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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假释的犯罪分子由该其户口所在地或者常年居住地的公安机关进行监督执行
如何执行假释刑罚,假释刑罚的执行?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由该犯罪分子户口所在地或者常年居住地的公安机关进行监督执行。在假释考验期内,如果犯罪分子再犯新罪的,应当撤销假释,将犯罪分子收监执行,将原来没有执行的刑罚与对新罪所处的刑罚,按照数罪并罚的规定,重新确定应当执行的刑罚;如果犯罪分子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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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役的执行主要包含哪些内容?由谁执行?
拘役的执行主要包含以下内容:1.拘役的期限;2.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3.拘役期间的待遇;4.拘役刑期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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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是由哪个部门执行?什么执行?
从实践来看,社区矫正的执行主体主要是司法局。可见,管制的执行机关是司法局与公安机关。司法机关执行对于管制人员的社区矫正办法,有赖于《社区矫正法》的出台及规定。公安机关在执行管制时,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的判决,告知被判管制的犯罪分子活动范围、地域和必须遵守的有关规定,并向其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的有关群众宣布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管制期限,是否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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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执行---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律师告诉您
执行,是指执行机构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等法律文书的内容,采取强制的手段加以实现的活动。由于案件的性质不同,执行方法也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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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是什么?
刑法对单位犯罪在绝大部分情况下采取两罚制。在两罚制中,对单位是判处罚金,判处罚金采取无限额罚金制,在某些情况下规定了单位犯罪的单罚制,即只处罚自然人而不处罚单位。我国刑法关于单位犯罪的规定,在多数情况下,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都要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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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单位犯罪的定罪情况?
单位犯罪是一种特殊的犯罪形态,单位犯罪之区别于个人犯罪,不仅仅是一个主体的问题,而且在整个犯罪构成上,都具有不同于个人犯罪的特征,对单位犯罪的定罪,主要应当从罪体和罪责两个方面加以认定:罪体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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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把错误监视居住纳入刑事赔偿范围的必要性及其理论基础
笔者认为,把错误监视居住这种对公民人身权利进行严厉干预的强制措施排除在刑事赔偿之外,不利于公民宪法权利的保障,是对我国法制进程的严重阻碍。一、把错误监视居住纳入刑事赔偿范围的必要性;二、把错误监视居住纳入刑事赔偿范围的理论基础;三、错误监视居住国家赔偿的范围界定;四、错误监视居住国家赔偿的立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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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时间、主体、内容及其制作方面谈勘验笔录与书证的区别
勘验笔录是以其文字、图表等记载的内容来说明一定案件事实,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它与书证有相似之处,但不能认为它是书证。两者主要区别是:(1)产生的时间不同;(2)制作主体不同;(3)反映的内容不同;(4)能否重新制作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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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笔录的制作的要点有哪些?
现场检查笔录制作的要点:.当事人在被检查场所开展经营活动的由来或当事人与被检查场所的关系;2.场所的概况。情况复杂的场所应交代方位,必要时绘图说明;3.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物品、工具、设施的名称、规格、数量、状况、摆放位置、使用情况及相关的书证、物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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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认定勘验、检查笔录在制作上是否符合法定程序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1.审查认定勘验、检查笔录在制作上是否符合法定程序。需要注意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制作勘验、检查笔录的人在主体上是否合法。对此,要注意审耷勘验、检查笔录是否为承办该案的的侦查人员、检查人员及其主持下的专门工作人员所制作;(2)审查勘验、检查当时是否邀请有见证人见证,或通知其成年家属到场;(3)审查勘验、检查笔录是否有勘验、检查人员和见证人签名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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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也可以保证量刑适当和量刑均衡
量刑适当与否,是刑事审判质量的一个重要标准,它直接影响刑罚功能的发挥与刑罚目的的有效实现。笔者认为,根据刑法规定和量刑规范化的实践,量刑适当应当包括以下四个步骤,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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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大不是死缓的适用条件
我国刑法学界对如何正确理解死缓的适用条件问题进行了激烈的争论,但至今仍未达成共识。发生在云南省巧家县的“李昌奎案”判决结果的多次改变,使人们认识到正确理解死缓适用条件的紧迫性与必要性。其实,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大不是死缓的适用条件,民意、舆论和媒体的压力也不是死缓的适用条件,只有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险性较小才是死缓的适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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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是否有义务收集可能认定被告人无罪罪轻证据?
修改后《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全面落实人权保障规定。1.无罪罪轻证据警方都应全面收集;2.全面落实尊重和保障人权;3.律师会见不得派员在场;4.监视居住不得在羁押场所;5.技术侦查须经严格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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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单位犯罪与共同犯罪的七个区别
单位犯罪与共同犯罪的区别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产生犯意的时间不完全相同;犯意的种类不同;承载犯意的最终主体不同;犯罪动机不同;单位成员并非都有犯罪意图和犯罪行为;单位组织与共同犯罪中组织不同;法律规定的模式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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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大物证”的概念及浅析其在司法实践的意义
之所以提出“大物证”的概念,根本目的是希望在司法实务中提倡并形成一种指导调查、收集、审查、判断证据的新观念:其一,对于取证环节而言,“大物证”的概念和观念,要求侦查机关在侦查作业时,以“大物证”为单位或单元进行取证;其二,对于举证环节而言,“大物证”的概念和观念,要求公诉部门在举证和示证时,以“大物证”为单位或单元进行作业;其三,对于质证和认证环节而言,“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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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条文中的单位犯罪罪名有多少?
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主体意志的支配下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的处罚以双罚制为主以单罚制为辅。小编收集整理了一些单位犯罪以供广大读者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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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审判监督的发展趋势程序内监督 明确检察机关在审判阶段的角色定位
本文试图通过对历史和现实操作的考察与分析,揭示关于审判监督的认识误区,论述审判监督的发展趋势--程序内监督,进而明确检察机关在审判阶段的角色定位。一.法律监督理论溯源与反思;二.现行规定和司法实践中的矛盾;三.程序内监督[7]--对审判监督的重新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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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审判阶段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自首分为哪几种?
在司法实践中,如实供述的时间段一般分为侦查阶段、起诉阶段、审判阶段。一、犯罪后主动投案,在侦查阶段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二、在审查起诉阶段,才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三、在审判阶段,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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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证据法应当适用刑事诉讼程序的全过程还是仅适用于审判阶段?
刑事证据法应当适用刑事诉讼程序的全过程还是仅适用于审判阶段?有学者主张,刑事证据法应当适用刑事诉讼程序的全过程,包括立案、侦查、起诉和审判。要回答证据法是仅仅适用于审判阶段还是适用于诉讼的全过程这个问题,首先应当在观念上解决裁判中心主义和庭审中心主义的关系问题。如果我国实行庭审中心主义而不是裁判中心主义的话,那么就仅适用于审判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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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审判阶段,适用取保候审应注意哪些问题?
取保候审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项强制措施。正确使用取保候审不仅能提高审判效率,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防止超期羁押,而且能够通过正确处理这一常见的诉讼问题,实现司法程序公正、实体公正。一、明确取保候审在审判实务中的意义;二、在审判阶段,适用取保候审应注意的问题;三、审判阶段的特点要求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取保候审在诉讼中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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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阶段立功行为能否作为量刑情节?
笔者认为,对于作为量刑情节的立功的截止时间,建议将其限定为“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或自诉人提起诉讼之日前”,即审判阶段犯罪分子的立功行为不宜作为量刑情节进入审判程序。理由是:第一,有利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更充分的发挥;第二,犯罪分子不真实的立功材料需要经过检察院和法院两次审查,又不能继续在庭审时突然抛出蒙混过关,其造假的积极性也必然受到打击;第三,将立功的截止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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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犯罪的特征是什么?
单位犯罪的主体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单位犯罪必须是在单位主体的意志支配下实施的;单位犯罪必须由刑法分则或分则性条文明确规定。对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的处罚以双罚制为主,以单罚制为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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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审判阶段如何委托诉讼代理人?
在人民法院审判阶段,公诉案件的被害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等刑事诉讼当事人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刑事诉讼,使自己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对于开庭审判以后,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要求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法院应当允许,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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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审判阶段羁押必要性继续审查的实体规则及其程序设计
新刑事诉讼法建立的逮捕后羁押必要性继续审查制度,对于规范审判阶段逮捕的运用具有重要意义。审判阶段羁押必要性的审查,核心在于对社会危险性要件的审查,其实体规则应当遵行避免对被告人人身权利的不必要损害、不妨碍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对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实行差别和动态评价等原则,程序设置上应当避免不当影响审判活动和泄露审判工作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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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审判阶段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规制
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包括启动主体、排除对象、举证责任、证明标准,排除后果等属实体性规定,程序设置主要体现在何时在何种情形下启动、何时以何方式裁决及如何救济。一、当前非法证据排除程序设置及运行状况;二、当前程序设置检视及新法解读;三、基于现实主义考量的审判阶段非法证据排除程序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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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律师在审判阶段所具有哪些权利--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律师为您讲解
对于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的权利前面已经讲过了,这里讲辩护律师在审判阶段所具有的权利。1 .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2.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可以听取他们对案件情况的介绍及他们的辩护意见,同时,还可以向他们宣讲法律。其他辩护人行使这一权利时,必须经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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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的单位犯罪是如何规定的?
单位犯罪就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所犯的罪,系个人犯罪的对称;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者由有关负责人员决定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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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审判阶段刑事和解制度的必要性及其构想
本文就以审判阶段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为研究视角,就如何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审判阶段刑事和解制度提出一些意见和建议。一、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审判阶段刑事和解制度的必要性;二、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审判阶段刑事和解制度的粗浅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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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司法实践中的案例存在的问题为切入点对自首作一些初步探析
本文以司法实践中的案例存在的问题为切入点,作一些初步探析,以供商榷。问题一、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可否成为投案对象,胡某是自动到案还是被群众扭送,胡某可否认定构成一般自首?问题二、被告人黄某接到异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按时主动到C市D区公安机关投案,刚进入一楼办公室门口,便被案发地A市B区公安干警被抓捕,可否认定被告人黄某如实供述共同盗窃行为为一般自首?可否认定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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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证明作用的大小和证明对象的特征进行合理有效配置来构建证据体系
在司法实践中,证据体系的构建,必须掌握一定的策略和技巧。一、根据证据的证明作用将证据划分为基准证据、优质证据、冗余证据等类型; 二 、在证据体系构筑过程中,必须高度重视反向性证据的巨大冲击力;三、作为构筑证据体系的策略,应注重发挥律师的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