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入研究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
恶意透支数额只应当计算本金,以持卡人透支第一笔没有正常归还的钱款的时间为恶意透支的开始时间,此前持卡人的还款不能视为对以后透支本金的归还。银行催收金额与实际欠款金额不一致的,应以银行催收金额作为恶意透支数额。应当由银行证明其催收已经及于持卡人本人,否则不能认定催收的效力。银行催收后透支本金的减少,不影响催收的效力。透支本金增加,则必须由银行进行另外的催收。追
浅析恶意透支的概念和表现形及其成立要件
只有在具有上述犯罪行为并且诈骗数额达到较大的标准时,才能够构成本罪。本文着重对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进行分析。一、恶意透支的概念及表现形式;二、恶意透支犯罪的成立要件。
浅析信用证、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条件及表现形式
根据刑法的规定,信用证诈骗罪的构成条件和表现形式有以下几个特点:1.行为人在主观上出于故意,即有利用信用证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的目的。是否有诈骗财物的目的,是区分本罪与一般由于过失或其他原因,错误地使用信用证的违法行为的重要界限;2.行为人在客观上必须实施了利用信用证进行诈骗的行为。具体表现为四种形式。
对抢劫信用卡行为的处理应当结合抢劫罪与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实践中经常发生抢劫信用卡情形,究竟如何处理争议较大。笔者认为,对抢劫信用卡行为的处理应当结合抢劫罪与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第一种情形:抢劫信用卡但并不使用的;第二种情形:抢劫信用卡后逼迫被害人说出密码,当场提取现金的;第三种情形:抢劫信用卡后没有继续控制被害人,而是猜出密码并提取现金的;第四种情形:抢劫了附有密码的信用卡。
盗窃信用卡再使用应定为盗窃罪还是信用卡诈骗罪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定为信用卡诈骗罪处罚,理由如下:首先,从客观方面来看,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客观上的表现。其次,从社会危害性角度看,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再次,依据牵连犯的处罚原理,盗窃信用卡并使用,应当“从一重处罚”,即:按照诈骗罪所规定的刑罚处理。
如何准确区分信用卡诈骗罪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被告人葛某到银行申请贷款时,在银行工作人员臧某的介绍下,决定用他人身份证申办信用卡透支融资。葛某先后以办手机卡、给厂里工人办保险、给银行的亲戚完任务等为理由,借取了26份身份证复印件。葛某将这26份身份证复印件交给了臧某,在未取得这26人的同意及授权下,骗领信用卡26张,并自行持有透支使用22万元。后因葛某逾期未归还信用卡透支款项,臧某怕被发追究责任,葛某为
从理论上对信用卡诈骗罪的概念、构成要件以及司法认定等基本问题进行探讨
信用卡诈骗罪是我国刑法第196条规定的一种金融诈骗罪,也是现时社会常见多发的一种犯罪。从理论上对信用卡诈骗罪的概念、构成要件以及司法认定等基本问题进行探讨,会对刑事立法与司法实践有所裨益。一、信用卡诈骗罪的概念;二、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三、信用卡诈骗罪的司法认定。
信用卡诈骗罪中的“信用卡”该如何认定
99年《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的颁行使信用卡有了广义狭义之分,这种划分并不合理,在目前刑法没有作出解释或者修正的情况下,根据罪刑法定原则,信用卡诈骗罪中信用卡涵义应该固定,即为可透支的银行卡,不包括借记卡。
论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和形态及其发案特点和原因
信用卡诈骗犯罪呈现出高发、多发态势,成为当前金融犯罪中最突出、最严重的问题,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该类案件的认定、处理,以及防范还存在不尽如人意之处。主要从该罪构成、特点及成因等方面进行分析,并提出防范对策。
从一起信用卡诈骗罪的经典案例来探讨信用卡诈骗罪
实践中,诈骗罪与信用卡诈骗罪两者并不全然泾渭分明,有时会出现交叉的情况。因此,信用卡诈骗罪的客体是双重客体,既有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也有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这也正是信用卡诈骗罪与一般诈骗罪的根本区别所在。
浅析信用卡诈骗罪概述及其在犯罪构成上具有哪些特征
信用卡诈骗罪在犯罪构成上具有如下特征:(一)犯罪主体。根据刑法规定,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只能由自然人构成。在犯罪主体中存在以下问题;1.单位能不能成为该罪的犯罪主体?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恶意透支实施诈骗的犯罪主体,是否仅限于合法持卡人?
信用卡诈骗罪的行为方式有哪些?
根据刑法第196条的规定,信用卡诈骗罪的行为方式有以下几种: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骗取他人财物;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骗取他人财物;3.冒用他人的信用卡,骗取公私财物;4.恶意透支,骗取他人财物.
科学、全面地评析及认定涉信用卡犯罪的犯罪对象
我国刑法规定的信用卡形式主要有:伪造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他人信用卡、空白信用卡、伪造的空白信用卡与信用卡信息资料等。伪造信用卡犯罪的对象应当包含空白的信用卡。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罪的对象包含了印制在信用卡表面的持卡人姓名、信用卡号码等信息资料;在理解与适用刑法其他涉信用卡犯罪规定时,应当将信厨—卡信息资料与实体
怎样才能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呢?
一、行为人有犯罪的故意,即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以骗取财物的目的。这是区分信用卡诈骗罪与一般由于过失或者其他原因错误使用信用上违法行为的重要界限。二、行为人在客观上补入了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的行为。《刑法》列举信用卡诈骗行为,只要有行为之一,即构成犯罪。三、行为人进行信用卡诈骗,数额必须达到较大,才能构成犯罪,这是罪与非罪的界限。
如何认定一起多行为、结果结合且涉及多地方网络犯罪的犯罪地
有关刑法效力范围的问题是以地域为主要标准进行规定的,刑事诉讼法中刑事案件的审判管辖也是以地域特征来设置的。网络犯罪呈现出来的这些新特点,使传统犯罪中的地域界定问题面临挑战,从而对传统犯罪中属地管辖原则造成了巨大冲击。必须要结合网络专业知识来确定网络犯罪的犯罪地。一种网络犯罪是许多行为的结合、结果也会涉及很多地方,在这种复杂的行为中其中必有一个与犯罪行为的发生
浅析计算机网络犯罪概论及其立法分析
自2007年影响甚大的“熊猫烧香电脑病毒案”以来,学界有关计算机网络犯罪的讨论变得炙手可热,各界纷纷要求加大力度打击计算机网络犯罪。2009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在刑法第285条中增加了两款(第二款、第三款),为打击计算机网络犯罪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律依据。
研究英国法律对网络犯罪的规制及其原因的透析
为治理层出不穷五花八门的网络犯罪行为,英国从1990年至今出台了《计算机滥用法》和其他单行法规,把非法侵入、窃取信息、篡改信息和传播病毒等行为犯罪化。此外,网上传播虚拟儿童的黄色图片、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等行为也成为英国法律的主要惩罚对象。这些法律的制定表达了英国有效遏制网络犯罪的决心。
网络共同在类型和成立条件上是否与传统理论相同?
在研究网络犯罪的过程中应当重视网络技术在网络犯罪中的地位与作用,对网络犯罪概念的界定不能离开这一点。由此看来,并不所有的网络行为都成立犯罪。网络犯罪在帮助犯、教唆犯等问题上表现出非常复杂的情形,但这并不能否定对其的研究意义。
清晰地建立解决类型性网络犯罪定罪量刑等问题的有效路径
一、网络的快速发展和代际演变;二、网络在网络犯罪中的地位演变:网络犯罪发展演变的基础;三、制裁网络犯罪的司法解释的关注方向。
从解读“两高”《解释》入手分析犯罪“网络异化”现象以及“现实”刑法之局限性
针对网络中“信息失范”所造成的严重危害与司法难题,“两高”以抽象性司法解释的形式实现了刑法向网络空间的扩张。由此可以看出,传统犯罪在进入虚拟网络后会脱离其在现实社会中的原有形态,犯罪在网络中“异化”。我国刑法立足于现实社会,现实刑法在应对虚拟网络犯罪时具有局限性,对刑法扩张解释只能暂时应对网络犯罪的变化,无法克服我国大一统刑法典模式的局限性。而有效治理网络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