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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辩常识刑辩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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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院是否认定构成意外事故由保险公司证明

    被保险人意外死亡,其继承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履行保险事故通知义务,继承人与保险公司就是否应按照意外事故赔付产生分歧。
  • 在《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批准和实施问题上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我们认为,在《公约》的批准和实施问题上,需要确立的指导思想应当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第一,我国批准和实施《公约》的条件;第二,《公约》与我国国内法的协调;第三,《公约》条款的保留;第四,关于《公约》的批准时间问题。
  •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环境刑事诉讼吗?

    环境刑事诉讼依照法定程序,揭露和证实环境犯罪,追究环境犯罪者刑事责任的活动,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一)污染型环境刑事诉讼;(二)破坏型环境刑事诉讼;(三)职务型环境刑事诉讼。环境刑事诉讼也会依照具体情况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或者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 法院组织法所规定的中院管辖有哪些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的职权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下列案件:法律、法令规定由它管辖的第一审案件;基层人民法院移送审判的第一审案件;对基层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 分析美国公设辩护人组织建构及经费、运行制度等基本实践问题

    公设辩护人制度是美国刑事法律援助的主要实施机制。从实际运作来看,公设辩护人组织多设置于人口稠密地区,建构在联邦和州(县)两个层次上,主要隶属于行政分支,运作经费以州(县)政府拨款为主。公设辩护人的任用、薪水及兼职问题都富有争议。公设辩护人制度受案范围由贫困与案件性质双重标准确定,服务于所有刑事程序阶段,常采纵向代理方式。公设辩护人应遵守律师职业行为规范。从运
  • 什么是中级人民法院?

    中级人民法院是中国法院体系的一个层级,其上级单位是高级人民法院。一般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在直辖市内设立,省、自治区辖市的中级人民法院,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根据需要可以设其他审判庭。
  • 研究德国缓刑管理体制及对其评价与思考

    在德国,根据《基本法》的规定,司法行政权由各州行使。因此,各个州的考验帮助组织体系是不同的。大多数考验帮助在组织上隶属于各地方法院。实际的组织、职务监督和考验帮助的改造由各个州负责。下面以拜仁州为例加以介绍:1.组织架构;2.考验帮助中央协调处的职责;3.考验帮助中央协调处负责人。
  • 手机内容属于隐私 警察不得“无证搜查”

    如果在依法对一个犯罪嫌疑人实施逮捕过程中,警察从嫌疑人的身上搜到了一部手机,他是否可以未经法院许可而直接查看手机中的短信或通讯记录?美国最高法院的九位大法官以9:0的投票判定:先例中允许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无证搜查”的理由,并不能适用于针对手机中的信息的搜查;除非遇到特别紧急的情况,警方若想查看嫌疑人的手机中的内容,必须首先取得法院的许可。理由:首先,与手枪等
  • 借鉴英国经验构建我国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制度

    我国司法实践部门正在逐步推行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也规定讯问严重案件犯罪嫌疑人应当同步录音录像。作为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发源国,英国经过长达20多年的论争和反复试验,最终才于1988年建立了讯问录音制度。2002年,英国又通过《警察与刑事证据法守则F》建立了讯问录像制度。《警察与刑事证据法守则F》根据讯问录像制度的运作机理,确立了
  • 从言词证据、间接证据的角度探讨雇凶杀人犯罪事实的认定

    受雇者犯罪事实清楚,但雇凶者系经过精心策划后幕后操纵犯罪,且从侦查阶段即开始翻供,认定雇凶事实缺少有力的客观性证据。经综合分析全案证据,特别是充分运用证据印证规则,在案证据证实雇凶者对于受雇者完成作案起到不可或缺的作用,雇凶者的翻供内容和理由均不成立,足以认定雇凶杀人事实。
  • 两岸司法互助调查取证及证据能力之探讨

    《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开启了两岸司法互助的新篇章,其中刑事调查取证的合作是推动两岸刑事司法互助取得实质性进展的关键点。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对大陆证据制度的完善使得两岸证据制度表现出更多的共通性,为两岸调查取证司法互助创造了有利的条件,但两岸证据制度在某些方面仍存在着较大的差异,这些差异带来了调查取证协助中的诸多冲突。为保障两岸调查取证司
  • 对现场等候型自首应从主客观两个方面进行审查

    认定被告人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而构成自首时,主观上被告人必须是明知他人报警而自愿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控制之下,客观上被告人必须是能够逃离现场而没有逃离。对被告人的这种主观心理状态可以通过推定的方法加以认定。
  • 浅析美国检察官量刑建议权的扩大及其影响

    提到量刑建议权,首先要说一下量刑。量刑建议又称求刑建议,量刑通常被视为联合决策过程,尽管仅法官有权作出量刑判决,但缓刑官、检察官及辩护律师都能对量刑施加一定影响。理论上来说,检察官量刑建议对法庭或陪审团并无约束力。
  • 从中院审理的一则案例看走私毒品罪

    机场安检时发现毒品承运人竟称是“润喉片”,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程某某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其行为不具托运药品出境资格故意走私毒品罪名成立。 被告人上诉后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官表示:走私毒品罪无须明知走私物是毒品。
  • 梳理相关规定、参酌外国法制的基础上完善强制医疗程序及其检察监督

    修改后刑诉法新增的强制医疗特别程序开启了强制医疗司法化的进路,但刑诉法仅明确了强制医疗程序的适用条件、启动主体、决定主体及简单的程序救济,具体的决定程序却语焉不详。在此基础上,两高司法解释以普通程序为模板把强制医疗程序的司法化向前推进了一大步。由此形成了强制医疗立法上偏行政化与司法解释及实践上偏司法化的不协调,而解决之道是:继续推进司法化进程,坚持二审终审制
  • 顺应国际社会保障人权的潮流 应完善逮捕措施以保障刑事审判的顺利进行

    我国逮捕措施的适用存在许多问题:立法过于简单,容易导致法律适用混乱;司法独立性缺乏制度保障,容易产生行政干预;逮捕内部审查制度落后;缺乏错捕的救济制度。因此,应完善立法,明确逮捕的具体标准;加快推进司法独立,避免行政干预;完善逮捕的审查制度;建立完善的逮捕事后救济制度。
  • 探讨刑事庭前会议制度的程序定位与价值导向问题

    正确认识庭前会议制度的程序定位和价值导向,是科学构建和完善该项制度的基本前提。从程序定位上讲,庭前会议既不是庭审程序,也不是公诉审查程序,而应该是庭前准备程序的核心组成部分。从价值导向上讲,庭前会议应当以防止庭审法官预断、促进司法公正为第一位的价值目标,而效率只是庭前会议制度价值体系当中不可或缺的必要补充。这两者的明确,对于庭前会议各项具体制度的构建与完善具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主要职能是什么?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前身是广东省宝安县人民法院,下辖罗湖、福田、南山、宝安、龙岗、盐田6个基层法院,基层法院共派出14个人民法庭。深圳特区法院的审判工作与特区建设息息相关。其主要职能包括刑事审判、民事审判、行政审判、审判监督、执行等等。
  • 浅析新法实施后辩护律师会见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形成原因

    2012年修改后的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律师“会见难”问题在得到制度性解决的同时仍面临一些问题:律师会见被监视居住人和“三类案件”犯罪嫌疑人成为新的难点,个别办案机关通过变更羁押场所规避律师会见,部分看守所硬件不足制约律师会见,律师会见权缺乏有效救济等。律师会见呈现出新旧问题并存交织、立法不足与法律实施不规范交互影响、立法理念与司法实践存在错位等特点。其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工作职责有哪些?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地处改革开放的前沿,毗邻港澳,是开展涉外审判最早的法院之一,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到2003年共设立案庭、刑一庭、刑二庭、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民四庭、民五庭、行政庭、审监庭、执行局(综合处、执行一处、执行二处)、法警大队等业务机构。
  • 新刑诉法规定外国人犯罪一审刑事案件不再由中级法院管辖

    新刑诉法对中院管辖范围做了一定调整,规定我国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刑事案件范围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可能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案件。这意味着,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一审拟将不再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 证人证言证明力的相对弱化为现代容隐权制度在我国的确立提供了一种可能

    证人义务的例外是指对知晓案件有关情况的近亲属[1]予以一定作证义务的免除而享有的容隐权利。在现代容隐权的发展中至少涉及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两大法律部门,本文试图从证人义务与例外的价值比较中,探讨确立符合中国现实国情的容隐权制度和原则。
  • 确立关键证人出庭机制、庭外调查规则等完善证人出庭制度

    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对证人出庭问题作出了有力的回应,试图从制度上解决“证人出庭难”的积弊。证人出庭制度的贯彻落实应着眼于双向维度,即制度的供给与接受,理性探究证人出庭作证的正当性基础与合理性维度,通过简易程序、庭前程序等刑事案件繁简分流机制将证人出庭案件范围予以限制,建立关键证人出庭机制、确立庭外调查程序、适度弱化侦查机关强制取证权、完善庭审质证程序等以使
  • 危险驾驶犯罪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吗?

    中院管辖的危险驾驶犯罪案件呈逐年增长趋势、案件发生地点分布以市区比例较高、犯罪主体以男性为主、文化程度以小学和初中学历为主、职业上以无业和务工人员为主、犯罪多发时段在晚上和节假日、主要以小型轿车、二轮摩托、普通货车为主等特点。
  • 安全与文明是看守所履行法定职能的基本目标

    安全与文明是看守所履行法定职能的基本目标,看守所法起草过程中的各项制度与规则设计均应紧密围绕看守所的职能定位与基本目标展开,唯有如此,方能把握看守所立法的正确方向。首先,虽然目前看守所立法仍然处于起草的准备环节,并未进入实质立法环节,但就看守所管理体制是否要进行变动,社会各界争议较大。其次,看守所中立化是包括公安部在内的社会各界的普遍共识。最后,看守所的职能
  • 从诉讼职能划分与角色互动层面对我国刑事审前辩护所作的一种尝试性探讨

    刑事审前辩护并非孤立的范畴,而是整个刑事司法链条中的重要一环。从类型学出发,刑事诉讼职能划分主要表现为权利制约型与权力保障型两种模式。不同模式直接决定着审前律师辩护的角色定位、制度安排及其运作效果等基本状况;刑事司法中被追诉人人权之保障须借助权利制约权力方能实现,那种试图单纯藉权力以保障权利之职能划分由于不可避免地存在诉讼角色紧张与冲突,因而是极不可靠的。为
  • 天津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布2014年涉私募基金刑事案件情况

    天津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该院的“2014年审判工作系列白皮书”。数字表明,在过去两年中,本市二中院辖区法院共审理以私募基金作为敛财手段进行犯罪的案件18件,涉案金额108.2亿元,案发地分散,辐射全国,反映出许多问题。
  • 指定管辖之问答题

    之所以会发生指定管辖,一般是因为案件具有特殊情况,由犯罪地或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下级人民检察院审查不适宜。因此,上级检察院可以依据有关规定,指定非犯罪地或非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检察院审查刑事案件。
  • 浅析《刑事诉讼法》中鉴定制度修改完善的必要性及其存在问题

    《刑事诉讼法》中有关司法鉴定制度的完善问题,已成为刑诉法修改的热议之点。刑诉法修改中涉及司法鉴定的主要问题,有鉴定模式的选择、鉴定制度在刑诉法中的科学定位、鉴定人的法律地位与法律责任、“鉴定结论”的修改、精神病鉴定等等。
  • 异地侦查后,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具有请示指定管辖之职责吗?

    对于上级人民检察院指定下级人民检察院侦查异地职务犯罪案件,侦查终结后有无必要请示指定公诉管辖、由检察机关哪个部门具体承办、以本院名义还是公诉部门名义请示等有颇多争议,笔者认为:侦查部门不具备请示指定管辖之法定职责,请示指定管辖的主体应为基层人民检察院而非公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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