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起案例来探讨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制度并提出建议
商标侵权犯罪是侵犯知识产权的常见多发犯罪,在泸州市主要表现为侵犯名酒商标权犯罪。本文以泸州市江阳区法院近年来审理商标侵权犯罪案件整体状况为切入点,分析了此类案件的特点及原因,并提出相关的刑法应对建议,旨在为商标等知识产权相关立法工作与司法完善提供有益参考。
拟在全面分析销售侵权复制品罪虚置之争的基础上将其引向更深层面的探讨
学界无论支持或反对相关司法解释对“发行”进行“专业性阐释”,主流观点还是反对虚置销售侵权复制品罪,表面上是为保持刑法体系的协调,实际隐含着对以侵犯著作权罪代替销售侵权复制品罪规制贩卖盗版、网络传播盗版视频等行为可能造成打击面过大、刑法过度介入知识产权保护的担忧。根据我国知识产权发展历程、理论预设立场、经济发展需要以及国际环境等因素,我国采取了作为国家战略组成
就3D打印可能面对的知识产权问题进行了简要分析
30打印带来的知识产权问题主要是其打印模型的法律性质及相关的“复制”与“合理使用”问题。本文基于3D打印的原理及其运作就几个与其相关的、重要的知识产权问题做简要探讨,以期获得对它们较为深入的认识。一、3D打印的原理与应用;二、3D打印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三、3D打印对现有知识产权制度是否会带来挑战。
分析刑罚在制裁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存在的局限性 提出中日两国应该探讨的几个基本课题
加强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刑事处罚的力度,是当前中日两国的共同趋势。在刑事司法实践中,目前所面临的一个突出问题是如何界定侵权行为参与人的刑事责任。本文通过介绍日本的共犯理论,详细分析了对共犯的处罚外延以及在共犯内部如何区分不同共犯类型的具体标准问题,并在此基础之上,通过具体的判例分析,详细介绍了日本的司法实践中不同的侵权参与人所承担的具体刑事责任。同时,本文还
以人身危险性这一刑法基本范畴为切入点剖析其如何介入以知识产权犯罪为主的经济犯罪的
作为征表行为人再犯与初犯可能性与否和程度高低的行为人人身危险性因素,随着人格责任论在刑法理论中的勃兴而在犯罪的认定中地位愈加重要。人身危险性评判不仅在认定行为不构成犯罪的出罪环节存在,而且在行为构成犯罪的入罪阶段也意义重大。在知识产权犯罪等经济犯罪的认定中,作为选择性要件的人身危险性可以分别融合进构成要件的主观罪过和客观要件中影响行为的犯罪成立。
以刑法的谦抑性为视角对中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刑事立法及其各种完善建议进行评析
贯彻刑法的谦抑精神在知识产权保护上具有更为积极的意义。知识产权刑法保护贯彻谦抑性原则,必须以有关知识产权领域已存在的民事法、经济法、行政法律不足以规制某种严重的侵权行为为前提。贯彻谦抑性原则不应成为否认取消侵犯著作权犯罪“以营利为目的”主观要素的理由。贯彻谦抑性原则,不应增设过失泄露商业秘密罪;不应提高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法定最高刑。
明确单位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移送标准 为将来我国建立专门知识产权法庭积累制度
我国正在以一种进取性的姿态推进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单位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刑事规制的总体态势也呈现出进取性,但仍然存在着以个人犯罪为基础来规制单位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思维模式、定罪量刑标准不够明确、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不畅等缺陷。笔者认为完善单位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刑事规制的对策是:紧扣法定犯罪和故意型单位犯罪的特性,完善刑事立法和司法,并应紧扣国家知识产权战略
只有知识产权犯罪得到有效的控制才能使其得到更好的保护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追求利益的最大化是现在经济发展的一大特征。在这种大背景下越来越多的一些“隐形犯罪”在我国普遍出现,其中一个比较突出的犯罪行为就是知识产权犯罪。知识产权犯罪是我国立法制度不断完善后要进行重点控制的对象,因为知识产权对我国以高新技术为支撑的高新技术产业有着重要的作用。只有加强对知识产权犯罪的控制和打击才能保证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在明确法律适用标准的基础上才能更好地严惩知识产权犯罪
明确法律适用标准严惩知识产权犯罪。《意见》对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犯罪地认定、管辖争议、并案管辖等作了明确规定,并明确,对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需要鉴定的事项,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应当委托国家认可的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并对鉴定结论进行审查。
应认真思考推进我国知识产权犯罪侦查方法科学化的措施和方案
科学技术日益成为一国经济发展的第一动力,知识产权的保护也因之成为各国法治建设的重点内容。为了对知识产权提供强有力的刑事保护,有效应对我国知识产权犯罪形势的新变化,也为了更好地适应不断深化的知识产权犯罪侦查执法国际合作机制,我国侦查部门有必要对知识产权犯罪的传统侦查方法进行科学化的改革和调整。
通过对刑法的立法模式、罪刑设置进行调整扩大对商标权的刑法保护范围
我国在商标权刑法保护方面存在着立法模式偏差、保护范围狭窄,罪刑配置不合理等问题。如果不对其进行及时修改和完善,立法的滞后必然削弱商标权的保护。为了严厉打击商标权侵权犯罪活动,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必须改进立法模式,扩大调整范围,科学合理配置罪刑,从而完善我国商标权的刑法保护。
效仿抗税罪、骗取出口退税罪等罪的立法例并将其直接纳入知识产权刑事立法中
我国关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刑事立法存在两方面问题。第一,与相关部门法的衔接与协调有所欠缺;第二,系统性和完整性有待提高。从罪名设置看,未将反向假冒注册商标、冒充专利、非法实施他人专利以及非法出租侵权复制品等行为犯罪化。从构成要件的设置看,侵犯商标权犯罪未将服务商标纳入保护范围,且对行为方式的规定不够全面;侵犯著作权罪在主观方面要求过于苛刻,客观方面行为方式的
研究行政机关取证的效力、抽样取证及“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推定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2011年发布了《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确立了相关案件的证据规则。但有些规定缺乏理论根据,在司法实践中也难以实施,需要深入探讨。对于行政机关取证的效力问题,应当在法律中设立证据规则进行规范,所有行政机关取证都不应再要求“转化”。对于抽样取证问题,则应规范其适用条件、证据能力,在判断抽样取证的
从我国的刑事立法和司法的历史看我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刑事政策
刑事政策是同犯罪斗争的准则、战略、策略、原则、计划和措施等的总称,是一个系统整体。从我国的刑事立法和司法的历史看,我国关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刑事政策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一、对严重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依法予以严惩的刑事政策;二、《刑法》规定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是必须用刑罚预防和控制的刑事政策;三、惩罚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与不阻碍知识产权发展相结合的刑事政策。
以知识产权犯罪的危害本质为切入点就其刑事法律适用的疑难问题进行研析
我国现行刑法虽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作了明确规定,世界上也绝对不可能有两个完全相同的知识产权犯罪个案,对于知识产权犯罪的立法解读和司法适用,无论在学界还是司法实务领域,均存在着诸多争议困惑。基于此,笔者拟以知识产权犯罪的危害本质为切入点,就知识产权犯罪刑事法律适用的疑难问题进行研析,以求教于同仁。一、知识产权犯罪的本质;二、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罪过形式;三、知识产权
有效打击、治理跨境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已成为当务之急
由于不法外商采购侵权商品往往同时向多家经营户订货,再集中装箱出口,在多数情况下被查获的只是其中单批或部分侵权商品,所以隐含的犯罪“黑数”不容忽视。跨境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使质量好、品牌佳的正宗商品受到冲击,扰乱了国际贸易秩序。因此,有效打击、治理跨境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已成为当务之急。一、跨境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主要特点;二、治理跨境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难点分析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为解决近年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活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侦查、起诉、审判实践,制定本意见。一、关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管辖问题;二、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行政执法部门收集、调取证据的效力问题;三、关于办理侵犯知识
对知识产权犯罪证据的取证以及程序 需要从五个方面进行规范和明确
在我国打击知识产权犯罪的实践中,对知识产权犯罪证据的取证以及程序,需要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规范和明确:第一,在立案标准上,由于目前大部分知识产权案件是由行政机关移交检察机关,在立案标准上,究竟是依据行政处罚标准还是刑事司法标准,这是需要明确的;第二,在电子证据上,目前的计算机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猖獗,一些电子证据稍纵即逝,司法机关有不小的取证难度;第四,陷阱取证、
制造和销售假烟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该如何定罪处罚?
普某租用彭某的房屋生产假冒卷烟,现场查获“春城”和“古陶”两种品牌的假烟,货值25万余元但尚未实际销售。开始彭某不知道普某在其房屋内制假,发现之后彭某要求其搬离,但普某提出生产完再搬走,同时要求彭某帮其运送成品假烟,彭某答应并实施了运输行为。检察机关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对两人提起公诉,一审判决两人共同犯有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因犯罪未遂判处两人有期徒刑一年
浅析知识产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与刑事的差别在哪里?
知识产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具有刑事打击与民事赔偿的双重司法保护功能,在审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过程中一并解决民事赔偿问题,符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条件。在知识产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中,应分别体现刑事审判有利被告和民事审判平等保护的思维方式,按照刑事诉讼排除合理怀疑和民事诉讼优势证据的证明标准,确定罪刑相适应的刑事责任和依法酌定赔偿数额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