罪的规制及其原因的透析
为治理层出不穷五花八门的网络犯罪行为,英国从1990年至今出台了《计算机滥用法》和其他单行法规,把非法侵入、窃取信息、篡改信息和传播病毒等行为犯罪化。此外,网上传播虚拟儿童的黄色图片、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等行为也成为英国法律的主要惩罚对象。这些法律的制定表达了英国有效遏制网络犯罪的决心。
网络共同在类型和成立条件上是否与传统理论相同?
在研究网络犯罪的过程中应当重视网络技术在网络犯罪中的地位与作用,对网络犯罪概念的界定不能离开这一点。由此看来,并不所有的网络行为都成立犯罪。网络犯罪在帮助犯、教唆犯等问题上表现出非常复杂的情形,但这并不能否定对其的研究意义。
清晰地建立解决类型性网络犯罪定罪量刑等问题的有效路径
一、网络的快速发展和代际演变;二、网络在网络犯罪中的地位演变:网络犯罪发展演变的基础;三、制裁网络犯罪的司法解释的关注方向。
从解读“两高”《解释》入手分析犯罪“网络异化”现象以及“现实”刑法之局限性
针对网络中“信息失范”所造成的严重危害与司法难题,“两高”以抽象性司法解释的形式实现了刑法向网络空间的扩张。由此可以看出,传统犯罪在进入虚拟网络后会脱离其在现实社会中的原有形态,犯罪在网络中“异化”。我国刑法立足于现实社会,现实刑法在应对虚拟网络犯罪时具有局限性,对刑法扩张解释只能暂时应对网络犯罪的变化,无法克服我国大一统刑法典模式的局限性。而有效治理网络犯
网络因素在特定状况下都可能成为未成年人犯罪冲动的重大诱因
21世纪,人类全面进入互联网时代。高速发展的互联网络,缩短了人们交往的时间和空间,推动着社会强力发展,创造出巨大的显性效益。与此同时,其潜在的负面价值也凸显。网络上一些扭曲的价值观念,淫秽的色情信息,嗜血的暴力画面等,冲击着人们的视野,成为诱发各种犯罪的一个重要因素。某市某区人民检察院近年来办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绝大部分未成年犯喜爱甚至迷恋上网。为此,本
刑法谦抑性的具体内容随着网络时代的发展也发生变化
刑法理念对于解释刑法、适用刑法起着重要指导作用;在当今社会,人们的工作、生活普遍依赖于网络;网络并不是虚拟的,网络犯罪也并非仅仅侵害网民的法益;立法机关与司法机关应当充分重视网络犯罪的严重性;刑法谦抑性的具体内容会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变化,刑罚处罚范围也并非越窄越好;网络时代的多元价值观造成非正式的社会统制力减弱,不可避免地产生通过扩大刑罚处罚范围以保护法益的倾
“转发500次定罪”的司法解释是否构成了对言论自由的限制?
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转发超过500次”视为《刑法》246条第1款所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之一的合宪性有待检证。一方面,从形式上来看,以一个司法解释将“转发超过500次”界定为诽谤罪的“情节严重”情形已经构成了对基本权利的限制,违反了法律保留原则;另一方面,从实质内容
网络非法经营犯罪中关于“违反国家规定”及“以营利为目的”的认定
行为人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而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是伴随着互联网快速发展而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此类行为违反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于法有据。利用信息网络实施非法经营活动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即将在信息网
浅析网络犯罪的发展轨迹与刑法分则的转型路径
网络犯罪的发展轨迹可分为3个阶段,相对于网络犯罪的代际演变,我国刑法分则的规定较为滞后。我国刑法分则的条文体系在信息时代要适用于网络空间,需要特别关注多发犯罪条文表述中的“关键词”并结合网络在网络犯罪中的地位演变这一时代背景作扩大解释。从整体上讲,解释关键词的重点要从关注“技术性”关键词向关注“规范性”关键词转变。未来的解释需要充分利用3种解释机制,同时要敢
浅析未成年人网络应用中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
随着科技的发展,网络越来越普遍地出现在未成年人的日常生活学习中。由于心理、社会知识相对欠缺,未成年人极易在网络应用中产生一系列的法律风险,包括民事责任风险、刑事责任风险和行政责任风险三个方面。对于这些潜在的法律风险,我们需要以预防为主、防控结合的思路,从外在环境和群体行为保障到内在保障等方面,建立或完善相应的法律风险防控措施。
拟对计算机网络犯罪对刑事侦查以及公民隐私权保护的挑战进行研究
计算机网络犯罪对现代刑事诉讼带来了严峻的挑战。为应对这一挑战,许多国家建立了专门打击计算机网络犯罪的侦查机构,并扩大其适用技术侦查措施的权限。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打击计算机网络犯罪的技术侦查措施做出不同的分类。为防止侦查机关在打击计算机网络犯罪过程中对公民权利造成不必要的损害,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必须遵循司法审查原则和比例原则。美国“肉食者”系统和“棱镜”项
网络游戏中“外挂”的刑法介入 是不容回避、值得研究的问题
在网络游戏中,“外挂”是一个极具争议的问题,“外挂”牟利威胁着网络游戏中的著作权。一、网络游戏中“外挂”之观点辨析;二、网络游戏中“外挂”之严重社会危害性;三、网络游戏中“外挂”之刑法规制。
对以网络深度链接方式进行的盗版侵权行为能否进行刑法评价、如何评价
一、对视频网站深度链接行为进行刑法规制的必要性深度链接是设链网站对第三方网站中存储文件的直接链接,用户点击之后,即可以在不脱离设链网站的情况下,在线打开第三方网站的视频文件,观看其影视作品。二、视频网站深度链接行为的刑法定性我国《刑法》第217条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因此,如果
新技术、新商业模式带来的违法犯罪行为对版权司法保护的挑战及其应对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于2014年12月5日在北京举办了“互联网领域版权司法保护研讨会”。现将研讨会的主要内容综述如下:一、网络版权刑事司法保护问题;二、网络版权民事司法保护问题;三、新技术、新商业模式带来的违法犯罪行为对版权司法保护的挑战及其应对。
浅析P2P网络集资刑法介入的必要性及其行为刑法规制的范围和认定
要纠正P2P网络集资无序发展的乱象,P2P网络集资的刑法介入具有必要性。但是,如果刑法过度地介入P2P网络集资,就不仅会阻滞甚至扼杀P2P网络集资带来的金融创新和所产生的积极影响,还会在很大程度上使P2P网络集资失去生存空间。因此,应当以是否严守传统的“信息中介”经营模式作为划定P2P网络集资刑法规制范围的界限,将“异化”的P2P网络集资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
论网络虚拟财产实行刑法保护的必要性及其保护路径选择
随着信息网络产业的迅猛发展,侵犯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不断涌现,对社会造成危害的同时也侵犯了刑法法益,而我国法律在网络虚拟财产定性和行为规制方面还处于空白状态,因此,对网络虚拟财产进行刑法保护非常必要。对于网络虚拟财产刑法保护的路径,需要国家从立法成本、效率和效果等方面综合考虑作出慎重选择。
解读《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
《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结合侦查、起诉、审判实践,对网络犯罪案件的办理程序作了细化、完善,进一步规范了公、检、法三机关在办理网络犯罪案件中的职权和具体工作程序。为便于准确理解和掌握《意见》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现就《意见》的有关问题作出解读。一、制定《意见》的背景及过程二、《意见》的主要内容及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