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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案例中看食品安全犯罪与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想象竞合
司法实践中,食品安全犯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公共安全犯罪的竞合一直存有争议。对于二者的竞合,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是法条竞合;一种认为是想象竞合。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在民众日益关注食品安全的今天,准确认识食品安全犯罪具有重要的实践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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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应当充分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自行辩护权
自行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针对指控进行反驳、申辩和辩解,自己为自己所作的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对象。他们对是否实施了犯罪、如何实施的犯罪,以及犯罪的后果等情况最清楚,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他们会竭力地提供对自己有利的各种事实和证据,证明自己无罪、罪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法律应当充分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自行辩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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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现行罪刑设置的轻重 首先应当明确评价的标准
重刑思想易于破坏合理的罪刑关系,最终导致刑罚功能的失缺,也易导致疏于其他法律、制度的建设,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趋于虚空。因此,长远而言,其弊远大于利。其一,“刑罚世轻世重”观念为重刑思想在我国经久不衰提供了充分的理论养分;其二,注重刑罚一般预防的价值取向;其三,犯罪统计尚不精确;其四、犯罪观念存在一定的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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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想象竞合之重罪与轻罪判断
本案中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同时构成了寻衅滋事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应择一重罪处罚,对黄某等十余人的行为应该定性为寻衅滋事罪。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同时构成了寻衅滋事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应择一重罪处罚,对黄某等十余人的行为应该定性为故意毁坏财物罪。笔者赞同第一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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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之间存在想象竞合关系?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占礼无视国法,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冒充军人进行招摇撞骗,侵犯军队的声誉和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依法应予惩处。本案中,笔者通过分析得出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之间存在想象竞合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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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诉法对侦查阶段律师的权利做出哪些重大改变?
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前,侦查阶段律师只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不属于辩护人。新《刑事诉讼法》大大扩大了侦查阶段律师的权利。一、侦查阶段律师的地位由法律帮助提升到辩护人;二、可以了解案情并提出意见;三、同当事人会见、通信,不再需要公安机关批准;四、会见当事人不再受监听,不许公安人员陪同;五、有权要求调取证据和自行收集证据,有权申请证人到庭;六、有权对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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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阶段控辩平衡是实体真实 程序正义的要求和人权保障的重要体现
控辩平衡即揭示了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控诉和辩护双方的法律地位及其相互关系。其目的是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能够充分行使。一、侦查阶段控辩平衡是实体真实,程序正义的要求和人权保障的重要体现;二、两大法系侦查阶段控辩平衡之比较;三、我国造成侦查阶段控辩失衡的现状及其原因所在;四、寻求侦查阶段控辩平衡的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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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具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具有哪些权利和义务:1.获得法律帮助的权利;2.委托辩护人的权利;3.申请回避的权利;4.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5.申请取保候审的权利;6.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的讯问,有拒绝回答的权利;7.要求解除强制措施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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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在侦查阶段可以调查取证 收集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和减轻处罚的证据
我国刑事司法改革在刑事诉讼举证、质证、认证制度方面已经吸收了当事人主义对抗思想的合理因素,但另一方面取证制度仍保留传统的职权主义色彩,控辩双方取证显现明显的不平等对抗。律师在侦查阶段依法享有调查取证权律师可以根据犯罪嫌疑人及亲属所提供的案情,根据自已对案件的分析,通过调查取证,收集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和减轻处罚的证据,以使侦查机关或公诉机关及时全面调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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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理盗窃罪与破坏电力设备罪想象竞合?
本案中第一种意见认为,韦某、韦某某的行为应当构成盗窃罪;第二种意见认为,韦某、韦某某的行为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一审法院认定韦某、韦某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判处韦某犯盗窃罪,韦某某犯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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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和您一起学习想象竞合犯的一些基本概念
想象竞合犯在刑法中是非常常见的罪数形态。指基于一个罪过,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侵犯数个犯罪客体,触犯数个罪名的情况。笔者主张,对想象竞合犯可多从整体上考虑其在整个规范体系中的地位、价值、作用与实际应用,而不必过于机械地进行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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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犯应定位于我国刑法罪数形态中
继续犯在哪一个领域内予以研究比较合理的衍生出了继续犯的体系定位问题。理论上有种观点认为应当将继续犯的犯罪形态作为犯罪既遂形态的一种,但笔者认为继续犯的犯罪形态问题,定位于罪数形态研究才是恰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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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从典型罪名归纳中区分即成犯、状态犯与继续犯概念
继续犯是犯罪既遂之后,犯罪没有终了、法益侵害没有终了,构成要件符合性还持续性地被肯定。非法拘禁罪是典型的继续犯。区分即成犯、状态犯、继续犯对于共犯的处理、追诉期限的起算、正当防卫的认定、新法适用效力的确定、共罚的事后行为的处理以及罪数的认定,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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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辩护方调查取证权 从根本上推动侦查阶段的人权保障和侦查法治化进程
保障侦查阶段辩护方获取证据的权利对于查明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强化辩护效果、实现程序正义、完善律师帮助极为关键。对该权利的保障,英美法系国家主要以确认自行调查取证权等直接方式实现,大陆法系国家则倾向于采取证据保全等间接方式,大陆法系国家慎重授权并适当限制的做法更值得借鉴。我国不宜直接确认调查取证权,确立证据保全申请权、特定侦查行为律师在场权、侦查阶段律师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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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侦查阶段中侦查机关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分析
所谓利益冲突,就是利益主体基于利益差别和利益矛盾而产生的利益纠纷和利益争夺。刑事诉讼中的利益主体在追求各自利益的时候,由于追求利益客体的同一,在利益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利益冲突与矛盾便不可避免。具体包括:正常生活不被干扰与侦破犯罪之间的冲突,保障公民人身自由与采取强制措施之间的冲突,寻求外力帮助与完成职责任务之间的冲突,言论自由与调查取证之间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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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阶段中律师是怎么样去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
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48小时内安排会见。对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或者走私犯罪、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重大复杂的两人以上的案件,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5日内安排会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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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律师教您写侦查阶段取保候审申请书
取保候审的条件。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刑较轻,没有必要逮捕,但有可能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及其他妨碍诉讼顺利进行的,应当采用取保候审。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行较重,但在采取取保候审时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且没有逮捕必要时,应当采用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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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不仅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而且将排除非法证据的时间提前到侦查阶段
刑诉法第54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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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诉法给予了律师在侦查阶段名正言顺的辩护权
侦查阶段的律师诉讼地位不明,名不正、言不顺。笔者认为产生这一问题主要原因有二:一是理论上的原因。长期以来,在我国刑事诉讼理论上一说到刑事辩护的概念,就是指在刑事审判活动中针对指控的犯罪所进行的实体辩护;二是现实上的原因。前已指出,长期以来我国刑事侦查处于高度保密和封闭的状态,除侦查机关及侦查人员外,其他机关和人员是不可介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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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对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予以保障的理论基础和现实意义以及完善
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处于被追诉者地位的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及人身安危极易受到国家有组织的暴力行为的侵犯。对此一方面应对侦查权进行司法控制,另一方面,应进一步扩大和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以最大限度地保护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一、对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予以保障的理论基础及现实意义;二、我国侦查权控制方式存在的缺陷及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存在的问题;三、侦查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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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作用有哪些?
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主要权利。依照《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受委托的律师在侦查阶段享有以下五项权利:1)会见权,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2)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3)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4)代犯罪嫌疑人申诉、控告;5)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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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阶段的羁押方式有哪些?--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律师告诉您
侦查阶段的羁押分拘留和逮捕两种形式,其中拘留又分为公安机关侦查案件和检察机关自侦案件两种情况。公安机关侦查案件:羁押期限为十四日。这十四日包括: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至四日。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期限为七日。但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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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注意继续犯的几个常见问题
我国刑法分则对属于继续犯的犯罪及其法定刑设置了专条予以规定,司法实践中认定继续犯,应当注意如下几个问题:一、犯罪继续状态与状态犯的区分问题,区分不清两个名词的异同会造成运用法律条文的混乱;二、继续犯的诉讼管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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脱逃22年还被追诉|继续犯的追诉期限计算典型案例
周某将两名当地女孩拐卖至福建,获赃款900元,后在雷马屏监狱执行期间,趁看守不备偷跑出狱,此后不断逃脱,历时22年10个月21天。据刑法第89条,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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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分析罪名之虐待罪是继续犯还是连续犯?
日常生活中经常见到的虐待罪是属于继续犯还是连续犯呢?笔者发表以下观点:虽然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处于一种持续状态,但其行为从一开始并未达到犯罪既遂状态,故不是继续犯;持续实施的数个虐待行为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完整的犯罪行为,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即构成犯罪既遂。此后虐待行为仍处于持续状态,可称继续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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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两则案例中区分继续犯和连续犯
在具体的司法实践当中经常把继续犯和连续犯混为一谈或者区分不明,那么在本篇文章中,笔者列出两则司法案例来和广大读者阐明继续犯和连续犯的区别,旨在为大家更好的读懂刑法条文而付出一些小小的心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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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从诉讼职能区分的角度审视被告人“拒不认罪”的诉讼行为
拒不认罪,从重处罚”的观点和做法是建国初期“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刑事政策在审判领域的应用,在特定的历史阶段有其合理性。然而,随着政权的巩固和法制建设逐步走上正轨,产生于非常时期的、体现浓烈政治需要的刑事政策已经失去其存在的正当性。为了贯彻《宪法》“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规定,司法人员应从程序的价值和人权保障等角度审慎对待被告人“不认罪”的诉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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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后情节在定罪量刑中的角色定位
司法实践中对罪后情节的把握,对正确定罪量刑关系密切,但理论界却对罪后情节的研究未予以应有的重视。本文通过对罪后情节相关问题的探讨,阐明了在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上作为例外的“定罪”罪后情节的几种情况;并分析刑法上作为原则的“量刑”罪后情节和作为例外的“定罪”罪后情节存在的法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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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量刑实践中 人身危险性应当只具有一种单向性的功能
人身危险性在罪刑结构中,并不当然地起决定作用,而只是在一定程度上起着修正的作用。人身危险性不能增加刑罚量,只在其较小或没有的时候,起减小刑罚量的作用。量刑实践中,人身危险性应当只具有这样一种单向性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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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最多可以委托多少个人当其诉讼代理人?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1至2人作为诉讼代理人。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一方面,是考虑诉讼的需要,尊重当事人的意思;另一方面,又是对委托代理人人数的限制,这种限制,既不影响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又有利于诉讼的进行。但是在国外对委托代理人的人数规定不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