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单位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移送标准 为将来我国建立专门知识产权法庭积累制度
我国正在以一种进取性的姿态推进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单位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刑事规制的总体态势也呈现出进取性,但仍然存在着以个人犯罪为基础来规制单位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思维模式、定罪量刑标准不够明确、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不畅等缺陷。笔者认为完善单位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刑事规制的对策是:紧扣法定犯罪和故意型单位犯罪的特性,完善刑事立法和司法,并应紧扣国家知识产权战略
只有知识产权犯罪得到有效的控制才能使其得到更好的保护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追求利益的最大化是现在经济发展的一大特征。在这种大背景下越来越多的一些“隐形犯罪”在我国普遍出现,其中一个比较突出的犯罪行为就是知识产权犯罪。知识产权犯罪是我国立法制度不断完善后要进行重点控制的对象,因为知识产权对我国以高新技术为支撑的高新技术产业有着重要的作用。只有加强对知识产权犯罪的控制和打击才能保证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在明确法律适用标准的基础上才能更好地严惩知识产权犯罪
明确法律适用标准严惩知识产权犯罪。《意见》对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犯罪地认定、管辖争议、并案管辖等作了明确规定,并明确,对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需要鉴定的事项,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应当委托国家认可的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并对鉴定结论进行审查。
应认真思考推进我国知识产权犯罪侦查方法科学化的措施和方案
科学技术日益成为一国经济发展的第一动力,知识产权的保护也因之成为各国法治建设的重点内容。为了对知识产权提供强有力的刑事保护,有效应对我国知识产权犯罪形势的新变化,也为了更好地适应不断深化的知识产权犯罪侦查执法国际合作机制,我国侦查部门有必要对知识产权犯罪的传统侦查方法进行科学化的改革和调整。
通过对刑法的立法模式、罪刑设置进行调整扩大对商标权的刑法保护范围
我国在商标权刑法保护方面存在着立法模式偏差、保护范围狭窄,罪刑配置不合理等问题。如果不对其进行及时修改和完善,立法的滞后必然削弱商标权的保护。为了严厉打击商标权侵权犯罪活动,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必须改进立法模式,扩大调整范围,科学合理配置罪刑,从而完善我国商标权的刑法保护。
效仿抗税罪、骗取出口退税罪等罪的立法例并将其直接纳入知识产权刑事立法中
我国关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刑事立法存在两方面问题。第一,与相关部门法的衔接与协调有所欠缺;第二,系统性和完整性有待提高。从罪名设置看,未将反向假冒注册商标、冒充专利、非法实施他人专利以及非法出租侵权复制品等行为犯罪化。从构成要件的设置看,侵犯商标权犯罪未将服务商标纳入保护范围,且对行为方式的规定不够全面;侵犯著作权罪在主观方面要求过于苛刻,客观方面行为方式的
研究行政机关取证的效力、抽样取证及“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推定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2011年发布了《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确立了相关案件的证据规则。但有些规定缺乏理论根据,在司法实践中也难以实施,需要深入探讨。对于行政机关取证的效力问题,应当在法律中设立证据规则进行规范,所有行政机关取证都不应再要求“转化”。对于抽样取证问题,则应规范其适用条件、证据能力,在判断抽样取证的
从我国的刑事立法和司法的历史看我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刑事政策
刑事政策是同犯罪斗争的准则、战略、策略、原则、计划和措施等的总称,是一个系统整体。从我国的刑事立法和司法的历史看,我国关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刑事政策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一、对严重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依法予以严惩的刑事政策;二、《刑法》规定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是必须用刑罚预防和控制的刑事政策;三、惩罚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与不阻碍知识产权发展相结合的刑事政策。
以知识产权犯罪的危害本质为切入点就其刑事法律适用的疑难问题进行研析
我国现行刑法虽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作了明确规定,世界上也绝对不可能有两个完全相同的知识产权犯罪个案,对于知识产权犯罪的立法解读和司法适用,无论在学界还是司法实务领域,均存在着诸多争议困惑。基于此,笔者拟以知识产权犯罪的危害本质为切入点,就知识产权犯罪刑事法律适用的疑难问题进行研析,以求教于同仁。一、知识产权犯罪的本质;二、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罪过形式;三、知识产权
有效打击、治理跨境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已成为当务之急
由于不法外商采购侵权商品往往同时向多家经营户订货,再集中装箱出口,在多数情况下被查获的只是其中单批或部分侵权商品,所以隐含的犯罪“黑数”不容忽视。跨境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使质量好、品牌佳的正宗商品受到冲击,扰乱了国际贸易秩序。因此,有效打击、治理跨境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已成为当务之急。一、跨境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主要特点;二、治理跨境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难点分析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为解决近年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活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侦查、起诉、审判实践,制定本意见。一、关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管辖问题;二、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行政执法部门收集、调取证据的效力问题;三、关于办理侵犯知识
对知识产权犯罪证据的取证以及程序 需要从五个方面进行规范和明确
在我国打击知识产权犯罪的实践中,对知识产权犯罪证据的取证以及程序,需要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规范和明确:第一,在立案标准上,由于目前大部分知识产权案件是由行政机关移交检察机关,在立案标准上,究竟是依据行政处罚标准还是刑事司法标准,这是需要明确的;第二,在电子证据上,目前的计算机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猖獗,一些电子证据稍纵即逝,司法机关有不小的取证难度;第四,陷阱取证、
制造和销售假烟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该如何定罪处罚?
普某租用彭某的房屋生产假冒卷烟,现场查获“春城”和“古陶”两种品牌的假烟,货值25万余元但尚未实际销售。开始彭某不知道普某在其房屋内制假,发现之后彭某要求其搬离,但普某提出生产完再搬走,同时要求彭某帮其运送成品假烟,彭某答应并实施了运输行为。检察机关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对两人提起公诉,一审判决两人共同犯有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因犯罪未遂判处两人有期徒刑一年
浅析知识产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与刑事的差别在哪里?
知识产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具有刑事打击与民事赔偿的双重司法保护功能,在审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过程中一并解决民事赔偿问题,符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条件。在知识产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中,应分别体现刑事审判有利被告和民事审判平等保护的思维方式,按照刑事诉讼排除合理怀疑和民事诉讼优势证据的证明标准,确定罪刑相适应的刑事责任和依法酌定赔偿数额的民事责任。
从立法本身入手探寻立法原意、准确解读其内涵 加强法律实施的统一和立法完善
主张取消违法所得数额的情节设置,并另行规定能准确反映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自身含义较明确、司法查证比较便利的情节来定罪。从立法本身入手,并结合有关国家机关的解释来探寻立法原意、准确解读其内涵,对加强法律实施的统一和立法完善,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一、三大知识产权法中违法所得的理解;二、三大知识产权领域犯罪中违法所得的理解;三、关于违法所得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9月10日发布2012年度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十大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检察院9月10日发布2012年度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十大典型案例。1.商亚君侵犯著作权、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2.方德贵假冒注册商标案;3.林向荣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4.张志远等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
探讨侵犯知识产权罪的定罪量刑及其出路
近年来,因假冒伪劣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活动日益猖獗,司法机关给予严厉打击。但是,在侵权人的刑事责任追究方面,司法界、学术界却出现了不同的声音。目前,从食品药品,到工业配件,再到网络软件,假冒伪劣犯罪的活动领域越来越广,社会危害也越来越大。假冒伪劣,除恶务尽;侵犯知识产权,必受严惩。专家纷纷表示,对于犯罪最强有力的约束力量不是刑罚的严酷性,而是刑罚的必定性,严刑
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实务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研讨
然而,随着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认定难题逐渐显现出来。近日,在清华大学法学院和北京市检察院联合举办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实务问题专题研讨会上,专家学者和检察官们对此进行了深入探讨。1.新型犯罪呈上升趋势;2.坚持“法秩序统一性”原理;3.面临的主要问题;4.法律需与时俱进。
伪造借记卡诈骗的行为是金融凭证诈骗还是信用卡诈骗?
的行为是金融凭证诈骗还是信用卡诈骗,存在很大争议。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生导师曲新久教授从信用卡概念变化的历史入手,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1.问题关键:刑法专业术语是否随专业领域法律概念变化而变化;2.信用卡概念的变化;3.两种不同解释的形式判断:借记卡与信用卡关系更近;4.两种不同解释的实质判断:罪刑相适应;5.刑法体系内的合理解释。
对“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刑法定性展开分析
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应区分登记持卡人和实际持卡人,准确界定犯罪主体;谨慎推定持卡人非法占有目的,区分善意透支与恶意透支;统一对银行催收行为的证据认定及时间计算的认识,完善对恶意透支信用卡诈骗罪的法律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