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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回避刑辩百科
刑事管辖是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等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以及审判机关系统内部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我国一般将管辖划分为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审判管辖又分为普通管辖和专门管辖。刑事回避是指与案件有法定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关系的人员及机构,不得参与该刑事案件的处理的一种刑事诉讼制度。管辖回避制度的建立,对于尊重与保障人权具体积极意义,特别是对于刑事案件当事人权利的保护具有重大作用。牛律师刑辩团队在接受委托之后,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将深度调查,敏锐挖掘办案人员及办案机关与案件存在潜在的,或者明显的利害关系,适时提出回避申请,这将对案件的诉讼结果发生颠覆性变化,从而达到完美的诉讼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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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辩百科 — 刑事常识 — 管辖回避
  •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环境刑事诉讼吗?

    环境刑事诉讼依照法定程序,揭露和证实环境犯罪,追究环境犯罪者刑事责任的活动,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一)污染型环境刑事诉讼;(二)破坏型环境刑事诉讼;(三)职务型环境刑事诉讼。环境刑事诉讼也会依照具体情况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或者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 法院组织法所规定的中院管辖有哪些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的职权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下列案件:法律、法令规定由它管辖的第一审案件;基层人民法院移送审判的第一审案件;对基层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 什么是中级人民法院?

    中级人民法院是中国法院体系的一个层级,其上级单位是高级人民法院。一般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在直辖市内设立,省、自治区辖市的中级人民法院,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根据需要可以设其他审判庭。
  • 从中院审理的一则案例看走私毒品罪

    机场安检时发现毒品承运人竟称是“润喉片”,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程某某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其行为不具托运药品出境资格故意走私毒品罪名成立。 被告人上诉后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官表示:走私毒品罪无须明知走私物是毒品。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主要职能是什么?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前身是广东省宝安县人民法院,下辖罗湖、福田、南山、宝安、龙岗、盐田6个基层法院,基层法院共派出14个人民法庭。深圳特区法院的审判工作与特区建设息息相关。其主要职能包括刑事审判、民事审判、行政审判、审判监督、执行等等。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工作职责有哪些?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地处改革开放的前沿,毗邻港澳,是开展涉外审判最早的法院之一,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到2003年共设立案庭、刑一庭、刑二庭、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民四庭、民五庭、行政庭、审监庭、执行局(综合处、执行一处、执行二处)、法警大队等业务机构。
  • 新刑诉法规定外国人犯罪一审刑事案件不再由中级法院管辖

    新刑诉法对中院管辖范围做了一定调整,规定我国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刑事案件范围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可能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案件。这意味着,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一审拟将不再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 危险驾驶犯罪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吗?

    中院管辖的危险驾驶犯罪案件呈逐年增长趋势、案件发生地点分布以市区比例较高、犯罪主体以男性为主、文化程度以小学和初中学历为主、职业上以无业和务工人员为主、犯罪多发时段在晚上和节假日、主要以小型轿车、二轮摩托、普通货车为主等特点。
  • 天津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布2014年涉私募基金刑事案件情况

    天津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该院的“2014年审判工作系列白皮书”。数字表明,在过去两年中,本市二中院辖区法院共审理以私募基金作为敛财手段进行犯罪的案件18件,涉案金额108.2亿元,案发地分散,辐射全国,反映出许多问题。
  • 指定管辖之问答题

    之所以会发生指定管辖,一般是因为案件具有特殊情况,由犯罪地或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下级人民检察院审查不适宜。因此,上级检察院可以依据有关规定,指定非犯罪地或非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检察院审查刑事案件。
  • 异地侦查后,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具有请示指定管辖之职责吗?

    对于上级人民检察院指定下级人民检察院侦查异地职务犯罪案件,侦查终结后有无必要请示指定公诉管辖、由检察机关哪个部门具体承办、以本院名义还是公诉部门名义请示等有颇多争议,笔者认为:侦查部门不具备请示指定管辖之法定职责,请示指定管辖的主体应为基层人民检察院而非公诉部门。
  • 需要对范毒品犯罪案件的指定管辖做哪些相关规定?

    在刑事诉讼中设立指定管辖的目的,是要解决管辖争议或特殊案件的管辖,笔者认为,毒品犯罪案件的指定管辖必须尽早规范:公安机关不能随意对发生在其管辖范围之外的案件立案侦查;上级公安机关在指定管辖时,应严格遵守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严禁随意指定管辖。
  • 浅议经侦程序中的指定管辖(下)

    为了理顺衔接好诉讼环节间的关系,明确公安机关指定管辖的效力,应遵循以法定管辖为主,以指定管辖为特例的原则,防止指定管辖被滥用;在办理指定管辖工作中,既要注意程序,也要重视对案件实体的审查。
  • 浅议经侦程序中的指定管辖(上)

    指定管辖制度可以保证案件能够得到正确、及时的处理,避免出现犯罪案件无人管辖的不利局面。近年来指定管辖的案件不断增加,司法实践在不断地丰富,但侦查实践中依然存在侦查、批准逮捕、提起公诉、审判等程序方面衔接不畅,有时甚至发生冲突等问题,给案件诉讼工作带来一定困难。
  • 刑事案件指定管辖的利与弊有哪些?

    由于现有法律和司法解释对刑事案件指定管辖方面规定的不够具体,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常常令人手足无措。笔者认为,在立法上要搞好立案管辖、公诉管辖和审判管辖的衔接,通过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完善,对于指定管辖进一步明确规范,来弥补有关法律空白。
  • 未成年人刑事案实现指定管辖的优越性是什么?

    过去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分散在各个法院审理,存在着一些主审法官缺乏专业知识、不同法官对同一事实量刑差异过大等实际问题。为保障对未成年被告人量刑的均衡,更好地保护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实现指定管辖对于未成年人的改过自新有着不少的好处。
  • 职务犯罪案件指定管辖规范化的初步构想

    职务犯罪案件指定管辖规范化的构想:(一)建立职务犯罪案件指定管辖的协商机制;(二)明确指定管辖只能以直接指定管辖为宜;(三)通过司法解释明确职务犯罪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的标准,减少司法争议,以利于案件的处理。
  • 职务犯罪需要规定指定管辖吗?

    随着近些年反腐斗争形势的严峻,办案工作日益受到犯罪嫌疑人关系网的干扰,给案件的查处带来很大阻力。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克服和排除各种非法干扰因素,通过指定侦查管辖的形式,由不具有管辖权的异地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案件。
  • 刑事诉讼法中指定管辖的原因是什么?

    指定管辖的原因有三种:1.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因特殊原因而无法行使管辖权;2.两个同级人民法院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经双方协商未能解决争议;3.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不属于本案管辖的,不得再自行移送,只能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 刑事诉讼中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范围有哪些?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一般都是性质严重、案情复杂、影响较大或者处罚较重的刑事案件,其审判必须严肃慎重。将这些案件交给水平更高、经验更丰富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可以更好地保证案件的审判质量。
  • 为什么要明确级别管辖的意义?

    刑事级别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明确了级别管辖的意义有利于防止公、检、法三机关互争管辖或相互推诿,从而确保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有利于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按照管辖范围进行控告、检举犯罪。
  • 什么是级别管辖的就高不就低原则?

    级别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权限分工。级别管辖主要依据案件的轻重、涉及面、各级法院地位等来划分。级别管辖的就高不就低原则,对于第一审刑事案件,依法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不能再指定下级人民法院管辖。
  • 公安机关也存在级别管辖吗?

    各级人民法院中存在级别管辖,那么公安机关中也存在级别管辖吗?公安机关内部对刑事案件的管辖,按照刑事侦查机构的设置及其职责分工确定。县级、市级的公安机关所管辖的案件有不同的划分。一般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侦查发生在本辖区内的刑事案件。
  • 导致级别管辖管辖权冲突的原因是什么?

    导致管辖权冲突的原因很多,因利益驱动争抢管辖权或群众举报或其他部门移送的案件推诿扯皮等,笔者认为主要原因是执法部门对法律理解的差异:一是对管辖标准理解的不一致;二是对犯罪地的理解不一致;三是对级别管辖理解上的不一致。
  • 级别管辖的历史概述是如何规定的?

    在现今各国立法中,英国主要按罪名兼按法定刑划分治安法院与刑事法院管辖。大陆法系国家中,法国按法定刑划分违警罪、轻罪和重罪,从而划分了违警法院、轻罪法院和重罪法院的管辖。联邦德国也主要按法定刑划分级别管辖。日本主要按刑法条文和法定刑划分级别管辖等等。
  • 对于级别管辖中的移送管辖有哪些法律规定?

    为适应审判实践出现的特殊情况,法律对级别管辖所作的灵活性、变通性的规定,移送管辖使得上级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审判下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案;下级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案,可以请求移送上级法院审判。
  • 我国刑事诉讼中对审判级别管辖的规定及特点有哪些?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审判级别管辖的规定的特点是:既考虑案件的性质,也考虑刑期和社会的影响;绝大多数案件的第一审由基层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而且主要是由基层人民法院审判;只对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作了比较具体的规定,而对其他法院的管辖的规定则比较概括等等。
  • 为什么级别管辖成为最高院非常关注的对象?

    双方当事人都非常重视法院管辖的问题,管辖权异议的处理规定不管对于原告还是被告,都非常重要,甚至会影响整个案件的进展。我国法律对于地域管辖及其异议的处理程序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但很长时间在级别管辖上没有法律效力的规定。
  • 刑事诉讼法中级别管辖的变通有哪些规定?

    级别管辖是在纵向上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 刑事诉讼法的级别管辖具体有哪些内容?

    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是刑事诉讼的级别管辖。《刑事诉讼法》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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