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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数类型刑辩百科
罪数是指犯罪的单复或个数,在刑法理论上指一罪或数罪。我国罪数的类型:一、 实质数罪与想象数罪;二、异种数罪和同种数罪;三、并罚的数罪和非并罚的数罪四、判决宣告以前的数罪和刑罚执行期间的数罪。依据不同的分类标准,罪数类型又分为:典型一罪、典型数罪、事后不可罚、想象竞合犯、法定一罪、处断一罪。在实务中,由于刑辩律师刑法理论的差别,可能得到天差地别的判决,容易将当事人的利益带入万劫不复的境地。牛律师刑辩团队善辩各类型之间具有细微的差别,因这细微的差别却决定着罪名的个数。如处断一罪类型下的牵连犯,实则两个行为,两个罪名,而按刑法理论中规定以一罪处罚进行辩护。娴熟的技巧加上扎实的理论基础往往会达到异想不到的辩护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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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辩百科 — 刑事常识 — 罪数类型
  • 激烈之争:连续犯该何去何从?是存还是废?

    连续犯在存废方面的争论非常激烈,但是我们要对连续犯存废之争的正确认识:犯罪故意同一性的判定是界定连续犯的核心;通过机会同一性的判断方法来判定犯罪故意同一性进而限定连续犯的范围;机会同一性的判定。所以要正确认识我国连续犯罪现象的处罚模式。
  • 我国刑法中如何解决连续犯所遇到的问题?

    首先,在司法理念上,每位司法人员都应该正确认识数罪并罚与处断一罪(包括连续犯)之间的关系;其次,司法审判是制度化的专业行为,除了良好的司法理念,还需在具体制度上做足文章。一般的连续犯,可以按照一个罪名从重处罚。危害严重的连续犯,可以按照情节加重处罚,以便做到罪刑均衡。
  • 我国司法条文中连续犯的弊端有哪些

    我国多数司法人员混淆现象层面的连续犯与制度层面的连续犯,这种认识上的偏差必然导致但凡属于连续行为就无一例外地适用连续犯制度,这一错误认识也必然影响他们对刑法中的“多次”规定的认识。殊不知,刑法中的这些规定是特定情形下的拟制规定,不能盲目地推而广之予以适用。
  • 我国刑法中连续犯的理论严重脱离立法实际

    1.作为实质数罪的“多次”;2.视具体情况才能决定是一罪抑或数罪的“多次”。今后我们应深入研究如下有关“多次行为”的课题:1.“多次行为”的成立条件;2.“多次行为”的犯罪形态;3.“多次行为”追诉期限的起算
  • 此抢劫罪中连续犯的主犯认定应坚持整体评价原则

    从此抢劫罪一案的事实来看,三被告人的抢劫犯罪行为构成刑法理论上的连续犯。首先,从连续犯的主观方面来看,行为人具有连续意图。其次,从连续犯的客观方面来看,行为人的行为具有连续性。所以本案主犯认定应坚持整体评价原则。
  • 连续犯的成立需要什么条件呢?

    1.连续犯数次实施的犯罪行为,分开看每一次行为都可以单独构成犯罪;2.连续犯要有数个犯罪行为,而且具有连续性;3.连续犯的数次犯罪行为,是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4.连续犯实施的数次犯罪行为必须是触犯同种罪名。
  • 连续犯的概念和区别是什么?

    连续犯是指行为人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情况。继续犯与连续犯的区别:(1)继续犯实际上只有一个行为,而连续犯有多个行为。(2)继续犯的行为之间不间断;而连续犯的数个行为之间持续一定的时间,但具有间断性。
  • 吸收犯在我国刑法中该何去何从?

    吸收犯是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备受争议的问题之一,笔者基本同意保留论的主要观点,吸收犯应该保留,在于其有存在的正当根据。吸收犯只能在两种情况下存在:目的行为吸收手段唯一行为、实行行为吸收事前与事后行为。
  • 这些都是刑法条文中常见的吸收犯和牵连犯

    对于牵连犯和吸收犯的处断,一般情况下实行“择一重罪论处”的原则。但如果刑法作了特殊规定,则依照该规定。这些特殊规定可以概括为两类:第一,对有些情形,虽然法律也规定择一罪论处,但该“一罪”是法律明确规定而无需也不能擅自选择;第二,对有些情形,法律则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 牛律师刑辩团队告诉您吸收犯的处罚原则有哪些?

    对于吸收犯,不能数罪并罚,而只能按照吸收之罪定罪处罚。具体按下列原则处理:行为吸收轻行为;行为吸收从行为;实行行为吸收预备行为。
  • 重罪吸收轻罪?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并罚还是从重?

    我国刑法理论界一致认为,对吸收犯应依照吸收行为所构成的犯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司法实践中在追究吸收犯的刑事责任时也是按照这一原则来操作的。醉酒驾车引发交通肇事时,醉驾与肇事两个行为前后紧密相连,贯彻于同一过程,前一犯罪行为是后一犯罪行为发展的所经阶段,符合吸收犯基本特征。
  • 解答:吸收犯数行为的吸收关系具有顺序性吗?

    万某的行为构成一罪还是数罪及犯罪的形态:第一种意见,以强奸(未遂)定罪处罚;第二种意见,以强制猥亵妇女定罪处罚;第三种意见,以强奸罪定罪处罚;第四种意见,以强奸罪(未遂)和强制猥亵妇女罪两罪并罚;第五种意见,应以强奸罪(中止)和强制猥亵妇女罪定罪处罚。笔者赞成第五种意见。
  • 牛律师刑辩团队告诉您如何区分转化犯与吸收犯的异同点

    吸收犯是指存在数个犯罪行为,其中一个犯罪行为吸收其它的犯罪行为,仅成立一个罪名的犯罪形态,一般选较重罪行量刑。本篇主要阐述吸收犯与转化犯的相同之处和不同之处,这有助于我们了解我国刑法的相关条文。
  • 在我国刑法中吸收犯与牵连犯有什么区别呢?

    吸收犯与牵连犯区别有:1.数行为触犯的罪名的性质不同;2.数行为间关系的含义不同;3.行为的具体表现不同;4.犯罪故意的性质不同;5.侵犯的客体和作用的对象不同;6.主观方面的差别;7.两者在处断原则方面存有差异。
  •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带您梳理吸收犯的基本常识

    吸收犯从法律意义上讲,高度行为一般社会危害性较大,处罚较重,低度行为常常社会危害性较小,处罚较轻。数个相互独立的犯罪行为的存在,是吸收犯成立的前提条件;吸收犯所具备的数个犯罪行为,均发生在一个犯罪过程中。
  • 我国刑法中常见的结果加重犯有哪些?

    结果加重犯,是指故意实施刑法规定的一个基本犯罪行为,由于发生了更为严重的结果,刑法加重其法定刑的情况。根据中国的刑事立法与司法实践,结果加重犯的罪名与基本犯罪的罪名是一致的,即结果加重犯不成立独立的罪名。
  • 多次为抢劫进行预备构成多次抢劫的结果加重犯吗?

    本案的抢劫罪二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为抢劫他人财物准备工具、制造条件,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劫预备,且属于多次抢劫。多次为抢劫进行预备亦符合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的情况,属于多次抢劫,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结果加重犯的共同正犯问题之梳理

    结果加重犯本质上是基本犯罪本身具有引起重的结果发生的较大可能性。对于存在过失引起重结果发生的情况下,行为人承担加重结果责任的依据并不来自行为人在结果加重犯的范围内成立了共同犯罪,而是各行为人均因为对重结果的发生存在过失而成立独立的结果加重犯。
  • 强奸罪的结果加重犯是否存在未遂形态

    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结果加重犯是否存在未遂形态?有三种情况的分析:一、基本犯未遂时结果加重犯是否未遂;二、结果加重犯的加重结果层次是否存在未遂;三、强奸罪与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未遂的比较。因此在本案中,被告人邹某属于强奸罪基本犯未遂但发生了加重结果,是强奸罪结果加重犯的未遂。
  • 探讨非法行医罪之结果加重犯的因果关系

    一、被告人的行为并非引起就诊人死亡的直接原因;二、被告人的行为并非法律意义上的延误诊治;被告人彭某虽然不需要承担就诊人死亡的加重结果,但其在因犯非法行医罪被判缓刑的考验期内,仍不思悔改,继续非法行医,属于情节严重,应当承担非法行医基本犯的刑事责任。
  • 结果加重犯的基本概念是什么 构造如何

    基本犯罪+加重结果=基本犯罪的结果加重犯。行为人实施基本犯罪行为,但造成了加重结果。行为对基本犯罪一般持故意,对加重结果至少有过失。刑法就发生加重结果加重了法定刑,结果加重犯只能认定一罪,并且根据加重的法定刑量刑,既不能以数罪论处,也不能按基本犯罪的法定刑量刑。
  • 牛律师刑辩团队给您介绍结果加重犯基本理论

    结果加重犯是基本犯罪加上加重结果,加重结果必须是可归责于行为人的结果,刑法对加重结果规定了加重处罚的法定刑。结果加重犯的构成特征的因果关系是研究基本犯罪行为,在刑法体系中,结果加重犯应在以下领域有一席位置。
  • 牛律师刑辩团队再论结果加重犯的基本常识

    由于缺乏正确的结果加重犯理论指导,司法实践在认定与处理结果加重犯时就会出现极大的随意性。将结果加重犯的本质把握为行为人的基本犯罪行为与其至少过失地引起的重的结果的发生两者有机地结合在一起,这样既调和了责任主义又避免了危险性说的结果责任为其理论根据之嫌。
  •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告诉您结果加重犯的基本常识

    认清结果加重犯的概念和基本特征对刑法的了解可以更近一层,需要辨认基本犯罪的主客观特征。中国刑法没有基本犯的罪过形式是过失的结果加重犯。刑法对加重结果规定了加重处罚的法定刑,加重结果必须是可归责于行为人的结果。
  • 对白海亮盗窃案件的探讨议论 同种数罪应否并罚

    白海亮盗窃一案,检察机关认为,被告白海亮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抢劫罪,应予数罪并罚。笔者对案件涉及的相关理论展开了探讨,最终认为,在引用《刑法》第七十条的时候,应视案件情况区别对待。在刑罚的具体运用中,数罪并罚是一项重要的制度,这既是一个重要的理论问题,也是一个复杂的实际问题。
  • 最高法最高检司法解释 首次明确实施渎职行为并收受贿赂应数罪并罚

    在《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两高明确表示对于渎职行为并实施收受贿赂的,应该数罪并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渎职犯罪并收受贿赂,同时构成受贿罪的,除刑法另有规定外,以渎职犯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
  • 如果缓刑期间贩卖毒品 那么会被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2011年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庆彬明知是毒品而故意贩卖,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属于法定撤销缓刑的第一种情形,故法院撤销之前的缓刑判决与新罪数罪并罚。
  • 一则司法案例告诉您 交通肇事找人“顶包” 妨害作证数罪并罚

    广西一个体司机苏某在自己发生交通事故后,不是采取措施积极报案,而是找来他人帮自己掩盖罪行,最终仍旧被公安机关查实。法院认为,被告人苏某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又以贿买的方法指使他人作伪证,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作证罪。苏某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
  • 刑罚执行完毕后发现的漏罪与前罪数罪并罚有那些限制条件

    本案例中刑罚执行完毕后发现的漏罪不能与前罪进行数罪并罚,理由如下:1.不符合刑法规定;2.刑罚执行完毕后发现的漏罪与被告人供述不完整有关联,主观恶性较深,不能享有合并处罚所带来的诉讼利益;3.刑罚执行完毕后发现的漏罪与前罪实行并罚未必就对被告人有利,甚至在某些情况下对被告人更为不利。
  • 一则司法实践案例告诉您 将贪污所得赃款用于行贿应否数罪并罚

    本次案例中对于被告人的行为是否应当数罪并罚存在着不同的意见,笔者认为:首先肖某的行为构成贪污罪,行为人对财物使用情况不影响贪污罪的成立。其次肖某的行为不成立牵连犯。再次肖某的行为构成行贿罪,行贿款项的性质不影响行贿罪的成立。最后肖某行为既构成贪污罪又构成行贿罪,应当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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