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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辩常识刑辩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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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被告人卢某故意伤害致人重伤二级,免予刑事处罚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4年6月16日23时许,被害人邵某甲酒后在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老集家家悦超市附近,与其叔叔邵某乙发生争执,被告人卢某和滕某、左某上前劝架。卢某夺下邵某甲所持木棍后,邵某甲又从附近商店拿出一把水果刀,将劝架的滕某、卢某手划伤,卢某用木棍朝邵某甲头部猛击一棍,致其当场倒地。经鉴定,被害人邵某甲颅内出血伴脑受压症状体
  • 防卫行为的结果发生在第三者的情况下应该根据防卫人不同的主观心态分别处理

    防卫行为涉及到第三者的情形,主要包括三种情形。在防卫行为的结果发生在第三者的情况下,定性不可一概而论,应该根据防卫人不同的主观心态分别处理;在侵害者利用第三者或者第三者的物的情形下,应当以正当防卫论;防卫人利用第三者或者第三者的物的情形下,则应以紧急避险来处理。
  • 浅析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及其如何理解没有超过必要限度

    根据刑法的规定,只有同时具备下列五个要件才能构成正当防卫:一、起因条件:不法侵害现实存在;二、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三、主观条件:具有防卫意识;四、对象条件:针对侵害人防卫;五、限度条件: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 正当防卫具有哪些特征--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律师告诉您

    正当防卫的本质在于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它有以下基本特征:一、正当防卫是目的正当性和行为的防卫性的统一;二、正当防卫是主观的防卫意图和客观上的防卫行为的统一。
  • 什么是正当防卫--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律师为您讲解

    正当防卫(又称自我防卫,简称自卫),是大陆法系刑法上的一种概念。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
  • 激烈之争:连续犯该何去何从?是存还是废?

    连续犯在存废方面的争论非常激烈,但是我们要对连续犯存废之争的正确认识:犯罪故意同一性的判定是界定连续犯的核心;通过机会同一性的判断方法来判定犯罪故意同一性进而限定连续犯的范围;机会同一性的判定。所以要正确认识我国连续犯罪现象的处罚模式。
  • 浅析刑事审判实践中尸源鉴定的重要性及其存在的问题

    刑事审判实践中,尸源鉴定是非常关键的证据,一旦尸源鉴定出现错误,必然酿成错案。目前,对尸源的鉴定都是DNA鉴定,好像万无一失。然而,由于侦查人员与生物物证鉴定人员的沟通不够,导致尸源的DNA鉴定存在诸多问题,现将这方面问题分述如下:一、有条件做同一认定而未做;二、表述不准确;三、无近亲属而不做鉴定。
  • 对于混合DNA分型鉴定意见的证明价值要结合案件情况作出正确的判断

    对于混合DNA分型鉴定意见的证明价值,要结合案件情况作出正确的判断,避免DNA证据的解读出现错误,确保准确认定案件事实。一、结合案件情况分析混合DNA分型可能涉及的人数;二、准确判断混合DNA分型的证明价值;三、对污染导致的混合DNA分型要作出合理解释。
  • 浅析新刑事诉讼法中律师辩护制度发生了哪些变化

    我国一直走在不断完善律师辩护制度的道路上。此次通过的新《刑事诉讼法》对刑事辩护制度的相关规定与新《律师法》进行有效的对接,基本上解决了法律适用冲突的问题。但是,立法的完善能否从根本上解决司法实践中的问题,也需要在实务层面进行进一步探析。以下,我们主要从新刑诉修改的关于律师辩护制度的内容来研究讨论:一、新刑诉中对律师辩护制度的改革;二、新刑诉中关于辩护制度出现
  • 当前司法鉴定还存在着立法不完善、管理不规范、标准不统一、鉴定结论无期限等现象

    笔者对当前司法鉴定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提出一些个人粗浅的看法:一、当前司法鉴定中存在的问题;二、完善司法鉴定制度的对策。
  • 重大立功在认定方面应当注意其认定情形和对“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理解

    准确认定“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应当把握以下两点:1.“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是指根据立功行为实施时就已经存在的案件的主客观事实、情节,依法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2.案件已经判决的,除因被判刑人在立功行为实施后,出现新的量刑情节,经依法从宽处罚后判处有期徒刑之外,应当以实际判处的刑罚为准。
  •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自首、立功的认定标准、查证程序和从宽处罚幅度,最高人民法院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切实贯彻执行。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 被告人隐瞒前科致使判决书有误应当通过什么方式更正

    被告人隐瞒前科致使判决书有误应当如何更正。在对被告人章小某所作判决生效并执行完毕之后,法院才查明其真实身份,此时如何更正判决书中被告人身份信息,产生了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当启动再审程序进行更正。理由是被告人章大某隐瞒犯罪前科,需酌情从重处罚,属量刑不适当,因此应启动再审程序予以更正。第二种意见认为,以裁定方式更正即可。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 论准确区分毒品犯罪中立功与重大立功的界限的重要性

    被告人检举他人毒品犯罪是否构成重大立功,应根据被检举人是否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确定。对被告人是否予以从宽处罚,应以“功是否足以抵罪”为标准,并注意全案的量刑平衡。
  • 基于司法实践对串通立功的性质进行一些探讨

    由于立法对立功的鼓励和提倡,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大量的立功行为,其中不乏一些特殊形态,比如颇受争议的犯罪分子之间的“串通立功”。下面从几点来探讨“串通立功”:一、串通立功及其类型 ;二、关于串通立功能否成立立功的争议;三、笔者的观点及对争议的评价。
  • 立功的种类及其形式有哪些--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律师告诉您

    一般立功的主要形式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且查证属实的;提供重要线索,使司法机关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在押期间制止他人犯罪活动的,等等。重大立功的主要形式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且查证属实的;提供重要线索,使司法机关得以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的;其他有利于国家和
  • 论立功的条件有哪些以及认定为立功的情形有哪些?

    具备下列情形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一)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的;(二)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的;(三)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的;(四)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包括同案犯);(五)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
  • 什么是立功--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律师告诉您

    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 应当通过刑法修正案来予以完善司法实践中饱受诟病的自首认定纷争

    鉴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基本法律解释和法律审查上的消极怠慢,而司法实践又迫切要求对“法律、法令条文本身做进一步明确界限或补充规定”,这致使最高人民法院必须积极应对形势变化并作出各类司法解释或规定,以保证最大限度地准确适用法律。然而,不受审查的司法解释已然侵蚀立法解释的权限,司法解释或司法文件之间互相矛盾等问题已然危害到以宪法和立法法为基础构建起来的法制统一体
  • 认定共同犯罪人的自首关键在于准确地把握共同犯罪人“自己的罪行”的范围

    认为认定共同犯罪人的自首,关键在于准确地把握共同犯罪人“自己的罪行”的范围。认为共同犯罪人自首时,除了交待自己所犯的罪行外,还需交待共同犯罪所实施的全部罪行。认为罪责自负原则是刑法的重要原则。
  • 准自首的认定在理论上和在实践中都尚存在一些需要予以注意或值得进一步探讨的问题

    目前,关于准自首的认定,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尚存在一些需要予以注意或值得进一步探讨的问题:一、准自首成立之主体条件的认定;二、准自首成立之罪行供述条件的认定;三、准自首与特别自首的区分。
  • 犯罪分子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

    自动投案,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犯罪事实未被司法机关发现以前;或者犯罪事实虽被发现,但不知何人所为;或者犯罪事实和犯罪分子均已被发现,但是尚未受到司法机关的传唤、讯问或者尚未采取强制措施之前,主动到司法机关或者所在单位、基层组织等投案,愿意接受审查和追诉的。有的犯罪分子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
  • 正确探讨自首的有关问题才能正确认识自首

    自首是我国当今刑法中一个最重要的从宽处罚情节。自首问题的复杂性,导致对其认识不可避免地存在分歧。笔者对其中的几个问题做以下探讨:一、投案时间的限制;二、投案对象的限制;三、投案动机及方式的限制;四、自首的刑罚裁量。
  • 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准确区分自首与坦白

    坦白,一般是指犯罪人被动归案后,如实交代自己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行为。自首与坦白所反映的犯罪人的人身危险程序不同,换言之,自首更能说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减轻。基于同样的理由,自首是法定的从宽量刑情节,坦白是酌定量刑情节。
  • 如何理解单位自首与单位成员自首之间的关系

    单位成员在单位犯罪的场合,是可以成立自首的。但是对于单位能否成立自首、单位自首与单位成员自首之间的关系、单位自首的效力等则存在不同观点。从单位独立性与单位成员独立性、平等性的角度来看,刑法确有必要肯定单位自首的存在。另外,单位自首的实施及单位自首与单位成员自首的关系也应当是刑法学界关注的重要理论问题。
  • 如何区分特别自首与一般自首、准自首

    特别自首与一般自首、准自首的区别:(1)设置体系不同;(2)效力范围不同;(3)适用对象不同;(4)成立条件不同;(5)处罚原则不同;(6)立法导向不同。
  • 如何认定特别自首、一般自首和准自首

    行为人在犯罪后被追诉前主动投案,并且如实供述自己对公司和企业人员行贿、行贿或者介绍贿赂的罪行,则其行为既符合一般自首的成立条件,也符合特别自首的成立条件,属于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的竞合,依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法律适用原则,应当认定行为人成立特别自首。
  • 什么是自首--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律师告诉您

    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动投案,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我国刑法规定,自首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现也指主动如实的承认自己的错误。
  • 我国刑法中如何解决连续犯所遇到的问题?

    首先,在司法理念上,每位司法人员都应该正确认识数罪并罚与处断一罪(包括连续犯)之间的关系;其次,司法审判是制度化的专业行为,除了良好的司法理念,还需在具体制度上做足文章。一般的连续犯,可以按照一个罪名从重处罚。危害严重的连续犯,可以按照情节加重处罚,以便做到罪刑均衡。
  • 浅析精神病司法鉴定意见失真该如何救济

    精神卫生法第32条规定:“精神障碍患者有本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二项情形(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 4006066148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编者注),患者或者其监护人对需要住院治疗的诊断结论有异议,不同意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的,可以要求再次诊断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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