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危险驾驶罪的立法证成和规范构造
在“汽车时代”,醉驾、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即使尚未造成任何实害结果,但其潜在的风险也超出了社会容忍的边界,需要刑法适时介入和干预。鉴于现行刑法罪名体系难以妥当地“吸纳”这类行为,同时也为了培植民众良好的交通伦理,增设新罪就有其必要性。《刑法修正案(八)(草案)》第22条增设危险驾驶罪的做法基本上是值得肯定的,但在罪状设定和法定刑配置方面尚需作进一步的改造。
在合同诈骗罪中应当如何确定合同效力?
2000年,A公司因开发房地产项目资金短缺与某银行签订抵押借款合同,并以开发中的房地产项目作为抵押物办理了登记手续。2003年,A公司就上述贷款在该银行办理了借新还旧手续,之后贷款到期,A公司逾期未还,该银行经多次催收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偿还全部的借款本息,并就A公司的贷款抵押物请求享有优先受偿权。
浅析合同诈骗罪的“合同”的定义与合同诈骗罪的主观罪过
合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经济合同管理制度和公私财物所有权;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的行为;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并具有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目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法条抽象规定和相关概念模糊,给正确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带来相当的困惑。
在市场人与潜在的合同诈骗者的博弈下论合同诈骗罪的缺陷
在市场人与潜在的合同诈骗者的博弈下,利用不具公信力外观的信息进行合同诈骗的情况因其极难得逞而几乎不可能出现;即使其出现并得逞,虽然其会导致合同当事人的利益受到侵犯,但其也不会同时导致现实的合同秩序遭侵扰,故此种情况下的受害者宜由刑法中已有的诈骗罪进行保护;而利用具有公信力外观的信息进行合同诈骗的情况因其相对容易得逞而相对较多,但是刑法中已有其他相关条文对其进
就非法占有目的形成的时间与合同诈骗罪的认定作进一步的探讨
我国《刑法》第224条明确规定,构成合同诈骗罪,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出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因此,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成为此类案件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焦点所在。近年来。刑法学界围绕着对诈骗犯罪“非法占有目的”的理解,进行过不少讨论,有关司法解释也提出了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一些具体标准,本文拟就非法占有目的形成的时间与合同诈骗罪的认定作
探讨合同诈骗罪罪状与合同诈骗罪的实务问题
本文从以下几点探讨合同诈骗罪司法认定:一、合同诈骗罪罪状之解析;二、合同诈骗罪的实务问题。
分析表见代理对合同诈骗罪的影响以期有助于在实践中正确地适用法律
由于合同诈骗罪源自于民事领域,涉及到合同法上的诸多问题,在一定意义上属于交叉法域的问题。民事强行法所产生的法律效果,在有些方面影响着本罪的认定,表见代理制度就是一例。笔者拟分析表见代理对合同诈骗罪的影响,以期有助于在实践中正确地适用法律。
合同诈骗罪在司法实践中产生了许多分歧,司法实践中应当如何正确把握?
目前,在铁路运输领域,一些人利用铁路部门按运输货物的品名、重量和运输里程等计费方式,采取各种不法手段,以达到运输货物而又少交运费的目的,严重扰乱了铁路营销秩序。但是,如何处理此类骗逃运费案件,实践中在是否构成犯罪,构成犯罪的,是构成合同诈骗罪还是构成诈骗罪,以及对同案人的处理等问题上存在较大分歧,导致案件处理结果的不同,影响了司法效果。本刊结合典型案例,特邀
论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实施合同诈骗的认定与处理
合同诈骗罪可以由自然人和单位构成。在此前的研究中,我国学界对自然人合同诈骗罪给予了较多的关注与研究,但对单位合同诈骗罪研究得相对较少。一、以单位名义实施的合同诈骗的认定;二、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实施合同诈骗的认定与处理;三、单位与单位共同实施合同诈骗时的认定与处理。
浅谈合同诈骗罪中合同范围是如何认定的
我国《刑法》第224条规定了合同诈骗罪,但对于合同诈骗罪中合同的范围,至今尚无明确的司法解释,理论界对此问题较少涉及,但在司法实践中却是一个难点问题。鉴于此,笔者拟对该问题略述管见。
论法益的解释论机能与合同诈骗罪的保护法益
刑法中的合同诈骗罪由普通诈骗罪分离而来,但其保护的法益首先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其次才是财产所有权。只有据此把握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才能得出符合立法要求的解释结论,以实现刑法第224条的立法目的。
论扩大认定合同诈骗罪是否造成罪刑不相适应并从从立法上对其完善
建议对合同诈骗罪的主体加以限定,以是否为正当市场交易主体及该主体与其所从事的合同业务的内在联系区分、认定合同诈骗罪与普通诈骗罪主体要件,对非正当市场交易主体以合同形式实施的诈骗行为以普通诈骗罪处罚。
浅析合同诈骗罪之“非法占有目的”
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男,系某公安局民警,因赌博欠下大量债务。为偿还欠债,王某某找到徐某(无业人员)借钱,徐某提出必须提供物品作抵押才能借钱。于是在2007年4月的一天,王某某在徐某的陪同下,来到××婚庆礼仪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婚庆公司),王某某独自进入婚庆公司,以每日210元的价格租赁奇瑞牌轿车一辆,租期10日。协议签订后,王某某将本人警官证复印件存档于
检察院审查起诉中是如何把握合同诈骗罪与侵占罪的区别
合同诈骗罪与侵占罪在行为方式上存在诸多相似性,两罪在追诉程序和适用刑罚上差别极大。因此,在审查起诉中准确区分两罪的界限,避免因法律适用不当造成对犯罪嫌疑人权益的侵害,以正确打击经济犯罪。
论合同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问题及其数额的认定标准问题
对合同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应综合考虑各种积极推定因素和消极排除因素,非法占有目的可以有效区分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合同诈骗罪的数额认定应区分既遂和未遂形态而分别认定,宜参考民事违约的数额认定标准;其中的“合同”指能够体现财产转移或交易关系,能够为行为人带来财产利益,与市场经济秩序有关的合同。
对关于合同诈骗犯罪故意的其中二个疑难问题进行研析
本文对关于合同诈骗犯罪故意的二个疑难问题进行了研析。首先对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故意形式只能是直接故意的观点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和论证,并对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故意形式可以是间接故意的各种观点的不足之处一一予以评析。其次对合同诈骗犯罪故意的产生时间可以在签订合同之后的履行合同过程中的观点进行了充分的阐述,并对合同诈骗犯罪故意的产生时间只能在签订合同之前或者之时的观点予以反
浅析合同诈骗罪的数额标准
合同诈骗罪从普通诈骗罪中分离,其目的在于对利用合同实施诈骗的犯罪行为从重打击,其原因在于一般诈骗罪所侵犯的是公私财产所有权,而合同诈骗罪不仅侵犯了公司财产所有权,更侵犯了市场经济秩序和合同管理制度。然而,在两罪法定刑量刑幅度基本一致的情况下,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授权地方制定的合同诈骗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标准均高于一般诈骗罪的数额标准,导致司法实践中出
浅析合同诈骗罪与虚开增值税发票罪的构成
被告人龚英甫,男,1954年5月19日出生于湖南省涟源市,汉族,大学文化,捕前是湖南省进出口集团雄军技术成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雄军”)和湖南雄发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雄发”)法定代表人、董事长。2004年9月11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被逮捕。被告人熊英,女,1969年3月9日出生于湖南省长沙市,汉族,大学文化,捕前
在司法实践中如何界定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在以上四个方面存在着不同,它们是两个不同的独立的犯罪。但是,因为合同诈骗罪是从原来诈骗罪中分离出来的,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为诈骗罪所包容,所以二者属于法条竞合关系,是特别法条与普通法条的竞合关系,规定合同诈骗罪的是特别法条,规定诈骗罪是普通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