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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如果想变更或者解除诉讼代理人的权限该如何处理?
当事人如果想变更或者解除诉讼代理人的权限,其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并由人民法院通知对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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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从什么时候开始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
刑事诉讼法规定,公诉案件的被害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即案件经过侦查机关侦查终结,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时候,被害人就可以请诉讼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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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可以成为诉讼代理人--牛律师刑事滨海团队律师告诉您
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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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把错误监视居住纳入刑事赔偿范围的必要性和理论基础
刑诉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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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对证人证言进行有效的认证关系到案件事实的认定 有必要深入探讨
证人证言是主要证据形式之一,在刑事案件中大量存在,对于认定案件事实起着重要的作用,但在实践中证人证言具有主观性和易变性,对其认证颇具难度。本文提出了证人证言采纳与采信的基本要求,以供实务人员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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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未成年人品格证据在我国存在的法律基础入手 探讨未成年人品格证据的基础和价值
品格证据起源于英美法系国家的证据规则中,该证据规则在审理成人案件时受到较多限制,但在未成年人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却有较大的适用空间。为体现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精神,我国司法实践中,将品格证据运用到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中:一、品格证据在未成年人刑事审判中运用的法律基础;二、品格证据在未成年人刑事审判中运用的价值;三、品格证据在我国未成年刑事审判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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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审查判断被告人刑事责任年龄证据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刑事责任年龄是犯罪主体的构成条件之一。被告人刑事责任年龄的审查与确定,直接关系到对被告人是否追究刑事责任,是否从轻或减轻处罚,以及是否适用死刑等问题,必须慎重对待。本文对准确认定被告人刑事责任年龄试作一探讨:一、刑事责任年龄证据查证难的原因;二、审查判断刑事责任年龄证据的方式;三、审查判断刑事责任年龄证据的若干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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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最高院核准刘汉、刘维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5名罪犯被执行死刑
2月9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等罪的罪犯刘汉、刘维、唐先兵、张东华、田先伟执行死刑。刘汉、刘维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是党的十八大后依法查处的性质特别恶劣、危害特别严重的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刘汉、刘维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进行了复核。死刑复核期间,依法讯问了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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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是什么?--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律师告诉您
开庭审理是法院审判程序的核心阶段。审判程序可分为开庭审理前的准备、法庭审判(即开庭审理)、生效裁判执行等基本阶段。开庭审理的结果就是裁判(即判决或裁定),法院做出的裁判在满足生效的条件后即成为生效裁判,生效裁判进入执行程序予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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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变“客观真实”的起诉证据标准 建立主客观相结合的证据标准更具有明确性与可操作性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4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我认为,要把握与完善提起公诉的证据标准,就应当对下面的一些问题予以关注与反思:1.在确立提起公诉证据标准时,一定要注意对刑事诉讼的两大目的,即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进行全面而慎重地权衡;2.确立提起公诉的证据标准,应当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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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各国法律规定的起诉证据标准进行分析借鉴 对我国现行起诉证据标准提出意见
本文介绍了世界各主要国家采用的两种起诉证据标准,分析比较其共同点及区别,得出了起诉证据标准与诉讼模式及各国法律文化历史传统紧密相关,并由其决定,但应该低于有罪判决的证据标准这一结论。通过考察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证据标准的现状,分析其利弊,认为必须重构我国的起诉证据标准,结合我国国情,兼采两种起诉证据标准,取其之长,补其之短,并提出了具体的改革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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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充分说理论证的过程 对增强法律运用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具有很大的督促作用
刑事起诉书是检察机关依照法定诉讼程序,代表国家向法院对被告人提起公诉的法律文书,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起诉书说理符合司法公开、检务公开的理念。起诉书主要针对主审法官和诉讼参与人两个受众群体。因此,起诉书在内容和形式上应侧重两个方面,一是通过阐述全面的案情、充足的证据和有力的指控,使法官充分了解其主张,从而支持起诉意见。二是对诉讼参与人展开释法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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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提起公诉是如何规定的?
第一百六十八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一)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二)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三)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四)有无附带民事诉讼;(五)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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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公诉是什么意思?--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律师为您讲解
提起公诉是指对犯罪有诉追权的国家机关,依照侦查所搜集的证据,确认被告人犯有罪行,代表国家提请法院对被告人进行审判的一种诉讼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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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应在辩护中充分、合理地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 勇于担负起应负的责任和义务
刑事辩护,是指刑事案件中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根据事实与法律反驳控方对被告人提出的控告的一部分或全部,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诉讼活动。在修改后的刑诉法中,由于律师作为公诉案件的辩护人介入诉讼的时间有所提前,庭审中律师的诉讼权利也有所增加,所以作为刑事案件辩护人,律师在举证活动中所起的重要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刑事案件在法院开庭审理前,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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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进辩护律师在场权 确保犯罪嫌疑人口供的真实、可靠与合法性
辩护律师的在场权,从法律属性上看,属于辩护权的组成部分。它对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防止侦查过程中的刑讯逼供行为,确保犯罪嫌疑人口供的真实、可靠与合法性,保证刑事审判建立在公正、可靠与合法的基础之上,体现刑事诉讼的文明与司法公正等,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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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鉴德国模式建立的我国选择辩护人制度有助于实现自由、秩序、公正、效率等价值目标
指定辩护人(日本、韩国称国选辩护人)是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弥补这种不足,德国刑事诉讼法典(以下简称德国刑诉法)第142条规定了一种独特的选择辩护人制度,在指定辩护时尊重被告人的意愿,赋予被告人选择他所信任的律师作为其指定辩护人的权利,并建立相应的制度予以保障。这对于我国正在进行的刑事司法体制改革和指定辩护制度的完善具有重要借鉴意义:一、德国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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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借鉴英美法系的刑事辩护事由 具有明显的现实意义
本文一方面就两种刑事辩护事由的区别加以介绍,一方面阐述一下个人的一些见解,结合相关大陆法系和我国刑法制度和理论范畴进行简要比较,希望对我国刑事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有所裨益:一、正当化事由和宽恕事由之间的区别;二、刑事辩护事由与大陆法系刑法的犯罪阻却事由之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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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赋予辩护律师独立上诉权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之探讨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80条规定:“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毕竟独立上诉是不经被告人同意而为之的,为了避免该权利的滥用,同时也考虑到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具备的优越性,(下文有详细论述)因此本文仅仅针对辩护律师来探讨独立上诉权的问题:一、赋予辩护律师独立上诉权的必要性;二、赋予辩护律师独立上诉权的可行性;三、赋予辩护律师独立上诉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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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规范地适用退回补充侦查 对于准确地打击犯罪、保障人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退回补充侦查是指人民检察院审查刑事案件,认为需要进一步侦查,以补充原侦查中未解决或解决得不好的问题,而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或自侦部门进行的一项诉讼活动。正确、规范地适用退回补充侦查,对于保障公诉案件质量,及时准确地打击犯罪、保障人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退回补充侦查之价值分析;二、退回补充侦查条件的规范;三、退回补充侦查程序的规范;四、退回补充侦查中要处理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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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的退回补充侦查制度 应当符合我国司法制度的现状和国情
对补充侦查来说,科学的实体条件规定以及严格细致的程序规范将使得退回补充侦查的启动和运行走向良性循环。这些对补充侦查进行规范的制度的作用就是使制度内成员共同遵守其办事规则,从而更好更可检验性地完成工作。因此,很需要我们为补充侦查设置相应的制度和约束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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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分析以及对策
补充侦查对于完善证据、查清事实有着不可替代的价值,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认识不统一等原因,使得在刑事案件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暴露出一些问题,笔者将结合司法实践深入分析并提出对策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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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告诉您继续犯的特点及与连续犯的区别
继续犯必须是出于一个罪过,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同时继续且在一定时间内不间断的侵犯同一具体的社会关系。连续犯与继续犯的特点是不同的,厘清继续犯与连续犯的区别有助于我们在具体的司法实践当中理解我国刑法条文的具体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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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发挥退回补充侦查防范冤假错案作用的思考
退回补充侦查是刑事诉讼中补充完善证据、促进公正执法、强化法律监督的重要手段,是防范冤假错案的一道安全阀。作为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运用较多、行使较为充分的权力,要进一步发挥作用,必须切实规范退回补充侦查的内容、方式,强化对侦查机关补充证据的监督,防范因退查致使嫌疑人羁押期限过长,保证刑事诉讼更加有效、规范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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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犯所具备的四个典型特征是什么?
继续犯的特征:必须是基于一个犯罪故意实施一个危害行为的犯罪;是持续地侵犯同一客体或相同客体的犯罪;是犯罪行为及其所引发的不法状态同时处于持续过程中的犯罪;犯罪行为必须持续一定时间或以一定时间的持续性为成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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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补充侦查的性质和价值重新进行分析和评判 准确理解和把握这一制度
对补充侦查制度的传统理解和过分依赖使得该制度有泛滥化的趋势。补充侦查制度是有错必纠原则在诉讼程序中的体现,与现代诉讼理念之间存在冲突。应当对补充侦查制度的价值重新进行审视。审查批捕阶段并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补充侦查,而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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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什么条件才能构成继续犯呢?
继续犯是一个行为,只是行为延续时间长短不同而已,并不涉及行为的单复数问题。继续犯是持续地侵害同一个法益,在犯罪既遂即完全齐备某种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以后,犯罪状态仍然处于持续之中。继续犯是犯罪行为在相当长的时间里持续地存在,而且是不间断地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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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和您一起理清继续犯的基本概念
继续犯指行为从着手实行到由于某种原因终止以前一直处于持续状态的犯罪。继续犯的特点是不法行为和不法状态同时继续,而不仅仅是犯罪行为所造成的不法状态的继续。认定继续犯,对于确定追诉时效的起算点具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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扼制检警双方互“借”时间现象 防止补充侦查超期
补充侦查是我国刑事诉讼的一项重要制度,它一方面有利于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地适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证无罪的人免受追究;另一方面又可能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造成较大的威胁,导致发生超期羁押等违法现象。针对实践中暴露出的补充侦查质量不高等弊端,建立和完善与之相关的配套制度对于节约有限的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实现刑事诉讼保护人权和打击犯罪并重的诉讼目的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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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阶段的补充侦查法律有哪些规定?
审判阶段的补充侦查的启动方式有两种:①公诉人建议:公诉人在庭审过程中,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的,合议庭应当同意。但是建议延期审理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适用情形和审查起诉阶段相同。②法院建议:法院的合议庭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发现被告可能有自首、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而起诉和移送的证据材料中没有这方面的证据材料的,应当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