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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刑法中的前科报告制度设计的合理性
人们在理解本条规定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一、前科报告的主体;二、前科报告的时间;三、前科报告的对象;四、前科报告的内容;五、前科报告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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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前科制度--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律师为您解答
前科是指上一次的犯罪事实及受到的刑罚,常用于有前科,即以前因故受到过刑罚。有前科的人又犯新罪,如果符合累犯的条件,就构成累犯,要从重处罚。有某种前科的人不能担任某些职务,如被剥夺过政治权利的人不能担任中国人民法院中助理审判员以上职务。曾有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不能视为有前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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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外定罪与量刑的程序关系模式之优劣
按照大陆法的传统,定罪与量刑在程序上是不可分离的,刑事法庭通过一个连续的审理程序,即解决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又解决有罪被告人的量刑问题。大陆法的定罪与量刑程序一体化模式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的特征:一是定罪与量刑的审判组织是单一的;二是定罪程序与量刑程序是混同的;三是证据规则是单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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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情节严重作为犯罪成立条件的犯罪是否存在未遂
以情节严重作为犯罪成立条件,并不违反刑法明确性原则。作为犯罪构成要件要素的情节严重,其情节只能是客观方面的情节,而不包含主观方面的内容。情节严重需要行为人认识,对其认识错误是事实认识错误,应采用法定符合说处理。情节严重并非客观处罚条件,在司法适用中要尽量减少不明确的解释,并综合各方面因素来判断是否达到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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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划分受贿罪与非罪的界限中数额起主导情节辅助
一般受贿行为是指违法收受贿赂,但尚未达到构成犯罪的法定数额或者法定情节的行为。一般受贿行为不构成犯罪,由所在的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实践中应注意把握下列几个方面的界限:1.行为人是否利用了职务的便利;2.是否为对方谋取了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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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盗窃情节在定罪量刑中的地位和作用及其如何适用问题
刑法关于盗窃罪情节的称谓有四种:(1)与数额较大相对应的是“多次盗窃”;(2)与数额巨大相对应的是“其他严重情节”;(3)与数额特别巨大相对应的是“其他特别严重情节”;(4)在盗窃珍贵文物中使用了“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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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罪情节和量刑情节只有具体案件中的归属
应当从功能角度来给定罪情节和量刑情节下定义。定罪情节和量刑情节是极具相对意义的概念,两者可相互转化。对同一情节进行定罪评价之后再进行量刑评价,并不违背禁止重复评价原则,而是正确界定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所必需的。在行为处于罪与非罪临界点的时候,并不属于符合构成要件的情节也可能起到重要的定罪作用。实际上,定罪情节和量刑情节并没有抽象意义上的分类,只有具体案件的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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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罪情节通过对行为的量的规定来界定犯罪进而限定刑罚
犯罪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其情节即是指犯罪存在与变化的情况与环节。那么刑法中的情节是什么呢?刑法中的情节按功能可分为定罪情节和量刑情节。关于量刑情节我国刑法学界己经研究颇多,大家认识基本一致.而对于定罪情节的研究却略显不足,现存的观点也是各执一辞,众说纷纭。主要概括起来有以下几种观点:(l)定罪情节是影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而被刑法列为犯罪构成综合标准的事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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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假释考验期期满后怎么处理以及假释的考察内容有哪些
假释,是当今世界各国所采用的一种重要的刑罚执行制度假释起源于英国,在19世纪中、后时期,世界多数国家实现了近代假释制度的建制。根据刑法第82条、第79条的规定,对于犯罪分子的假释,应当遵守下列程序:(1)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2)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收到假释建议书后,应当组成合议庭对假释案件进行审理,要重点审查罪犯是否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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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分析减刑的性质、权力归属以及审理问题并研究改革完善的对策
减刑是一项有着浓厚中国特色的刑事法律制度,对于促进罪犯改过自新、稳定监管秩序、避免刑罚过剩、节约司法资源具有重要的意义。关于减刑的性质问题,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减刑权是审判权,应由法院行使,谓之“审判权论”。另一种观点认为,减刑权是行刑权(行政权),应由刑罚执行机关行使,或者由刑罚执行机关为主导组成专门委员会行使,谓之“行刑权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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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案件应由哪一级人民法院受理?
减刑裁定的管辖,是指减刑案件应由哪一级人民法院受理的规定。被判管制、拘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具备法定减刑条件的,由公安机关整理核实证据,提出减刑裁定的管辖减刑建议,报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裁定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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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律师教您提请减刑的有关程序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律师告诉您提请减刑的程序是怎么样的。提请减刑、假释,应当由分监区召开全体警察会议,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结合罪犯服刑表现,集体评议,提出建议,报经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后,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狱政管理)部门审查。直属分监区或者未设分监区的监区,由全体警察集体评议,提出减刑、假释建议,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狱政管理)部门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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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律师告诉您假释在什么情况下会被撤销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1)犯新罪;(2)被发现“漏罪”;(3)有违法行为;(4)有违反假释规则行为的,应当撤销假释。对因为犯新罪被撤销假释的,按刑罚执行期间犯“新罪”的方式数罪并罚。对因为被发现“漏罪”而撤销假释的,按照刑罚执行期间发现漏罪的方式数罪并罚。因为有违法或违规行为被撤销假释的,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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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的幅度依不同的刑种有不同的限制
减刑的幅度,是指具有法定减刑条件的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可依法减轻原判刑期的限制性规定。一、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一般不适用减刑;二、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一般可减为十八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十三年以上十八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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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律师告诉您减刑要具备哪些条件
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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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区分减刑与假释并熟练掌握假释刑罚执行程序
减刑与假释的区别主要有:(一)次数不同。假释只能适用一次,而且附有考验期和必须遵守的条件;减刑则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使用多次。(二)内容不同。假释是将犯罪分子提前释放,在考验期内予以考验;减刑则是适当减少犯罪分子的刑期,犯罪分子仍然在监狱里执行相应的刑期。(三)对象不同。假释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而且执行了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减刑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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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律师告诉您什么是假释
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间再犯新罪的,不构成累犯。假释在我国刑法中是一项重要的刑罚执行制度,正确地适用假释,把那些经过一定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必要继续关押改造的罪犯放到社会上进行改造,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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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律师告诉您什么是减刑
减刑,是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的,可以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减刑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把原判较重的刑种减轻为较轻的刑种;二是把原判较长的刑期减轻为较短的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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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行为时与犯罪日的确定对解决何时可以追诉犯罪的问题有着重要的作用
我国刑法理论通说认为,“犯罪之日应是指犯罪成立之日,即行为符合犯罪构成要件之日。由于刑法对各种犯罪规定的构成要件不同,因而认定犯罪成立的标准也就不同。对不以危害结果为要件的犯罪来讲,实施行为之日就是犯罪成立之日;以危害结果为要件的犯罪而言,危害结果发生之日才是犯罪成立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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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诉时效制度适用于污染型环境犯罪中存在计算方法不科学或时效期限过短等漏洞
污染型环境犯罪不同于一般刑事犯罪,危害后果往往迟滞出现。我国《刑法》规定的时效制度在污染型环境犯罪适用中存在计算方法不科学和时效期限过短等问题。建议通过修改时效计算方法、延长污染型环境犯罪时效期限、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等途径对之进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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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期间确定及时效起算上.应明确并细化期间起算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准
时效制度存在的正当性法理基础及国家赔偿的一元价值理论,决定国家赔偿请求时效应在利益平衡原则下以权利救济为价值取向。本文通过比较分析三大诉讼及国家赔偿法关于期间规定的异同,借鉴其他国家的立法例.提出应然意义上请求时效的理想立法模式,并在此基础上对国家赔偿请求时效的完善提出立法建议:在立法归属上,请求时效应为实体法上的制度,系诉的有理由要件,而非仅仅程序法上的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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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刑法的立法原意及打击单位犯罪的客观需要来看确立单位犯罪的追诉时效的紧迫性
我国刑法对自然人犯罪作出了追诉时效的规定,而对单位犯罪是否能够成为适用诉讼时效的主体,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笔者认为对单位犯罪也应当确立追诉时效,理由是:第一,单位具有法律上的独立人格,其和自然人一样,能够对社会生活、经济生活的信息和状况进行认知并作出反应,在单位利益支配下,其同样能够作出危害社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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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中的犯罪嫌疑人未被采取强制措施也未故意逃避法律追究的时效不中断
追诉时效是指按照刑法的规定追究犯罪分子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但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对有同案犯未过追诉时效的,其他同案犯是否以未过追诉时效追究刑事责任一直存有分歧。笔者认为共同犯罪中,犯罪嫌疑人未被采取强制措施,也未故意逃避法律追究的,在其同案犯归案后,该犯罪嫌疑人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应适用追诉时效制度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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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事实状态说将追诉时效的正当性上升到刑法目的的角度结合社会秩序进行论证
追诉时效的正当根据实际上是指追诉时效制度存在的合理性,即追诉时效制度启动并运作的正当性。一、对现有解释进路的梳理;二、对现有解释进路的诘难;三、宽恕理论:对追诉时效正当根据的崭新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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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追诉时效的期限的具体规定
追诉时效的期限是根据各种犯罪法定刑的轻重,分别规定长短不一的追诉时效期限: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5年;2.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期限为10年;3.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15年;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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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律师告诉您什么是刑事追诉时效
追诉时效是指按照刑法的规定追究犯罪分子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已经超过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期限的,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果已经被追究了刑事责任,该案件应当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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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在进行刑罚裁量时须考虑的酌定情节主要有哪些?
人民法院在进行刑罚裁量时须考虑的酌定情节主要有以下几种:(1)犯罪造成的实际危害结果;(2)犯罪的时间、地点;(3)犯罪手段;(4)犯罪对象;(5)犯罪动机;(6)行为人犯罪前的一贯表现;(7)行为人犯罪后的表现;(8)特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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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死刑案件司法裁量的法定与酌定情节属于量刑情节的范畴
死刑案件司法裁量的法定与酌定情节属于量刑情节的范畴。办理死刑案件、裁量刑罚,不仅要查清、考虑法定的量刑情节,还要查清、考虑酌定的量刑情节。死刑量刑情节的适用既得遵循一般原则,还得遵循特殊原则。法定从宽和酌定从宽的量刑情节都可以排除死刑或死刑立即执行的适用。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杀人的案件、老年人案件、积极退赃的案件等一般可不适用死刑或死刑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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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改判案件中酌定从轻情节被不当适用出现了“见陪即改”诸多问题
对于死刑案件中经常适用的酌定从轻情节,按照产生的时间先后不同,大致可分为事前、事中和事后三类。(一)受刑事司法政策影响较大,酌定从轻情节被人为“法定化”;(二)赔偿情节被滥用,部分死刑二审案件存在“见赔即改”的情况;(三)部分酌定情节在司法实践中存在适用不准、与社会发展脱节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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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地界定酌定量刑情节的范围从准确划定概括性定罪情节的内容入手
酌定量刑情节是指不是由法律明文规定,而是根据立法精神,从审判实践经验中总结出来的,在量刑时灵活掌握。常见的酌定量刑情节有以下几种:(1)犯罪动机。(2)犯罪手段。(3)实施犯罪时的环境和条件。(4)犯罪造成的损害结果的严重程度。(5)犯罪侵害的对象。(6)犯罪人的一贯表现。(7)犯罪后的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