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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内地还没有真正能够称呼为“大律师”的律师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许多人见到律师总是习惯性地称呼为“大律师”。岂不知,作为一种头衔,在中国内地还没有真正能够称呼为“大律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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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庭审中人权保障的实现——以刑事庭审话语权为视角
刑事庭审在司法行为链中担负着“定纷止争”的功能,而刑事被告人在庭审中的话语权大小实质上是其各项权利是否落实的显示器,直接影响着刑事审判的公正性。虽然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已明确将“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其中,但就我国目前刑事司法现状来说,庭审中被告人的权利仍存在弱化的倾向。因此,以刑事庭审话语权为视角对我国刑事庭审中被告人人权保障问题进行研究意义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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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公诉人庭审思维的角度探讨辩护律师的庭审辩护技巧
新的庭审模式将法庭调查活动的主角由法官改为公诉人,对公诉人的公诉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法庭调查和辩论过程中,公诉人必须善于运用逻辑方法,机智灵活地转换思维,才能控制法庭上的主动权,出色完成出庭支持公诉的任务。本文试图就公诉人在庭审中如何运用逻辑方法这一问题作一探讨。一、巧设二难法;二、借用类比法;三、逆向反证法;四、归谬反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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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监狱在押服刑人员人身权保障限度应考量的主要因素
自由刑对于在押服刑人员权利剥夺和限制的应有的必要限度,究竟在哪里?对于监狱在押服刑人员人身权的具体内容,究竟哪些应该保障,究竟应该如何保障?如何在在押服刑人员人身权保障和合理监禁与惩罚两者之间形成有效平衡?对此,很多人的认识并不够清晰;而观念的模糊以及制度、体制等各方面原因,导致了在押服刑人员人身权在监狱行刑实践中的缺损。由此,就我国监狱在押服刑人员人身权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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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在审前程序中如何行使调查取证权
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有以下特点:1.律师进行证据调查不具有法律强制性;2.律师的刑事调查取证权偏重于对被告人有利证据的收集;3.律师调查所取得的证据材料,必须经过法庭调查核实后,才能作为证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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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入刑事侦察阶段 要敢于理直气壮地行使自己的权利
身为一名律师,一定要敢于理直气壮地行使自己的权利。对应享有的诉讼权利要积极行使律师行使权利在很多时候会遇到一些障碍,必须付出更多努力。在业务实践中,我始终坚持耐心说服、积极申辩、有理有节的原则,积极而全面地行使律师的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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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会见难”一直都是侦查程序中人权保障的一大难题
会见权作为辩护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被追诉人最为重要的防御性权利之一,我国立法应以被追诉人为基点完善对会见权的设计。首先,应明确规定会见权的权属,在侦查阶段赋予在押犯罪嫌疑人会见律师的权利;其次,应确立自由会见的原则,对少数限制会见的例外情形,立法应予以明晰准确的界定;会见权的本质是交流权,应在侦查程序牛赋予律师阅卷权和调查取证权,以促进会见权的实现。最后,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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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被告人行使阅卷权的正当性及消极后果来探讨自行辩护权
从保障被告人有效行使辩护权的角度看,被告人获得庭前阅卷权无疑是具有正当性的。但从有效追诉犯罪的角度看,赋予被告人阅卷权却可能带来诸如翻供、串供、提供虚假陈述等一系列消极的后果。要真正解决被告人的庭前阅卷权问题,需要对被告人的双重诉讼角色做出重新调整。具体说来,被告人的“辩护者”角色应当得到强化,而被告人的“言词证据提供者”角色则要逐步得到弱化。唯有如此,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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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完善的讯问前权利告知制度对保障嫌疑人的主体地位 对建立程序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在法治国家(地区),沉默权和律师帮助权是讯问前最主要的告知内容,如果侦查机关未告知这些权利,则所获供述有可能落入非法供述排除的范围。在讯问前未告知权利与非法供述排除规则的关系上,法治国家(地区)形成了原则加例外模式和裁量排除模式。我国《刑事诉讼法》虽有讯问前告知权利的规定,但告知内容单薄,且未确立程序违法所获供述排除规则。作为理想的改革措施,我国应借鉴法治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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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应当充分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自行辩护权
自行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针对指控进行反驳、申辩和辩解,自己为自己所作的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对象。他们对是否实施了犯罪、如何实施的犯罪,以及犯罪的后果等情况最清楚,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他们会竭力地提供对自己有利的各种事实和证据,证明自己无罪、罪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法律应当充分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自行辩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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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具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具有哪些权利和义务:1.获得法律帮助的权利;2.委托辩护人的权利;3.申请回避的权利;4.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5.申请取保候审的权利;6.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的讯问,有拒绝回答的权利;7.要求解除强制措施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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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最多可以委托多少个人当其诉讼代理人?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1至2人作为诉讼代理人。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一方面,是考虑诉讼的需要,尊重当事人的意思;另一方面,又是对委托代理人人数的限制,这种限制,既不影响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又有利于诉讼的进行。但是在国外对委托代理人的人数规定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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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如果想变更或者解除诉讼代理人的权限该如何处理?
当事人如果想变更或者解除诉讼代理人的权限,其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并由人民法院通知对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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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从什么时候开始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
刑事诉讼法规定,公诉案件的被害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即案件经过侦查机关侦查终结,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时候,被害人就可以请诉讼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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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可以成为诉讼代理人--牛律师刑事滨海团队律师告诉您
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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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进辩护律师在场权 确保犯罪嫌疑人口供的真实、可靠与合法性
辩护律师的在场权,从法律属性上看,属于辩护权的组成部分。它对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防止侦查过程中的刑讯逼供行为,确保犯罪嫌疑人口供的真实、可靠与合法性,保证刑事审判建立在公正、可靠与合法的基础之上,体现刑事诉讼的文明与司法公正等,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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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鉴德国模式建立的我国选择辩护人制度有助于实现自由、秩序、公正、效率等价值目标
指定辩护人(日本、韩国称国选辩护人)是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弥补这种不足,德国刑事诉讼法典(以下简称德国刑诉法)第142条规定了一种独特的选择辩护人制度,在指定辩护时尊重被告人的意愿,赋予被告人选择他所信任的律师作为其指定辩护人的权利,并建立相应的制度予以保障。这对于我国正在进行的刑事司法体制改革和指定辩护制度的完善具有重要借鉴意义:一、德国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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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借鉴英美法系的刑事辩护事由 具有明显的现实意义
本文一方面就两种刑事辩护事由的区别加以介绍,一方面阐述一下个人的一些见解,结合相关大陆法系和我国刑法制度和理论范畴进行简要比较,希望对我国刑事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有所裨益:一、正当化事由和宽恕事由之间的区别;二、刑事辩护事由与大陆法系刑法的犯罪阻却事由之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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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赋予辩护律师独立上诉权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之探讨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80条规定:“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毕竟独立上诉是不经被告人同意而为之的,为了避免该权利的滥用,同时也考虑到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具备的优越性,(下文有详细论述)因此本文仅仅针对辩护律师来探讨独立上诉权的问题:一、赋予辩护律师独立上诉权的必要性;二、赋予辩护律师独立上诉权的可行性;三、赋予辩护律师独立上诉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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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入法制舞台的录音录像制度 发挥保障功能的障碍正在减弱
录音录像的实质是侦查内卷中的口供电子形式,是控方掌握的实质证据与辅助证据。在辨方无权分享录音录像、结构性失衡的程序中,录音录像具有固定证据、内部监督以及培训教程等程序管理功能。录音录像的人权保障功能多被学者所夸大,或为实务界的特意言说,人权保障功能具有间接性和非制度性。在犯罪控制、保持稳定的大局中,深陷侦查中心主义构造中的录音录像,仍然坚守程序管理功能;但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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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与国际人权公约的比较 完善面对死刑的人的诉讼权利问题作一探讨
笔者拟通过我国《刑事诉讼法》与国际人权公约对面对死刑的人的诉讼权利保障规定的比较,对完善面对死刑的人的诉讼权利问题作一探讨。一、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面对死刑的人的诉讼权利保障的规定及其与国际人权公约标准的比较;二、面对死刑的人的诉讼权利保障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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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正当防卫制度中 始终贯穿着权利与权力之间博弈的印迹
从防卫人与不法侵害人角度出发,正当防卫的实质是权利与权力的关系。晚近发生的案件往往是权力与权利未实现有机结合、有所失衡引致。在警察防卫权中,国家权力和警察自身权利以及国家权力与他人合法权利都需要觅得平衡。应理性对待正当防卫,不应放大其社会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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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辩护律师取证倾向性处罚程序的完善 以求程序正义的合理保障
辩护律师取证倾向性是辩护律师参加诉讼活动,依照法律规定,收集、查阅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向有关单位或个人了解情况、提取证据的过程中对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的偏好。辩护律师取证倾向性具有必然性。辩护律师取证倾向性的法理限界应该综合考虑如下三个要素:取证目的的辩护性,取证对象的独立性和取证行为的合理性;其实践限界在于对取证对象独立性的明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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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规范的有效运行离不开相应的制度环境和司法环境
2012年刑诉法修改在刑事辩护制度上取得显著进步。通过分析宪法、刑事诉讼法、律师法中刑事辩护规范之间的关联性,以及对刑诉法中的刑事辩护规范进行类型化研究,可以看到我国刑事辩护的规范体系已经基本形成。宪法、刑诉法、律师法中的刑事辩护规范在总体上相互呼应,彼此促进,但其中也有不协调、不一致之处,有待通过法律解释乃至修法予以解决。在刑诉法中,有关刑事辩护的规范从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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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面对诱惑侦查手段的使用及由此带来的被诱惑者的刑事责任问题
诱惑侦查作为一种特殊的侦查手段,已为许多国家的立法认可,但在我国刑法、刑事程序法及司法解释中,对其都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由此,导致了实践中对这类案件的处理颇有争议性。而对于机会提供型的诱惑性侦查案件,律师则主要考虑作罪轻辩护:1.从立法的精神和原则进行辩护;2.从实体法的角度进行辩护;3.从程序法的角度进行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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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阶段刑事辩护的新规则--律师地位、职责和权限发生变化
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其法律意义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犯罪嫌疑人及其监护人、探亲属或者其指定的人聘请辩护律师的时间推进到侦查阶段;为侦查阶段扩张辩护律师的权限奠定基础;侦查阶段的辩护属于律师的专属辩护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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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犯罪辩律师要在国家公权力的威慑下发现证据、提取证据、对证据进行质证
经济犯罪,顾名思义,即经济方面的犯罪或涉及经济的犯罪。随着社会的发展,经济犯罪发生的频率非常高。因此,经济犯罪的辩护也成为出庭律师的经常和必要。辩护律师要通过正当合法的途径与控诉方展开对抗,以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一)关于犯罪数额和数量;(二)经济实体类型和财产所有权归属;(三)主体资格和利用职务之便;(四)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五)收集和保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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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落实和完善审查起诉阶段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制度的重要性
如何在实践中更好地落实和完善起诉中律师辩护这一制度,是公诉工作中亟须重视的一个问题:一、完善审查起诉阶段听取辩护律师意见制度的意义;二、审查起诉阶段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现状;三、完善审查起诉阶段听取辩护律师意见制度的几点思考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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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权的立法、特征以及保障性问题
笔者就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权的立法、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权的特征、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权的保障问题阐述粗浅的认识:一、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权的立法;二、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权的特征;三、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权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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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复旦大学学生林森浩投毒案二审三大辩护意见为何未被采纳?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8日对复旦学生林森浩投毒案二审公开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次宣判中,上海市高院就二审庭审中的三大争议焦点进行了综合评判:一、涉案毒物认定:投入物为二甲基亚硝胺;二、黄洋的死因:系二甲基亚硝胺中毒死亡;三、林森浩是否故意杀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