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以为,司法解释超越了《行政诉讼法》第52、53条规定的行政诉讼中的法律适用的范围。有鉴于此,本文就行政诉讼中的法律适用及行政裁判文书中引用其他规范性文件的问题略作探究,以求教于学术界同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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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美国为例,其从联邦到地方的法院系统中都在尝试一种以电子手段提交诉讼文书的做法,以期减轻诉讼工作中的负担,在保证公正的前提下,实现司法系统的电子化、网络化。一、电子手段递交诉讼文书在全美的发展概况;二、电子提交系统所面临的难题;三、结语:两点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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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限于篇幅,只对行政案件一审判决书进行探讨,且着重探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两个方面。一、行政案件的审理;二、行政案件的事实认定;三、行政案件的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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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改革经过多年努力,已有长足进步。但目前法律文书还存在一些问题:种类繁多,体系庞杂;格式繁琐,内容僵化;理想现实,遭遇尴尬;举措功利,抓小失大;垄断信息,闭门造车。原因是法律文书的改革是在体制限制和内视角度下进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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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学作品、司法文书与法史学研究》⑴将“乔太守乱点鸳鸯谱”的故事与清代司法文书中的妄冒为婚案例加以比较,指出文学描述根本不能反映司法实践的一般情况。事实上,“鸳鸯谱”并非妄冒为婚案件,乔太守的司法风格与明清牧令也没有本质差异。从其他描写同类案件的小说来看,文学作品固然存在虚构成分,但并不必然与司法实践相背离,同时也具有思想史和文化史研究的史料价值。妄冒为婚是否一定导致婚姻无效,明清律学家亦持不同见解;不能以刑部在个案中的主张一概推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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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司法实践中的常见案例出发,可以看到确定文书真伪由谁举证的困难,该问题一般被称为文书真伪的举证责任问题。在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此缺乏明文规定的情况下,依靠司法实践经验实难以对这种举证责任进行合理的分配。借助于比较法上的制度,似乎可以给出合理答案,但这种答案也仅在其本国法律框架内具有语境化的合理性。因此,需要回到法律文本,并运用法律解释学以寻求符合现行法秩序的解决方案。以规范说、诉讼事实理论为基础的法律解释学分析表明,该问题在中国语境下并非举证责任,而是“证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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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一下几点论再审裁判文书制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一、当前再审裁判文书制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二、原因分析;三、提高再审裁判文书制作水平的途径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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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曾指出:“要做到裁判文书无懈可击,使裁判文书成为向社会公众展示法院文明、公正司法形象的载体,真正具有司法权威。”1.从法理角度看;2.从行政审判的特点看;3.从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的广泛性看;4.从诉讼的性质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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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是审判结果和判决既判力的最终体现。但几年来,从执行法官反馈的信息来看,对这些进入执行程序的知识产权案件操作还存在很多问题,其中既有法律制度方面的问题,也有实践操作的困难。这里所涉及的实际操作,主要是针对裁判文书表述的内容上出现了难以执行的情况。由于知识产权本身具有无形性、时间性等不同于传统民事中物权等权利的特点,在具体执行过程中也就出现了很多具有知识产权案件特色的问题。就此,我院就知识产权侵权案件裁判文书主文表述与执行中发生的问题进行了调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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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提出命令是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民事诉讼中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或诉讼外第三人收集证据的主要手段。近年来,文书提出命令制度有了新的发展,其适用范围更是改革热点。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中,当事人收集证据的手段和方法相当不完善,因此,确有必要对文书提出命令的相关问题加以探讨,以期促进我国证据收集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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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原告刘某某向法院申请对《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等中刘某某签名、指印进行鉴定。那么法院就面临着一个问题,即若鉴定结论确认该签名、印章非原告所为,直接与公正文书确认的实事相冲突,法院是否可以根据鉴定结论否认经公正的法律文书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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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在立法和理论上有最广义、广义和狭义三种含义上的争鸣,狭义文书具有可视性、持续性、联络性和证据性四个特征。我国刑法中的文书应作狭义理解,基于私文书信用提高,私文书日趋重要且具备证据力之考虑,我国刑法应增设对伪造私人文书行为的刑事处罚;公文书与私文书的区别在于文书是否出于公务行为的制作,且是否具有证据功能;狭义文书原则上不宜包括电子磁盘,但立法应尽快解决不正当制作电子记录的现实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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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弥足珍贵的敦煌析产遗嘱文献超越浮泛的研究,以专题探微的方式代之以文化的释解,并从民族的视角进行深层追问,不但能使我们鉴别析产遗嘱与分家的不同,而且通过其中富含的文化因子再现中古时代广阔的社会生活画卷,佐证中国古代具有私法意义的遗嘱继承,一窥隐于私契文书背后的民族特质、文化结构、混融的民间信仰与基于民族普遍性的共通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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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的上网是落实审判公开的一项有力措施,但其对隐私权的威胁亦不容忽视。裁判文书的全文上网原则上应预先获得当事人的同意,当然,若裁判文书涉及公共利益,则隐私权也应受到限制。但因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将裁判文书上网时,仍应对具有可识别性的个人信息和其他重要信息予以保密。被害人、证人、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应予特殊保护。调解书原则上不应通过网络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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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直接导致的物权变动是非基于法律行为之物权变动,不以登记、交付为生效要件,法律文书一生效,物权变动之效力即发生。我国《物权法》第28条借鉴比较法上之立法例,对法律文书直接导致的物权变动做了颇具特色的规定。该规定有助于清晰物权关系,维护物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为了避免公权力不正当地干预私法关系,损害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也应对该条中法律文书之范围严加限制,仅限于具有形成效力之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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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而言,基于司法审判权的本质要求,法院的裁判文书应该公开。在新媒体技术环境下,裁判文书上网已经日渐成为主导趋势和时代需求。但是另一方面,裁判文书网上公开有可能造成个人信息的过度传播,并给当事人带来诸多负面影响。实践中,我国法院对裁判文书上网与个人信息保护的做法不尽一致。有鉴于此,应当探寻一种统一的制度路径,为上网裁判文书中的个人信息保护提供平衡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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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司法是现阶段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基本指南,和谐思想已深入司法实体与司法程序各个领域,文章站在和谐司法的角度,审视当前法院裁判文书的不足,探寻裁判文书改革的基本原则及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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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上网与当事人隐私权保护的冲突与衡平。一、现状:裁判文书上网与当事人隐私权保护关系之困惑;二、成因:裁判文书上网与当事人隐私权保护的价值冲突;三、思辨:裁判文书上网与当事人隐私权保护的比较分析;四、衡平:裁判文书上网与当事人隐私权保护关系之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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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考司法文书的几率有多大,没有人能够精确的预测,但是有一句话却是勿庸置疑,那就是随着司法考试实务性的增强,考司法文书是常态,不考是非常态。所以对于司法文书要好好准备。其实最失败的复习方法不是放弃司法文书,而是你花了时间复习,这个时间甚至还不短,结果却是零。那么如何在这么短的时间内,用最经济的时间达到最好的复习效果呢?复习文书不要很久,几个小时,至多一天的时间,只要方法得当,就能做到胸有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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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盖、擅盖、骗盖印章的行为属于伪造印章;印章包括印形和印影,使用伪造的印形制造假文凭,或者将真实印影加以复印制造假文凭的,构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在伪造印章行为既遂之前提供个性化信息、预付现金的,能够评价为伪造印章犯罪的共犯;购买伪造的身份证,既可单独认定为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亦可评价为伪造居民身份证罪的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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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裁判文书说理主要包括定性论证、量刑论证、总结性意见和对控辩双方不同意见的采纳说明以及引用法律条文等内容。评价刑事裁判文书说理的优劣可从正确性、针对性、平衡性等方面进行。法官后语、附案件裁判所依据的法律条文、结案报告书论文化、规范说理制度等方式可以有效地辅助刑事裁判文书说理。加强裁判文书说理是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切入点;加强裁判文书说理可以提高裁判质量,维护司法权威;加强裁判文书说理可以提高法官的素养和自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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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裁判文书说理包括定罪说理与量刑说理。以往法院在制作刑事裁判文书时,往往只是单纯确认事实而不指出裁判理由,即使有个别说明裁判理由的,也是结合犯罪构成理论论证犯罪的定性问题,而对量刑结果的产生不予释明,这违背了审判公开的基本原则。刑事裁判文书应当在判决理由申明确产生量刑结果的各要素,并充分运用证据对量刑理由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公开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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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指导制度设立后,为满足司法实践需求,有必要重视普通案例的参考功能。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后,传统制度框架下普通案例存在的局限性得到了有效克服,以中国裁判文书网为平台,普通案例的参考功能也得到了一定的扩展。为确保普通案例发挥预期的参考功能,需要明确其法律定位,同时在裁判文书上网的背景下,有必要重视普通案例裁判文书的规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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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是汉代地方行政长官常用的一种下行公文,亦是汉代儒家教化作用于地方行政管理的重要表现形式,具有很强的法效力。而且,随着地方长官的政治权威与重刑理念逐渐贯彻到教的运作过程中,其法效力还得到不断强化。此外,教在制颁过程中较少受到朝廷干预,这一方面保障了地方行政运作的有效畅通,增强了地方长官的行政决策力;但另一方面则导致教在实际运作中往往凌驾于朝廷诏书之上,弱化了中央对地方的控制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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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辩护词(刑事)。一、文书的制作要点:1.首行要写明标题;在具体制作法庭辩护词时,分两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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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一)被不起诉人基本情况;(二)辩护人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单位、通信地址;(三)案由和案件来源;(四)案件事实情况;(五)不起诉理由、法律根据和决定事项;(六)告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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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为该做法不妥,相对不起诉决定书中未认定的案件事实也应予以说明,理由如下:一是相关司法解释包含了该项内容,应视为对此已作出规定;二是有利于保护公安机关及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符合刑诉法立法精神;三是有利于检察机关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维护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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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刑事抗诉书,原审被告人……(依次写明姓名,性别,年龄,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单位及职务,住址,被采取强制措施或服刑情况。数名被告人的依从重至轻顺序分别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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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裁判文书中如何引用刑法修正案的批复》已于2007年4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2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4月13日起施行。二○○七年四月十一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近来,一些法院对在裁判文书中如何引用刑法修正案的问题请示我院。经研究,批复如下:人民法院在裁判文书中适用刑法修正案的规定时,应当直接引用修正后的刑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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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检察文书说理性,一是有利于促进检务公开,提高检察机关公信力;二是做好释法说理工作,使流程、论证过程更加透明,有利于促进案结事了,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三是有利于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笔者认为,加强检察文书说理性应把握以下几点:第一,讲证据,夯实基础;第二,讲法理,恪守公正;第三,讲情理,体现人文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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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一下几点来完善刑事抗诉程序及其相关法律文书。一、现行法律和相关文书存在的主要问题;二、修改有关规定及相关文书的几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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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在大量使用确切性语言的同时,有条件有限制地使用模糊词语,使“确切”与“模糊”各得其所、各司其职,就能更好地为司法实践服务。一、法律文书中模糊词语的形成原因;二、法律文书中模糊词语的适用范围;三、法律文书中模糊词语的特定作用;四、法律文书中模糊词语的操作禁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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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对这些法律文书进行了调查,发现基层检察院在制作和适用法律文书的过程中存在着不容忽视的问题。一、制作和适用检察法律文书中存在的问题;二、存在上述问题的原因;三、提高制作和适用检察法律文书质量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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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与司法是法律的两大部分。虽然法律文书在司法上的功用很大,但是在立法上没有得到确认,这对法律文书的规范、实施与推广有极大的阻碍,不利于保证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一、法律文书是诉讼的文字凭证,这只是司法的认可而不是法律形式的确认;二、法律文书样式及其改革没有得到法律形式的确认,在司法实践中难以得到推广与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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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种社会大变革的前提下,我们的法律文书制作,在语言运用上却没能及时跟上时代的变化,出现了种种与现实不适应的状况,以下,本文就现实中我国司法机关法律文书制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谈谈改进法律文书语言运用的几点意见。一、司法机关法律文书制作中的语言运用所存在的问题;二、改进司法机关法律文书制作中语言运用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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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的语言运用虽有多种类型,且各种类型自有其特点,但它们也有共同的特征。下面简要论述法律文书语言运用的几个主要特征。一、表意准确;二、质朴庄重;三、言简意赅;四、逻辑谨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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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盟书的写定、结构、保存与应用等方面都可以看出,盟书是一种特殊的法律文书,有规范行为、迫使人们践履相关约定的特征。一、盟书的写定;二、盟书的结构;三、盟书的保存与援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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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文书的秩序价值——研究法律文书规范的一个重要视角。一、对法律文书秩序价值的理解;二、法律文书秩序价值的规范性目标;三、法律文书秩序价值的调节性目标;四、法律文书秩序价值的保护性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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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也明确要求“增强法律文书的说理性,……强化对证据、案件事实的分析论证,提高检察法律文书的制作质量。”据此,应当对制作检察法律文书加以改进和规范,增强说理性,使之满足工作需要。一、检察法律文书的现状:三个不足;二、检察法律文书的改进:三个要求;三、加强释法说理的三个效用;四、检察法律文书改进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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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以“规范执法行为”为出发点,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初查法律文书制作和使用问题加以阐述,以期对初查规范化建设提出些许建议。一、目前初查法律文书运用存在的几个突出问题;二、以上诸问题之原因分析;三、规范初查工作配套法律文书格式的必要性;四、在规范制作初查法律文书格式方面的一些具体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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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检察改革三年实施意见》第6项规定“改革检察机关法律文书,本着诉讼经济、增强法律文书的说理性、权威性的原则,简化检察法律文书的种类和内容,对起诉书等法律文书的格式、要素进行改革,强化对证据、案件事实的分析论证,提高检察法律文书制作的质量。”据此,应当对制作检察法律文书加以改进和规范,增强说理性,使之满足工作需要。一、检察法律文书说理的现状;二、加强检察文书说理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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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改革经过多年努力,已有长足进步。但目前法律文书还存在一些问题:种类繁多,体系庞杂;格式繁琐,内容僵化;理想现实,遭遇尴尬;举措功利,抓小失大;垄断信息,闭门造车。原因是法律文书的改革是在体制限制和内视角度下进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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歧义句是指其意义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理解的句子。法律文书歧义句影响办案的效率,增加司法机关办案负担,损害有关当事人的利益。法律文书语言歧义句是由于词语的多义性、词义范围过大、结构多样性、语序不当、标点符号使用不当、施受关系不明和指代不明等原因造成的。法律文书歧义句可采用选用单义词语、追加语境,运用限制、标点符号、明确施受关系和指代对象等方法消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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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社会实际生活中人们愈益重视法律文书的作用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我国法学本科教育中却不甚重视法律文书学的教学,以致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学本科毕业生的就业率。导致法学教育界轻视法律文书学的根本原因,是没有认清法律文书学的课程价值。因此,要提高法律文书学在我国法学本科教育中的地位,首先必须明确其价值,其次还应借鉴国外法学教育中重视法律文书学教学的有关经验,并在此基础上采取相应的改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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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为,外国人犯罪案件法律文书制作格式应当统一且规范,除起诉书之外的法律文书同样应当按照先使用中文译名再使用括号注明外文姓名的格式表述外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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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终结性法律文书是人民检察院依法向社会公开的具有否定性或者终局性且不得具有保密内容的诉讼性法律文书。其向社会公开的范围包括“不立案通知书”、“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和“不起诉决定书”等,其向社会公开的方式包括“门户网站公开”、“公共媒体公开”和“宣告制度公开”。然而,终结性法律文书向社会公开作为检务公开制度之首创,在公开发展的过程中还存在范围不一、方式单调、对异议答复不够等问题,为此,需要对当前存在的问题提出一定的改进和完善措施,实现终结性法律文书向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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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律师刑事辩护精英团队成员大部分来自公、检、法系统,不但具有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和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而且社会资源丰富,如:一名律师担任深圳政协委员;两名律师分别担任“深圳市归国华侨联合会法律顾问委员会”主任和秘书长;一名律师被聘任为“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一名律师担任深圳市侨联常委;两名律师被中共深圳市委、市政府分别授予“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先进个人”和“五五普法先进个人”光荣称号;一名律师被深圳市司法行政系统评为“优秀专业律师”。牛律师团队为你辩护,由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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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类法律文书是指当事人在进在刑事诉讼中,需要律师代为撰写的刑事案件中的法律文书,是一些要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供的各种书面文件和资料。如果你因为路途或费用等种种原因无法委托我们做你的辩护律师,那么,你可以委托我们为你撰写法律文书,我们同样尽心竭力,同样可以为你的案件助一臂之力,同样可以取得比较好的法律效果……由中国专注刑事辩护领域的首席大状刘平凡高级律师精心打造的中国“牛律师”刑事辩护精英团队,专注刑辩领域,案例成就金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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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在刑事案件中占据着重要地位。我们从业多年的真实感受是:辩护词、代理词对案件处理结果有相当大的影响。只要撰写的辩护词逻辑严密、条理清晰、观点明确,有理有据,法官会非常认真地看我们的辩护词。当然,法官也绝不会在逻辑混乱、抛开法律规定一位胡搅蛮缠的辩护词上面花费无谓的时间。这样,当事人的案件代理费也就白花了。在我们对律师执业水平的考量中,已经把法律文书水平的高低作为一项重要的衡量标准。律师文书是刑辩律师法学功底、文学水平、实务经验、诉讼技巧的浓缩和结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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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撰写法律文书是指律师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案件事实和资料,结合相关法律、法规所做的全面客观的法律分析意见。一份主题突出、逻辑合理、有理有据的法律文书往往更有利于法官更清晰的了解整个案情和加大对一方当事人各种意见的采纳。刑事法律文书的撰写是刑事诉讼中不容忽视的一个方面……中国最好的刑事辩护律师,依据最权威的法律法规,秉持最科学的刑辩技巧,坚持术有专攻成就刑事辩护品牌成功案例,正在身陷囹圄或因犯罪即将追究刑事责任或正在遭受不白之冤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亲友为其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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